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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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下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欧洲模式,它由奥地利在1920年首创。

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

[18]在违宪审查的历史上,立法机关审查制曾经为许多国家所采纳。

然而在二战以后,不少国家为了有效地维护其宪政秩序,保障基本人权,纷纷抛弃原有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转而实行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的违宪审查模式,尤其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为许多欧洲和其他一些地区的国家所采纳。

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它反映了违宪审查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和要求。

它把宪法争议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理,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以解决宪法争议为专职,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宪法争议案件。

同时,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也是根据处理宪法问题的需要来选任的,在素质上也能满足违宪审查的要求。

第二,它体现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结合的要求,政治性在于:违宪审查实质上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宪法控制,以达到保障宪政秩序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它的内容往往涉及统治行为与政治问题,并发生政治影响。

[19其司法性在于:违宪审查裁决宪法争议,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裁判,是以法律裁判的形式来解决宪法争议,维护宪法秩序;它在程序规则上,往往需要适用司法程序,审查机关作出的裁决具有司法审判的意义。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对宪法争议排除了法律裁判,使违宪审查难以奏效。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则受权力划分原则和法官职业的影响,往往回避对政治问题的审查,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违宪审查制度作用的发挥。

有学者认为,日本的违宪审查未能发挥有效机能的因素之一,就是法官“具有将宪法案件当作政治问题的倾向”,而抑制了违宪审查权。

[20]而在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中,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是专司违宪审查之职的机构,又具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则较好地协调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的关系。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对特定国家宪法解释体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0年一综一第21题)A.法国采用国家元首解释体制B.俄罗斯采用立法机关解释体制C.美国采用司法机关解释体制D.德国采用公民团体解释体制正确答案:C解析:在宪法解释上,英国和中国属于立法机关解释模式:法国采用宪法委员会解释体制,德国和俄罗斯采用宪法法院解释体制,均属于专门机关解释模式;美国采用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因此应选C。

知识模块:中国宪法学2.关于宪法解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7年一综一第17题)A.非正式的宪法解释,可以具有宪法效力B.语义解释是从宪法制定的特定背景入手进行的解释,C.法国宪法委员会对宪法的解释属于专门机关解释模式D.我国人民法院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正确答案:C解析:非正式解释,很明显不可能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A项错误。

语义解释是从宪法文本的字词句角度切人的,B项错误。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人民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

D项错误。

知识模块:中国宪法学3.根据我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 )(2019年一综一第17题)A.社会主义公有制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C.全面依法治国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答案:B解析:2018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条第2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故B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中国宪法学4.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6年一综一第20题)A.宪法的修改机关和宪法的制定机关相同B.由公民提议修宪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C.宪法修正案一般需要由议会过半数通过D.我国宪法修改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正确答案:D解析:宪法制定机关往往是特别设立的,而宪法修改机关往往是常设性的国家机关,所以二者并不相同。

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政作者简介:张亚琼,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9-03纵观世界比较发达的国家,均建设的是法治国家,我们也在强调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要实现法治,宪政是不得不提的一个概念。

有学者认为,宪政指的是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得以实现的过程或状态,在这一过程或状态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

豍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法学》一书中将宪政实施的过程分为“立宪”“行宪”“护宪”三个方面。

而所谓“护宪”,主要指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

豎而违宪审查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豏一、当今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学界一般认为是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始形成违宪审查者这一制度的。

经过近200年左右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三种比较稳定的模式。

(一)代议机关模式代议机关模式起源于英国,且英国是实施此种模式的主要国家。

英国奉行的是“议会至上”的传统,这是英国由代议机关,即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础。

代议机关一般采用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与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相比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目前由代议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主要有如下几个: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

2019年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推荐word版 (15页)

2019年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推荐word版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篇一:浅析违宪审查制度浅析违宪审查制度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宗教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各方面的权利。

但现实社会中仍存在着违反宪法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规章、文件和行政、执法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实行,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人权的保护。

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

一、违宪审查于违宪审查的特点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目的在于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违宪审查的特点是:(1)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实施;(2)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3)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鉴于政党政治的发展,有些国家(如德国)将政党及其活动也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4)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是否合宪,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5)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宪法及相关的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违宪审查的方式和模式现代国家通过三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

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动进行。

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2010年单选27)近期,几位法学教授撰文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相抵触。

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他们可以( )。

A.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B.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C.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D.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宪法》第62条第2项和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可见,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法》第9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选D项。

