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面积测算管理办法
面积计算审核管理规定
面积计算审核管理规定第一条成控中心在收到施工图纸15天内完成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司楼盘的销售面积必须在收到规划局测绘销售面积一个月内由成控中心完成售楼面积的复核。
第二条设计与工程管理中心提供计算售楼面积的图纸及电子版文件须由设计与工程管理中心总监书面确认,并一式两份,同时送成控中心及市场经营中心。
第三条销售面积计算可由所在地开发中心委托当地测绘部门进行。
当开发部门委托测绘部门测绘时,设计与工程管理中心提供经已确认的图纸等相关文件一式两份,一份送开发中心办理委托测绘事宜, 一份送成控招标中心进行同步计算。
第四条面积计算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面积计算规则进行,做到准确无误。
成控中心定期对各楼盘的面积进行抽查,检查各楼盘面积的正确性。
第五条市场经营中心必须同时计算售楼面积,计算结果一起核对, 核对无误后报总裁办审批后,作为楼盘的售楼面积。
如出现委托测绘时,开发中心提前将测绘部门的初步测绘结果交成控中心复核。
成控中心给出复核意见后报总裁办审批后,作为楼盘的售楼面积。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造成售楼面积修改的,应按如下程序处理1、在楼盘预售前,设计图纸必须集团设计与工程管理中心总监确认后,按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2、在楼盘预售后,设计图纸必须由项目公司总经理及集团设计与工程管理中心总监确认后,由市场经营中心按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规定重新计算、审核售楼面积,计算结果相应调整各套的售楼面积。
第七条项目公司必须在所送的图纸上全部标明所有公共建筑的名称及用途,以便成控中心及市场经营中心按国家规定计算公用分摊面积。
第八条按设计图纸(结构尺寸)计算售楼面积时,其饰面层厚度按如下规定:1、七层及以下的:a、涂料:20ιnmb、饰面砖:30mmc、干挂石:80mm2、八至十四层:a、涂料:30mmb、饰面砖:40mmc、干挂石:IOOmm3、十五层以上:a、涂料:40mmb、饰面砖:50mmc、干挂石:12Omm外墙有保温层的,按设计图纸增加保温层厚度。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一、引言随着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地产交易的频繁进行,房屋面积测算成为了重要的一环。
为了确保买卖双方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厦门市特制订了房产面积测算细则,以确保面积测算的公正、准确和可信度。
本细则旨在明确面积测算的方法和计算规则,为买卖双方提供明确的依据。
二、面积测算的方法房产面积测算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钢尺测量法:即用钢尺测量房屋各个部位的长度,并计算面积。
2.建筑施工图纸法:即根据建筑施工图纸上的比例尺进行面积测算。
3.激光测距法:即利用激光技术进行距离测量,并计算面积。
4.GPS定位法:即利用全球定位系统进行面积测算。
三、计算规则1.房屋面积计算以建筑外墙面积为准,不包括阳台、庭院、走廊、通道等室外空间。
2.房屋面积计算应按照实际测量结果进行,确保数据准确。
3.如果房屋存在不规则形状,面积计算可采用中长径法或分割法进行计算。
4.阁楼、夹层、半地下室等特殊空间的面积应分别计算,并且在总面积中进行明确标注。
四、测量记录与报告1.面积测量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且记录测量数据。
2.面积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房屋所有者姓名、房产证号码、房屋所在地址、房屋各个部位的测量结果、测量所采用的方法、测量数据表格以及面积总计。
五、面积争议处理1.如买卖双方对房屋面积测算结果产生争议,可向房屋测量机构申请重新测量。
2.房屋测量机构应按照统一的测量标准进行重新测量,并给予测量报告。
3.若买卖双方对重新测量结果仍然存在争议,可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六、处罚与法律责任1.对违反面积测算细则的行为,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地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对故意篡改面积测算结果、虚假宣传房屋面积等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经济、刑事等多种手段追究法律责任。
七、总结面积是房产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指标,对买卖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的出台,可以保证面积测算的公正和准确性,为买卖双方提供明确的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面积预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面积预测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和预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商品房面积预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面积预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面积预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面积预测依据第五条商品房面积预测应当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依据,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应当根据房屋平面图、测绘成果和建筑规范计算。
第七条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当根据房屋结构、用途和共用设施等因素,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商品房面积预测应当使用统一的面积计算方法,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面积预测程序第九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面积预测。
第十条测绘机构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的委托后,及时开展面积预测工作。
第十一条面积预测过程中,测绘机构应当对房屋平面图、测绘成果和建筑规范进行核对,确保预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面积预测完成后,测绘机构应当出具面积预测报告,并将报告报送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将面积预测报告公示于销售场所,接受购房者的查询。
第十四条购房者对面积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开发企业组织重新预测。
第四章面积预测责任第十五条测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面积预测,对预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对测绘机构的面积预测结果负责,确保预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面积预测的依据、方法、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面积预测,或者提供的面积预测结果失实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厦国土房[2003]277号权籍管理处、科技测绘处,杏林分局、集美分局,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市测量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房屋面积的测量和计算,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总结《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暂行细则》三年来实施经验并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对《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暂行细则》进行修订,制定《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二○○三年八月五日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1 总则1.1 为加强我市的房产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1.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权籍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各区房产面积测算的日常管理,并对各区的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1.4 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1.5 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1.6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两级。
