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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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使用、核算和监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设计印制、严格保管配送、定期检查监管、分工协作配合。

统一设计印制,是指我行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相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计,由一级分行到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

严格保管配送,是指按要求设置库房、配备人员、严密交接手续,并且专车配送。

定期检查监督,是指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监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频次进行。

分工协作配合,是指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所管理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在重要空白凭证库房内保管的权属证书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面额的特殊凭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定额存单、本票、旅行支票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票款效力的空白凭证,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按来源分为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和代理重要空白凭证。

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包括我行印制的存单、存折、汇票、本票、支票等,代理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从合作方取得的保险单等。

第六条有价单证上应印制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应印制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

第七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厂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资质。

印制厂商由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指定。

业务主管部门对印制厂或合作方发运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

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入库通知单”,库房做入库处理。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本行资金安全,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是银行凭以办理款项收付的重要书面依据。

本行的重要空白凭证根据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单、汇票、本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二)二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支票、存折、银行卡;(三)三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密码信封、电子凭证、支票支付密码,代理第三方等外来企事业单位凭证(以下简称外来凭证,如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等。

USBKEY、手机SD卡等作为有价物品管理,不纳入重空。

第三条总行凭证库、一级支行、营业网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领发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分管分用、专人管理〃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一类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执行〃证印(业务公章)分管分用〃原则。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实现电子申请无纸化管理。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电子和纸质登记簿二种形式进行管理。

已纳入系统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电子登记簿使用、交接管理。

未纳入系统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物品应设置登记簿对凭证的领入、发出、使用保管和交接等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本行在办理金融业务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定购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样式由总行统一制定,以下凭证除外:(一)支票、汇票、本票由人行制定统一的票据格式;(二)外来凭证的格式由第三方单位制定;(三)异地机构单独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异地支行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制定。

第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购制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厂家集中采购统一印制。

各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因组织专项性活动需要印制特定用途的凭证,须报总行同意后,自行组织印制。

证券服务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板

证券服务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内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贯彻专人负责管理的原则,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属于由公司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贯彻“证印分管”原则。

第七条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记载凭证起止号码,作到有账有实,账实相符。

第八条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要在登记簿上登记签收。

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及时登记,严格控制,对填错的重要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在每月随最后一本凭证装订。

第九条严禁用重要空白凭证作为教学实习和练习之用,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和用途 •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使用规定 • 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和销毁规定 • 责任和违规处理 • 附录和相关文件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确保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防止凭证遗失 、被盗用或被非法使用。
背景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和业务复杂性的增加,重要空白凭证的管 理变得越来越重要,一旦出现遗失或被非法使用,可能会给 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范围和适用性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 票、发票、合同、收据等。
适用性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部门和员工,包括凭证的领取、使用、保管、 作废等环节。
THANKS
标注作废标识
在作废的凭证上应明确标 注“作废”标识,以防止 误用。
过期或作废凭证的销毁程序
定期销毁
对于过期或作废的凭证,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 销毁。
审批程序
销毁前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凭证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
安全销毁
销毁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凭证泄露或 遗失。
监督和检查机制
内部监督
01
禁止转让和质押
重要空白凭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和质押,确保凭证的 专属性。
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04
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和销毁 规定
作废的凭证处理
01
02
03
明确作废原因
对于作废的凭证,应详细 了解作废的原因,并进行 明确的记录。
保留凭证副本
作废的凭证应保留原始副 本,以备后续查证。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及保管
凭证库房管理应比照我行金库管理的有 关规定,指派两名正式员工负责,库房 钥匙与密码保证垂直交接,严禁交叉保 管或交接。凭证库房(或保险柜)的开 启和关闭均应双人同时在场,离开时必 须打乱密码。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及保管
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放置于 专用的保险箱内妥善保管。营业中,柜 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做到人离箱锁,并 将其放在营业室内监控器的监控范围内; 营业终了,应认真核实实物,确保账实 相符。并将保险箱入库妥善保管。
九、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与挂失
业务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 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立即进行切角、打 洞或加盖“作废”戳记,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 件。
营业部主管每旬进行凭证库存盘点,营业部分 管负责人每月进行凭证库存盘点。如发现机构 或柜员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丢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 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并上报分行财 务部。同时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 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挂处理;如确属 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贷方账号:为“651”交易中系统自动生成的单 位对应内部账号。
九、批次明细录入(该交易主要适用于非磁盘 格式代发,交易码——414)
十、批次明细维护(交易码——423) 批次明细维护只适用于客户的账号、金额维护
和删除,如需增加明细信息应选“批次明细录 入”。如果删除明细,将光标移动到需删除的 明细信息内容上,按“DEL”键,如需修改明细 信息,按“ENTER”键进行修改。
二、批量明细维护
此交易主要适用于磁盘格式续发,输入委托号、 批量号后(应首先点击“查询”按钮,如是新 批量号则屏幕没有显示,表示正常),依次选 择“导入”——选择需导入的文本文件——“开 始导入数据”,导入成功后点击“保存”。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确保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银行业务安全性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存款凭证等具有付款、转账等资金流转功能的票据。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办法,切实履行本职工作和个人责任,防范和遏制重要空白凭证的盗窃、丢失等行为,对于失责失察、疏于管理的行为,本行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定义:1.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支票、汇票、本票、存款凭证等具有付款、转账等资金流转功能的票据。

