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第5期:最高法院: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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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用假公章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民法典中用假公章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民法典中⽤假公章如何认定合同效⼒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们进⾏交易的时候会签订合同,在双⽅意思确认的情况下进⾏签字盖章,但是有的⼈却利⽤假公章实施诈骗⾏为。

那么关于民法典中⽤假公章合同效⼒是如何认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中⽤假公章如何认定合同效⼒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的效⼒,是法⼈权利的象征,在现⾏的⽴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和⽣效的重要标准。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件,具有极⾼的法律效⼒,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公章。

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的法律⽂件。

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件的⾏为⼈⼀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即授权代表)。

代理⼈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在与对⽅签订合同时,不明知对⽅公章为伪造的,对⽅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对⽅公司承担,合同⾃签订时⾃始有效。

如果在签订合同前明知对⽅公章为伪造的,⽽依然与对⽅签订合同,则构成欺诈,合同违法⽆效。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百五⼗四条【恶意串通的】⾏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民法典中⽤假公章的⾏为合同是属于⽆效的,这样的⾏为并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欺诈,严重的话还会构成合同诈骗罪,是会被判刑的,希望⼤家可以明⽩。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假章子是否合同效力的案例

假章子是否合同效力的案例

假章子是否合同效力的案例假章子是否合同效力的案例,指的是在一份合同中,当事人使用了假章或无权盖章,造成合同内容争议,从而引发的争议案件。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使用了假章子,乙公司声称该章是由丙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所凭证,并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内容。

此时,甲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存在瑕疵,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使用的假章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的假章无效,因为该章未得到甲公司的知情和同意,不符合实质合法性要求;而乙公司则主张该章所属的丙公司的授权书给予了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合同应当有效。

三、司法解决过程1. 一审阶段: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假章签署合同,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公司所谓的授权书并未提供证据支持,且在合同签署过程中,甲公司并没有验证乙公司签署的授权书。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乙公司使用的假章无效,合同无效,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上诉阶段:乙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没有就乙公司的签章身份进行核实,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对假章提出异议。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乙公司使用的假章有效,并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3. 再审阶段:甲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提起再审。

在再审阶段,最高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假章导致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乙公司不能将其违法行为推给甲公司。

最高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即判定乙公司使用的假章无效,合同无效,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相关参考在判决过程中,法院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综合判断假章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甲公司是否在签署合同前核实乙公司签署的授权书真实性;- 乙公司是否能提供明确有效的授权证据;- 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假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出异议;- 法院是否认可甲公司对于乙公司使用假章无效的主张。

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犯法吗

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犯法吗

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犯法吗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具体来说,一旦个人或单位使用伪造的公章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真实性的原则,而且构成了刑事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的签订通常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复杂的法律责任。

使用假公章签订的工程合同,由于缺乏法律效力,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

例如,如果工程出现问题,责任方难以确定;如果工程款未能按时支付,可能会影响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如果工程质量不达标,可能会威胁到公共安全。

从法律角度来看,使用假公章签订的合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争议,受害方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使用假公章的公司或个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刑事拘留或判刑。

使用假公章的行为还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严重损害。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信誉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本。

一旦企业的信誉受损,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和发展前景都将受到不利影响。

使用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还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有合同的签订都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务必正视使用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的严重性,加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以免触犯法律,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

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吗

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吗

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吗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被视为无效的情况,几乎在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下都适用。

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是一种欺诈行为,涉及违法活动,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合同无效的原因和相关法律原则。

首先,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基于法律上的多种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合同的合法性和买卖双方的真实意图。

合法性原则是指合同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订立,涉及到合同的签订方式,授权程序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在大多数国家,公司印章仅用于特定的授权程序下,而且必须由授权人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这样可以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果印章是伪造的,那么合同就无法通过授权程序进行签订,违反了合法性原则,因此被视为无效。

买卖双方的真实意图原则是指买方和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并且必须基于平等和诚实的原则进行谈判和签署合同。