知识模块:中国宪法学2.(2011年单选19)在宪法理论上,宪法监督是宪法保障的核心内容,其具体监督方式是( )。

A.违宪审查B.宪法遵守C.宪法制定D.宪法修改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宪法学理论,宪法保障是以宪法监督为核心内容,是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总称,其中宪法监督在方式上主要表现为违宪审查制。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模式的构建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模式的构建
( ) 法机 关 审 查 制 二 司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规定 了全 国人大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 监督权 , 却没有 明确规定其违宪审查机构的地位 。况且 , 国人大及 全 常委会 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效果也不理想 。全 国人大法工委和 国务院 “
法 制 局 在 草 拟 《 政 处 罚法 》的 过 程 中 进 行 过 特 别 调 查 , 果 令 人 深 现 。既然立法 权属 于议会 , 行 结 议会在 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 可 思 。对 北京 、 津 、 海 、 东 、 I 辽 宁 、 天 上 广 四Jl 、 宁夏 七 个 省 、 、 市 自治 区颁
立法机关审查制 , 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行使违 宪审查 权力 , 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 议会至上 ” 国 和“ 家一切权力 属于人 民” 原则 。按照这种理论 , 议会 由人 民选举 的代表 组成 , 代表人民行使 国家主权 , 中立法权是主权的一个最重要 的表 其 以制定规范适用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 那么议会即立法机关就应 当 有监 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权力,违宪审查就必然属于议会的职权 范 围。 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也有一些奉行议会至 上原则的资本主义 国家。 从理论上讲 , 立法机关审查制有利于人 民意 志的统一贯彻 , 有利于集思广益 , 保障违宪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也 有利 于保障违宪审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 在宪政实践 中, 这种体制有 弊端 , 其不足主要表现在 : 1立法机关事务繁多 , () 精力有限, 不利于违 宪审查 的专门化进 行, 导致审查不力或无人问津 ;2 立法机关审查 的 () 结果 常常不 具有司法强制力, 因而效力有限。
值 。宪法 的生命在 于运用 , 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漏, 使宪法作用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启动模式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启动模式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王慧娟,zy1320110
宪法学课程
违宪审查定义
•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 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 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 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制度。
一、世界主要违宪审查制度
• (一)、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已有案件
• 齐玉林案件 • 河南种子案
三、我国违宪审查现行规存在的 主要问题是:
• (一)、具体规定不明确--审查的提出是否应当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具体的审查程序是什么; • (二)、审查对象不全面--审查违宪的范围只是规定在对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查,排除了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 (三)、具体规定有冲突--由于制度设计的缺失,在实际的操作中又 有一些补充规定,而这些规定彼此间的协调性较差,导致我国的违宪 审查规定复杂化。 • (四)、选什么制度都不容易--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在 150人左右,规模庞大、法定职责多、集会时间短、成员素质各异, 如果违宪审查进入该程序,将难以保证审查的时效和质量;如果通过 专门委员会先行审查,再由常委会审查虽然可以缓解问题,但程序复 杂;
• (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 (三)、专门机关的审查模式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
• 宪法(第五条、第六十七条) •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 一条) • 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 相关司法解释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框架
• (一)、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二)、相应的程序规定是:(板书) • 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 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 审查提出意见 • (三)、违宪审查的方式:法律解释、事后审查 • (四)、确定了宪法至上的违宪审查的总原则。

违宪审查类型、原则和方式

违宪审查类型、原则和方式
十 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概念
▪ 违宪审查就是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原则或宪法 规范,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 法规、政令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尊 严,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
▪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宪法实施监督权的机关 ▪ 2、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公民
个体不能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
罢免: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
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 54宪法: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 委会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和 命令。
75宪法:无。 78宪法:恢复54宪法规定,增加了全国人大常
委会拥有宪法解释权。
82宪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监 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 出庭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及考虑如何处 理该案。但杰弗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他的政府 下达这种强制令,因此他指示麦迪逊拒绝出庭, 拒不说明不送达的理由。而在当时的美国,最高 法院远没有建立起今天这样的权威地位。而且这 个第13条只规定了最高法院有发出强制令的权力, 却没有解决“怎么强制”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 只有那么几个大法官,既无行政分支的兵权,又 无立法分支的财权。如果大法官真的发出强制令 的话,万一行政分支不服从,那时,大法官既派 不出兵去强迫它执行,也不能以切断行政分支的 开支相威胁,他有什么办法保证强制令的执行呢?
(法监督程序规定。
2、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是专业性 很强的经常性的工作,客观上要求一个强有力的 专门机关来实施。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满 足条件:时间上,繁重的立法任务和开会时间很 短;专业上,组成人员普遍缺乏良好的宪法和法 律素养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法律硕士宪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法律硕士宪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宪法解释体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社会主义国家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B.德国创设了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C.日本是最早采用宪法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国家D.美国经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2.(2015年真题)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所确立的制度是( )。

