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方面的社会治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和协调。
本文将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一些浅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来监督社会事务和公共权力活动的行为。
它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裁判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保障案件的公平和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常常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媒体追求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等,有时候会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法院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这又与新闻界的监督权发生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我们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协调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公正,有效地防止或纠正司法腐败、失职等行为。
司法公正也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媒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相关法律可规定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需要坚持事实真相,避免诋毁当事人的名誉;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案件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来实现。
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在案件调查和报道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共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引导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相互促进、协调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合作。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它们各自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两个方面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需要加以协调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我们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倡导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同时也不断强调对新闻传媒的监督和管理。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来进行的,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媒体进行监督。
这种新闻舆论监督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与此我们也难以忽视新闻舆论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媒体在报道时存在主观性很强,偏见较大,不够客观公正,这就容易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报道出现。
一些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一些网民可能会以不负责任的方式对新闻进行评论,严重扭曲了事实真相。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司法公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司法体系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
我国也不断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与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司法公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例如一些案件可能会受到职权滥用、腐败和人情主义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判决的不公正性。
一些公民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一些底层群众由于经济力量的不足,可能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
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失实的情况,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侵犯;司法公正在相关案件中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干扰和影响,造成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侵犯。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既存在促进又存在冲突。
本文首先分析了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以及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冲突。
接着讨论了司法公正对新闻监督的影响,以及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
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深入探讨了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补关系,强调了加强协调合作的必要性。
最终,结论部分指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共同促进社会进步与正义,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
通过不断寻求平衡与合作,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正义,建设更加公正与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新闻监督、司法公正、冲突、平衡、互补关系、司法、社会进步、正义、案例分析、协调合作、重要性1. 引言1.1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闻监督通过报道和评论,可以揭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司法机关的公正执行职能,维护社会公正和权益。
而司法公正则是保障法律和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紧密而又复杂。
新闻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避免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也会存在冲突与矛盾,例如司法机关可能不希望被媒体过度干涉和曲解,而媒体也可能因为利益或其他原因影响司法公正的执行。
在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需要寻求平衡,既要保障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又要避免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只有通过加强协调合作,促进二者之间的互相促进与互相制约,才能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正文2.1 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是非常重要的。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可以有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新闻媒体可以揭露司法机构内部的腐败、渎职等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促使司法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评论与监督,以促使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司法案件进行过度曝光,引发社会的热议与舆论压力,从而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有些媒体可能会过于渲染案件的敏感性和公众关注度,导致当事人难以在公正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难以摆脱舆论压力而作出公正判决。