但是,当合同是根据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买卖双方就无法了解对方的真实意图,并且无法确保谈判的平等性和合同签署的诚实性。

因此,买卖双方可能会受到不平等的约束和欺诈行为的伤害,这是不能被接受的。

基于这个原因,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通常被视为无效。

其次,根据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也违反了刑事法律中的伪造行为罪。

伪造行为罪涉及到制作假印章、伪造他人名义签署文件、伪造公司文件等违法行为。

因此,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犯罪者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和法律制裁。

此外,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也是出于保护商业、金融和消费者的利益考虑。

一方面,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可能导致其他人受损,如供应商、客户、债权人等。

如果合同是伪造的,这些人将无法在法律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也需要依靠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出现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消费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盖了假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盖了假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盖了假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看了题目,你可能会反问我:合同中的章印是假的,合同怎么可能会有效?这应该是常识吧?今天这篇文章可能会颠覆平常的认知。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案例颇多。

这类案件可以概括为“真人假章”(有代理权的人盖假章)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吧。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关于代表权(有关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如果不超越法律特别规定,即使加盖了假的公司印章甚至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也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九民纪要》第41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对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代理权(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人):代理人只要有合法授权,合同盖的是假章也是有效的。

《九民纪要》第41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

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秉持的是“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

也就是说:判别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章印的真假,而在于签署合同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是否有合法的权限。

这对于我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严格把控我们对于《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授权事项描述、授权期限、发放及回收等等事项;另一方面。

建设工程公章假的合同有效么

建设工程公章假的合同有效么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实践中时常出现合同上加盖的是假公章的情况。

那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公章。

公章是企业、机关、团体等组织用于证明文件真实性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印章。

在我国,公章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

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那么,加盖假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利用假公章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实践中,判断合同上加盖的是否为假公章,需要对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公章为伪造,那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明知对方使用假公章,则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不知情,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实际的代理权,但表面上却具有使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对人(合同对方)有正当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那么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项目金额较大,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尤为重要。

如果合同当事人尽到了审查义务,但仍无法识别假公章,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公章为伪造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例如,合同当事人是否对公章的真伪进行了鉴定,是否核实了对方的身份和授权情况等。

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合同因为公章伪造而无效。

伪造印章签订工程合同效力

伪造印章签订工程合同效力

伪造印章签订工程合同效力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公章、证件、文书等行为都是违法的,一旦查实,不仅会面临刑事责任,还会导致相关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合同的成立基础之一就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伪造的印章显然不能代表原印章所有人的真实意愿。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如果一方使用伪造的印章与另一方签订了工程合同,那么这份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因为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合法的目的和手段,伪造印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即使合同中的内容看似公平合理,但由于签订手段的非法性,合同仍然是无效的。

对于那些不知情而与持有伪造印章的一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虽然他们的善意值得同情,但在法律面前,他们也需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一定的后果。

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对于已经履行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情况,如果发现合同是基于伪造印章签订的,那么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通常情况下,已经发生的交易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具体处理方式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定。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因伪造印章而引发的纠纷。

例如,某建筑公司为了获取工程项目,伪造了竞争对手的公章,与甲方签订了工程合同。

事情败露后,不仅合同被判定为无效,该公司还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伪造印章签订工程合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和印章真伪,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应及时采取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尽量减少损失。

使用虚假印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使用虚假印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使⽤虚假印章签订合同的效⼒合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的,合同依法成⽴后就⽣效,具有法律约约束⼒的。

使⽤虚假印章签订的,是属于合同欺诈的⾏为,签订的合同⽆效,不具有法律约束⼒的。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使⽤虚假印章签订合同的效⼒1、使⽤虚假印章签订的,是属于合同欺诈的⾏为,签订的合同⽆效,不具有法律约束⼒的。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六条⾏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百五⼗五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部分⽆效合同还有效吗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为⽆效包括部分⽆效和全部⽆效两种。

部分⽆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依据,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的合同。

