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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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分局,各总公司(集团),其它各有关单位: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6]5号),现就本市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以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四环路以外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奥运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在家庭装修和其他工程中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根据使用情况,本市将逐步扩大强制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地域范围。
二、建设、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要求,确保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进行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试行)》(DBJ/T01-73-200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01-99-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 确保采购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合格。
(四)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
三、新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应当符合规划、环保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四、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部分钢渣、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凡利用钢渣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
企业,可以向市发改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市建委对普通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向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企业技术条件情况等材料,填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统一申报表》。经审核后在北京建设网(网
址:)上向社会公布备案预拌砂浆生产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市建委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七、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预拌砂浆的具体品种
预拌砂浆是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分干拌砂浆和预拌湿砂浆两种,干拌砂浆又分普通砂浆和特种砂浆两大类,普通砂浆是指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工程中的砂浆,特种砂浆是指用于保温、界面、饰面、瓷砖粘结、地面自流平等工程中的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