司法机关在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取证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如果过度公开,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泄露国家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对敏感信息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向社会公开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信息,尽可能提供给媒体和公众真实、全面的案件材料,以减少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和偏见性,避免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正常公正进行干扰。
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内部的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采取严格措施进行保护,以确保司法公正的进行。
新闻媒体也应该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曝光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对案件调查和审判的进行造成影响。
媒体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案件,避免不实报道和夸大事实的情况发生。
媒体也应当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违反法律的形式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要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在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中,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沟通机制和互动机制。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案件信息的方式,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重要的社会组成部分。
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各个领域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曝光,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透明度。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确保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在我们的生活中,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媒体往往会通过报道和曝光来揭露一些社会丑闻和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也涉及到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某个案件的判决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然而,为了维护媒体自由和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以下是一些解决冲突的案例:案例一:2012 年,英国《每日电讯报》发布了一篇文章,揭露当时正在审理的一起贪污案。
这篇文章提到了审判中的细节和证据,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法院认为这篇文章的发表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禁止了该报纸的进一步报道。
为解决冲突,法院最终采取了妥协的方式。
它允许该报纸报道该案件,但要求报道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不得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2016 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记者报》揭露了当地一名警察在执勤时射杀了一名非洲裔男子的事件。
该报纸引用了当时警察局长的内部备忘录,这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许可。
虽然该报纸可能被指控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但公众的监督力量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最终决定,该报纸的报道并没有违法,因为它揭露了一件非常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的事件。
案例三:2020 年,印度一名电影演员刚刚被判处死刑。
媒体对这个案子的报道引发了公众的热议,但很快就被法院禁止。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媒体和法院之间开始了对话。
法院解释,禁令是为了防止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媒体则表示他们只报道事实并确保报道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最终,法院撤销了禁令,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是必须遵循特定的审查程序。
在这些案例中,媒体和司法机关最终找到了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限制,以确保其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精品文档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近日,在微博、朋友圈这样的新型媒体平台上,流传支持人贩子一律处死刑的文章和言论。
几个小时内在网络上点燃了一场激战。
这样的激战似乎不分职业、性别、身份,人人都有一套说辞,各自有自己坚信的道理的原则。
而这又让法律处于风口浪尖。
暂且不对这一具体规定置评。
但这一现象背后反映的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却不得不说。
一、典型案件――问题的引出(一)张金柱交通肇事被判死刑一例谈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就不得不提张金柱一案。
张金柱,酒后驾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致死、伤各一人。
后一夜成为许多媒体吸引眼球的头条,《大河报》、《焦点访谈》等更是大肆渲染,高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后张金柱被判处死刑。
他说自己栽在了记者手里。
这也是我国诸多媒体控制司法审判中的典型例子。
(二)孙志刚收容遣送致死后废法一例孙志刚案更是媒体监督司法的典型。
孙志刚因缺少暂住证而被警察送至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第二天又被转往收容人员救治站。
因受到救治站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殴打死于该救治站。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掀起了轩然大波,在各界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讨论。
使之前学者们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在媒体的“威逼利诱”下得到采纳。
终于在同年6月,国务院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同样是媒体的报道,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却大相径庭。