2.重要岗位:持有、处理、保管、运输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柜员、结算员、清算中心员工、清算岗位领导、运营岗位领导等。

3.保险柜:针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设立的安全保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大型保险柜和普通保险柜。

第二章领用和保管管理第五条本行领用和保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按照“领用申请、审批、记录、保管、处置”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领用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授权和身份证明,并经过专门的授权审批程序。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确立保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主管保管人员,并设置保管责任制度。

第八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在保险柜内存放,并实行开关合一、定期检查、财务审核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在保险柜中保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当每类票据分别存放,严防错放和混淆。

第十条领用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应当核查领用数量并签字确认,保管人员应当对领用的数量进行记录和审查。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运输应当由专人或专车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实行随行监管和伴随护送制度。

第十二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运输路线应当由主管部门规定,不能更换或中途驻留。

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不能私自变更路线。

第十三条运输人员应当合理避免拥堵、快速通过,不能长时间停留在路旁和场所。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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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3月 24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 (5)第四章重要空白凭证的采购 (4)第五章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5)第六章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5)第七章重要空白凭证的购买 (5)第八章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7)第九章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与核对 (8)第十章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与销毁 (8)第十一章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要求 (9)第十二章附则 (9)附件: (10)附件1.《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11)附件2.《实物出库凭单》 (12)附件3.《支付密码使用协议书》 (13)附件4.《银行查库登记簿》 (15)附件5.《实物入库凭单》 (16)附件6.《作废空白凭证上缴清单》 (17)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填写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存单、存折、电子凭证、联行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一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保管、发出、领用、签发、上缴、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总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采购和库房环境的维护。

第五条总行远程银行部负责对电子凭证进行功能性抽检并出具抽检报告,负责对本部门作废的电子凭证制定销毁制度。

第六条总行负责银行卡数据号码的生成与保管。

第七条总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的监督。

第八条分支行负责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对外出售、签发,作废空白凭证的上缴,对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或经总行认定的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其他空白凭证、实物等。

第三条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重要空白凭证、特殊空白凭证和实物,以及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详见附件1。

第四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以及异地分行。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总行各中心、分行清算中心、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办法;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相关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格式、防伪标识等。

总行具体负责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作废、销毁等。

各分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上缴、作废等。

各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使用、上缴、作废等。

各营业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挂失及向客户出售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备忘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分配、作废、上缴等必须经有权人对实物数量、号码核对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授权。

第八条新增重要空白凭证,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需填制“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2),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运营管-2-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增加相关凭证参数。

第九条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不得使用真实凭证,应使用印制有“测试”字样的样品,该样品按重要物品管理,使用完毕必须如数交回。

重要空白凭证样品领取、交回时须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必须为独立房间或专用保险柜,统称凭证库。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1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1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凭证。