A.联邦制B.司法独立C.议会至上D.司法审查3.(2016年真题)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宪法的修改机关和宪法的制定机关相同B.由公民提议修宪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C.宪法修正案一般需要由议会过半数通过D.我国宪法修改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4.(2016年真题)下列国家中,采用专门机关模式进行违宪审查的是( )。

A.美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2016年真题)关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直接报国务院备案B.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C.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D.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6.(2017年真题)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关于宪法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相抵触,可予以撤销C.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审查要求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7.(2017年真题)关于制宪权和制宪机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B.立宪实践中,宪法起草机构就是制宪机关C.在我国,制宪权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8.(2017年真题)关于宪法解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非正式的宪法解释可以具有宪法效力B.语义解释是从宪法制定的特定背景入手进行的解释C.法国宪法委员会对宪法的解释属于专门机关的解释D.我国人民法院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9.(2018年真题)为治理交通拥堵,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行人闯红灯罚款20元,累计10次处以行政拘留。

四套宪法试卷(其中两套含参考答案)

四套宪法试卷(其中两套含参考答案)

信息来源:法大BBS 人人网付姿祯搜集整理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宪法学》(301030013)期末考试试题(A 卷)考试对象:2006级法学专业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一、判断题(对的划√,错的划×每题1分,共1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 )2.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制宪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这是欧洲大陆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根据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世界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1689年通过的英国《权利法案》(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7、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8、乡镇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9、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0、世界上最早的政党产生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议会斗争的产物。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A. 合法的;合法的B. 正当的;正当的C. 正当的;合法的D. 合法的;正当的2.以下国家中设有宪法法院的国家是()A. 英国B. 德国C. 日本D. 美国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A. 居民委员会B. 区公所C. 街道办事处D. 派出所4.某县为壮族自治县,依照宪法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规定?()A.主任、副主任均需由壮族公民担任B.由壮族的公民担任副主任C.主任必须由壮族的公民担任,其他民族的公民可担任副主任D.主任或副主任中有壮族公民即可5.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建制宪法在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应当被置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宪法的效力可以做到保障的,不仅在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时,严格遵守宪法之外,更应该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违宪的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往往标志了一个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制裁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违宪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期达成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并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在其著述中说道:“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

纵观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代议机关审查制典型代表如英国。

英国自17世纪以来,在政体上一直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因而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并沿袭至今。

它的基本特征是“议会有权制定和废止任何法律”,“不存在任何有权废除议会法案或认为它无效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普通法院审查制这种模式也叫司法审查制,是普通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和裁定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模式。

其典型代表是美国,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约翰•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的。

他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极为明显而不容质疑的一项立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条。

违反宪法的法条不成为法律。

判断何者为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在这种模式下,法院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某项法律或法规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被适用的某个法条违宪,便宣布该法条无效并拒绝适用。

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能更有效地保证客观与公正。

违宪审查模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模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模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吉首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孟 复 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邢 坤[摘 要]违宪审查制度是任何一个宪政体制的国家都必不可少的.它将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

近代各国采取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以及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从客观上说实际上尚未建立起来.针对现实可操作性以及实效性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实行在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的方式较为合理,但其中也涉及有关机关的权限,监督甚至立法机关的权限等问题。

[关键词]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模式 我国违宪审查分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1]违宪审查的特征从其主体上看,违宪审查之主体是国家机关,且须为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这就要求违宪审查的主体须有授权,也就同样意味着它应当有相应的权限的限制;从其审查范围上讲,并非对一切行为均可实施,而是针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关系重大的行为才可实施。

“至于其它的一些个人的违宪行为,则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2]从其程序上讲,违宪审查的程序具有多样性和严格性,多样性是由于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和审查模式的不同性而决定的,严格性则是因为违宪审查所涉及问题的根本性和重要性而决定的。

关于违宪审查的概念还有两点应加以说明。

其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在宪政体制下用审查的方式维护宪政国家的运行和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这对宪政国家的依法行政有了最基本的要求,首要的依法,是依宪法,进而才能完成宪政国家的各项任务;其二应对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区分。

