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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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武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武大字〔2011〕13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2011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高水平科技奖励、学术论文和发明专利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

为了鼓励我校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出,提高我校的声誉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校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奖励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一等奖奖励50万元,获二等奖按国家奖励标准1:1配套;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1:0.5配套;学校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1:0.3配套。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湖北省奖励标准1:0.8配套;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没有奖金或者其标准低于湖北省标准的,按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补齐;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奖金标准高于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学校不再给予配套奖。

第三条高水平论文论文必须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无其它通讯作者单位,论文的确认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每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具体奖励办法为:1.《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奖励50万元/篇。

《Nature》、《Science》、《Cell》子刊发表论文,且影响因子20以上,奖励10万元/篇;影响因子10-20,奖励5万元/篇。

2.一区和二区SCI论文: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最新版)实行分级奖励,具体标准为:一区杂志奖励1万元/篇,二区杂志(顶级期刊)奖励0.8万元/篇,二区杂志奖励0.5万元/篇。

第四条发明专利知识产权归武汉大学所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按照0.3万元/件给予奖励。

第五条学校列专项奖励基金用于以上项目的奖励。

未列入本办法的科技奖励、科技论文和知识产权等继续按学校原有奖励办法、渠道执行。

上述奖励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依法纳税。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武汉大学药学院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武汉大学药学院

武大发字〔2016〕16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全校各单位、部门:《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2016年7月19日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奖励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重大成果奖和社会服务成果奖,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高水平论文奖励第三条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鼓励科研工作者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

第四条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如下:备注:热点论文2年共计12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万元;高被引论文11年共计66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千元。

同时出现热点和高被引的情况,按热点奖励。

热点论文和高被引论文奖励,属于论文影响力奖励,可与一区、二区论文奖励叠加。

第五条 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SSCI分区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第六条 SCI、SSCI和A&HCI奖励论文类型仅限于研究或综述性论文;人文社科类国内一流期刊目录,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重大成果奖励第七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八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标准如下:第九条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30%奖励;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10%奖励。

第十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学术著作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奖励10万元;由国外著名出版公司出版的以外文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每部著作奖励5万元。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方案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方案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暂行)2014-1-10为更好的落实学校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综合能力,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一、学院评定委员会组织机构按照学校要求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委纪检委员、硕士点学科负责人及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每年成立该年的工作小组。

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申请资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每名研究生在读硕士或博士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具有申报资格: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不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已修课程无补考,均学分绩排名在下达指标的2倍以内。

5、科研能力显著。

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以结题证书及报告为准,省级课题应为前2名,国家级应为前3名)、科研成果获奖(省级课题应为前2名,国家级应为前3名)、科技竞赛获奖、获得发明专利等方面表现优秀;6、实践能力突出。

具体包括积极参加各级学术文化及社会公益活动,如:获得校内外各类声誉、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方面表现优秀(“十大学术之星”、“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创新实践先进个人”等)。

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科研项目奖励办法科研项目奖励办法为了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入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国家科技水平,特制定本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本办法将详细介绍科研项目奖励的类型、标准、申请评审流程、颁发管理、后续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公平性和反腐措施、鼓励措施和推广等方面的内容。

1.奖励类型科研项目奖励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基础研究奖:奖励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2)应用研究奖:奖励在应用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3)创新技术奖:奖励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杰出成绩的项目;(4)创新产品奖:奖励成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并产生一定市场影响的项目;(5)知识产权奖:奖励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6)成果转化奖:奖励成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2.奖励标准和条件奖励标准和条件主要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贡献、成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具体标准如下:(1)项目研究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为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2)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和潜在经济效益;(3)项目组成员具备良好的科研素质和团队协作精神;(4)项目研究对社会发展或人类进步产生重要影响。

3.奖励申请和评审申请奖励的科研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研究报告及成果总结;(2)项目组成员的简历和表现;(3)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推荐信;(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评审标准主要包括:(1)项目的创新性和前瞻性;(2)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潜在经济效益;(3)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素质和团队协作精神;(4)项目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或对人类进步的影响。

