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国企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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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国企党组织
与董事会的关系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始终没变
新时期,国企董事会该如何作为?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需正确认识企业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党组织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双向进入的内涵,这不是要企业党组织凌驾董事会之上,更不是强化党委书记个人的权利。双向进入的意义在于使党的工作与企业决策、管理等工作有机地地融合在一起,避免“两层皮”的现象,使公司法人治理更好地发挥作用。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企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基本完成国企公司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2015年9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深化国企改革,确立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和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上对此有一些微词:一说是改革的倒退,一说是不伦不类。有的企业党建专家和官员疾呼修改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在国企中的法律地位;一些国企负责人有困惑:企业党组织凌驾于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上,必将改变公司治理结构。所有这些林林总总的看法,多是臆想、误读或误解。国企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需正确认识企业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党组织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始终没变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企业概念是中国共产党在1927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上第一次提出来的:工人阶级的责任之一就是“要求参加管理国有企业”。上世纪30年代共产党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领导国企的实践,提出了国企政治、经济和生产技术“三大民主原则”的思想。
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计划为主市场为辅、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相适应,国企经历了从经济指标承包、下放自主权转换经营机制到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改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企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和如何发挥作用多次遭到挑战和质疑。上世纪80年代末,一度提出党组织属地化管理的观点,与此相应,有人提出党组织要从国企撤出。尽管这些观点没有真正成功付诸实施,但是,企业党建工作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却实实在在地被削弱和忽视了。一些国企负责人出现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利益输送、任人为亲、道德败坏、生活糜烂、腐化堕落,甚至里通外国等严重问题,不能不说与削弱国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有直接的关系,同时说明,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
整体来看,几十年来国企管理体制不断改革,在企业内部设立党组织、坚持对国企的领导和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始终没有变。《指导意见》提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
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这是对国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的创新。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行之有效
综观国企管理体制的历史,从三人团、一长制、管委会、两参一改三结合、承包制到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体制机制可以根据时代要求不断改革,但是,“党政工”即党的领导、经理负责、工人参与的“民主共治”之根本必须坚持,这是国企成功的经验,“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适应全球化的要求,党对国企的领导和国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必须融入法人治理结构当中。
按《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法关于“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党的章程关于“支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之规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这是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等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的重要改革措施。
党委书记作为国有资本股东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长,确保董事会作出的决策依法合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得到贯彻执行;同时,强化党管干部原则在选聘任用经理人过程中得到贯彻执行,对经理人经营管理国企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实施双向进入的制度,丰富了公司法人治理的“民主”内涵,强化了公司法人治理功效。
事实上,双向进入不是一个新的提法,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企党的建设等相关文件,都有双向进入的明确规定,实践证明这是完善法人治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