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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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个人简历]魏
薇(&(’&$),女,山西太原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
!魏薇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
[摘
要]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能。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
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新闻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无疑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媒体的“过度监督”所造成的后果也同样不容忽视。究竟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成为我们所面临的又一项重大课题。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积极关系;消极关系;合理界限[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一、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
当今时代,各类媒体无处不在,我们早已习惯从报刊、广播、电视中接受信息,尤其是近些年才广泛兴起的互联网络更是极大地扩展了我们获取的信息量。所谓媒体,顾名思义,即指传播各种物质或信息的媒体。而我们所说的媒体,则是特指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
(一)新闻媒体的功能
&/报道新闻。及时准确地了解本地、
本国、本区域乃至全世界发生的各种事件,对于人们掌握与自己的工作、事业、生活有关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发展动态,全面、深入地认识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今信息时代,传媒报道新闻不仅数量大、速度快,而且报道的形式多样,可以满足各层面受众多样化的需要。
!/引导舆论。新闻媒体不可能将每天发生的事件都传递给大众,他们总是有选择地将人们普遍关注、感兴趣的事实报道给受众。因此,新闻媒体的报道很容易就能够影响社会大众对事件的看法。
)/实施舆论监督。传媒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和评论及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对违法乱纪、不遵守道德规范和官员腐败、某些政府机构工作作风不正等不良社会现象进行揭露和抨击,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来遏
制和消除这些不良现象。
[&]
(二)新闻媒体报道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真实性原则。强调新闻对事件的报道必须准确无误,使受众正确地了解事实真相,对新闻及其传媒产生信任感。新闻的真实不仅是事实的真实,同时,还要求反映事实本质的真实。现实社会的错综复杂决定了许多表面现象不一定能直接反映事物的本质。只有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不为假象所迷惑,才能达到更好的真实。
第二,客观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基础,用事实表达一定的思想观念或进行舆论导向。一方面主张对事实按其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报道,另一方面则主张报道者要有明确的立场,目的在于伸张正义,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维护和谋求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客观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报道者毫无个人观点、立场去陈述事实,而是要他们从善意的、维护社会秩序、唤起人类道德良知、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立场出发来报道事实。
第三,时效性原则。新闻要求真实、及时,新闻报道必须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向受众传播,才会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才具有价值。“今天的新闻是金子,昨天的新闻是银子。”而且新闻也要照顾到当下形势的需要,聚焦于广大人民群众当前
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或问题。
[&:)"0)’]
(三)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具体形式,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众也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且为广大人民群众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绪
提供了一个出口。”
[!]
新闻舆论监督是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其监督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是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它具有涉及面广、影响面大、震动力强、反应迅速、易造成轰动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效率性的要求。
二、司法活动的特点与原则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
第+卷第+期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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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性。”如今的司法活动就是这种理性精神的体现。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法定职权及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在多数西方国家,司法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并立的一项重要国家权力,同样,在我国这一权力也对人们的生活有极大的影响。
(一)司法活动的特点
!"司法活动具有启动的被动性。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诉,并且法院等司法机关接受告诉的情况下,司法程序才能启动。
#"司法活动运作的中立性。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对争议双方是非曲直,以法律和法理为标准进行判断的过程。法官要不偏不倚地进行裁断,偏袒任何一方都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可信度,破坏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
$"程序的正当性。“正义必须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当的实体法律必须有严格正当的程序运行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等量齐观的。甚至在有些情况下,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
%"裁判的权威性。只有确保法官的判决具有权威,才可能使法庭审判受到争讼双方的尊重和认同,才能保障司法活动的谨慎与公平,才可能在人们的心目中建立起法律意识。
(二)司法活动的原则
!"平等原则。即司法机关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参与诉讼的公民或法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在司法诉讼中,保障诉讼参加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反对特权,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存在。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不能因人而异,真正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要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负责开展司法活动,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干涉和影响,否则就难以保持独立的地位和客观的态度,实现公正司法。”[$]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
$"法治原则。此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理案件时要以客观事实为唯一的根据,不能以主观想象、主观认识为依据,同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遵守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
三、新闻媒体和司法活动二者的关系及出现新闻媒介“过度监督”的原因
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涵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及司法过程本身显示的刺激性,对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但是由于双方缺少基本共识,缺少规范,他们之间除了共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和社会主义的合作层面外,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极不稳定状态。
(一)新闻媒体与司法活动的积极关系
!"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媒体的介入
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达到公正司法的初衷。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体制的不独立,审判权处处受到掣肘,尤其是关涉到某些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的案件更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而媒体介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与司法内在的公正力量相结合,就能有效抵制外界干预。
#"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及法律内容,弘扬法治精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通过传媒才能更为广泛地及于民众,以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公众相信正义可以由司法途径得以实现。如果颁行的法律不为民众所知,那就谈不上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可喜的是,近年来,各家媒体纷纷推出法制栏目,以及法制类报刊,都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地报道了法学理论、司法审判动态和社会各界的呼声,使广大民众都能意识到法律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最为引人注目,该栏目以中立的姿态,报道生活中的真实案件,辅以专家点评,以案说法,大大推动了法制宣传。新闻媒体在法律宣传教育及推广方面功不可没。[!:()*)+]
(二)新闻媒体与司法活动的消极关系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另一个侧面就是二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今天,以报纸、杂志、电视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呈现出越来越强化的趋势,有人干脆称之为“第四权”。因为它对传统的三权构成的制约在许多方面一点也不亚于三权的相互制约。虽然新闻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且有助于维护各级官员的操守,促进正义价值的弘扬,有助于司法公正。但目前来看,传媒超越合理限制,侵犯司法独立的情况也有所增加。
!"传媒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独立。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播出的四川夹江县所谓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的打假案就暴露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矛盾。人民法院虽然在审判时独立但审判前后却处处受到牵制,外界的压力和不良影响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有着巨大的冲击力。就该案来说,在记者眼中,打假者仿佛永远正当,即便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权限或手段违法,公司或法人也无从申辩,又仿佛只要是造假者,便应当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法院也必须参与其中,奋力打击,而无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无须对造假者应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保障。该报道营造的那种一边倒的气氛,把本来的法律问题变成了道德问题。这样的媒体监督既无从使案件获得合乎法律的公正的解决,更使得本来在我国就极为脆弱的正当程序观念变得更加不堪一击。法官犹如球场上的裁判吹了哨还未做裁判手势,就受到无端指责和围攻,因此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抨击影响司法权威。一般认为,对于法院生效裁判从法理上进行讨论、分析,对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立法本意进行评价是许可的,而且许多学术期刊以案例评析的方式对法院判决进行评判,对审判工作是有利的。可见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评论判决结果并不限制和反对。真正损害司法权威的是媒体借舆论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的刻意炒作行为。有论者指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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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