4.奖励颁发和管理奖励颁发包括以下流程:(1)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名单;(2)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对获奖项目的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奖励资金将由专门账户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同时,对获奖项目的宣传推广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如学术会议、展览、媒体报道等。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关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实施办法.doc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关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实施办法.doc

计算机学院关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选,体现奖学金资助和激励功能,发挥奖学金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法。

一、基本奖学金设置1、经费来源学校规定标准及比例内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经费40%由校级财力承担,60%由院级财力承担。

2、评定对象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的76%,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100%的比例设立基本奖学金。

3、评定时间基本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每年的6月中旬。

二、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1、新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新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全部获得一等奖学金。

(2)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享受一等奖学金,其余统招生按照入学考试最后综合成绩高低排名作为基本奖学金的评定依据。

(3)如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人数超过按比例得出的一等奖学金指标,则按照入学考试综合成绩高低排名依次评定其奖学金等级。

2、老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第二、第三学年原则上全部获得一等奖学金,评定办法按照《计算机学院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评定方法》执行。

(2)“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学生原则上享受一等奖学金,评定方法参照《计算机学院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评定方法》。

(3)硕士第二学年基本奖学金评定分为两个层次:①学院一等奖申报评定:由研究生个人根据学院一等奖申报条件进行申报,经学院评审组审核评定,确定一等奖获得者。

②学院各研究所评定:学院一等奖获得者确定后,剩下的一等奖和二等奖指标按比例及标准划拨到各研究所,由研究所根据本所的考核办法确定申报研究生获奖名单及等级。

三、学院基本奖学金一等奖申报条件凡申请一等奖者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成绩排名在年级前5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学院申报基本奖学金一等奖。

1、科研论文计算机专业以第一作者或导师排名第一,学生第二在学术期刊《计算机学报》、《软件学报》、《中国科学》F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文版)、《计算机研究与发展》、中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和政法干警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提供的经费、导师科研经费支出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设置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一。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机构设置第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执行相关评审工作。

第二条各培养单位设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奖助对象、类别与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奖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组成。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四类。

(一)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年,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100%,标准为18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100%,一年级一等学业奖学金为8000元/生·年,二等学业奖学金为4000元/生·年,三等学业奖学金2000元/生;二、三年级实行动态调整,一等学业奖学金为12000元/生·年,二等学业奖学金为8000元/生·年,三等学业奖学金为4000元/生·年,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武汉大学学术论文奖励文件说明

武汉大学学术论文奖励文件说明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论文奖励”相关内容与实施程序的说明《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自然科学)》《校科技【2014】6号》和《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校社科【2014】2号》已印发。

为了贯彻实施新的学术论文奖励政策,现将两个《文件》中“论文奖励”相关内容与实施程序作如下说明。

1.关于奖励的学术论文类别。

学校奖励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类别为:Article、Review及研究性Letter。

2.关于学术论文评价标准。

1)SCI收录学术期刊分区:采用“中国科学院SCI收录期刊分区标准;SSCI收录学术期刊分区:采用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分区标准;2)学术期刊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中影响因子计算;3)高影响力论文(热点论文和高被引论文):按ISI发布的ESI数据库中的Highly Cited Papers & Hot Papers数据计算。

4)单篇论文五年内被引次数:由学校图书馆提供的年度SCIE检索数据;3.关于按新文件奖励学术论文的起始日期。

《文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因为中国科学院当年发布的是前一年的SCIE收录期刊分区标准,所以学校对当年发表的优秀论文也延后一年实施奖励。

2015年,学校将按两个新《文件》标准奖励在2013年期刊发表的论文。

具体为:1)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版的期刊中发表的论文;2)2015年1月检索的热点论文及高被引论文中,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版的学术期刊中发表的论文。

3)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版的SCIE和SSCI期刊中发表的论文中,截至2015年1月累计被引次数≥30次的论文(首次实施奖励后,如果在后续统计年度内累计被引次数到达更高级别档次,可申请补足奖金差额)。

4.关于学术论文的归属及作者标注的规定。

按照国际文献计量学的通行做法,并综合国际与国内标准,《文件》规定,根据论文的归属及作者的贡献,对以不同类别的作者在同样期刊发表论文的奖励额度不同。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科研氛围,完善科研制度,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2.获得授权的专利;3.登记注册的软件;4.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的科研成果须以学院名义,且第一作者为在职教职工。