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计算的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2 一般规定2.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房产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房屋买卖、租赁以及其他相关交易过程中,用于计算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一般由国家法规或地方条例来制定和执行,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关于房产面积计算规则的一些主要国家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中国国内的一项法律法规,对于房产交易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其第二十八条指出,房屋面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和公示。
2.《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内的一项规范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其中包括了对房屋面积计算的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房屋面积应当以建筑面积为准,其中建筑面积又包括了套内和套外面积。
3.《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是中国国内用于住房租赁交易的合同,其中也包含了对房屋面积计算的规定。
根据该合同的相关条款,房屋面积以套内使用面积为准。
4.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的区别在中国的房屋交易中,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是两个常见的术语。
建筑面积是指整个房屋的总体积,包括了墙壁、阳台等空间的面积。
而套内面积则是指房屋内可实际使用的面积,一般不包括墙壁、阳台等空间。
5.其他国家的相关法规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都有相关的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例如,美国的《对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家庭和住房支持规定》规定了公寓、共管公寓和联排别墅等不同类型房屋的面积计算方法。
而英国的《房屋租赁合同》则对房屋面积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结起来,房产面积计算规则是针对房屋交易中计算和公示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主要由国家法规或地方条例来制定和执行,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中国,房屋面积的计算一般以建筑面积为准,其中套内面积是指房屋内可实际使用的面积。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具体细节和计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2.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
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面积测算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二、三级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如下表: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二三限差0.04√s+0.002S0.08√s+0.006S中误差0.02√s+0.001S0.04√s+0。
003S测量面积范围≥20000m2 <20000m2测量工具手持式测距仪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测量方法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2√(ma+mb×D×106)2+mz±(0。
0015+D/600)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6.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a )应具有上盖;b )应有围护物;c )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 )层高在2.20 m以上;e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三、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测算管理办法
房屋面积测算管理办法为有效加强集团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面积测算管理,理顺面积测算程序,以及有效降低或减少房屋面积引发的投诉、纠纷或诉讼等,特制订本办法。
房屋面积测算系指对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包括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面积、产权面积等面积的测算,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
第一条术语解释1. 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1.2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1.3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1.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1.5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1.6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1.7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条房屋面积测算的两个阶段2.1房产预售面积测算阶段2.2房产竣工面积测算阶段第三条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3.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 2000)3.2《关于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 号)。
测量面积管理制度
测量面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量面积工作,保障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面积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面积测量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地产评估公司等。
第三条面积测量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测量方法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面积测量工作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职业道德,严禁从事伪造、篡改、夸大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面积测量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数据进行欺骗和误导。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在面积测量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测量程序第八条面积测量程序包括测绘前准备、测绘实施、数据处理和成果呈报等环节。
第九条测绘前准备阶段,应当对测量范围、测量方法、数据处理流程等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准备工作。
第十条测绘实施阶段,应当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现场测量,并注意保护测量设备和资料的安全。
第十一条数据处理阶段,应当将采集到的测量数据进行规范处理,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成果呈报阶段,应当编制相关测量报告和图件,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测量方法第十三条面积测量应当根据不同的测绘对象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包括直接测量、间接测量、电子测量等。
第十四条直接测量包括尺规测量、平面投影测量、全站仪测量等,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式。
第十五条间接测量包括利用相关文献、资料进行计算、估算等,应当对数据来源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十六条电子测量包括卫星定位系统、无人机遥感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测量,应当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度。
第四章资质管理第十七条从事面积测量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包括测绘工程师、测量师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水平。
房产测绘实施细则面积计算和办法细则 (1)
