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工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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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工资协议

甲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

乙方: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员工代发工资方面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代发工资业务的范围

代发工资业务是指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清单,将乙方所属员工的工资、奖金、养老金等以转账方式转入对应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员工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应的存折(或卡)到开户网点或实行通存通兑的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办理取款。乙方也可通过甲方的网银渠道实现自助发放工资。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标准的代发工资数据模版。

2.2收到乙方全部的代发工资资料后,无特殊情况,甲方应于资金到帐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发放完毕并通知乙方。

2.3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磁盘数据总额、对应的纸式文档数据总额、电子文档数据总额与拨付资金总额进行核对,发现数据不符时,应在发现后的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及时进行更正,由此造成的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2.4甲方第一次为乙方代发工资时,由于需要录入员工信息、打印存折(卡)等,可以于资金到账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发放完毕,新开存折(卡)等由甲方负责交付乙方,双方做好清点和交接工作,并由乙方转交员工。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履行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2.5通过柜面代发的甲方应及时将代发款项入账明细清单提供给乙方,并作为乙方代发工资入账的对账回执,对入账后款项一律不得退还。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在办理代发工资委托业务时,应附送以代发工资模版制作的数据磁盘、对应的纸式文档资料,电子数据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加密,纸式文档资料应由乙方签章确认。通过网银渠道代发的,乙方按照甲方网银渠道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若因资料不全或有误造成代发工资延误、代发工资人员资金损失和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2如乙方需批量开立代发工资账户时,乙方须提供批量开户委托书、代发工资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不真实给甲方造成损失及反洗钱处罚等其他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3乙方需指定代理人统一领取新开存折(卡)等介质,由单位代理人转交给代发工资员工签收,并将签收清单在个工作日内交回甲方留底备查。如因乙方员工离职等原因出现无人认领的卡片时,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员工携带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卡片的销卡业务。

3.4如因乙方保管新开存折(卡)等相关物品不善,未将新开存折(卡)等交易介质转交代发工资人员而造成代发工资人员资金损失和纠纷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5如新开卡片为未激活状态,乙方在将新开卡交付员工后,应督促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激活并当场修改密码,新卡激活后才可正常使用。因未及时办理新卡激活手续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6乙方有新增员工需甲方为其新开立代发工资帐户时,乙方应主动提供新增人员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3.7乙方应保证支付票据填写准确、清晰,付款帐户的余额足够支付,若因乙方票据存在瑕疵或存款余额不够支付而导致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对有瑕疵的票据进行更换,或对代发工资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3.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代发款项明细进行账务核对,甲方应及时打印相关明细表提供给乙方,并作为乙方代发工资入账的对账回执。乙方应及时在甲方提供的对账回执上签章确认,如因乙方未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甲方不承担责任。

3.9乙方员工因存折(卡)丢失或密码遗忘,乙方应及时督促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补办、变更手续,同时,乙方应及时更新该员工的代发账户相关信息,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3.10根据国家和恒丰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3.10.1 代发工资代理服务费:按每笔元(异地代发每笔加收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

3.10.2 借记卡年费:按要求统一为员工办理借记卡,并按恒丰银行总行九州借记卡年费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

3.10.3 以上费用中,借记卡年费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员工账户中直接扣收,代发工资费用由乙方直接交纳,按月支付。

3.10.4 甲乙双方同意就税金承担约定如下,此为选择性条款,若适用在□ 打√ 不适用在□ 打× 。

□上述各项服务费、年费及相关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包含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项税费。乙方支付的最终合同金额还应包括: □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其他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税费金额。具体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上述各项服务费、年费及相关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已包含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等。

第四条发票开具

发票开具

甲乙双方同意就发票开具约定如下,此为选择性条款,若适用在□ 打√ 不适用在□ 打× 。

□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约定。

甲方取得乙方支付款项后,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就其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承诺收到乙方款项后,于其提出发票请求后的天/ 个月内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能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乙方要求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其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文件(如加盖“一般纳税人”印戳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在向乙方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以下的开票信息: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国税登记证识别号(“三证合一” 后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行:

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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