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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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原创实用版)目录1.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述2.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表3.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和标准4.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5.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正文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述: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昆明市范围内,对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昆明市作为省会城市,属于一类地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标准、征收对象和标准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表:根据昆明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一类地区为 1.2 元/平方米·月;二类地区为 1.0 元/平方米·月;三类地区为 0.8 元/平方米·月;四类地区为 0.6 元/平方米·月。

各类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划分。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和标准: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昆明市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不同地区的税率标准进行征收。

此外,对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昆明市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主要包括: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职工福利设施用地、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等,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昆明市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追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16•【字号】云政发[1988]217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88]217号1988年12月16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省税务局反映。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指的“城市”,系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县级市:“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系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系指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所列征税区域范围以内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并按下列办法计征:(一)凡经县以上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已核发过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土地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的批文所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批准文件的,按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计征。

(四)对已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若再进行改建、扩建等新增加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企﹝2012﹞284号【发文日期】2012-09-06【实施时间】2012-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一)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建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着力培育100户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担保服务。

省级财政将利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风险管理、资本金予以补助,对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提高融资担保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进一步发挥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务环境,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促进多方交流与合作,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投入逐年增长的长效机制。

省加快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加大支持力度;要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不低于70%,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一、税种范围与对象二、税收计算标准1.土地税基准地价的确定土地税基准地价是指国家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价格,云南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其中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土地税率由云南省制定并公布。

三、税收征收和管理1.税收征收主体2.纳税申报与缴纳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相应的税款。

3.税务审查和核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纳税申报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税收征收的监督和服务四、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镇经济的发展,云南省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的制定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税收征收与环境保护云南省税务机关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中,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环境问题,对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加强与其他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城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税收征收与信息化建设云南省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征收工作的现代化管理。

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库和征收管理系统,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服务水平。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收工作,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一套操作性很强的政策措施。

通过实施这些办法,将有利于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社会事业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于2019年7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这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之后,我省落实税法授权通过的地方适用税额方案。

与现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关于适用税额的规定相比,《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有以下特点:一是总体原则平移。

保持现行适用税额的最高类(30元/平方米)、最低类(18元/平方米)不变,同时,对占用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不作降低,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二是简化税额分类。

将全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划分为5类,一类为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30元/平方米;二类为人均耕地高于0.5亩但不超过1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6元/平方米;三类为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3元/平方米;四类为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五类为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18元/平方米。

三是适当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为支持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统筹考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的适用税额。

四是不再单独确定大型水电站的适用税额。

对大型水电站按照属地税额进行征收,取消现行24元/平方米的适用税额。

五是全省税负略有下降。

调整后的全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21.3元/平方米,与现行的22.2元/平方米相比有所降低,半数县(市、区)税额下降。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将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后,自2019年9月1日起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20
六类
鲁甸、巧家、大关、彝良、玉龙、永胜、宁蒗、墨江、镇源、澜沧、孟连、西盟、永德、沧源、屏边、丘北、梁河、陇川
18
24
四类
石林、禄劝、马龙、元江、腾冲、昭阳、临翔、云县、牟定、南华、姚安、永仁、元谋、武定、石屏、泸西、砚山、马关、富宁、勐腊、漾濞、宾川、弥渡、永平、洱源、鹤庆、瑞丽、泸水、兰坪、香格里拉
22
五类
寻甸、施甸、龙陵、昌宁、盐津、永善、绥江、镇雄、威信、宁洱、景东、景谷、江城、凤庆、镇康、双江、耿马、双柏、元阳、红河、金平、绿春、西畴、麻栗坡、广南、勐海、南涧、巍山、云龙、剑川、潞西、盈江、福贡、贡山、维西
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地区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一类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安宁、麒麟、红塔、个旧、大理
30
二类
东川、晋宁、富民、宜良、陆良、富源、江川、澄江、通海、古城、思茅、楚雄、禄丰、开远、景洪
26
三类
嵩明、师宗、罗平、会泽、沾益、宣威、华宁、易门、峨山、新平、隆阳、水富、华坪、大姚、蒙自、建水、弥勒、河口、文山祥云、德钦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曲政办发〔2008〕34 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令第143号)的规定以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曲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批复》(云地税发〔2007〕250号)精神,现就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曲靖市(麒麟区)城区:曲靖市(麒麟区)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地段:东以南宁南路至麒麟东路交会处以西,南以潇湘路、南城门以北,西以寥廓南路至麒麟西路交会处以东,北以麒麟东路至南宁南路交会处、麒麟西路至寥廓南路交会处以南(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10元;二级地段:以三江大道(原教场东、西路)以南,除一级地段以外,东至环城东路,南至曲陆高速公路收费站,西沿贵昆铁路线至廖廓山脚、王家山脚(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8元;三级地段:以三江大道(原教场东、西路)以北,东至曲胜高速公路,北至原小坡收费站,西沿贵昆铁路线至学府路之间(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7元;四级地段:上述地区以外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宣威市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8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6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4元。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签报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签报
12
新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业务招待费扣除?
税政股
上门咨询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业务费支出只能按60%扣除,而且全年支出额不能超出营业收入的5‰。
13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一分局
上门咨询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14
新车船购置当年如何计算应缴纳车船税?
7
土地使用权更换为子女所占有是否要交纳契税?
税政股
上门咨询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房屋继承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云地税三字[2007]8号)土地、房屋的继承不属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范围,不征收契税。
8
加油站罩棚是否属于房产,是否要交纳房产税?
一分局
上门咨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3号)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16
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税政股、一分局
上门咨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持《再就业优惠证》未享受减免的纳税人造册登记。
2
残疾人出租房屋和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政股、一分局、二分局
上门咨询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云地税发[2005]123号),对残疾人个人出租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出租房屋,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一字[2005]9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招聘员工经营旅店、餐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一、引言昆明市是中国云南省的省会,也是一座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独特地理位置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合理管理土地资源并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昆明市制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的背景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在城镇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征收的一种税费。

