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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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有哪些?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股东知情权,并不是一项空泛的权利,而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股东对反映公司经营决策的财产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有权进行查阅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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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在这次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社会各界意见比较集中的一个方面就是建议进一步健全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保障方面,大家认为目前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票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建议公司法增加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方面的规定。
因此,这次修改在原来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这一规定是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出资者,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是公司的主人,对公司如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对重大事务作出决策,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公司盈余如何分配等,拥有决定权。
因此,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特别是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财产使用的情况,即股东对公司事务享有知情权。
公司的内部机构必须尊重股东的知情权,保障股东知情权得到切实的维护和实现。
股东知情权,并不是一项空泛的权利,而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股东对反映公司经营决策的财产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有权进行查阅和复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或者认可的,是股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是公司内部组织及其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因公司章程置备于公司,不是每一个股东人手一册,所以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2.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股东是公司股东会成员,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任或者更换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会举行会议时,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签名。
所以,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记录,是公司日常经济活动的依据。
股东要行使经营决定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就需要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3.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受股东会委托管理经营的决策机构,对选举和委托它的股东会负责。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
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董事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就需要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
4.查阅、复制监事会会议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决议是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具体体现,股东要了解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就需要查阅、复制监事会会议决议。
5.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综合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等有关文件组成,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了解公司财产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所以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根据法律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因此,会计账簿是公司日常经济活动的直接记载,是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资料。
根据公司法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