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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规…2012‟2号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附件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局属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单位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鼓励企业通过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第二章设备登记第六条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

购置国外的建筑起重机械,应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七条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其产权所有单位(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填写《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登记。

江苏-造价文件汇编

江苏-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江苏)目录常建〔2016〕94号 (1)苏住建价〔2016〕3号 (3)常工价〔2016〕23号 (6)苏建价〔2016〕151号 (7)苏建价〔2016〕154号 (11)常建〔2016〕94号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调整的计价依据均严格按照省住建厅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仍执行省、市的原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针对省厅调整的部分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率,我市对应再明确如下:1.通常情况下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的统一标准2.建筑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标准调整为(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0.35×2.1%3.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序号优质工程等级计算基础费率标准1国家级优质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3.10%2省级优质工程2%3市级优质工程1.50%4市级优质结构工程0.50%三、《常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将配套税改同时发布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各类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相应选取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同计税模式下的风险幅度以各自材料价格的对应口径为依据计算。

四、本通知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规范、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以及省市相关贯彻文件一并配套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如遇涉税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等相关部门。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常州市城乡建设局2016年4月27日苏住建价〔2016〕3号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贯彻执行该通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措施项目费中关于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统一费率标准如下:二、采用原有计税模式进行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凡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均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常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公示

常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公示

常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公示常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公示为了解决常州市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的处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市建设局制定了《常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现将该方案公示如下:一、处置目标1.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率达到90%以上。

2. 建筑垃圾再利用率达到60%以上。

3. 2025年底前,建筑垃圾零堆放。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1. 强制源头分离:所有建筑单位和工地必须对建筑垃圾进行源头分类,并按规定使用垃圾袋或容器进行贴标、存放和搬运。

2. 建筑垃圾分类点设置:各行政区域内设立建筑垃圾分类点,提供分类垃圾桶和垃圾袋,并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式1. 建筑垃圾再利用:将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包括砖石混凝土、沥青、钢铁等材料进行再生利用,鼓励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2. 建筑垃圾填埋:对不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填埋处理,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3. 建筑垃圾焚烧:对不可再利用且不宜填埋的建筑垃圾进行焚烧处理,要求配套设施完善,排放达标。

4. 建筑垃圾外运:对一些特殊的建筑垃圾,如含有有害物质的建筑垃圾,需由专业企业进行外运处理,确保安全无害。

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1. 建设建筑垃圾转运站:各行政区域内设立建筑垃圾转运站,统一收集、转运和处置建筑垃圾,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

2. 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地:选址合适,规划科学,配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实现建筑垃圾的最大化再利用。

五、监管与奖惩措施1. 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单位和工地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严禁倾倒建筑垃圾到不相关场所。

2. 建立奖励机制,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率高、再利用率高的单位和工地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宣传与培训1. 加大建筑垃圾分类与处置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宣传广告、宣传册、网络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度。

2. 组织建筑垃圾分类与处置的培训活动,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关于开展常州市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常州市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常州市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常建〔2013〕121号)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市住建局、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墅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砼生产、质量检测和专业协会等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推进我市建筑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绿色建筑施工行动计划》、住建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和省建筑行业协会下发的《江苏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绿色施工工程创建和评价活动。

为做好绿色施工工程的创建、申报和评审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绿色施工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实现环保型、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施工工程。

常州市绿色施工创建成果包括“常州市绿色施工工程”和“常州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其中“常州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为常州市建筑工程开展绿色施工的最高荣誉。

绿色施工工程由企业自愿申报、市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考核、初评、市绿色施工工程评审委员会审定。

绿色施工工程申报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实行联合承包的工程(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

绿色施工工程申报分为创建公示申报和评审申报两个阶段。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1.成立市绿色施工工程(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本行业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内专家组成。

2.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审)的日常工作。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常政办发〔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0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务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常发〔2017〕1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提速增效,现就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和电子签章、签名的推广应用,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多图联审”平台,实行市、辖市(区)两级建筑施工图、消防设计图、人防工程施工图、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卫生和信息基础设施施工图“一窗受理、网上流转、联合审图、数字交付”,变传统的“人带着图纸跑”为“图纸在网上走”,有效解决辖市(区)“联合审图”功能不全、部门审查信息共享不够和图纸运输、存储、人工盖章不便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方便服务对象,压缩审图时限。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市和辖市(区)施工图“一窗受理”。

