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讲_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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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我们己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当然在笔者看来这一条的规定,给实践中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但其同时也存在相关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该条中可以看到,我国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采取的是数字化标准,即市场份额标准。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法通过限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某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通过实施一系列行为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或发展,从而保持或加强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

现代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和损害竞争者等。

本文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滥用行为的形式、竞争法对此的规制以及未来的趋势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概念的核心相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企业在一定的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能够单方面控制市场上的价格、产量、营销手段等相关因素,从而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这种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可以是由于企业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或其他特殊条件所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形式1. 垄断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通过垄断定价来获取额外的利润。

垄断定价指的是企业以高于正常市场水平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从而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这种行为剥夺了市场上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 拒绝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还可能采取拒绝与其他竞争对手交易的方式来限制其进入市场。

例如,企业可能以歧视性定价或其他手段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关键资源、技术或产品,以此打击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3. 限制市场准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通过操纵市场准入条件来阻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

例如,企业可以设置高昂的准入门槛、滥用合同条款或利用垄断地位谈判对手等方式,限制新进入者的参与,进而保持自身的主导地位。

4. 损害竞争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采取一系列行为来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这包括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妨碍其市场推广活动、进行强迫性交易等等。

浅析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浅析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浅析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苏晓晔学号:2009351032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越来越多的垄断行为以其巨大的危害性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便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

而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规制经历了一个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的过程,而世界各国也普遍接受这一过程,因此,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状态,而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排挤竞争的行为。

而接下来本文将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解读。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责任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我国反垄断法1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而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就必须先搞清何为“相关市场”,把握这个概念是正确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1、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范围和区域,它分为产品相关市场、地域相关市场和时间相关市场。

根据《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第7条,产品相关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性能、用途及其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或者服务。

这一概念说明,认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产品是否属于同一产品市场,决定性的是用户或者消费者的看法。

对消费者来说,决定他们选择产品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和用途,另一个是产品的价格,所以产品的替代性与产品的竞争关系十分密切。

例如经营商品A的一家企业若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应确定其在相关市场所占市场份额的比例,这时就要比较商品A与与商品A价格、品质、用途方面最接近的商品B是否具有可替代性,若具有可替代性,则将商品A与商品B共同构成一个相关市场来判定该企业在此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否则只在商品A这个相关市场确定其市场份额。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1.市场支配地位,也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这里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2)这里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2.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

第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第三,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与分类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主体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二是客观方面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的反竞争行为;三是在行为后果方面削弱了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1)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定
刑罚种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可依法判处 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06
监管与预防措施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01
02
03
强化反垄断执法
加大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 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形成 有效的威慑力。
建立监测机制
构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 和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市 场垄断的形成。
鼓励企业自查自纠
鼓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行为。
07
总结与展望
研究结论与贡献
0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的判定标准
本研究通过深入剖析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的本质特征,提出了一套全面 、客观的判定标准,包括市场份额、 市场进入壁垒、技术创新等多个方面 。
02
市场份额的评估
市场份额的计算
通过统计相关市场上特定经营者销售额或销售量所占的比例,来 评估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市场份额的集中度
考察相关市场上前几位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之和,以及市场份额的分 布情况,来判断市场的竞争状况。
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
关注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保持高市场份额的时间长度,以评估其市 场支配地位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本身违法原则
某些行为由于其性质本身即被视为违 法,无需进一步分析其对市场竞争的 具体影响。例如,价格歧视、掠夺性 定价等行为通常被视为本身违法。
行为判定的具体方法
界定相关市场
明确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市场范围, 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
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来源:网络:日期:09-08-20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当然违法,只有当这种支配地位由于被滥用而破坏了竞争以及被企业违法获得与维持时,反垄断法才予以限制或禁止。

一般对“滥用”的定义以《欧共体条约》第86条的规定最具代表性。

在我国理论界对此有着不同看法。

有学者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应受到反垄断法谴责的行为”。

法学博士曹士兵指出:“在决定垄断力滥用的存在与否中,市场支配地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至于‘滥用’,若无特别说明,它至少有两种意思,一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过度使用’,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事实,若无损害事实,滥用也就不存在了”。

在法律实践中,可以通过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来确定某些具体竞争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体来说,即其主体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企业或联合起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主观方面具有滥用的故意,即明知其滥用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与竞争秩序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以及企业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各种滥用行为及其对有效竞争的实质性损害。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只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是实施了滥用行为;行为的后果具有反竞争性,损害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方面:1.强制交易。

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或支配地位强迫、利诱或威胁等不正当方式,迫使其他企业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之交易或者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价格行为。

主要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支配地位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的价格,以高于或者低于在正常的竞争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该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一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

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

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方法。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据此可知,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

