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50509-2009灌区规划规范GB/T 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l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 -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士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前 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l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1.1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2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1.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199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2005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509-2009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363-200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l014-2007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1032 -2011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农村土地整治 3.1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高标准基本农田 3.2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士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2012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范围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术语 (1)4 总则 (2)5 建设目标 (2)6 建设条件 (3)6.1 基础条件 (3)6.2 建设区域 (3)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4)7.1 一般规定 (4)7.2 土地平整工程 (4)7.3 灌溉与排水工程 (6)7.4 田间道路工程 (8)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8)7.6 其他工程 (9)8 建设程序 (9)8.1 建设计划 (9)8.2 基础调查 (9)8.3 实施方案 (10)8.4 项目实施 (10)8.5 基本农田划定 (11)8.6 后期管护 (11)9 公众参与 (12)10 土地权属调整 (12)1 1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12)12 绩效评价 (13)附录分类型区简述 (14)附录A 一级类型区 (14)附录B 二级类型区(模式) (15)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调整,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21010-2008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50288-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GB J85-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TD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NY/T 310-1996 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NY/T 309-1996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_湖北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细则湖北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细则选择颜色发表日期:202x年3月14日共浏览237次字体颜色:【关闭】【字体:放大正常缩小】湖北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细则一、总则(一)为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实现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参照湖北省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凡国家立项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规划及设计、科研院校、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二、综合标准(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机耕作业方便、林网建设适宜、良种良法种植、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1.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
2.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
灌排设施齐全,灌排自如,灌溉设施、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应合理搭配,配套相应建筑物;格田基本规范、田间道路布置合理,农机通行、耕作方便。
3.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4.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5.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要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每个项目区示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亩;丘陵山区可由2~3个相邻地块组成,每个地块面积不小于3000亩。
TDT10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可编辑修改版).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 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2020年(项目管理)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
(项目管理)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单项工程验收 (2)3.1验收条件 (2)3.2验收依据 (2)3.3验收组织 (2)3.4验收内容 (2)3.5验收程序 (2)3.6验收方法 (3)3.7验收成果 (3)4 初步验收 (3)4.1验收条件 (3)4.2验收申报材料 (3)4.3验收依据 (4)4.4验收组织 (4)4.5验收内容 (4)4.6验收程序和方法 (5)4.7验收成果 (5)5 竣工验收 (5)5.1验收条件 (5)5.2验收申报材料 (6)5.3验收依据 (6)5.4验收组织 (7)5.5验收内容 (7)5.6竣工验收程序与方法 (7)5.7验收成果 (8)6 项目技术档案 (8)6.1技术档案制备的要求 (8)6.2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8)6.3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8)6.4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8)6.5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8)6.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 (9)7 附件 (9)附录A单项工程验收表 (10)附录B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11)附录B-1工程复核表 (14)附录C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15)附录D竣工报告格式 (19)附录D-1项目建设情况表 (22)附录D-2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 (23)附录D-3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24)附录D-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统计表 (25)附录D-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汇总表 (26)附录D-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27)附录E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8)附录F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29)附录G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30)附录H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31)附录I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33)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举措,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贯彻实施,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科学编制建设规划高标准农田是指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生产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农业生产田块。
目前,我省高标准农田占耕地面积35%左右,到2020年要达到60%,每年需新增高标准农田150万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这一建设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2010-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全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由省农业委员会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参加,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具体组织编制。
各地的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与编制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等专项规划相结合,整合各方面的资源,统筹协调推进。
要全面深入地开展农田现状调查,掌握真实情况,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项目区域,落实推进建设措施,合理安排年度计划。
规划建设区域要坚持集中连片,突出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确保高标准农田长久稳定。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单项工程验收 23.1 验收条件 23.2 验收依据 23.3 验收组织 23.4 验收内容 23.5 验收程序 23.6 验收方法 33.7 验收成果 34 初步验收 34.1 验收条件 34.2 验收申报材料 34.3 验收依据 44.4 验收组织 44.5 验收内容 44.6 验收程序和方法 54.7 验收成果 55 竣工验收 55.1 验收条件 55.2 验收申报材料 65.3 验收依据 65.4 验收组织 75.5 验收内容 75.6 竣工验收程序与方法 7 5.7 验收成果 86 项目技术档案 86.1 技术档案制备的要求 86.2 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86.3 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86.4 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86.5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86.6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 97 附件 9附录A 单项工程验收表 10附录B 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11附录B-1 工程复核表 14附录C 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15附录D 竣工报告格式 19附录D-1 项目建设情况表 22附录D-2 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 23附录D-3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24附录D-4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统计表 25附录D-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汇总表 26附录D-6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27附录E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8附录F 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29附录G 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30附录H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31附录I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33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前 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l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1.1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2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1.