市和辖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立“联合审查”综合窗口,负责报件受理、网上申报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

加强市、辖市(区)两级图纸审查联审联动,建设单位的各类施工图可在所在辖市(区)就地一次性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各自业务职能同步审查,审查意见由综合窗口统一向建设单位反馈。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8]100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
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
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叶忠勤
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王培祥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向燚、倪妙波
李强、刘联朝、吴家威、黄凯烽、周阳、刘双、尤全坤、张明、胡涛、戴建国
王培祥、王小冬、赵健
9
常州市北环中学虹景校区
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乔太贵
江苏阳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华建军
常州市北环中学
刘孝
常州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中心幼儿园
殷成杰、石文伟
巢峰、陈伟峰、邵慧、张兵、丁一峰、徐元章、蒋凤阳、徐小冬、吴晗、薛家驹
刘孝、李士雅、巢营鹤
29
梧桐苑北侧地块项目(梧桐苑北侧CX-030909地块项目2#、4#楼、四标段西区防空地下室工程)
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袁雯
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2
常州市觅渡教育集团钟楼新城分校新建工程(教学楼一(含地下室)、教学楼二、餐厅体育馆、教师发展中心(含地下室)工程)
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韩明国
常州市华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吴欢欣
常州市觅渡桥小学
徐志强、吴毅
韩明国、周荣军、繆小明、曾文明、吴小虎、杨波、冯仰中、何冬进、万俊、张岩
吴欢欣、高少勇、冯德森
汪亚峰、徐华美、张林
37
常州市田家炳高级中学异地新建项目教学及综合实验楼标段
常州华北建筑有限公司
张德兵
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周伟锋
常州市田家炳高级中学
汤卫成、喻煜
张德兵、王大新、张雪元、赵阳茁、刘杰、王丽艳、郁欣欣、陆晓鸿、赵郭
周伟锋、周新锋、王义谯
38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8.13
•【字号】常住建〔2024〕183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住建〔2024〕183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本《合同范本》的意义,并做好有关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三、本《合同范本》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附件: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常建[2009]175号文

常建[2009]175号文

关于印发《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常建〔2009〕175号)各辖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均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中标的注册建造师应在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中注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条不同等级的注册建造师担任不同规模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但根据其承接的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和创优业绩等信用情况,经所在企业申请并由有关部门核验资格后,可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批评、发生挂靠或违法转包行为、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四级或四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而受到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建造师,一年内不得申请承接第二个工程施工任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承接第二个工程项目施工任务:(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承接的在建项目为土建工程且主体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三)承接的在建项目为装饰、市政、绿化、安装等工程且完成合同工作量80%以上的;(四)注册建造师获得1项或1项以上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或省文明工地的;或者获得2项或2项以上常州市“金龙杯”优质工程或市文明工地的(上述业绩为截止申请之日前三年的业绩);(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以上(含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常建〔2022〕20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建设局、公安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各审图机构、质监机构、有关设计单位、开发企业: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常州市建设局、公安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附件: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公安厅《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公安、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等的器材或设备构成的周界防护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和监控中心等。

第四条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

第五条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区应设置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和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巡查系统;(二)小区重要部位或公共区域处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1.小区出入口两侧及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地应安装固定摄像机,对人流、车流进行无盲区监视,回放图像必须能够清晰显示人员、车辆基本特征及其活动情况;2.出入口临街附近应安装固定摄像机,监控范围覆盖门前场地、街面及道路,回放图像必须能够清晰显示人员、车辆基本特征及其活动情况;3.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安装固定摄像机,确保清晰显示进出车辆(包括驾驶员、前排乘客)的基本特征,停车场(库)各主要通道应安装多台固定摄像机,确保多点监控。

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

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

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实用版】目录1.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的概述2.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的具体内容3.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的实施效果4.对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的评价正文近日,一份名为《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的文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文件详细列出了常州地区赶工措施费的费率标准,旨在规范和引导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该文件的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的概述。