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这种能力,是反垄断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在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总结并借鉴世界范围内相关立法经验,指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这一规定,较好地反映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反垄断法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共性。

为了方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设计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该制度由相互关联的三项内容构成:首先是一般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一方在某个市场的存在使得其他市场对象无法平等参与竞争,而这种非平等状态是由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所致。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1.定价滥用:指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高昂的价格销售自己的产品,从而排挤其他竞争者。

2.技术滥用:指企业通过特定技术抑制市场竞争,如开发出可以抑制竞争者技术进入的技术或技术标准,或者阻止竞争者对其产品技术的试用与开发等。

3.垄断侵占:指企业利用控制市场的地位,以广泛而持久的方式,侵占市场,从而阻止可能挑战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进入或扩大销售规模。

4.非正常竞争:指企业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私家财产、与其他企业签订不合理的协议或者提供互不对等的不合理促销等手段,来破坏市场竞争的秩序。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确实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某个市场上,拥有占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占支配地位的几家企业,具有能够主宰市场发展方向的能力。

2.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企业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阻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根据《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必须导致受害者面临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才能确定企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徐士英一、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企业取得特定市场的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规制经历了一个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

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市场结构的不同,势必会造成经济运作的差别,企业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定会滥用这种支配力量,扼杀创造力,妨碍竞争。

因此主张政府应该重点控制市场结构,对越来越大的企业原则上加以禁止,并及时解散市场上出现的所有独占企业,消除他们的垄断力,防止垄断势力对市场竞争的威胁。

随着行为主义理论的出现,对市场支配地位状态的控制转向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即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控制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控制能力,在相关市场领域内,阻止新的市场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

从现代各国的反垄断法来看,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必然违法,只有利用这种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如利用支配地位任意抬高价格、缩减产量或确定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等。

因此,市场经济国家都以具体的规定来消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把它作为弥补市场经济机制不足的一项重要任务。

例如欧盟竞争法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特别是禁止包含下列内容的滥用行为:(a)直接或间接地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的;(b)限制生产、市场或者技术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c)在相同的交易情形下,对交易当事人实行不同的交易条件,因而置其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d)要求对方当事人接受与合同主题在本质上或者商业惯例上无关联的附加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纵观各国反垄断法中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网友咨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律师解答: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应当指出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并可以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消除行为危害后果。

经营者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进行改进,提出消除行为危害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律师补充: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内容提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市场结构的不同,势必造成经济运作的差别,企业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定会滥用这种支配力量,扼杀创造力,妨碍竞争。

主张政府重点控制市场结构,对大企业原则上加以禁止,并及时分割市场上出现的独占企业,消除它们的垄断力,防止垄断势力的市场竞争的威胁。

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控制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控制能力,在相关领域内,阻止新的市场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

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利用这种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关键词】: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法律确认合理原则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该款第(七)项规定了兜底条款,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基础性工作。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market position,又译为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的一种市场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联合国竞争法范本》第二章的定义就将“市场支配地位”解释为一企业单独或连同少数其他企业控制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

⑵尽管各国的反垄断法不一定都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而分别有垄断状态、独占、垄断力、市场支配力等不同的称谓,但它们所指的经济现象却是大致相同的。

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控制交易对象、制定垄断价格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的关键因素。

市场支配
地位通常通过市场份额、竞争状况、竞争对手情况等因素来衡量。

2.行为合法性: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认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企业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对竞争的损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这
种损害可能是对竞争对手的排挤、对市场进入的限制、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等。

4.行为的后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后果可能会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
序造成负面影响,这种后果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社会福利的降低等。

在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经济法在此背景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不正当竞争法的背景和目的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保护市场参与者在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竞争失序,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的一门法律学科。

其背景在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会破坏市场环境,阻碍经济发展的步伐。

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福利,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3.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企业的创新和技术的进步。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一方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对竞争对手、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不公平的限制、排斥或打压。

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往往使得市场竞争失去公平性,从而削弱了市场机制的有效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对其他企业造成了损害,也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经济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经济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制,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主要的规制手段包括:1. 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经济法要求明确市场参与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监管;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法禁止市场主体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如垄断定价、恶意排斥竞争对手等行为;3. 责任追究:经济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便于受害方维权,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例子及其对经济的影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多种多样,下面以几个例子来说明:1. 垄断定价:某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后,恶意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利润,使消费者被迫承担过高的交易成本。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部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那么市场支配地位应如何界定?如何判断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笔者在本部分运用济学的原理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进行分析研究。

一、市场支配地位涵义解析(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联合国《竞争法示范法》将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position of market powe定义为一个企业或与其他几个企业一起控制某一特定货物或服务,或某一类货物或务的相关市场。

①美国反托拉斯法使用的相关概念是“垄断力”(monopoly power)“市场力量”(market power)。

在经济学意义上,市场力量是指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够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的能力。

