协力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守则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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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协力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协力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协力单位。

公司内所有协力单位都要纳入考核评比,但各协力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仍由各单位进行自主管理,本规定仅对各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起到督促及补充的作用。

2. 术语和定义

协力单位:是生产协力、检修协力、施工协力、生活协力、绿化卫生协力等所有协力单位的统称。

施工协力:主要是指在公司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3. 管理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

a)制定和维护本规定并监督各相关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b)协力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管

理的综合考评。

c)汇总各归口管理、使用部门对协力单位的检查与考评结论。

d)对施工协力主管部门是否履行安全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e)对协力单位宣传本公司安全、环境方针,并与其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提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

f)对施工协力的安全资质进行复查。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协力单位劳动纪律及培训教育方面提出要求,并检查与考评。

3.3 机制维修部负责:

a)对设备维修(含常规检修、单项检修、维修工程、备件修复等)、施工协力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考评等综合管理。

b)施工协力水、电及其他介质使用的管理工作。

3.4财务部负责:

a)生活后勤业务协力单位的安全检查、考评等综合管理。

3.5 保卫部负责:

a)协力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治安安全等管理的综合考评。

b)对施工协力的车辆及人员入厂进行管理。

3.6 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a)施工公司现场的安全、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b)对施工协力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c)对施工协力使用(包括自备、租用)的流动式起重机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3.7 各区域单位负责对协力单位具体进行安全交底,并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

3.8 各协力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日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管理要求通则

4.1.1 进入公司的协力单位和协力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以及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及所在区域的专业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实施作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

4.1.2 进入公司作业的协力单位应自主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4.1.3 协力单位应配合和接受公司对本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审核,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4.1.4协力单位应获知公司所确定的适用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执行与此相关的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4.1.5 协力单位应使用适宜的设备、施工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装备,使用的物资、设备(危险化学品、个人防护装备、防爆电气设备、消防设备、运输设备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和公司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公司的设备和工器具(紧急情况除外)。

4.1.6 协力单位应按国家、行业安全标准配备必须的劳保及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按标准使用。

4.1.7 进入公司作业的协力单位应建立并维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或未能提供职业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协力人员,不得在公司内从事相关作业。

4.1.8 协力单位需用公司的能源介质(水、电、氧气、氮气、氩气、

煤气、压缩空气等),必须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应确保在用能过程中的安全。

4.1.9 在公司区域实施动火、登高、受限空间内部作业,必须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

4.1.10 协力单位应确保独立管理区域内安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同时安排检修,不得擅自停用、拆除安全、消防设施。

4.1.11 协力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1.12 协力单位应对各重要的过程(重大危险源)或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4.1.13 协力单位收到公司相关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立即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公司相关部门。

4.1.14 在协力业务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包括险肇事故),协力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上级部门的同时,告知公司安全环保部。

4.1.15 协力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管理合格证书等相应资质,作业人员应通过本单位的上岗作业能力考核或必须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有效的资质证书。

4.2协力单位安全准入管理要求

4.2.1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协力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协力单位拥有“四证”: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

适应。

b) 协力单位应使用保证安全施工的机具及经劳动和技术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c) 协力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

技术素质符合外包公司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件。

4.2.2 工程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师填写《外来施工安全准入流程》(OA 网模版),协力单位携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到安全环保部申请签署《安全环保协议书》及批准安全准入。

4.2.3 安全环保部对协力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复核。在确认该施工协力具备相应安全资质后,安全环保部与协力单位双方协商后,签署《安全环保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由安全环保部,工程主管部门及协力单位各存一份。

4.2.4 安全环保部对协力单位进行公司级安全环保告知,签发《外来施工单位安全准入流程》(OA网模版),通过OA网传工程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属单位。

4.2.5 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签署的《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根据安全环保部签发的《安全准入流程》,组织对协力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填写《安全环保交底书》。如果协力单位跨区域施工,则工程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交底后,分别组织每个区域监管单位对其进行区域安全交底。《安全环保交底书》一式三份,由工程主管部门、作业区域单位及协力单位各一份。

4.2.6 如协力单位在现场施工日期超过《安全准入流程》中开具的施工准入日期,则需要出具工程主管部门的工程延期证明,到安环部办理延期准入手续。(OA流程均可)

4.2.7 保卫部根据安全环保部与协力单位签署的《安全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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