该文件由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主要包含了赶工措施费的定义、适用范围、费率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文件明确规定,赶工措施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而采取的赶工措施所需支付的费用。

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的具体内容。

根据文件规定,赶工措施费的费率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措施费、加强措施费和特殊措施费。

其中,一般措施费按照工程合同价的 0.5% 计算;加强措施费按照工程合同价的 1% 计算;特殊措施费则根据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再来看看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的实施效果。

实施赶工措施费费率标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和维护施工企业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赶工措施费的合理计算和支付,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积极性和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费率标准的明确,有利于遏制低价竞争现象,促使建筑市场回归理性。

最后,我们来评价一下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

总体来说,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的出台是一项有益的尝试,有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文件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费率标准的合理性、计算方法的简便性以及赶工措施费的监管等。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调整费率标准,确保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总之,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对于规范建筑行业、保障工程质量和维护施工企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常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7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建设局更名为市城乡建设局,挂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城市公交客运管理职责划归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城乡建设统筹,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促进城镇减排。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拟订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工作,负责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的建设工作;参与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审查;参与审议建成区主次干道临街、高层、大型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参与土地批租方案的审查。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并负责城建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负责市区城市建设相关规费的征收;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知消防验收报告文件模板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知消防验收报告文件模板

附件
编号: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验收日期:年月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填表说明
1. 表二查验内容(三)中的“其他特殊场所”是指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设备用房。

2. 建设单位提交《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涉及消防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表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查验记录
表三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查验结论
- 11 -
- 12 -。

(苏建函价〔2019〕4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19〕4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转发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价〔2019〕41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单位:元/工日。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现将《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7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企业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支付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是指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具体工种劳务作业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和虽非农村户籍但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实体劳务的人员。

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

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

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最新版)目录1.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概述2.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的主要内容3.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的实施效果正文近日,一份名为《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的文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文件详细列出了常州地区各项工程的赶工措施费用的费率,旨在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效率。

一、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概述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是由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的一项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

该文件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中各项赶工措施的费用费率,包括了夜间施工、雨天施工、节假日施工等特殊情况下的额外费用。

二、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的主要内容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夜间施工费率:夜间施工是指在晚上 10 点到次日早上 6 点之间的施工活动。

根据文件规定,夜间施工的费用费率为正常工作时间费用的1.5 倍。

2.雨天施工费率:雨天施工是指在雨天进行的施工活动。

根据文件规定,雨天施工的费用费率为正常工作时间费用的 1.2 倍。

3.节假日施工费率:节假日施工是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的施工活动。

根据文件规定,节假日施工的费用费率为正常工作时间费用的 2 倍。

4.其他赶工措施费率:文件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赶工措施的费用费率,如高温施工、低温施工等。

三、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的实施效果常州赶工措施费费率文件的实施,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文件的实施使得建筑工程的赶工措施费用有了明确的标准,避免了因费用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另一方面,文件的实施也鼓励了建筑企业合理安排工期,避免过度赶工,从而保障了工程质量。

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建设工程造价中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常建〔2011〕34号)

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建设工程造价中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常建〔2011〕34号)

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建设工程造价中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常建〔2011〕34号)
浏览人数:763 加入日期:2011/2/21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我市市区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税金的综合税率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税率标准
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变化,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445%调整为3.477%,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二、适用范围
凡在常州市区范围内(除武进区)承接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房屋修缮、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均按综合税率3.477%计取税金,列入工程造价。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的综合税率调整按各地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凡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按上述办法计取税金,已结算完毕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程造价税率调整通知
抄报:省住建厅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2月21日印发。

常建〔2006〕59号

常建〔2006〕59号

常建〔2006〕59号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贯彻省建管局《关于做好2006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管企(2006)11号]精神,落实省建筑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2006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工作(一)申报时间常州市建设局对企业申报的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材料随时受理,集中上报审批。

(二)申报程序1.申报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通信和电力专业的建筑业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企业可由所在地建设局汇总后上报),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将各企业材料汇总至常州市建设局初审后,由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省建管局规定向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上报。