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奖励分配。

第四条其他各级、各类协会、学会评审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指经学校推荐(批准)获国家级、部省级、厅市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教改研究成果。

具体参见《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 -2.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不重复发放。

如成果获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或补足。

第六条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专利成果(专利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第七条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注册的软件(著作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奖励2000 元/ 项。

第八条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学校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争取到的校外科研项目数和经费数、科研成果的质和量、获奖情况、对学校科研工作的支持情况、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第九条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学校对政治表现良好,业务突出,在部门、二级学院内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为上- 2 -年度1 月1 日至本年度12 月31 日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奖励实行成果申报登记制度,凡未申报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职工参与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成果奖励及分配。

第三条学院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采取证书、奖金和荣誉称号的方式对取得重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教职工进行奖励,旨在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科研与技术开发水平。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学院对以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予以奖励:1.重要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结题情况、重要成果的论文发表等;2.重要技术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获批、软著获得等;3.取得国家级、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与技术开发奖项的成果。

第五条被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技术开发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知识产权;2.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对学院或社会具有显著贡献;3.经过评审组织的评审并得到认可。

第三章奖励方式与内容第六条获奖者将颁发相应的证书,并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给予奖金和荣誉称号的奖励。

第七条奖金将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和贡献度进行分配,涵盖以下方面:1.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实质性;2.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转化应用能力;4.科研成果的持续发展和市场影响力。

第八条荣誉称号将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度授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称号:1.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突出贡献奖;2.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优秀奖;3.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进步奖。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申报由教职工个人或团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条学院将根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质量,成立科研成果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形成评审意见。

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

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

武大科理字〔2017〕53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2017年10月23日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盘活科研存量经费,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并规范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发放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指导精神,结合《武汉大学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武大财字[2016]88号)、《武汉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财字[2016]3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绩效(以下简称“绩效”)是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支付绩效的部分。

(一)根据项目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绩效和横向绩效。

纵向绩效从所在纵向项目“课题组间接费”中支出;横向绩效从所在横向项目“人员费用”和“结题绩效”中支出;(二)根据经费到账时间分为新增绩效和存量绩效。

新增绩效指申请发放当年及上一年到账的项目绩效;存量绩效指两年以前到账的项目绩效。

第三条绩效发放对象为承担科研项目的相关人员,分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绩效分配的责任人,根据项目参与情况和贡献大小,确定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

第四条绩效发放实行总额控制原则,每人每年发放绩效总额不超过50万元,或者不超过其个人工资、岗位津贴和岗位绩效的总和。

如果申请发放额度超过标准,超出部分需按照1:1比例从绩效中向学校缴纳,上缴部分由学校统筹用于支持校级科研项目。

绩效原则上从新增绩效和存量绩效中按比例支出,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新增绩效为纵向项目绩效的,从新增绩效中发放的比例不少于40%;(二)新增绩效为横向项目绩效的,从新增绩效中发放的比例不少于50%;(三)超比例(含无新增绩效)发放存量绩效的,需按照1:1比例从绩效中向学校缴纳。

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鼓励广大教职工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我校建立高质量的科研发展平台,建立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论文奖励(一)在《经济研究》、《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文章(2500字以上),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36000元;(二)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15000元;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8000 元;在南大版(CSSCI来源期刊)一般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3000元;在北图版一般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1200元;(以《大学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三) 被SCI(核心版)、SSC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10000元;被SCI(扩展版)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3000元;(四)被EI、A&HCI全文收录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5000元;虽被EI、CPCI-S(原ISTP)、CPCI-SSH(原ISSHP)、A&HCI全文收录,但来源于会议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1500元;(五)公开发表的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转载论文每篇奖励800元;(六)我校教师在《》上发表省部级(含)以上课题成果的论文,每篇论文奖励500元;我校教师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并将《》作为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七)以上奖励如为多人合作所得,分配方式参照《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中‘合作成果分值分配参考比例’执行;一篇论文同为北图版与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按较高奖励执行,不重复计算;被SCI、SSCI、EI、CPCI-S(原ISTP)、CPCI-SSH (原ISSHP)、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均由区内具有查新检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为准。