由于媒体的披露以及跟踪报道,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孙志刚案”后,国务院就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实施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但,“张金柱案”中,媒体为了噱头以及吸引眼球,故意对张金柱身份的过度渲染而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不加与考虑,加之社会不理性的心里作祟,在媒体的推泼助澜下,人民失去了理性和判断,在叫嚣中,张金柱被判死刑。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统一性和冲突性的表现(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媒体司法监督,一方面指的是一系列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腐败行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等行为进行报道,让公众知晓,进而利用社会舆论引起司法关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监督已经成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常常存在冲突。
媒体的意见和报道不时会影响到司法判断,而司法决策也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质疑和影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我们需要寻找办法平衡两种力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本质。
媒体是引导舆论的主要力量之一,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公众传递信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则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一项基本价值。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和繁荣。
然而,两者之间的平衡难度也极大。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案例来展示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抵触和解决方式:1.案例一:普拉达女士事件一位公益机构的志愿者向媒体爆料,声称意大利顶级奢侈品牌某个工厂里使用的虐待动物的贝扣已经如此严重,以至于一些员工被迫患上了肝癌或其他种类的疾病。
媒体对此进行了紧急报道,并且在短短几小时后将这一消息推广给全世界的社交媒体用户。
结果,法院犹豫了几秒钟并进行了全面审查之后,得出了一个未被媒体报道的结论:媒体只取得了一部分的信息,并且错误的、不准确的或夸大了事实的消息被传播给了公众。
警方最终做出了判断,这些虐待行为不存在。
通过公开电话传播,法院告知人们这一事件的真相,并告诫媒体应注意真正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引起社会恐慌,造成社会混乱和误解。
2.案例二:王室芭蕾舞男孩事件两位年轻的中国男孩跳了一段伴随流泪的现代芭蕾舞,以表达对自然环境破坏的忧虑。
由于这一表演太有震撼力,引起了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鉴定当事人的身份难度很大,我们无法得知这二人是来自何方。
一个名叫“王室舞群”的组织通过炒作这个事件来获得了广泛关注,不少媒体也对此反复报道。
最终,该组织因滥用王室名称被判定为欺诈罪名,并面临刑事指控。
媒体也因过度炒作而受到批评和警告。
3.案例三:卡文迪什女孩事件一名加拿大女孩绑架于高级旅馆,这起事件惊动了世界各地的媒体。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重要的社会机制,它们分别担负着不同的职责。
新闻监督是传媒的基本职责,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获取和接受多样化、透明、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而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机制,负责裁定法律和公平地解决争议。
然而,在这两个机制中,冲突和平衡是难以避免的。
本文将从冲突和平衡两个方面分析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冲突1.新闻报道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新闻媒体在报道公众关注的案件时,往往会追求新闻价值,在报道中大肆渲染被告人的罪行,容易造成被告人的形象受到严重的侵犯。
此时,新闻监督的权力和司法公正的权力就会发生矛盾,因为新闻监督想要保障公众知情权,而司法公正又需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2.新闻报道对司法程序的干扰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大量参与到司法程序中去,争相报道案件细节,甚至可能会对案件的进展产生干扰。
司法公正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遵循法律程序,而新闻媒体的干扰可能会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产生影响。
3.新闻报道对法官的影响新闻报道对于法官的评价和批评,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干扰。
特别是在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之后,新闻媒体对法官的评价不当,可能会导致司法公正的受损和受质疑。
二、平衡1.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公众有知情权新闻媒体在及时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让公众及时了解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相关的理论和法律知识。
这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并且有助于对处理案件的过程进行监督,保护司法公正。
2.司法公正对媒体信息公信力的监管司法公正因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对媒体的信誉和公信力进行监督和规范。
当新闻媒体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敲诈勒索等行为时,司法公正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惩罚,以保护公众和司法公正的权利。
3.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新闻媒体在工作中需要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过程的合理性及程序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司法公正会产生促进的效应。
结论新闻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机制。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北方民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开题报告书
题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姓名马艮垚
学号20122006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王银梅
北方民族大学教务处制
北方民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开题报告书
2015年12月30日
姓名
马艮垚
院(部)
法学院
课题性质
理论研究
学号
20122006专业源自法学课题来源自拟题目
题目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因此选择本题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案例找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以及冲突的原因,并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本题的基本内容:
课题任务、重点研究内容、实现途径、方法及进度计划
(一)课题任务
通过案例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突的原因,分析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协调问题,找到二者之间平衡点,在此基础上界定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从而建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机制。
(二)重点研究内容
1、阐述媒体监督、司法独立的概念。
2、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案例。
3、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原因。
4、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的平衡点。
(三)实现途径、方法