就其主体上讲,司法审查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主体则是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要比司法审查主体的范围宽泛,而其审查的对象也是有所区别,比如在某些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就不仅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有对违法的审查。

建立我国专门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建立我国专门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效用 。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 一是思想认识上没有 引起 足 够的重视 , 这与我 国长期以来实行人治及宪政观念 的缺失有
的重新界定和划 分。违宪审查制 度作为一 种对 国家权 力有 如此重大影响的制度 , 如果没有相应的并被广泛信仰的理念
关。二是缺乏专 门 的违宪 审查机 构 , 使审查 主 体不 明确具
体 、 业 事 业组 织 以及 公 民 ) 企 以及 原则 性 程 序 。
法监督制度已逐步成为现代 国家的普遍要求 , 国的专家和 我 学者们设计出了各种各样 的宪政监督方案 , 但直 至今 日, 我 国的宪政监督制 度仍然遥遥无期 。因此 , 建立符合我 国国 要 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 必须满足 以下几个前提 :


在何种情况下启动 , 怎么启动 , 在多长时效 内作 出决定 等等 ,
均缺乏具体规定 。四是审查 范围狭窄。按《 立法法》 的规定 , 违宪审查范围只限于行政法规 、 方性法 规、 地 自治条例 、 单行 条例等 , 但对政党行为 、 政策 以及对法律法 规缺乏具 体规定 的公 民宪法权利遭受侵 害如何救济等 均缺乏 明确规定。至 于全 国人大制定 通过的法律 更没有将 其纳入审 查范围。实
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 宪法进行审查 , 并对违反 宪法的行 为加 以纠正或 制裁的专 门活动。我 国 目前 实行 的是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及 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 。但 由于受多种条件的制约 , 这种违宪审查制度 自建立 以来似乎 只是一种摆设 , 未产生过 实际的效用。要建立符合我 国国情的违 宪审查制度 , 必须要从 革新理念 、 建立科 学的宪法文本、 宪法 必须得到较好 的实施 、 应 以实用性 的态度来对待违 宪审查制度等 方面出发 建立起切 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专门违 宪审查制度不可能一蹴而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

然而,宪法的实施和保障需要一套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来确保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和裁决特定法律规范、法律性文件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

通过对我国现有违宪审查制度的梳理和分析,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各种违宪审查模式的优缺点,以期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介绍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然后分析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接着探讨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推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违宪审查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宪法保障机制,其基本理论主要围绕宪法至上、权力分立与制衡、人权保障等核心原则展开。

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国家所有立法和行政行为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至上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对可能违宪的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从而维护宪法的至上性。

权力分立与制衡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多数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中,违宪审查权通常由专门的机构行使,如美国的最高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防止某一机构或部门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解析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上

解析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上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上摘要: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

代表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体制,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也难以保证其有效性;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可以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兼容,有利于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基础上,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建议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结合起来,实行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违宪审查体制。

如何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

多年来,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各种设想和见解。

笔者认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富有实效的违宪审查体制,实质上也是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因此,我们既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又要坚持改革与开放的观点,吸取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本文拟对法学界提出的违宪审查的几种主要的模式进行分析,并着重阐述实行宪法委员会式的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可行性及其框架结构。

一、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难以保证违宪审查的有效性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这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共识。

那么应当设立什么样的宪法监督机构呢?不少学者倾向于在不改变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的基础上,增加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为叙述的方便,本文统称为“宪法监督委员会”)持这一主张的学者认为,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主要理由和优点是:第一,设立这样的机构符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和基本原则,并不影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第二,现行宪法中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法律地位及职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一个新的专门委员会不涉及宪法的修改,有利于宪法的稳定,在操作上也较为简便;第三,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性的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事宪法监督,可以从根本上克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组织上的局限,有利于实现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经常性。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刘仁文许士友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和处理。

纵览现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一、立法机关审查制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该模式源于英国的议会监督制度,其审查方式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也就是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发现有违宪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废除。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宪法的国家。

在英国,议会决定内阁政府的组成,内阁只是议会的办事机构。

议会行使立法权,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法律。

英国法院的组成和职能直接由议会决定,法院对议会负责,因此,法院不能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若有违宪,只能通过议会自己来修正或废止。

源于英国的这一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历史上曾被意大利、德意志、东欧、苏联等诸多国家所效法,但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殊性是该国资产阶级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结果,几乎难以成为他国成功仿效的榜样。