武汉大学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应体现典型性和全局性,各奖项的周期设置应当合理,设奖比例和奖金额度应保持均衡。

第三条 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类型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评选对象原则上为学校二级单位和教职工。

第二章 项目设置第五条 校级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第六条 常设项目分为教学科研奖、学生工作奖、党群工作奖、管理与服务奖共四大类。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室审批,可新增常设项目。

(一)评选周期一般为二年,少数项目可以一年评选一次。

(二)先进集体奖一般为参选单位数的10%左右。

先进个人奖一般为参选人员总数的2%以内。

(三)除教学科研奖励外,其他各类奖励的奖金额度基本一致。

第七条非常设项目是指为学校改革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等确需表彰奖励的项目,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设置。

第八条 校级表彰奖励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财力。

第九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捐赠,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表彰奖励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评选表彰工作,学校印发表彰文件。

第十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荣誉性表彰和临时表彰项目,报学校批准后,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负责制定相关奖项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有关项目的校级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 校级表彰奖励文件,由承办单位起草,经相关部门及人事部会签后报校领导审批,根据奖项类别,由学校党委或行政发文表彰。

第十三条 受到校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其表彰奖励审批表存入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表彰并追回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二)违反评选程序的;(三)评选周期内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四)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负责提出撤销表彰奖励的意见,经人事部审核后,报请学校批准。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科研成果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申报、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等活动,调动教职工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育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参照学院关于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采用经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管理方式,谁主持、谁负责,学院科研、纪检和财务审查、审计、监督,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资助与鼓励并重的原则,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含聘任制)以学校名义(第一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承担的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研究咨询报告,以及有关教学科研的其它成果。

此外,参与国家级项目,及在读研究生(硕士、博士)期间以学院名义和就读单位联合发表的论文同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科研中心负责全院教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一)项目的申请报批、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教科研成果的登记,上报申请评奖材料。

(三)教科研成果的鉴定。

(四)教科研成果的归档、评审、奖励。

(五)提供晋职晋级的教科研成果考核材料。

第四条教科研成果内容(一)学术论文在国内外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境外学术机构认证、公开发行的有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与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等。

(二)著作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成果,包括:1.专著:就某方面加以研究论述并公开出版的专门著作。

2.编著: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编写而成的公开出版成果。

3.译著:通过翻译后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

4.校注:对原出版物进行校订并注释的公开出版成果。

5.工具书:专门为读者查考字义、词义、字句出处和各种事实而编撰的公开出版物。

6.音像作品:公开出版的录音、录像作品。

7.公开出版物:包括通俗读物、教学用书等。

(完整版)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

(完整版)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和政法干警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提供的经费、导师科研经费支出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设置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一。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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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字〔2011〕13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2011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高水平科技奖励、学术论文和发明专利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

为了鼓励我校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出,提高我校的声誉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校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一等奖奖励50万元,获二等奖按国家奖励标准1:1配套;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1:0.5配套;学校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1:0.3配套。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湖北省奖励标准1:0.8配套;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没有奖金或者其标准低于湖北省标准的,按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补齐;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奖金标准高于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学校不再给予配套奖。

第三条高水平论文
论文必须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无其它通讯作者单位,论文的确认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每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具体奖励办法为:
1.《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奖励50万元/篇。

《Nature》、《Science》、《Cell》子刊发表论文,且影响因子20以上,奖励10万元/篇;影响因子10-20,奖励5万元/篇。

2.一区和二区SCI论文: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最新版)实行分级奖励,具体标准为:一区杂志奖励1万元/篇,二区杂志(顶级期刊)奖励0.8万元/篇,二区杂志奖励0.5万元/篇。

第四条发明专利
知识产权归武汉大学所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按照0.3万元/件给予奖励。

第五条学校列专项奖励基金用于以上项目的奖励。

未列入本办法的科技奖励、科技论文和知识产权等继续按学校原有奖励办法、渠道执行。

上述奖励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依法纳税。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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