国内外关于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的研究非常丰富,可供借鉴的经验很多,为本次的课题研究提供了大量可供参考的资料。本论文中我主要采用以下几种研究方法:1、查阅资料(查阅学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料,通过网络渠道查阅相关数据库的资料,查阅相关报刊的资料。);2、归纳整理;3、联系案例,分析总结。通过以上方法,我又将课题研究分成资料准备、实施研究、总结分析三个阶段。
(四)进度计划
毕业论文工作进度:1、提交开题报告(2015年12月30日前)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机制,它们分别代表了媒体和司法的权力。
在一个民主法制社会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至关重要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中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由于它们的特性和职责的不同,往往容易出现冲突与协调的问题。
我们来分析一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性质和职责。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事务的观察、评价、批评和监督,以及对政府和各种权威机构的监督。
它是公民监督政府和公共权力的重要形式,是媒体作为公共监督者的一种职责。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或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依法对诉讼行为、民事权益与诉讼标的物进行审理,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原则。
在这两种机制中,新闻舆论监督是由媒体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而司法公正则是由司法机关和法官来保证的。
在进行监督和公正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冲突。
在报道某一案件时,媒体可能会进行猜测和揣测性报道,这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不良影响;又在某一判决被媒体批评时,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和权威。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和完善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在于公开、公正地报道社会事件,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司法公正的目的在于依法审判,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找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点,做到既能满足舆论监督的需求,又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施。
对于新闻舆论监督,媒体需要在报道社会事件时,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慎重对待涉及到司法案件的报道。
在这一过程中,媒体需要尊重事实,尊重个人的隐私和尊严,不能进行故意歪曲和编造假新闻,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司法机关和法官也需要更加开放和透明地对外界公开自己的工作和判决理由,倾听社会的声音,及时对一些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纠正和改进。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中两个极其重要的概念。
媒体监督有助于保持政府和其他机构的透明度,确保它们不会滥用权力或进行腐败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媒体监督可能会冲突或干扰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并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冲突分析: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源于媒体发布的信息可能会影响审判流程和法庭裁定。
当媒体在犯罪案件等事件中大量报道时,律师可能会说该消息源污染了陪审团,因为陪审团可能会受到它的影响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解决方法:解决这种冲突的一种方法是实行新闻限制。
新闻限制的意思是对媒体的报道进行限制,以确保它们不会影响到审判流程。
比如,一些法院可能会限制法官、当事人和律师在审前发表评论,以便他们不会影响到人们对案件的看法。
同时,媒体自身也应该遵守自律规范和道德准则,不宣扬未经证实的消息,更不要随便发表店面。
实例1:2019年,美国著名演员杰西·斯莱特被控攻击和问罪。
他的审判在进行时,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报道。
斯莱特的律师指出媒体的行为会影响审判,要求法院实施新闻限制,然而法院最终否决了这一要求。
实例2:2020年,曾在纽约市警局长达22年的约瑟夫.埃斯皮诺佐(Joseph Esposito)在上诉被驳回后被逮捕。
媒体报道了他的入狱地点,并横幅报道称他在监狱中得到了特殊待遇。
法院的一名法官认为该报道可能会影响到法庭调查,下令撤下这些报道。
实例3:2021年,英国女演员Erin Armstrong被控谋杀。
她的审判开始时,媒体大量报道,法院下令禁止媒体进入法庭,以确保审判的公正。
总结: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新闻从业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措施来减轻其影响。
尽管新闻限制可能是最常见的解决方法之一,但它也受到争议。
平衡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需要综合考虑,只有通过长期实践和经验才能找到最佳解决方法。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一)媒体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妨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舆论审判”,即舆论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面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以及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为了营造舆论攻势和舆论浪潮,为追逐经济利益,违背报道真实性的基本原则,甚至故意制造“卖点”,小题大做,大设专栏、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尤其是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评论,或者对地方党政领导针对案件进行采访等等。
应该说,这种舆论监督更趋于一种舆论攻势,是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施加的一种舆论压力来影响其办案思维。
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审判遭受舆论监督的道德要挟,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
(二)人文关怀异化为人情关怀,充当第二“辩护人”如果说舆论监督的越位很多时候充当了审判者的角色,那么反过来,不当的舆论监督很多时候也充当着辩护人的角色。
舆论导向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并不是依存于法律的价值评断而存在。
况且,要求并不精通法律的媒体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报道也不现实。
舆论可以成为民愤的制造器,同样也可以成为“说情” 的发源地。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原因(一)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对立性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
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
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的开题报告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在当今社会中,传媒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传媒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然而,在进行传媒监督时,可能会涉及到司法公正的问题。
因此,如何在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并探讨如何在传媒监督的同时保持司法公正。
三、研究内容1. 传媒监督的概念及作用。
2. 司法公正的概念及作用。
3.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的冲突。