2.申报主项资质为其他专业的,按以下程序申报:(1)注册所在地在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的建筑业企业,将资质申请材料分别报当地建设局,有关建设局根据企业申报资质的等级,对三级资质材料负责受理,对二级及以上资质材料(包括市政三级资质材料)收集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统一报常州市建设局;(2)其他企业将资质申请材料直接报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三)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申报程序同内资企业。

涉及外籍人员资格认定,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的规定执行。

各辖市、区建设局应切实掌握政策,加强引导,为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提供满意的服务工作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2006年资质申报材料增加事项1.申请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一律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表》废止,其相关申报附件资料内容需与申请表内容一一对应。

2.申报三级主项资质企业,如外调或自聘的项目经理,暂附由常州市建设局认可的项目经理调动手续或自聘经理通过证明材料,待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管理系统审批后,立即在项目经理(建造师)信用管理系统()中填报数据,企业资质证书与项目经理证书一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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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局文件常建〔2007〕22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深基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2007年11月21日印发共印1000份附件1: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5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虽未达到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为基础或地下室施工进行的基坑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及周边环境保护等工程的综合性工程。

本办法所称周边环境包括开挖边界外至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地下管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设施、岩土体以及地下水体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前期,对周边环境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保证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调查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布设标记,并作好照相、摄像等情况记录。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技术指导或安全鉴定,并提供相关技术要求或安全鉴定报告。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同期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深基坑工程的建设活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从事相关活动,委托内容必须符合深基坑工程的相关要求。

深基坑工程一般应当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与主体工程一并委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独立工程单独委托,但在施工阶段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向周边环境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介绍深基坑工程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征询其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招标、质监、安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当深基坑工程作为独立工程时,应单独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的保证措施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处理解决问题;造成周边环境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或地下室工程施工。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及周边环境勘察,提出岩土工程和水文地质参数,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出建议意见。

勘察报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前置审查合格后,提供给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研究处理解决问题的活动,必要时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提供相应的图纸、计算书和文字说明材料等设计文件。

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地下水变化及周边环境变形的计算和验算,确定其变形限值,制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和周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支护结构的计算和验算,确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明确支护结构做法及其变形限值和基坑底土加固措施;提出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监测、检测要求。

第十八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各设计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设计文件须经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会审确认后,提供给建设单位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及施工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研究处理解决问题,必要时应当要求补充勘察或者修改设计文件。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条从事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

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不符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

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并由建设单位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周边环境的情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基坑开挖及支护结构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以及出现异常情况及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象条件下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援救预案,建立应急援救组织或配备应急援救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论证。

审查论证应当邀请周边环境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参与并征询其意见,审查专家应当从市深基坑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审查论证应当出具审查论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等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章监理、监测与检测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六条从事深基坑工程监理、监测、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且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深基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认真编写监理细则,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认真编写监测方案,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监测并提供完整的监测报告。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检测单位应对支护结构及其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束应提交检测报告。

深基坑工程检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的保证措施进行审查。

对没有安全施工保证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深基坑工程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中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督。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对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技术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等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摘选并整理了部分与深基坑工程紧密相关的条款,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工作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未尽之处,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一、勘察1.在初步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应搜集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必要时进行少量的补充勘察和室内试验,提出基坑支护的建议方案。

2.在详细勘察阶段,对需要支护的工程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勘察工作:(1)勘察范围应自开挖边界外至开挖深度的1~2倍。

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应资料。

对于软土,勘察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2)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1倍开挖深度,软土地区应穿越软土层。

(3)勘探点间距应在15~30m内选择,地层变化较大时,应增加勘探点。

3.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以下要求:(1)查明开挖范围及邻近场地地下水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层位、埋深和分布情况,查明各含水层(包括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的补给条件和水力联系。

(2)测量场地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和渗透影响半径。

(3)分析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应采取的措施。

4.岩土工程测试参数应包含下列内容:(1)土的常规物理试验指标。

(2)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3)室内或原位试验测试土的渗透系数。

(4)特殊条件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它适宜的试验方法测试设计所需参数。

5.基坑周边环境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查明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类型、埋深、基础荷载大小及上部结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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