例如,苏联1917年、1924年和1936年的三部宪法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违宪审查机关,也就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皆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司法机关无权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宪。

但苏联七十多年的宪法实践表明,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结果很不理想,典型表现就是1936年宪法刚通过,就发生了1937年的大清洗,大清洗的很多做法都是严重违宪的,它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却对此束手无策。

正因此,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原来实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独联体各成员国和东欧各国,大多数都改变了原来的违宪审查体制,如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十一个国家均实行宪法法院体制,爱沙尼亚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哈萨克斯坦设立宪法委员会来实施违宪审查。

二、司法机关审查制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是否违宪。

违宪审查的含义与模式

违宪审查的含义与模式

违宪审查的含义与模式引言违宪审查是指对法律条款是否违反宪法的作法进行审查和判决。

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宪法法院存在的国家,违宪审查是一种重要的宪法保障机制。

本文将阐述违宪审查的含义与模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程序。

违宪审查的含义违宪审查是一种对法律条款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审查过程。

它旨在保护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确保法律和政府行为的合宪性。

违宪审查的核心是判定法律是否违宪。

如果法律违宪,它会被宣布无效或被修改。

违宪审查的模式1. 逐案审查模式逐案审查模式是指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判决。

这种模式通常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负责。

当具体案件涉及争议性的宪法问题时,法院会对法律进行严格审查,甚至会推翻违宪的法律。

逐案审查模式要求法院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并以此为基础对类似的案件进行参考。

2. 抽样审查模式抽样审查模式是指法院通过抽样的方式对法律进行审查和判决。

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大规模或复杂的案件,以提高效率并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院会选择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法律是否违宪,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推翻或修改相关的法律。

抽样审查模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供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法。

3. 先例借鉴模式先例借鉴模式是指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参考先前的类似案例并借鉴相关法律原则。

这种模式是建立在先例制度的基础上的,法院会对类似的宪法问题进行比较和分析,以确定法律是否违宪。

先例借鉴模式可以确保裁决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并减少对法律的任意解释。

违宪审查的重要性违宪审查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它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并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违宪审查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平衡发展。

它是司法独立和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手段。

结论违宪审查的含义与模式是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逐案审查模式、抽样审查模式和先例借鉴模式是常见的违宪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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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由专门机构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否会使其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从而改变我国的政治体制?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构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然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并不等于应当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和制约的权力。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运行的原则,第一,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各级人大都必须依据宪法来行使权力,人大的立法必须符合宪法,受宪法的制约。

这是以法律(广义的)制约权力;第二,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是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法产生的,人民代表的活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和罢免。

这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第三,在我国国家权力的组织与活动中事实上也存在着某种分权与制约,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其它国家机关的活动,但人大也不能超越宪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去行使应当由其它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

这种制约从权力运行的机制上说,是通过人大的自我约束实现的,是一种消极的制约;第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无疑要接党的领导和监督。

这是一种政治监督。

上述各种监督和制约无疑是必要的,然而它们的作用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尤其是对在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发生的违宪行为,缺乏一种制度化地、积极和有效地监督与制约。

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大,它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受其监督,它对人大行为合宪性的审查并不妨碍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事实上专门机构违宪审查的模式,无论是宪法法院还是宪法委员会,在不同的国家都是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来设置的。

任何一种违宪审查的基本模式都必须与本国的国情相融合,才能发挥其有效的作用。

构建我国的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体制,应当使其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协调,同时要反映当代世界违宪审查发展的趋势,吸取其它国家的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在组织体系、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程序上对我们有益的经验。

具体的设想如下:1.体制。

在宪法上,保留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增加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

增设独立的宪法委员会后,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相结合,而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违宪审查体制。

2.性质和地位。

宪法委员会是在全国人大领导下实施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依据宪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全国人大负责。

宪法委员会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大,受全国人大的监督。

全国人大保留监督宪法实施的最高权力,使之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制度相御接。

而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可使其具有较高的权威和能力,有效地保证宪法监督的具体实现。

3.组成和任期。

宪法委员会的成员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家主席任命。

在成员的结构中,曾经担任过人大和政府工作的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以及政治和法律专家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除专家和学者外,当选后不得再兼任原来的人大、政府和司法工作。

由国家主席任命,是为了突出宪法委员会的权威地位和神圣职责。

宪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为保证违宪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违宪审查机构应当具有稳定性。

