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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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一:荆门市**家政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公布有关事项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4日,市商务执法人员谢长芝、叶菲例行市场检查发现,“荆门市**家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政”)存在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行为,上述问题涉嫌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上述问题于4月15日前整改完毕﹔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1月10日,执法人员谢长芝、叶菲对“忠信家政”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仍未悬挂相关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经立案调查,刘本德承认未按要求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且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法律适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第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家庭服务

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依据《办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现阶段家庭服务业管理以服务、规范为主,以及当事人部分未整改到位和因家庭成员慢性疾病等理由提出

的减免处罚申请,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家政”从轻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汪**非法经营典当业务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7日,荆门市商务执法支队联合市东宝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检查发现,汪**(**寄售保管商行)在其经营场所门面招牌上印有“押贷”、“你想借钱吗?请来**”等字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黄铂金、手机、家电及旧交通工具回收寄售服务﹔执法人员现场复印其用于经营的“质押借款合同”8份,涉及动产质押借款金额16300元,非法经营典当业务获取经营收入1030元。“质押借款合同”中有“估价”、“乙方向

甲方交付质押物品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面表格载明的借款金额,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向甲方还清以上表格载明的借款金额及综合费后,甲方应将质押品移交给乙方(综合费用包含保管费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10天为一个借期”、“借期满五日内,乙方既不还款又不延期的,甲方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到期质押品,乙方不得另行追赎”等字样,上述行为符合典当行法律规定的经营特征,涉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

典当业务。”的规定。经立案,汪**对本机关拟定调查此案的执法人员无异议,并委托商行负责人章**接受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法律适用:《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

当业务。”,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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