在经济学意义上,一个企业的市场力量可以过需求曲线反映出来。

企业面临的需求曲线越陡峭,或者弹性越小,企业所具有的场力量就越大。

②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水平合并条例》就将市场力量定义为“一个或多个企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可图地将价格保持在竞水平以上的能力”。

③然而这样定义的“市场力量”对于反托拉斯法来说太过宽泛。

离完全竞争模式在实践中是普遍现象,这表明很多的公司至少有一部分的市场力量因此,垄断化分析的首要问题就是看什么程度的市场力量意味着垄断。

④打击所有使用市场力量的行为是不明智的,反垄断法对企业行为的控制通常只针对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企业。

为了强调这一点,兰蒂斯和波斯纳等人又进一步提出了“垄力量”的概念,即“较高程度的市场力量”或者“重大的非暂时性的市场力量”(有“垄断力量”的企业在美国反托拉斯政策中被称为“支配性企业”)。

卡尔顿和佩①“Where an enterprise,either by itself or acting together with a few other enterprise is in a position to control a relevamarket for a particular good or service,or groups of goods or services”,Model Law On Competition,United Natio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Part I CHAPTER IV,TD/B/RBP/CONF.5/7/Rev.②See Figure 1,p.46 supra;see also William ndes&Richard A.Posner,Market Power in Antitrust Cases,Harv.L.Rev.937(1981).Ernest Gellhorn,William E.Kovacic,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West Group,1994,p94.③U.S.Department of Justice&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1992).Ernest Gellhorn,William E.Kovacic,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West Group,1994,p94.16夫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区分,认为“垄断力量是指价格超过边际成本、利润处于竞争平之上的情况,而市场力量则是指价格超过边际成本但利润并不高于竞争水平。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作者:孙怡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7年第14期内容摘要: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实践中的一个重点,也是困扰各国反垄断司法执行的难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给市场支配地位做了一个原则性的定义。

我国《反垄断法》只规定经营者具有控制交易条件或制造市场准入壁垒的能力就可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没有规定经营者的控制能力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制造的市场准入壁垒对其他竞争者达到什么样的影响程度。

法条的规定看似具体,实则抽象、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正因如此,我国的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不同法院、法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各有不同,同时我国学界不同学者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有不同的认识。

王晓晔(2008)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具有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或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笔者比较赞同她的观点,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拥有优势经济地位的经济现象,控制相关市场中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最终损害他人甚至国家的利益。

基于《反垄断法》第17条对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高度抽象性,《反垄断法》在第18条列举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5个因素和一个兜底条款,但该条没有规定六项影响因素的具体操作指南,实践中仍存在着操作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三种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使得实践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直接标准。

我国在推定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采用了数字化标准,即市场份额标准。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课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课件

企业的应对策略
避免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抢占渠道、 破坏市场秩序等手段,强制其他 竞争参与者退出市场;建立交易 公开透明机制,避免滥用价格权 力。
应对反垄断调查
合规建设思路
查清事实,充分配合、积极主动 予以应对;尽可能减少不良影响, 避免被处罚。
建立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和流程, 加强合规培训和宣传教育,推动 企业合规文化的建立和落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PPT课件
本课程旨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现象,探究监管部门的反垄断行动, 以及企业如何应对。欢迎加入我们的课程。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能够控制 市场价格和竞争态势,形成较高的市场壁垒。
判断市场支配地位
可通过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技术优势、市场进 入壁垒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
总结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危 害
扼杀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影响市场秩序和公信力。
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合作
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企业 要主动规范经营,双方合作 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 争。
未来市场竞争的展望
科技不断创新,市场竞争形 势和规则将不断变化,企业 和监管部门要时刻保持敏锐 和协同。
苹果公司在App Store平台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备 受关注,也引发了监例
谷歌的搜索引擎是全球市场 份额最大的搜索引擎,曾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欧盟 处以50亿欧元的罚款。
国内电商巨头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案例
国内电商领域的竞争异常激 烈,各家巨头也时常因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而备受争议和 监管部门的处罚。
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OF MARKET DOMINANCE)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市场上面的地位,使其能够以不公平的方式影响市场,从而有损于其他参与者及消费者的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到企业拥有的一定垄断地位,也涉及到企业的行为实质上会损害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通过一定的行为,破坏市场竞争、损害利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具体行为可以被分为三种:限制竞争、损害利益等,其中限制竞争是指限制其他参与者进入市场;损害利益是指利用企业在市场上的优势,妨碍其他参与者获取或者留存顾客;打击竞争就是在竞争中利用自身地位优势,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是综合考虑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来判断企业是否滥用了自身的市场地位。