各国一般都规定其较议会、总统等更长的任期。

在我国宪法委员会在任期上也可不同于人大,同时应采取定期部分更换的方式。

4.职权。

一般来说,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要窄于宪法法院。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不宜规定太宽,大致可包括如下内容:(1)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合宪性;(2)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属于宪法争议,应当纳入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3)解释宪法。

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是不可分割的,宪法委员会实施违宪审查当然也应具有宪法解释权;(4)接受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

主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时,以及政党在提出有关国家重大问题的政策时,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合宪性问题,可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咨询,由其作出答复意见。

5.审查方式和程序。

(1)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方式,可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

事先审查主要适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可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事后审查则适用于所有法律和法规;(2)宪法争议案的提出和受理,宪法委员会根据有关组织和人员的提议和申请,受理宪法争议案件。

有权提出宪法争议案的组织和人员是: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0人以上联名提出;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议审查的,宪法委员会必须受理,并且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其它机关和人员提议和申请的,宪法委员会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可采取裁决和审查意见等形式,对立法草案和宪法咨询可采取审查意见的形式;而对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的审查结论则应采用裁决的形式。

6.效力。

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运行体制出发,宪法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效力可分为两种:(1)宪法委员会作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违宪的裁决,不立即生效,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可推翻宪法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2)宪法委员会作出的法律合宪的裁决,以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违宪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宪法委员会裁决违宪的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即丧失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

2、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高度的中央集权与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相结合的中国式单一制。

3、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五星红旗;《义勇军进行曲》;聂耳;田汉。

4、单一制和联邦制。

5、民主集中制;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

6、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一国的经济基础。

7、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8、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9、平等、团结、互助;大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10、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1、国务院;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12、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1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名词解释1、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指在一国中,谁占统治地位,谁是统治阶级;谁处于被统治地位,谁是被统治阶级;谁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以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2、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国家管理形式,它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而确立的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我国现阶段的一种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共和政体的具体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三、简答题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高度的中央集权与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相结合的中国式单一制,它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

我国之所以采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其原因如下:(1)历史原因。

我国具有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

自秦汉以来,除了短暂的地区分裂割据时期,我国一直采用高度的中央集权制,特别是自元朝以来的七百多年,我国再没有大的分裂局面,长期的中央集权制传统为我国四九年后采用单一制提供了大一统的政治心理基础。

自近代鸦片战争以来,香港、澳门虽然曾完全沦为西方列强的殖民地,但它们均已回归祖国;台湾虽然与大陆仍处于分治状态,当两岸民众从历史到现实都认同一个中国,而港澳台地区又采用了不同于大陆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又为我国采用单一制下的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提供了历史的合法性理由。

(2)民族原因。

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渊源与实际状况决定了我国宜采用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交往与融合中,以及共同抵御外侮、保家卫国、建设家园的历史进程中,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各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的地域分布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格局,各少数民族在地域分布上基本上也没有形成一个主权国家所必需的独立领土要素;各民族的人口数量差距很大,特别是汉族人口占了全国人口的90%以上,这样的人口结构利于单一制的存在;各民族有长期而强烈的大中华民族认同感,虽然各民族均有各自的起源传说和图腾,甚至有不同的宗教和风俗习惯,但都认同是炎黄子孙,许多少数民族如满、土家族等甚至与汉民族完全融合,这是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共同民族心理基础。

(3)经济原因。

广大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地大物博,但经济欠发达,而汉民族聚居的沿海区域和港澳台地区经济发达,中国式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中央统筹安排,并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实现各地区优势互补和共同繁荣,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动少数民族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保持港澳台地区社会的持续繁荣。

(4)政治法律原因。

单一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格局的需要,它有利于国家主权的独立和统一,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定发展,维护多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安定团结,挫败国际反华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干扰和破坏我国实现共同富裕、走向共产主义的政治目标。

历史与现实的丰富法律文献还为我国实行单一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港澳台与大陆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各少数民族地区尚存的地方风俗与法律惯例的存在,也为我国单一制下发展地方的有限自治提供了上层建筑方面的理由。

(5)地理原因。

我国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状况:东、东南部濒临大海,北部为关山、沙漠所隔,西部为茫茫戈壁、沙漠,西、西南部为喜马拉雅山山脉、横断山脉所阻,是实行单一制的历史地理原因,这有利于我国各民族的融合和经济文化交往以及国家政权的长期稳定。

港澳台地理上与大陆的近距离分割也为一个中国原则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存在赋予了某些地理上的理由。

2、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大制度的核心和实质;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处于最高的地位,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监督和罢免由他们选举的人民代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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