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199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2005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509-2009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363-200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l014-2007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1032 -2011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农村土地整治 3.1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高标准基本农田 3.2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士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docx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50509-2009灌区规划规范GB/T 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 .3 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6.1.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 高。 6.2建设区域 6.2.1重点区域
4.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 观优化、生态良好。
4.5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 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4.6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 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7.1 .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 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工程体系详见附录A。
7.1.2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 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改善生态景 观。
7.1.3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 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4 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5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2.3 禁止区域
1 地形坡度大于25 °的区域; 2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
3 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
6.2.4涉及滩涂开发、湿地开垦、围海造田等区域,应经过相关部门论 证,并获得批准。
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
(一)技术推广。在项目建设期间,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技术.鼓励采用经济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二)技术培训。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2次~3次。要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7.推行科学合理的灌溉模式。水稻区推广“薄、浅、湿、晒”模式;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采用节水、丰产灌溉模式;严重缺水地区采用灌关键水等非充分灌溉模式。
8.项目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宏观上实行总量控制,微观上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按用水量和核准的水价收取水费,以管理促节水。
(三)人工造林树种一般应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速生丰产林木,苗木胸径达到5cm以上,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90%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四)平原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要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防护林网格面积与格田面积一致;防护林网控制面积占宜建林网农田面积的比例,北方地区达到85%以上,南方地区原则上达到75%以上。
(二)土壤改良
1.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深松技术等措施,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O.1个百分点以上。
2.改造瘠薄地要加厚土层,使耕作层达到20cm以上。改造砂姜黑土或土壤中卵石多的地块,要清除砂姜卵石并掺合粘土。
(三)良种繁育与推广
在有条件而又需要的项目区建立优质良种繁育基地,修建种子晾晒、仓储设施,配备必要的种子加工检测设备。良种繁育能力设计或区域内已具备的繁育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区内优势农产品生产的需要,具备优良品种的覆盖率达到100%水平的基础性条件。
(完整word)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2)4 总则 (3)5 建设目标 (3)6 建设条件 (4)6.1 基础条件 (4)6.2 建设区域 (4)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5)7.1 一般规定 (5)7.2 土地平整工程 (5)7.3 灌溉与排水工程 (7)7.4 田间道路工程 (9)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9)7.6 其他工程 (10)8 建设程序 (10)8.1 建设计划 (10)8.2 基础调查 (10)8.3 实施方案 (11)8.4 项目实施 (11)8.5 基本农田划定 (12)8.6 后期管护 (12)9 公众参与 (13)10 土地权属调整 (13)1 1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13)12 绩效评价 (14)附录分类型区简述 (15)附录A 一级类型区 (15)附录B 二级类型区(模式) (16)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调整,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21010-2008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50288-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GB J85-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TD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NY/T 310-1996 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NY/T 309-1996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单项工程验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验收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验收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验收组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验收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验收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
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GB/T 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 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 域及重大工程;
3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 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县。
6,2.2 限制区域 1 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2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3 பைடு நூலகம்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
质检部门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8.7.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开展耕地质量评定。 8.7.6 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
变更,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8.8 后期管护 8.8.1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
其他工程是除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 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要求详见附录 B。
8 建设程序 8.1 建设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 围建设任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或年度建设计划。 8.2 基础调查 8.2.1 应用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 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 础数据,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 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 8.2.2 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 等调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 种植结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 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 数量,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 数量、位置和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8.3 可行性研究 8.3.1 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 资源平衡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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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调 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种植结构、 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 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 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GB 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l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 -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6建设条件 6.1基础条件 6.1.1符台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 的有关规定。 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湛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 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3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6.1.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 性高。 6.2建设区域 6.2.1重点区域