简要分析房产测绘中的几点措施摘要:简要分析了当前国内房地产现状.房屋测量是整个房地产测绘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关注的是民生问题。
概述了房产测绘中的几点措施,分析了产生误差的原因,基于误差分析,提出了房屋预测方案,便于将误差降低到最小。
关键词:房产测绘;概述;措施商品房面积大小直接决定房屋总价,广大购房者对房屋面积非常关注,特别对同一房屋在预测和实测前后面积差异更为关心。
房屋面积测量主要采用实地量距法和坐标解析法测量边长、房角点等房屋要素以解算房屋面积,因此其误差主要取决于实地测量的误差以及数据计算处理的误差。
合理理解预测与实测,对整个房产测绘起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1 房产测绘的几点概述房屋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中,由开发部门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规划核准图纸上的尺寸,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并参考开发部门提供的公用面积使用说明,对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计算的面积。
此面积可作为开发商在前期项目宣传中使用,同时也可以作为商品房网上备案和预销售使用。
房屋实测面积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后,由开发部门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竣工图纸、变更图纸、预算数据等,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测、绘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慈禧军阀明末清初文革晚清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
此面积是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房款结算、物业费结算等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房屋的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会有差异。
产生差异的原因有多种,归纳为以下两点:(1)数据采集和图纸变更。
房屋预测主要是依据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数据采集、共用部位面积确认、分摊办法等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直观的感受和认识。
房屋在设计上多样化、复杂化,而在后期的实测中所有数据采集都是经过实地勘测得来。
房地产开发部门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对建筑设计进行变更,这是造成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差异的主要原因。
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制度
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产面积测量工作,保证房产面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国家和个人利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等方面的面积测量工作。
三、测量单位1. 面积测量采用国际通用的平方米作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 面积测量中,要使用合适的测量工具(如激光测距仪、测量尺等)进行测量,并使用专业软件进行数据计算和处理。
四、测量要求1. 房产面积测量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大或减少面积。
2. 在进行面积测量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清理好测量场地,并对测量仪器进行检查和校准。
3. 在测量过程中,必须仔细、认真测量每一个房间的面积,确保面积数据的准确性。
4. 测量结束后,应及时将测量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保存备查。
五、测量流程1. 在房地产交易或评估等需要面积测量的场合,由专业的测量人员负责进行实地测量工作。
2. 测量人员应携带合格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全面测量房产各个房间的面积数据。
3. 测量人员应当在测量前与房产所有者或相关人员协商一致,明确测量范围和测量时间。
4. 测量结束后,测量人员应当将测量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保存备查,并签署测量报告。
六、数据管理1. 测量数据应当及时录入系统进行存储和备查。
2. 测量数据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评估机构等单位负责管理和保管,不得随意修改或遗漏。
3. 对于存在疑问或争议的测量数据,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复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测量数据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措施,保护数据安全。
七、责任制度1. 房地产开发公司、评估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应当对面积测量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 测量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进行测量工作,确保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对于存在测量数据造假、篡改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 对于存在测量数据错误、遗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补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房产公司面积测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作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房产面积测绘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房产项目的测绘工作。
第三条公司房产面积测绘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准确、高效的原则,确保测绘成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测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公司房产面积测绘工作计划;2. 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和监督管理;3. 负责测绘成果的质量控制和验收;4. 负责测绘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5. 负责测绘人员的培训和考核;6. 负责测绘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测绘项目流程第六条测绘项目流程如下:1. 项目立项:测绘管理部门根据公司需求提出测绘项目立项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编制测绘项目计划;2. 招投标:测绘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测绘项目招投标;3. 项目实施:测绘单位按照测绘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开展测绘工作;4. 成果验收:测绘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验收;5. 成果归档:测绘管理部门将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测绘成果质量第七条测绘成果质量应符合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测绘成果质量验收标准:1. 测绘成果符合国家规定的精度要求;2. 测绘成果内容完整、准确;3. 测绘成果格式规范、清晰;4. 测绘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章测绘资料管理第九条测绘资料是公司的重要资产,应加强管理。
第十条测绘资料管理要求:1. 测绘资料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编目、归档;2. 测绘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资料安全;3. 测绘资料查阅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记录;4. 测绘资料借阅、复制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测绘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最新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 - 2000 )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四条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 2.20 米以上。