合同的部分⽆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效。

所谓量上的部分⽆效是指合同有⼀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效。

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可以将其中的⼀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效。

2、合同部分⽆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3、法律规定:(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效部分是各⾃独⽴,互⽆依存关系。

如果⽆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和⽣效的必备条款,那么,该条款⽆效,必然会使整个合同⽆效。

(2)合同⽆效部分或者被撤销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即⼆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效或者应撤销的因素。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使⽤虚假印章签订的,是属于合同欺诈的⾏为,签订的合同⽆效,不具有法律约束⼒的。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工程假公章签合同有效吗

工程假公章签合同有效吗

工程假公章签合同有效吗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法的目的、明确的条款等。

其中,真实意愿是指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这是合同成立的基石。

如果一方使用假造的公章,显然不符合真实意愿的要求,因此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进一步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假造公章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1. 合同主体的资格问题:合法有效的合同要求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使用假造公章的行为人显然不具备合法的签约资格。

这样的合同主体不适格,因此签订的合同也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 合同的真实性问题:合同的真实性是合同效力的基础。

如果合同中使用的公章是伪造的,那么该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可能并不存在,或者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这样的合同显然是虚假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使用假造公章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4. 合同的履行问题: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假造公章的一方可能会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并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本质。

因为合同的效力是从签订之时就确定的,而不是由后续的履行情况来决定的。

使用假造的公章签订的工程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受害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使用假造公章的不法分子,法律也会给予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民法典的严肃性。

在此,我们也要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对合作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公章等重要凭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核实,防止被虚假文件所欺骗。

最高法案例: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

最高法案例: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

最高法院案例: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导语:有些公司股东认为,公司高管或员工要是自己私刻假公章,与我何干?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而且肯定是“谁私刻假公章、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真实的结局却是:私刻假公章的公司高管或员工坐牢了,经济责任却由公司承担。

本文较长,但还是建议您认真读完。

案例简介一、翁炎金为万翔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

翁炎金因投资武平县平川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从2009年8月开始向游斌琼融资,游斌琼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4次向翁炎金投入资金总计245万元,翁炎金也分别向游斌琼出具4张《借条》,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条》上盖章表示担保。

相关款项已按照借条约定,实际支付给翁炎金。

二、2014年4月30日,游斌琼、翁炎金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以上四笔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翁炎金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乙方(翁炎金)同意甲方(游斌琼)选择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

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章进行担保。

《协议书》签订后,翁炎金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游斌琼抵作借款本息。

三、游斌琼向福建龙岩中院起诉,要求翁炎金还本付息,华鑫公司、万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龙岩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游斌琼的诉请。

万翔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万翔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万翔公司提交了武平县法院刑事判决,确认:2014年下半年翁炎金私刻万翔公司印章,并在向游斌琼出具的借条、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

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万翔公司的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翁炎金虽然不是万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虽然有翁炎金伪造印章在借条、协议书上使用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判决书,但结合翁炎金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斌琼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虚假公章合同效力司法

虚假公章合同效力司法

虚假公章合同效⼒司法
我们在处理⽇常事务的时候经常会要求签订正式协议或者合同,签订合同应该经过双⽅协商,并且需要双⽅真实意思的表⽰,不能有欺诈或者使⽤欺骗⼿段,要签字或者盖公章认证才有效。

那么虚假公章签合同有效吗,下⾯店铺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效。

假公章签合同是违法⾏为。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合上⾯的介绍,虚假公章签订合同是⽆效的,在民法典上看违法⾏为,⼀⽅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可以申请撤销,情节严重还可能会构成犯罪,。

如果您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到店铺来咨询公司法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进⾏专业的解答。

伪造印章罪法院判例

伪造印章罪法院判例

伪造印章罪法院判例伪造印章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虚假手段制造或使用印章,用以达到非法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法院判例,探讨伪造印章罪的性质、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问题。

