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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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由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三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四)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或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八)直系血亲和姻亲中有人在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监事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依法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三)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

(五)完成监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监事的职权

(一)受监事会委派,可以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受监事会委派,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三)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受监事会委托,向股东会会议提出的提案;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受监事会委派,列席公司的有关会议;

(七)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侵占公司的财产;未经

公司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佣金或折扣返还

归为己有;

(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私自借贷给他人;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六)不得泄漏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九条监事的职业道德

(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接受股东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四)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监事会的合法授权,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

第十条监事责任的界定及追究

(一)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投同意票的监事对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投反对票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投反对票的监事不得免除责任;

(二)任期未届满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监事的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监事的选举或更换

(一)股东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二)监事连续三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分别建议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三)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四)监事会接到监事的辞职报告后,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补选;

(五)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六)监事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监事的报酬

公司的专职监事,按公司薪酬制度领取工作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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