4.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
5. 如何在传媒监督中保持司法公正。
四、预期结果通过对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预期得出以下结果:1. 传媒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存在是必要且不可替代的。
2. 传媒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3. 在实现传媒监督的同时,必须保持司法公正,以避免过度侵犯个人权利和损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4. 如何在传媒监督中保持司法公正,需要各界共同探讨,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
五、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实证调查等方法进行研究。
六、论文结构安排本文将分为以下章节:1. 绪论:阐述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
2. 传媒监督的作用:探讨传媒监督的概念、作用及其重要性。
3. 司法公正的作用:探讨司法公正的概念、作用及其重要性。
4.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分析两者之间的冲突,阐述其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5.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探讨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如何找到平衡,并分析平衡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6. 如何在传媒监督中保持司法公正:提出一些具体的方法和建议,以保护司法公正和个人权利。
7. 结论:总结全文所述内容,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近年来,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各界对政府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合理的重要途径。
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核心价值。
在实际执行中,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
就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
在一些具有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中,新闻媒体往往会对案件进行深入的报道和评论。
部分媒体可能存在片面报道或者不准确报道的现象,这有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产生影响,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不良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其次是对司法机关的批评和监督。
在一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中,新闻媒体可能会对其进行过度批评和监督,甚至有些报道会夸大其问题,这可能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负面影响,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而这样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事实情况,这就容易导致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另外一个方面是新闻舆论的引导和影响。
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往往会对公众舆论产生一定的引导和影响。
过度渲染和炒作某些案件,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甚至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这也是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可能会出现冲突的一种表现。
虽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二者之间的协调。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首先是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要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完善新闻媒体自律和监督机制,规范新闻报道和评论,防止不实报道和偏激评论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
司法机关也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接受舆论监督的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司法公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是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媒体的监督作用一直都被视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本文将从两方面来探讨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促进良性的媒体监督机制和司法公正实践。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1. 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媒体对某些案件的关注度很高,有时候为了抓住观众的眼球,在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涉密信息或个人隐私。
这对于那些希望保护自身隐私权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会导致法官和律师们视图避免和媒体沟通。
而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可能会失去监督司法公正的机会。
2. 媒体过于热衷于检察官的工作媒体通常都希望揭露一些犯罪案件,提升其资讯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往往会扮演着检察官的角色,将清洗犯罪组织和千奇百怪的罪犯作为其报道的主题。
但是,这会产生不恰当的压力,使得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感到亲和力不足。
这关乎到司法公正的平衡性和独立性。
3. 部分媒体的政治倾向在一些国家中,媒体的政治倾向很容易成为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操纵手段。
媒体可能会有意识地选择报道或不报道某些审判事件,在此过程中选择宣传他们所认为的正义立场。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会深深地影响到法官的判断和民众的意识形态。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对策要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问题,我们需要秉持以下两个原则:1. 尊重隐私权在处理非公开审判信息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把隐私曝光给公众。
需要限制媒体推广的风格,以确保其报道不会影响监督司法公正。
2. 尊重审判的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应避免过度的煽动、炒作或者选择性报道。
当一方比另一方得到更多的曝光时,媒体就会被视为“立场不公正”,通过平衡点的报道来激发大众的兴趣和理解,这将有助于减轻司法公正负担,并为法官提供更丰富的信息。
同时,我们还需采取以下措施,来增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互动性:1. 督促法庭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可以防止媒体过度介入操作,提高司法客观公正性。
司法比媒体更能监督政府一辩稿2.0
司法比媒体更能监督政府一辩稿2.0司法监督和媒体监督作为我国几种监督方式中的两种,何者在监督政府方面更胜一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为所实施的合法性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媒体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的社会行为。
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今天我方判断的标准是司法监督和媒体监督何者更能有效地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更为规范。