9公众参与 9.1明确公众参与的阶段及其主要内容,落实公众听证制度、公告 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确保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9.2充分尊重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主体地 位,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群众全程参与。
化率应不小于90%。 7.3灌溉与排水工程 7.3.1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
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喷微灌工 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7.3.2通过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旱能 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 面积。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试行)
前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 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l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 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 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4.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 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5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 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 式参与工程建设。
4.6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 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5建设目标 5.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5.2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 5.3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 产能力。 5.4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 5.5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 区;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 大工程;
3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
农田整理重点县。 6,2.2限制区域 1 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2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3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耕地的
区域; 4 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5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2.3禁止区域 l 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 2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 3 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
6.2.4涉及滩涂开发、湿地开垦、围海造田等区域,应经过相关部 门论证,并获得批准。
7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7.1 -般规定 7.1.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 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工程体系详 见附录A。 7.1.2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 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 力,改善生态景观。 7.1.3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 (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7.1.4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 低于15年。 7.1.5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 7.2土地平整工程 7.2.1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 筑和地力保持措施总称。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 程。 7.2.2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田面平整。 7.2.3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 上,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7.2.4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田块面积北 方平原区宜不低于200亩,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100亩;丘陵区水平梯田
8.3可行性研究 8.3.1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资源平 衡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8.3.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项目建设背景、立项条件、水土资 源状况、新增耕地来源、环境影响、规划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 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环境评价,分析其可行性、科学性 和合理性。 8.3.3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申请材料,提出立项申请。 8.4规划设计 8.4.1在批复立项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设计,确定规划方案和工程 布局,明确各类工程建设内容与标准,设计确定各级工程的技术参数和 结构尺寸,计算各类工程量,按照相关预算定额标准进行投资预算,编 制规划设计和预算材料。 8.4.2开展规划设计和预算成果评审。 8.5实施方案 8.5.1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成果,制定施工组织方案,选定主要工 程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明确控制性工期和进度安排计划。 8.5.2明确土地权属调整的范围、原则与程序,编制土地权属调整 方案。 8.5.3阴确工程管护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原则,说明管护的工作任务 和责任,分工程类别制定管护措施。 8.5.4开展实施方案成果评审。 8 6实施管理 8.6.1制定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 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
8建设程序 8.1建设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围建设
任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或年度建设计划。 8.2基础调查 8.2.1应用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新数
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础数据,查 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级和生态地球化学 背景等。
4总则 4.1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 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4.2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 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
设。 4.3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
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田、水、路、林、 村”综合整治措施。
8.6.2项目法人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做好分工协调;落实多部门共 建机制,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8.6.3监理单位代表法人负责落实控制措施,对可能偏离施工计划的影响因素 提出应对预案。
8.6.4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做好招投标、合同管理、公告等工作, 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8.6.5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对因规划、设计或施工计划调整引起的 重大变更应进行论证。
8.7验收 8.7.1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终验,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 合、室内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验收。 8.7.2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 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 果、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后期管护措施等。 8.7.3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设计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 范为依据,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再由项 目承担单位初验并提交验收申请后,由立项单位组织验收。 8.7.4涉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 门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8.7.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 地质量评定。 8.7.6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 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8.8后期管护 8.8.1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 员实施的管护体系。 8.8.2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 护义务,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 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8.8.3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的要求,将耕地划入基本农 田,进行编号,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 8.8.4开展提升地力等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