第六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限差:中误差:式中: s 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 0.01 米。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 0.01 平方米。
第八条测量工具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 1/800 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高全部在 2.20 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 0 以上的层数,± 0 以下为地下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第十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部位。
武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武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 引言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武汉市房产面积测算的操作方法,确保测算结果准确、公正。
下面将详细说明测算的要求、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2. 测算要求2.1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应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本细则的规定。
测算结果应真实、可靠。
2.2 测算应考虑所有建筑物的内部结构、使用面积以及公共设施占用的空间。
测算过程应详细记录,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
2.3 测算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设备和工具,以确保测算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测算流程3.1 收集房屋相关信息:包括房屋平面图、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
3.2 进行实地调查:对房屋进行实地测量,记录房屋的各项尺寸。
3.3 计算内部结构面积:根据房屋设计图纸,计算各个内部结构的面积,包括房间、厨房、卫生间等。
3.4 计算公共设施面积:根据公共设施的位置和尺寸,计算其占用的空间。
3.5 汇总测算结果:将各项测量结果进行统计和计算,得出最终的房屋建筑面积。
4. 注意事项4.1 测算过程中应保持尽可能的准确性和细致性,避免遗漏或错误测算。
4.2 测算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测算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
4.3 测算结果应及时进行记录和备份,以备查验和核对。
4.4 如发现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应及时进行复核和调整,并记录原因和处理过程。
5. 结论本实施细则是武汉市房产面积测算的指导文件,旨在确保测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测算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对《规则》中房产面积测算内容的细化和补充。
第一章总则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 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建设单位用于房地产预售审批、销售和备案等。
1.3.2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3 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处置方案、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审核意见、变更记录等资料。
第二章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2.1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
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 米以上。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全文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全文《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五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产测绘的委托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
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第九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制度范文
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制度范文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工作,保护房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房产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房产面积测量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二手房、商业房产、工业房产等。
第三条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受到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妨碍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测量人员的资质和要求第五条房产面积测量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第六条房产面积测量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学历和专业背景,熟悉测量技术和测量工作标准;(二)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熟悉房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保证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测量工具使用技能。
第七条房产面积测量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
第八条房产面积测量人员的资质认定应当通过专业机构审核,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测量程序与要求第九条房产面积测量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第十条房产面积测量应当采取几何测量和物理测量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房产面积测量应当考虑实际结构、布局以及不可测量的空间因素,合理计算房产实际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房产面积测量应当仔细测量主要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将房产实际使用面积分清楚。
第十三条房产面积测量应当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阳台、露台、花园等,进行额外计算或者减计。
第十四条房产面积测量应当考虑主体结构和共有部分的面积分摊,确保各方权益的公平性。
第四章测量报告和房产交易第十五条房产面积测量完成后,应当提供详细的测量报告,包括测量结果、测量方法和相关依据等。
第十六条房产面积测量报告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篡改和伪造。
04-065(房产面积测算管理办法(试行))[1]
第九条各种物业的规划、编号分割完后,集团策划中心将确定的方案图交和骏技术中心及XX出图。和骏技术中心在规定时间完成出图后将电子文档交集团监察审计中心,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按要求向集团策划中心提供相关数据,以便项目价格体系修正和制定。
第十四条面积变动管理:因方案调整、设计修改、施工图标注尺寸与电子版图纸相对应的实际尺寸不一致、施工误差原因造成的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必须控制在±3%以内。
第三章奖罚
第十五条根据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准确、及时、完整履行相应职责的个人或部门给予300-2000元的奖励:
(一)集团策划中心:
1、按流程图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测算资料;
(二)预售面积:与产权监理处核准数据相比较,套内面积准确率必须达到97 %,各功能区公摊系数以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X、补充文件及最终会签施工图为准。
(三)产权面积:与产权监理处核准数据相比较,准确率必须达到97 %。
(四)产权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产权面积—预售面积)/预售面积】必须控制在±3 %以内。
第十六条根据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未能履行好相应职责的个人或部门给予300-2000元的处罚:
(一)集团策划中心:
1、未能按流程图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测算资料;