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可以调节土地的供需关系,防止土地过度利用和浪费,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的制定依据昆明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该税率表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面积根据土地的面积大小,昆明市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相应的税率。

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税率越高。

2. 土地用途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城市的发展和功能起着不同的作用。

为了鼓励某些特定用途的土地开发和利用,昆明市对不同的土地用途制定了不同的税率。

3. 土地位置土地的位置也是确定税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昆明市将土地分为市区内和市区外两个区域,对不同区域的土地征收不同的税率。

市区内的土地往往更加稀缺和有价值,税率相对较高。

4. 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市场价格是确定税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昆明市会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税率,以保持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的具体内容根据昆明市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的一部分内容: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土地位置税率(%)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土地位置税率(%)0-100 住宅用地市区内 1100-500 住宅用地市区内 2500-1000 住宅用地市区内 31000以上住宅用地市区内 40-100 商业用地市区内 2100-500 商业用地市区内 3500-1000 商业用地市区内 41000以上商业用地市区内 50-100 工业用地市区内 2100-500 工业用地市区内 3500-1000 工业用地市区内 41000以上工业用地市区内 50-100 住宅用地市区外0.5100-500 住宅用地市区外 1500-1000 住宅用地市区外 1.51000以上住宅用地市区外 20-100 商业用地市区外 1100-500 商业用地市区外 2500-1000 商业用地市区外 31000以上商业用地市区外 40-100 工业用地市区外 1100-500 工业用地市区外 2500-1000 工业用地市区外 31000以上工业用地市区外 4五、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的实际应用昆明市根据上述税率表,对城镇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税。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使用税【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税四字﹝1989﹞24号【发文日期】1989-01-28【实施时间】1988-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效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根据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8)217号文件中《云南省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我省畹町市按二类县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

xx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成文日期:2004-05-202004年5月20日云地税发[2004]104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对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应税凭证,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纳税人自行印制使用。

二、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签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证、表、专用章使用、管理事项的通知》([88]云税征字第31号)的规定开展印花税的汇总缴纳工作。

同时,应要求纳税人按季或半年向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三、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对纳税人主动要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但纳税人应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要求核定征收理由。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的第一、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日期: 2012-09-03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税种介绍: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不同等级地段适用税额(二)税负税率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单位:元/1. 昆明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和等级税额表(三)税法天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元至24元;(三)小城市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国税函[2008]321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要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税务总局决定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工作的必要性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非常宝贵。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

在税收方面,一是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税额幅度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加大税收的调节力度;二是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建设用地的税收征管,以引导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各地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总体看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加强。

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没有根据用地变化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城乡结合部、新兴工业园区和部分企业的税源底数掌握不清,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不一致等情况。

部分地区的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税源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以后,税务机关对相关的税源信息还没有全面掌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云南省劳改局要求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云南省劳改局要求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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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云南省劳改局要求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免征房产税,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税四字﹝1992﹞73号
【发文日期】1992-08-20
【实施时间】1992-08-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劳改局:
你局云司劳财[1992]11号《关于继续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

鉴于劳改单位收押任务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对多支经费难予自行消化,困难较大。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1]2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为了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对列入我省财政补贴包干基数的劳改单位的房屋、车船及用地,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继续给予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对劳改单位自办的预算外企业,应照章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地税发(2009)249号
市地税各分(县)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陕地税发【2009】103号)精神,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下调,具体通知如下:
一、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原《通告》)中,城区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维持不变。

二、原《通告》中,城区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暂按14元/平方米•年,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暂按9元/平方米•年,五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暂按6元/平方米•年执行。

三、原《通告》中,环山路以南及以北两公里以内16元/平方米•年和12元/平方米•年,分别暂按9元/平方米•年和6元/平方米•年执行。

四、原《通告》中,6元/平方米•年(含6元/平方米•年)以下等级单位税额维持不变。

五、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08】303号)中有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内工业企业用地执行标准停止施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施行(上述期限为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对于2009年7月1日前已按原《通告》标准缴纳超过半年应纳税款的,可在以后期限内按规定抵缴。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1. 税率表概述昆明市作为中国的西南门户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重要的财政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昆明市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以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的内容和相关规定,帮助纳税人了解税率表的具体细则,以便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2. 税率表内容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根据土地的用途和面积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分类制定相应的税率。

