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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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社会,海洋运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绝大多数货物贸易是采用海上运输的方式来完成的,与之紧密相连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逐渐在国际贸易中建立起了重要的地位。通过有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大大减少了买卖双方交易中的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原理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深刻探究和反思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及适用条件,对于保险理论、保险实务以及保险立法均有积极意义,本文通过对保险利益概念认识上误区的剖析,通过对保险利益主体、客体、内容及效力的重新界定,结合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时效性以及意义,提出现阶段完善我国保险利益原则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利益原则、适用范围、财产保险利益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保险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有了新的发展。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所谓“无保险利益无保险”。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及财产保险的目的

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为“投保人至上”原则。此原则的宗旨就是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保险界提出这项原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保险服务的实质意义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集中社会分散的资金,以便在发生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能够以赔偿的方式,最大程度地消化意外的损失。因此,保险业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时还担负着集中资金、共同防灾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常是格式合同,其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定的,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的订约过程中处于劣势,对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商量的余地。按合同解释的理论,在对格式条款产生异议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以保护劣势方的利益。

2、财产保险的目的

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更为复杂,具有长途性、跨国性等特征,并涉及多方民事法律主体、多重合同关系及相关CISG条约和INCOTERMS 2000贸易术语的运用。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及时效性

1、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

其一,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一切保险;其二,保险利益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我国的保险理论认为,死亡和伤残只是生命人自己的损失,他人没有遭受损失。因此,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承保的是谁的身体或生

命,谁就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由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一定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在我国的人身保险中,不必画蛇添足的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也即保险利益原则并不适用于我国的人身保险。

2、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性

一种是从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至保险合同的整个期间,保险利益必须一直存在;另一种是应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对于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对于人身保险,只要在合同成立的时候保险利益存在就行了。

就财产保险而言,人们购买财产保险是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利益范围内的补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有些保险比如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一味要求保险利益反而不利于保险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险利益原则不适用于我国的人身保险,因而也就不存在何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获得巨额赔偿或给付,采用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增加了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诱发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在保险业刚刚兴起的时候,有人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则投保人丧失少量已付保

费;若船货在航行途中灭失,他便可获得高于所交保险费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额外收益,这种收益不是对损失的补偿,是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投机行为。

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遭灾受损,而是保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而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实利益以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为限,因此是保险人衡量损失及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将因此获得额外利益,这有悖于损失补偿原则。再者,如果不以保险利益为原则,还容易引起保险纠纷

四、完善现阶段我国保险利益原则的建议

1、对被保险人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合同转嫁的是谁的风险,谁就是被保险人。这样,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局限于保险合同承保的生命人,更加有利于人们利用保险转嫁自己面临的各种风险。

2、明确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

由于人们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他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应该要求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主体。

3、明确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

英国剑桥大学法学教授克拉克认为,保险利益原则虽然几乎适用于一切类型的保险,但在部分货物运输保险和海上保险中并不适用。

案例分析:

例如:某小服装厂以10万元的低价从盗窃者手中收购了一批价值80万元的布匹,之后将这些布匹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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