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税强制执行、关税担保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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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税强制缴纳
3. 强制缴纳的执行顺序 海关在采取强制缴纳措施的同时还应征收没有缴纳
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 罚”的原则。
滞纳金应当计算到海关可以采取强制缴纳措施之日, 即海关填发关税缴款书之日起的3个月为止。滞纳金应随 同关税收入一同缴人中央国家金库。
四、强制执行程序
四、关税强制缴纳
强制缴纳是一种较强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严格依 法律程序采取。《海关法》规定,只有纳税人在海关填 发关税缴款书之日起的三个月仍未缴纳关税时,海关才 可以采取强制缴纳措施。
四、关税强制缴纳
3. 强制缴纳的执行顺序 海关在强制执行中,应当遵循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前
提下,尽可能给相对人造成最小的损失的原则,一般应 当优先采用强制扣缴的方法,只有在纳税人的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中没有足够的存款时,才应考虑采取变价抵 缴的方法。
采取强制缴纳的措施。采取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的方法都 需要其他机构协助执行,海关应将执行决定制作强制执行 决定书,或协助执行书。
四、强制执行程序
3. 强制执行的实施 海关征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
只要填写滞纳金缴款书,送达关税纳税义务人即可。海关 实施关税强制缴纳措施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二、关税强制执行的类别
关税强制执行按其执行人能否取代相对人所应为的 行为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 1. 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通过自己的强制力使相 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得到履行。关税制度中的直接强制 实施的对象只有相对人的财物。
二、关税强制执行的类别
2. 间接强制 间接强制是指海关不直接通过自己的强制力措施促
四、关税强制缴纳
2. 变价抵缴 《海关法》规定的关税变价抵缴的对象包括两类: 一类是应税货物,即构成滞纳的货物。应税货物只
有在实行关税先纳制,即在有关货物尚未放行时,才能 采用;
另一类是纳税人的其他货物或财产。即其他进出口 货物。如果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有另外一批货物正在办理 进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将其依法变卖;如果纳税人 没有正在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也可以将纳税人拥有所 有权的其他财产予以变卖。
关税法律制度中的间接强制措施只有执行罚,即征 收关税滞纳金。
三、关税滞纳金
1. 概念 关税滞纳金是海关对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其关
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采取课以滞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货 币给付义务的行政行为。
征收滞纳金的行为在行政法学中属于执行罚的强制 措施,不同于海关行政处罚。
三、关税滞纳金
2. 滞纳金的计算 按照“一旦滞纳,永远滞纳”的原则,滞纳期间的
(1)出示执行依据:负责执行任务的海关公务员应向有 关协助机构出示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协助执行书。
(2)表明身份:负责执行任务的海关公务员还应向执行 现场有关人员出示执行人员的工作证,证明其身份。
四、强制执行程序
3. 强制执行的实施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海关在采取变价抵缴行政措施
遇有一些特殊情况,纳税人无力缴纳的,可向海关 申请减免。由海关按规定决定批准与否。
四、关税强制缴纳
关税强制缴纳是海关对未履行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 人采取的一种直接取得应纳关税款项的行政强制行为, 属于对相对人的财物的直接强制行为。
《海关法》授权海关可以采取的关税强制缴纳有两种 方法: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
第九章 关税强制执行、关税担保与保全
1 关税强制执行 12 关税的担保 13 关税的保全措施
一、关税强制执行的概念
关税强制执行是指海关对未来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 关税给付的关税纳税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其 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行为。
海关征收关税的决定——《海关专用缴款书》一经填 发即发生法律效力。关税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 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滞纳。为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 定的有Fra Baidu bibliotek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入库,《海关法》 赋予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利。
四、关税强制缴纳
1. 强制扣缴 强制扣缴是海关自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从纳税人
的存款中直接强行划拨应纳税款缴人国家金库的行政行 为。强制扣缴应当通过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纳税人有存 款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扣缴的金额应当是纳税人 应当缴纳的全部税款金额。强制扣缴以纳税人在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有存款为前提,否则将无法实际执行。
节 假日也应计入滞纳天数,一律计征滞纳金。
《海关法》规定,自关税缴纳期限到期之次日起 (填写税款缴款书15日起,当日不计入),到纳税人缴 清滞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滞纳税额0.5‰的滞纳金。
三、关税滞纳金
3. 滞纳金的减免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海关对滞纳金的征收同样也规
定了起征点,滞纳金的起征点与关税的起征点相同,均 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超过50元 的按实际滞纳金金额征收。
四、关税强制缴纳
2. 变价抵缴 变价抵缴是海关将纳税人所拥有的货物提取变卖, 以所得价款缴纳应当缴纳关税税款的行政强制行为。 变卖所得价款抵缴税款的同时,应扣除变卖、运 输、仓储、装卸等费用,扣除后有余款的,应当自变卖 之日起的一年内交还纳税人。 纳税人超过一年未向海关申请返还的,应视为纳税 人放弃权利,由海关上缴国家金库。变卖价款不足以抵 缴税款时,海关有权继续追缴不足部分税款。
1. 通知或告诫纳税人 海关在填发关税缴款书中已载有纳税人应当缴纳关税
的期限和逾期缴纳将征收滞纳金的通知。征收滞纳金不需 另行事先告诫纳税人。
但对于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海关应在执行前通知纳 税人海关将采取的强制征收的方法和执行日期,给纳税人 一个自己履行纳税义务的机会。
四、强制执行程序
2. 执行准备 纳税人经告诫在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海关即可
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是通过其他间接强制措施达到强 制执行目的。间接强制分为有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
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 行政机关自行或请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政行为。
二、关税强制执行的类别
2. 间接强制 (2)执行罚:
执行罚又称罚援、强制金、怠金等,是指行政机关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课以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义 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