基于此标准,我方认为,司法比媒体更能监督政府。
第一,从监督标准和运作规律上看,司法监督的标准是在实体和程序上认可的法律正义,是唯一的、确定的。
司法监督依据的事实是全面的、经过理性过滤的事实,司法监督注重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准确性,能够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
而媒体监督的标准是舆论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正义,这种道德上的良知和认同因人而异,决定了不同媒体的道德观和评判标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媒体监督所依据的事实是舆论大众主观上的带有感情色彩的事实,没有经过理性的过滤,里面必然夹杂着不理智和感性的成分。
民众因感情强烈容易趋同,有时会产生与法律不合辙的社会情绪。
部分不理性的媒体监督带动的社会情绪一旦作用于政府,就会为政府的依法行政带来危险。
第二,从监督体制上看,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等规范司法监督政府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严格、公开的的司法程序,拥有大量专业的司法人才,具备了较成熟的、井然有序的司法监督体系,对政府能够实行体系化的、程序化的持续监督。
而当今媒体鱼龙混杂,微博上大V以讹传讹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媒体往往追求公众轰动效应,对报道事实缺乏理性过滤。
但是长期以来,对于虚假舆论的炮制者,我们除了批评与谴责,少有实质性的惩处,媒体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
而且舆论监督的多数媒体受控于政府,具有党和政府的“代言人”的作用,自上而下,广泛的、无缝不入的媒体监督还未形成。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
作者: 魏薇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版物刊名: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7-69页
主题词: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积极关系;消极关系;合理界限
摘要: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能.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新闻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无疑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媒体的"过度监督"所造成的后果也同样不容忽视.究竟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成为我们所面临的又一项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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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个人简历]魏薇(&(’&$),女,山西太原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
!魏薇(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摘要]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能。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新闻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无疑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媒体的“过度监督”所造成的后果也同样不容忽视。
究竟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成为我们所面临的又一项重大课题。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积极关系;消极关系;合理界限[文章编号]&#*!$!")+(!""#)"+$""#*$")[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一、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当今时代,各类媒体无处不在,我们早已习惯从报刊、广播、电视中接受信息,尤其是近些年才广泛兴起的互联网络更是极大地扩展了我们获取的信息量。
所谓媒体,顾名思义,即指传播各种物质或信息的媒体。
而我们所说的媒体,则是特指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
(一)新闻媒体的功能&/报道新闻。
及时准确地了解本地、本国、本区域乃至全世界发生的各种事件,对于人们掌握与自己的工作、事业、生活有关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发展动态,全面、深入地认识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信息时代,传媒报道新闻不仅数量大、速度快,而且报道的形式多样,可以满足各层面受众多样化的需要。
!/引导舆论。
新闻媒体不可能将每天发生的事件都传递给大众,他们总是有选择地将人们普遍关注、感兴趣的事实报道给受众。
因此,新闻媒体的报道很容易就能够影响社会大众对事件的看法。
)/实施舆论监督。
传媒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和评论及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对违法乱纪、不遵守道德规范和官员腐败、某些政府机构工作作风不正等不良社会现象进行揭露和抨击,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来遏制和消除这些不良现象。
[&](二)新闻媒体报道应遵循的原则第一,真实性原则。
强调新闻对事件的报道必须准确无误,使受众正确地了解事实真相,对新闻及其传媒产生信任感。
新闻的真实不仅是事实的真实,同时,还要求反映事实本质的真实。
现实社会的错综复杂决定了许多表面现象不一定能直接反映事物的本质。
只有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不为假象所迷惑,才能达到更好的真实。
第二,客观性原则。
要求新闻报道要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基础,用事实表达一定的思想观念或进行舆论导向。
一方面主张对事实按其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报道,另一方面则主张报道者要有明确的立场,目的在于伸张正义,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维护和谋求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客观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报道者毫无个人观点、立场去陈述事实,而是要他们从善意的、维护社会秩序、唤起人类道德良知、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立场出发来报道事实。
第三,时效性原则。
新闻要求真实、及时,新闻报道必须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向受众传播,才会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才具有价值。
“今天的新闻是金子,昨天的新闻是银子。
”而且新闻也要照顾到当下形势的需要,聚焦于广大人民群众当前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或问题。
[&:)"0)’](三)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
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具体形式,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众也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且为广大人民群众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绪提供了一个出口。
”[!]新闻舆论监督是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其监督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是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它具有涉及面广、影响面大、震动力强、反应迅速、易造成轰动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效率性的要求。