具体税率如下:土地用途面积(平方米)税率(百分比)工业用地小于500 1500-2000 1.52000以上 2商业用地小于500 1500-2000 1.52000以上 2住宅用地小于500 0.5500-2000 12000以上 1.5公共设施及其他用地小于500 0.5500-2000 12000以上 1.53. 税率表解读3.1 土地用途分类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将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及其他用地四类。

不同用途的土地对于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具有不同的作用和价值,因此对应的税率也不同。

3.2 面积分类税率表根据土地的面积进行分类,分为小于500平方米、500-2000平方米和2000平方米以上三个范围。

不同面积范围内的土地征收的税率也不同,这是为了照顾不同规模的土地使用者,使税负更加合理。

3.3 税率设置针对不同的土地用途和面积分类,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设定了相应的税率。

税率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用于计算土地使用税的金额。

税率的设定旨在根据土地的用途和规模,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需要缴纳的税额。

4. 税收计算示例以某商业用地为例,面积为800平方米。

根据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商业用地的税率为1.5%。

因此,该商业用地每年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金额为:800 * 1.5% = 12 平方米5. 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昆明市的土地使用者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昆明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昆明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昆明⼟地使⽤税税率是多少?昆明市城区划分为五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22元;市城区部分以外的呈贡区、昆明⾼新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8元、10元;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8元。

城镇是采⽤定额税率来计算所要缴纳的税费的,按照⼟地使⽤⾯积、城镇规模等按照不同的标准进⾏缴纳。

全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地使⽤税税率有所差别。

那么,⼟地使⽤税税率是多少?今天,⼩编就来为⼤家解答⼟地使⽤税的相关问题。

⼀、⼟地使⽤税的税率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于⽇前下发批复⽂件,对昆明市的城镇⼟地使⽤税计税等级划分和税额征收标准进⾏了调整。

调整后,昆明市城区划分为五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22元;市城区部分以外的呈贡区、昆明⾼新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8元、10元;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8元;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7元;划分为四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6元;各县城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建制镇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昆钢⼯矿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4元,其他⼯矿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

据了解,此前的昆明市城镇⼟地使⽤税计税等级和税额标准,是于2008年经省政府批准执⾏的,已不适应当前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和《云南省城镇⼟地使⽤税实施办法》等规定,我省对昆明市的城镇⼟地使⽤税计税等级划分和税额征收标准进⾏了调整。

⼆、⼟地使⽤税的征收⽅式城镇⼟地使⽤税的申报:纳税⼈⾸次申报城镇⼟地使⽤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地使⽤税信息登记,填写《⼟地使⽤税信息登记表》。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昆地税三字〔2008〕8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地段范围已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批复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执行。

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等级地段范围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和税款补征工作,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局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抓落实,统一干部职工思想,提高对国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的认识,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做好纳税服务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政策和征管规定,做好纳税辅导服务,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完善措施办法,及时补征税款(一)各局要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适用地段范围的批复要求,根据征管工作需要,按规定调整纳税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及征收模块。

纳税期限调整增加分季缴纳的,要在原有征收准备项目中增加“按季征收,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缴纳当期税款”。

具体纳税期限为:1.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的,分别于4月30日前、10月30日前缴纳;2.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的,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缴纳当期税款;3.按年征收,分月缴纳的,于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期税款。

(二)要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及补征工作作为2008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整体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严格按照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地段范围征收和补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07年度税款补征工作,原则上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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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标 签】土地使用税税额通知,关于调整云南城镇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8﹞131号
【发文日期】1998-04-16
【实施时间】1998-04-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98年起,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的方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指导思想按照公平、合理、受益与负担相结合,有利于土地使用税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主要原则。

二、调整方案
1.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昆明)3.5至10元,其中:盘龙、五华区5至10元,官渡、西山区3.5至7元;小城市2至5元,其中:曲靖麒麟区、玉溪红塔区、楚雄、大理、个旧市为
2.5至5元;其他市2至4元;县城1至2元;建制镇、工矿区0.75至1.5元。

2.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昆明市:盘龙、五华区为二个等级,官渡、西山区为三个;小城市为三个;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二个。

(详见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3.土地使用税具体等级税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4.改变原按一类县、二类县、三类县分别设置税额的做法,统一全省县城税额。

同时,根据条 例第五条 的规定,贫困县、边疆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省规定税额的30%。

5.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1989年省定的税额同时废止。

三、积极组织,做好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工作。

与原来的税额相比,此次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各地要认真组织,确保新税额顺利推行实施。

一是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理解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二是要积极主动的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三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工作作为98年度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使此项工作尽快落到实处;四是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合理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税额。

四、各地接文后,务必于今年上半年完成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工作。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于6月底前以书面材料将你地区的税额调整情况报告省局。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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