2、未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策划方案调整信息,造成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未控制在±3%以内;
3、对预售面积复核成果准确率未达到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
(二)和骏公司技术中心:
1、未能按流程图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测算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发部门:密级:
川蓝集发[2004]065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房产面积测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开发项目面积测算的准确性,强化面积测算的质量,以保障项目开发运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开发项目。
第三条房产面积测算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监察审计中心。
第二章房产面积测算管理
第四条房产面积根据开发阶段的不同分为报建面积、预售面积和产权面积。
第五条房产面积测算依据:
(一)报建面积:项目方案设计图、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补充文件;
(二)预售面积:项目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补充文件。
(三)产权面积:项目产权面积实测图、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
范及相关补充文件。
第六条项目面积测算、复核工作流程:
第七条项目面积测算质量目标:
(一)报建面积: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和骏公司经管中心提供的面积成果与双方核定面积成果相比较,准确率必须达到95 %。
(二)预售面积:与产权监理处核准数据相比较,套内面积准确率必须达到97 %,各功能区公摊系数以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补充文件及最终会签施工图为准。
(三)产权面积:与产权监理处核准数据相比较,准确率必须达到97 %。
(四)产权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产权面积—预售面积)/预售面积】必须控制在±3 %以内。
第八条集团策划中心方案调整应当及时与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和骏公司技术中心及项目发展中心沟通,以确保并达到及时提供项目开发、销售所需的预售面积、产权面积,并达到项目面积测算质量目标的要求。
第九条各种物业的规划、编号分割完后,集团策划中心将确定的方案图交和骏技术中心及设计院出图。
和骏技术中心在规定时间完成出图后将电子文档交集团监察审计中心,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按要求向集团策划中心提供相关数据,以便项目价格体系修正和制定。
第十条项目面积成果资料的提供除对产权监理处由和骏公司项目发展中心负责外,其余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集团监察审计中心负责项目面积争议的解释。
第十二条项目面积测算工作时限
注:产权面积测算工作时限不含现场实测时间。
第十三条项目面积测算成果内容
(一)报建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办公及其他建筑面积。
(二)初设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各层建筑面积、地上各层商业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办公及其他建筑面积、总套内面积、总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明细、公摊系数、各分户建筑面积。
公摊系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
(三)预售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各层建筑面积、地上各层商业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办公及其他建筑面积、总套内面积、总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明细、公摊系数、各分户建筑面积。
公摊系数保留小数点后6位数字。
(四)产权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各层建筑面积、地上各层商业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办公及其他建筑面积、总套内面积、总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明细、公摊系数、各分户建筑面积。
公摊系数保留小数点后6位数字。
第十四条面积变动管理:因方案调整、设计修改、施工图标注尺寸与电子版图纸相对应的实际尺寸不一致、施工误差原因造成的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必须控制在±3%以内。
第三章奖罚
第十五条根据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准确、及时、完整履行相应职责的个人或部门给予300-2000元的奖励:
(一)集团策划中心:
1、按流程图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测算资料;
2、对预售面积复核成果准确率达到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
(二)和骏公司技术中心:能按流程图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测算资料。
(三)和骏公司项目发展中心:与产权监理处沟通良好,推动测算工作进展。
(四)和骏公司经管中心:报建面积计算成果准确率达到第七条第一款的要求;配合产权面积实测工作良好。
(五)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公摊系数的测算成果经策划中心确认符合要求,套内面积计算成果与产权监理处确认成果比较,准确率达到或超过99 %。
第十六条根据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未能履行好相应职责的个人或部门给予300-2000元的处罚:
(一)集团策划中心:
1、未能按流程图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测算资料;
2、未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策划方案调整信息,造成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未控制在±3%以内;
3、对预售面积复核成果准确率未达到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
(二)和骏公司技术中心:
1、未能按流程图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测算资料;
2、未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设计修改信息,造成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未控制在±3%以内;
3、因施工图标注尺寸与电子版图纸相对应的实际尺寸不一致,造成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未控制在±3%以内;
(三)和骏公司项目发展中心:未能有效与产权监理处沟通造成测算工作延误。
(四)和骏公司经管中心:
1、报建面积计算成果准确率未达到第七条第一款的要求;
2、未配合好产权面积实测工作。
(五)和骏公司工管中心:因施工误差造成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未控制在±3%以内。
(六)集团监察审计中心:
1、报建面积计算成果准确率未达到第七条第一款的要求;
2、预售面积公摊系数未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计算,套内面积计算成果准确率未达到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
3、产权面积计算成果准确率未达到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
第十七条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总经理根据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奖罚建议,报董事局备案后,由参与部门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完成项目面积测算的时间按附表(一)~(三)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集团监察审计中心。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附表:1、《完成项目方案面积工作时间表》;
2、《完成项目预售面积工作时间表》;
3、《完成项目实测面积工作时间表》。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房产面积测算管理办法
报:总裁
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审计总监
发: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拟稿:徐典明审核:孙蔚总裁办公室印制(此件24份)
附件1:
完成项目方案面积工作时间表
完成项目预售面积工作时间表
完成项目实测面积工作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