二、司法活动的特点与原则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第+卷第+期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234+524+!""#年(月67895:;7-<:=>8:5579?:;85=1@9A=<>(A2BCD3ABCEFBE @GCHC2F )AEIH 4!""#的理性。
”如今的司法活动就是这种理性精神的体现。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法定职权及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在多数西方国家,司法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并立的一项重要国家权力,同样,在我国这一权力也对人们的生活有极大的影响。
(一)司法活动的特点!"司法活动具有启动的被动性。
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诉,并且法院等司法机关接受告诉的情况下,司法程序才能启动。
#"司法活动运作的中立性。
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对争议双方是非曲直,以法律和法理为标准进行判断的过程。
法官要不偏不倚地进行裁断,偏袒任何一方都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可信度,破坏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
$"程序的正当性。
“正义必须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正当的实体法律必须有严格正当的程序运行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等量齐观的。
甚至在有些情况下,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
%"裁判的权威性。
只有确保法官的判决具有权威,才可能使法庭审判受到争讼双方的尊重和认同,才能保障司法活动的谨慎与公平,才可能在人们的心目中建立起法律意识。
(二)司法活动的原则!"平等原则。
即司法机关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参与诉讼的公民或法人。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在司法诉讼中,保障诉讼参加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反对特权,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存在。
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不能因人而异,真正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要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负责开展司法活动,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干涉和影响,否则就难以保持独立的地位和客观的态度,实现公正司法。
”[$]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
$"法治原则。
此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理案件时要以客观事实为唯一的根据,不能以主观想象、主观认识为依据,同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遵守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
[#:$&’]三、新闻媒体和司法活动二者的关系及出现新闻媒介“过度监督”的原因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司法过程所蕴涵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及司法过程本身显示的刺激性,对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
[%]但是由于双方缺少基本共识,缺少规范,他们之间除了共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和社会主义的合作层面外,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极不稳定状态。
(一)新闻媒体与司法活动的积极关系!"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媒体的介入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达到公正司法的初衷。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体制的不独立,审判权处处受到掣肘,尤其是关涉到某些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的案件更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而媒体介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与司法内在的公正力量相结合,就能有效抵制外界干预。
#"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及法律内容,弘扬法治精神。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通过传媒才能更为广泛地及于民众,以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公众相信正义可以由司法途径得以实现。
如果颁行的法律不为民众所知,那就谈不上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
可喜的是,近年来,各家媒体纷纷推出法制栏目,以及法制类报刊,都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地报道了法学理论、司法审判动态和社会各界的呼声,使广大民众都能意识到法律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最为引人注目,该栏目以中立的姿态,报道生活中的真实案件,辅以专家点评,以案说法,大大推动了法制宣传。
新闻媒体在法律宣传教育及推广方面功不可没。
[!:()*)+](二)新闻媒体与司法活动的消极关系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另一个侧面就是二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
今天,以报纸、杂志、电视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呈现出越来越强化的趋势,有人干脆称之为“第四权”。
因为它对传统的三权构成的制约在许多方面一点也不亚于三权的相互制约。
虽然新闻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且有助于维护各级官员的操守,促进正义价值的弘扬,有助于司法公正。
但目前来看,传媒超越合理限制,侵犯司法独立的情况也有所增加。
!"传媒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独立。
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播出的四川夹江县所谓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的打假案就暴露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矛盾。
人民法院虽然在审判时独立但审判前后却处处受到牵制,外界的压力和不良影响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有着巨大的冲击力。
就该案来说,在记者眼中,打假者仿佛永远正当,即便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权限或手段违法,公司或法人也无从申辩,又仿佛只要是造假者,便应当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法院也必须参与其中,奋力打击,而无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无须对造假者应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保障。
该报道营造的那种一边倒的气氛,把本来的法律问题变成了道德问题。
这样的媒体监督既无从使案件获得合乎法律的公正的解决,更使得本来在我国就极为脆弱的正当程序观念变得更加不堪一击。
法官犹如球场上的裁判吹了哨还未做裁判手势,就受到无端指责和围攻,因此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抨击影响司法权威。
一般认为,对于法院生效裁判从法理上进行讨论、分析,对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立法本意进行评价是许可的,而且许多学术期刊以案例评析的方式对法院判决进行评判,对审判工作是有利的。
可见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评论判决结果并不限制和反对。
真正损害司法权威的是媒体借舆论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的刻意炒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