一、伪造印章罪的性质伪造印章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性质属于假冒行为的范畴。

伪造印章罪的本质是通过伪造或使用虚假印章,欺骗他人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因此,伪造印章罪的性质是欺诈性的,其行为主体必须有欺骗他人的故意。

二、伪造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伪造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伪造、使用和危害性。

1.伪造伪造是指制造虚假的印章。

伪造印章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或组织,其目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

伪造的手段可以是任何方法,包括手工制作、电子制作等。

2.使用使用是指使用伪造的印章进行欺骗行为。

使用伪造印章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有欺骗他人的故意。

使用的方式可以是任何形式,包括盖章、签名等。

3.危害性危害性是指伪造印章罪的行为必须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危害性表现为对社会安全、公共利益、个人财产等方面的损害。

危害性是伪造印章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三、伪造印章罪的刑事责任伪造印章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刑事责任也较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印章罪的主要刑罚为有期徒刑,最高可达15年。

在判决伪造印章罪时,法院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影响等,以决定刑罚的轻重。

四、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员工张某为了达到个人利益,伪造了公司印章,用于签订一份虚假的合同。

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2.案例二某市政府官员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伪造了市政府的公章,用于签订一份虚假的文件。

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伪造印章罪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和危害性。

伪造印章罪不仅破坏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会损害个人利益和财产。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伪造印章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最高法明确:只要有代理权,即便盖的是假章也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明确:只要有代理权,即便盖的是假章也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明确:只要有代理权,即便盖的是假章也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2021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司行为的认定规则,改变过度强调公章效力的观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公司作为个体组织,其表示意思的方式必然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

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宜进行弱化,但可以进行裁判思路上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附:关于“虚假印章”所涉合同效力的认定“虚假印章”所涉文件包括承诺、合同等效力的认定,往往是案件各方的争议焦点问题。

如果争议印章被认定为“虚假印章”,即争议印章与印章所属单位的备案印章、正在使用印章不一致,且未曾被印章所属单位使用过,则该“虚假印章”会被认定为不能视为印章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涉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或未成立。

但“虚假印章”所涉文件、合同,往往与表见代表、表见代理、职务行为等连接在一起,从而致使“虚假印章”所涉文件、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或未成立。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使用“虚假印章”,或同时经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印章“的文件、合同,或者同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的签字或盖章均可使合同成立,此时印章真实与否已不重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381号。

2、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从事明显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具有明显的超越代表权的外观,相对方不构成善意,代表行为无效。

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

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

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假公章。

所谓假公章,是指未经合法授权,通过非法手段制作的与企业正式印章相似的印章。

这类印章在外观上可能与真章难以区分,但它们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代表企业的真实意愿。

我们来分析使用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的危害。

首当其冲的是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使用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由于缺乏企业的真实授权,该合同是无效的。

一旦事情败露,不仅合同无法执行,使用假章的一方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使用假公章的行为会严重损害企业的信誉。

在建筑行业,信誉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一旦被揭露使用假章,企业的声誉将受到不可逆转的影响,失去市场的信任,甚至可能导致合作伙伴的流失,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假公章的存在也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由于合同的不合法性,使用假公章的企业可能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降低成本、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手段,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直接威胁到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如何识别和防范假公章呢?以下是一些实用的建议:1. 核实身份:在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与其公司注册信息进行核对。

2. 查验公章:可以通过查看公章的清晰度、颜色、字体等细节,初步判断其真伪。

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公章登记证书。

3. 官方验证:对于大额交易或重要合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对方公司的注册信息和公章备案情况。

4. 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使用和保管符合规定,防止公章被盗用或仿制。

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犯法吗

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犯法吗

假公章签订工程合同犯法吗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的签订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如果使用了伪造的公章来签订合同,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伪造公章。

伪造公章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制作、使用与真实公章相同
的印章。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可能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使用伪造的公章签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
发现,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如何避免使用伪造的公章签订合同呢?以下几点建议供您参考:
1. 选择正规渠道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选择正规的渠道,如公司官方网站、线下门
店等。

