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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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项目部
脱硫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写:
2014-6-01发布2014-6-15实施
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华能发电湿法脱硫工作票、操作票的管理,贯彻华能发电的有关规定,保证操作无误,措施完善,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华能发电湿法脱硫工作票、操作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票的管理
第一节工作票的使用和统计
第三条下列检修工作都必需使用工作票
(一)凡需要将脱硫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和退出备用,由脱硫运行值班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系统,对设备进行降压、吹扫、清理、试验、调整的任一检修工作。
(二)需要脱硫运行值班人员从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为保障人身、设备安全运行而采取措施的。
(三)需要在保护、信号、联锁、程控、保安设备和系统回路上进行维护、校验、检修的。
(四)凡是对电气设备、系统和一、二次回路进行检修、维护、清扫、试验和整定定值的。
(五)凡是要在浆液、水、油、烟气和压缩空气等脱硫生产设备及系统上进行检修工作的。
(六)进行与生产设备和系统有直接相连的系统上工作的(工艺水箱补水系统、非生产用电等)。
(七)对脱硫生产设备、系统进行保温、防腐工作的。脚手架的搭拆工作执行脚手架搭拆规定。
(八)对运行、备用设备的润滑油系统进行清洗、维护、更换润滑油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票,需经过电厂值长(单元长)的审批:
(一)CEMS的维修:并需提前汇报生技部联系环保部门批准。
(二)脱硫系统挡板门的检修(含电控部分):包括脱硫塔入口原烟气挡板门、出口净烟气挡板门和检修烟囱挡板门。
(三)吸收塔本体及部设备(除雾器、喷嘴等);原烟道、净烟道的检修。
(四)重要的辅机设备检修(包括其电气系统):如浆液循环泵、工艺水泵、湿式球磨机、除雾器冲洗水泵和氧化风机等。
(五)需要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进行的检修工作:如吸收塔本体及部设备、烟道、与塔体紧身连接(未经堵板阀门隔离)的管道阀门检修工作等。
(六)与电厂接口的设备进行检修:工艺水、消防水、仪用气源等的检修。
(七)电气直流系统的检修。
(八)UPS的检修。
(九)脱硫高压配电设备的检修。
(十)DCS程序修改下装等。
第五条工作票的统计
脱硫专业专工负责检查、指导、跟踪“两票”的执行情况,并在每月月底将“两票”进行评定、统计,报项目部安全专工。
第二节电气工作票管理
第六条电气工作票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需要经公司批准公布后有效。
第七条工作许可人收到工作票时应审查工作票所列检修工期与批准期限相符,任务填写是否明确。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对工作票中任何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或检修负责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对不符合要求和涂改不清的工作票应予以退回。
第八条工作票中应明确下列四项容:
(一)工作地点和工作容;
(二)设备名称、编号;
(三)接地线编号、装设地点;
(四)计划工作时间、许可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延期时间、工作终结时间;
第九条在工作容、工作地点、工作任务栏都要填写双重名称,其他有关项目可不用双重名称。
第十条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检查无误后,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凡工作中需进行高压电气试验项目,则必须在工作票的工作任务栏写明。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发出带有高电压试验项目的工作票后,禁止再发出第二工作票,原先已发出的工作票应收回。
第十二条审查合格的工作票应及时登记,以备查。
第十三条对已到期但检修工作尚未结束的工作票,值班负责人应督促工作票签发人或检修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或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第十四条已终结安全措施已恢复的工作票应加盖“已服役”字样印记,作废的工作票应加盖“已作废”字样印记,并登记,上述工作票每月月底汇总交项目部安全专工处。
第十五条凡处理停、送电操作过程中的设备异常情况,可按事故抢修工作对待。事故抢修工作,原则上指隔离故障点使正常部分恢复运行的工作。如果设备损坏,需要更换、检修的事故检修,必须填用工作票。
第三节热机工作票管理
第十六条热力机械工作票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需经考试合格,电厂安监部批准公布后方有效。
第十七条脱硫工作许可人应做到:
(一)根据脱硫系统方式,检查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条件,是否正确完备,当不能进行时,应向检修工作负责人讲明情况。
(二)当允许工作时,应仔细审查所做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全的应补充安措,工作开始前应与工作负责人一起到现场复查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许可工作。
(三)工作终结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符合现场情况要求后,双方签字,工作票要保存一个月,月底上交。
第十八条热机工作票明确下列四项容:
(一)工作容。
(二)设备的名称、编号。
(三)计划工作时间。
(四)设备(阀门)的开停(关)。
第四节动火工作票管理
第十九条动火工作票是指在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
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脱硫吸收塔部、脱硫烟气系统、磨机润滑油系统、衬胶管道、控制室、变压器、电缆间及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及其周围进行明火工作应采取的一项特殊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标准。检修工作票不能代替动火工作票。根据动火性质,分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两种工作票。在一级动火区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使用二级动火票。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第二十一条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园珠笔填写,一式三份,运行许可人处存一份,动火工作票负责人保留一份,消防人员保留一份。动火工作完毕,应与运行人员办理工作结束手续并登记在案。
第二十二条一级动火工作票围:
(一)脱硫吸收塔部、脱硫烟气系统、磨机润滑油系统、衬胶管道、脱硫电缆间及脱硫蓄电池室。
第二十三条二级动火工作适用围:
(一)控制室、变压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及其周围进行明火工作
第二十四条凡在一级动火围的工作,应尽可能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工作应尽量移开。
第二十五条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二十六条在磨机润滑油系统设备、系统上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一)动火现场无浓重的油气感觉、用测爆仪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在安全围以,同时加强通风,降低浓度。
(二)要动火的设备、管道必须用蒸气冲洗干净,必要时可灌水,用碱水清洗或棉布搽净。
(三)做好隔离措施。将通向油源管道的系统隔绝,并拆开法兰通大气。通往运行设备一侧的连接处装上隔绝堵板。
(四)正在卸油时,禁止在近旁动火。
(五)直接与油箱相通的各种管道,如无可靠的隔离措施,严禁进行电、火焊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