1、供求情况: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首先要考虑市场的供求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就可能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企业行为:另外,还要根据企业的行为判断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通过打压竞争者或者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来获得利益,就可能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理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除了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完善竞争性法规:应当完善竞争性的法规,加强市场监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例如禁止限制竞争者进入市场,禁止打击竞争等。

2、收紧市场纪律:应当收紧市场纪律,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限制企业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3、调整竞争结构:应当通过促进新企业的发展、引入竞争性的新产品和技术,调整企业把持市场份额的结构,从而抑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市场⽀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相关市场的确定 1.相关市场:向共同的买者销售具有竞争性产品的所有卖者。

竞争性产品包括相同的产品以及在价格、质量或⽤途等⽅⾯具有替代性的产品。

2.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关键在于划定可替代的产品。

(1)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如果消费者对两种产品就其价格、品质和⽤途都认为是可替代的,则该两种产品应属于同⼀市场。

(2)⽣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 a 供给弹性(当涉案⼚商将产品价格抬⾼某⼀百分数时,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供给量相应增加的⽐例):若供给量增加的⽐例⼗分敏感,表⽰其他⼚商容易转换⽣产,⼚商价格的抬⾼可能不易维持。

反之,若供给的弹性很低,则表⽰涉案⼚商抬⾼价格后,可能由于⾼进⼊障碍或⾼转换成本,阻碍其他⼚商增加相同产品的供给量。

b潜在竞争:当涉案产品的价格⾜够⾼时,有可能诱发其他⽣产者的⽣产,从⽽使市场的供给增多,形成对产品价格的抑制。

潜在竞争不是当前事实上存在着的竞争,⽽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进⾏的预测。

如果因为企业间的限制竞争协议,或因为企业合并,使市场上潜在的竞争者放弃了进⼊市场的机会,即放弃与市场现有企业相竞争的机会,这种限制竞争就是限制了市场上潜在的竞争。

c这个潜在的市场进⼊被视为遏制市场势⼒的⼒量的条件: a及时性:潜在的竞争者能够及时进⼊市场,从⽽可以及时遏制合并企业对产品进⾏涨价的趋势;当局只是考虑那些在两年内可以对市场产⽣显著影响的进⼊。

b.可能性:进⼊市场的企业可获得适当的销售机会,以企业合并前的价格销售产品可以获利,并且这个价格可以继续维持下去,这样,潜在的进⼊者才可能进⼊市场。

c.充分性:进⼊者要具备⾜够的⽣产技术和财⼒,能充分实现其销售产品的机会,这才能有⾜够的⼒量阻⽌或抵销合并的反竞争效果。

3、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地域市场是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产品的⼀定区域。

确定相关地域市场应考虑的因素: (1)区域间交易的障碍 a.交易成本的障碍----产品的运输成本; b.法律上的障碍----政府管制 (2)产品性质:孟德斯鸠:从最⼴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出来的必然关系。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优势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P249)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构成(一)主体要件:法律上独立的主体,包括经营者、行政机关等,并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决策上不独立也可构成此行为——经济决策上不独立也可构成此行为(二)行为要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结果要件:造成了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后果。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反垄断法》第17条,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1、考察市场份额及市场结构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二)2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3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行为主体自身条件例如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等。

3、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4、竞争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依赖程度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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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考点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P491)(★★★)2.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确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金额、销售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创新和技术变化、销售和采购模式、潜在竞争者情况等因素。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确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的能力,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优先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以及需要投入的其他资源的能力等因素。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确定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方式和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因素。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确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转向其他交易相对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确定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获取必要资源的难度、采购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情况、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品牌依赖、用户转换成本、消费习惯等因素。

(6)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

(7)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经营者行为一致性等因素。

3.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市场份额并非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绝对标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P495)(★★★)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2)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4)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解释】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应当考虑销售渠道、销售模式、供求状况、监管环境、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情况等因素。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1)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认定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

平均可变成本是指随着生产的商品数量变化而变动的每单位成本。

(2)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

【解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当理由”包括:(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1)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2)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3)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4)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5)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解释1】在依据第(5)项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综合考虑以合理的投入另行投资建设或者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解释2】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2)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3)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1)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2)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3)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解释1】从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设定交易条件等方式变相限定。

【解释2】限定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2)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3)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1)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3)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4)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5)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解释】此类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1)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2)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3)为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须;(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1)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解释1】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

【解释2】差别待遇的“正当理由”包括:(1)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2)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3)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例题1·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正当理由的有()。

(2013年)A.清偿债务B.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C.处理鲜活商品D.处理积压商品【答案】ABCD【例题2·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

(2018年)A.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B.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商品的价格C.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D.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答案】ABCD【考点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P498)1.民事责任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1)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

(2)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单元经营者集中【考点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P499、501)1.经营者集中的形式(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非“禁止”。

即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相关链接】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国际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国内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4.豁免条件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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