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核实对方身份: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资质证明,确保对方具备合法
的经营资格和信誉度。

3. 注意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发
现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条款,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4. 保存证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保存好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如合同副本、通讯记录等。

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5. 及时报警:如果发现自己被骗或遭受损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尽快挽回损失
和维护自身权益。

假章子是否合同效力的案例

假章子是否合同效力的案例

假章子是否合同效力的案例
以下是一個有關假章子是否具有合同效力的案例:
在某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協議包括雙方在某項工程項目上的合作內容、合作期限、報酬等事項。

合作協議由甲公司代表簽署,並在協議上加蓋了乙公司的公司印章。

然而,後來乙公司發現協議上所加蓋的公司印章是一枚假印章,且甲公司並沒有經過乙公司的授權簽署該合作協議。

乙公司因此主張該合作協議無效,並拒絕履行相應的合作義務。

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斷假章子所簽署的合作協議無效。

根據法律,協議需要乙公司的授權簽署才能形成合同關係。

甲公司未經乙公司的授權,使用假章子簽署的合作協議無法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乙公司有權拒絕履行合作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總結來說,假章子所簽署的協議通常被認定為無效,因為協議需要獲得相應方的合法授權才能具有合同效力。

若協議中的重要事項並未經過相應方的同意或授權,所使用的假章子將無法體現法律效力。

假公章合同已经履行工程款

假公章合同已经履行工程款

假公章合同已经履行工程款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使用伪造的公章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使用该伪造公章向另一方支付工程款。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伪造公章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这就意味着,任何使用伪造公章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假公章合同已经履行工程款对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一方面,使用伪造公章的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了合同权益,使另一方失去了应有的利益。

另一方面,被欺诈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已经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旦发现合同公章伪造,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此外,假公章合同已经履行工程款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在发现合同公章伪造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那么,在面临假公章合同已经履行工程款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合同双方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合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其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伪造公章的行为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合同双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假公章合同已经履行工程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合同双方应当提高警惕,加强合同审查,防范风险。

在发现伪造公章的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依法行事,切勿使用伪造公章进行欺诈行为,以免遭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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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自然人在交易中使用个人印章有无风险?答案是非常肯定的。

本案中当事人被他人伪造印章签署合同,历经三次行政裁判、五次民事裁判,最终才迎来正义的曙光,诉讼过程堪称一场律政大戏。

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登记备案的公章,经登记备案的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所以,通常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采用盖章的形式。

而自然人的私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时,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案情简介一、1998年12月,唐某以127083元购买房屋一套,唐某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加盖了私章,未手写签名,办理了权属登记。

二、2000年11月,重庆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某为卖方、程某某为买方,双方当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总价8万元,盖有双方私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盖有双方私章)以及《卖方申请书》(盖有唐某私章,并有“唐某”字样签名)和《买方申请书》,次日收到补交的购房款《收条》(盖有唐某私章,并有“唐某”字样签名)和唐某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后,办理了过户登记,程某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然登记在唐某的名下。

该房屋由程某某占有使用。

三、2003年4月,唐某以其从未与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填发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证。

经一审、二审、再审,驳回唐某的起诉。

四、2007年3月,唐某向重庆九龙坡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程某某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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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最高法院: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转摘自网络)导语:有些公司股东认为,公司高管或员工要是自己私刻假公章,与我何干?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而且肯定是“谁私刻假公章、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真实的结局却是:私刻假公章的公司高管或员工坐牢了,经济责任却由公司承担。

本文较长,但还是建议您认真读完。

案例简介一、翁炎金为万翔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

翁炎金因投资武平县平川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从2019年8月开始向游斌琼融资,游斌琼于2019年8月至2019年2月间分4次向翁炎金投入资金总计245万元,翁炎金也分别向游斌琼出具4张《借条》,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条》上盖章表示担保。

相关款项已按照借条约定,实际支付给翁炎金。

二、2019年4月30日,游斌琼、翁炎金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以上四笔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翁炎金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乙方(翁炎金)同意甲方(游斌琼)选择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

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章进行担保。

《协议书》签订后,翁炎金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游斌琼抵作借款本息。

三、游斌琼向**龙岩中院起诉,要求翁炎金还本付息,华鑫公司、万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龙岩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游斌琼的诉请。

万翔公司不服,上诉至**高院,**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万翔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万翔公司提交了武平县法院刑事判决,确认:2019年下半年翁炎金私刻万翔公司印章,并在向游斌琼出具的借条、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

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万翔公司的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翁炎金虽然不是万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虽然有翁炎金伪造印章在借条、协议书上使用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判决书,但结合翁炎金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斌琼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综上,法院认为翁炎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1、严重误解一:只要证明当事人私刻公章、构成犯罪,公司就可对合同不认账。

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误解二: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不认账。

岂不知,公司相关人员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便私刻公章构成犯罪了,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印章系伪造,公司也不能够否认其效力:(1)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3)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4)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5)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3、严重误解三:在涉及伪造印章等刑民交叉案件中,以为通过假公章刑事案件判刑就可以达到“一击致命”,彻底摆脱民事责任的目的。

实际上应重点着眼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切勿重点着眼于刑事案件的处理。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因此,利用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和伪造印章在事实层面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千万不能因为紧盯刑事案件而疏忽民事案件,最终导致败诉。

4、公司尽量避免出现“真假孙悟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各有其人。

公司对外的代表人出现了“真假孙悟空”,容易导致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的风险增加。

应当在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整的同时,尽量保证决策权及代表权的集中,降低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和出现决策僵局的风险。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展开的论述: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

虽然2019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

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同时,翁炎金还是万翔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合同时持有万翔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翁炎金私刻,但结合翁炎金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斌琼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综上,本院认为,翁炎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万翔公司关于翁炎金并非万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存在私刻公章行为,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等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一:伪造印章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当然导致所签合同无效案例一: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白增江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字第3402号]最高法院认为:“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上湛江一建及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化同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

但因梁化同与湛江一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增江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化同得到了湛江一建的授权,故梁化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一建承担。

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梁化同的询问笔录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梁化同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审理也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案例二: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东武、**天盛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潘冬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字第1544号]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并不因为陆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而必然导致其与润元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陆某以加盖伪造印章的方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润元公司贷款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润元公司享有撤销权。

因润元公司未按照该条规定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故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三:**瑞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宜昌博奥科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一终字第00163号]该院认为:“虽然宋圣明因伪造潞安**印章的犯罪行为而被**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判处拘役6个月,但该事实只是证明宋圣明伪造潞安**印章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并没有确认宋圣明以潞安**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否定宋圣明作为实际施工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宋圣明以潞安**的名义实施涉案工程的施工行为属实,宋圣明对其以潞安**的名义施工的工程有权向瑞图公司主张工程款。

”案例四:张家口市景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二终字第102号]该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张希林、王海霞、路长安等人涉嫌使用伪造印章签订购销合同并构成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海霞、路长安、张希林的身份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三人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工程处的民事责任。

**工程处为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法人承担。

原判兴隆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五:九江周大生实业有限公司与邱赐添、刘财、廖红霞、**省虹盛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申字第309号]该院认为:“刘财作为周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使用公章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行为,行为的相对方没有义务和责任对其公章的真伪进行辨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刘财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在2019年6月10日向邱赐添借款700万元及2019年11月10日借款260.6万元的二张借条上盖章担保,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邱赐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财超越权限、或者邱赐添与刘财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担保合同的效力就不应受到影响,周大生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况且,(2019)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的刘财犯伪造公章罪,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而非判决刘财利用伪造公章进行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故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故周大生公司称已生效的(2019)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二:伪造印章涉嫌犯罪,并不当然需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民事部分可以继续审理案例六:宋乃生、王庆杰与**八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吴悟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申字第715号]该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否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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