按照用途分为存款类、贷款类、结算类和其他4个类型。

存款类包括:各种空白存单(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出国人员存款证明书、借记卡卡片等;贷款类包括:借款借据、贴现凭证、收贷凭证等;结算类包括:各种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系统内资金划拨单等;其他类指股金证。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由各市州、县联社财会部门负责.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印制与保管第五条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在定点厂家印制。

第六条各市州、县联社按季向定点厂家报送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厂家按计划安排印制。

市州、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均不得自行印制或外购重要空白凭证(向人行或其他开户行领取的除外).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各级信用社应指定专人(库管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工作.做到领发手续严密、保管安全可靠.库管员变动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调运第八条市州、县联社到定点厂家调入重要空白凭证。

市州、县联社的库管员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联社公章。

由库管员和1名财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定点厂家办理调运事项。

定点厂家凭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验来人身份后,登记领用凭证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并办理出库,库管员认真清点,进行质量、数量和号码段的配对检查,随同人员复核无误后,共同在定点厂家的出库单留存联上签字认可。

重要空白凭证由定点厂家送货上门时,市州、县联社先将盖好公章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传真到定点厂家,不得仅用电话联系。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
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的计算方法,同时增加了贷款复利和罚息
的计算要求;二是考虑到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已有相关内
容,取消了原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凭证的详细填制要求,改为“记
账凭证的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三是考虑到实施新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重要
空白凭证管理,规范业务处理流程,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2009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
人身份证件等。
第十七条向客户发售支票的,须将客户账号、开户行全称、
支付系统行号在空白支票上加盖齐全,不得交由单位自填。属于
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属于客户签发的重要
空白凭证,严禁由我行代为签发。重要空白凭证上不得预先加盖
印章备用。
第十八条在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凭证号码顺序使用,
后的会计核算需要,在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的会计记帐方
法中增加了表外复式记账方法;四是从全面的角度考虑,在第六章
“账务核算”中增加了定期核对应收利息、系统内往来资金及利息
等账务核对要求;五是在错账更正方面,细化了“账务核算”一章关
于隔日错账的更正要求:“本年度隔日错账通过红蓝字冲正;以前
本要求,为下步出台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核算办法提
供了空间。
(二)整合现行制度办法。在会计制度体系修订过程中,我们

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管理和核算,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银行系统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填写凭证要素并签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的空白凭证和其他重要介质,是银行办理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本票、汇票、存折、存单、单位定期证实书、存款证明书、收贷收息凭证、银行卡、股金证等其他重要介质。

第四条有价单证的管理参照重要空白凭证执行。

1/ 12。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严格核算手续,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在办理金融业务涉及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印制、调用、领取、使用、保管、作废及销毁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以下简称“双证”)应严格管理,坚持“定点印制、调用保密、入库保管、保证安全、表外核算、手续严密、微机销号、使用规范、印押(机)证分管、账实相符、按期结报”的原则。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双证”的印制一、“双证”应由人民银行规定的厂家印制。

属于区域内使用的“双证”,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双证”的定购必须由总行统一进行,支行不得私自定购和相互调剂使用。

二、“双证”上应印具号码,使用时应按号码顺序使用和发售,不得跳号。

如“双证”在使用中发现整本中有缺号或其它缺陷时,应及时上交总行,统一保管,以备查考,不得拆本零散使用。

第五条“双证”的保管各支行应建立结构牢固,具有防潮、防火、防盗等性能的专用保管库保管“双证”。

保管库中设保管柜,“双证”必须入库并入柜保管。

基层支行原则上也须设立保管库或将“双证”入保险柜保管。

各支行应指定思想健康、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专人管理“双证”,并建立保管登记簿,及时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注销、销毁情况。

“双证”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印章,并实行“账证分管”。

柜员暂时离岗,需将使用的凭证锁入抽屉保管;中午休息及营业终了,日常使用的“双证”必须全部装箱上锁,入库保管。

支行、分理处的“双证”每日随现金入库保管,不得在本单位保管。

第六条“双证”的出入库“双证”的出入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行“双证”管理人员在收到印刷厂订购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双证”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调入行应在调出行预留印鉴。

第七条有价单证的领用业务部门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向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营业结束后,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持有的有价单证应装箱封存入出纳库房保管。

第八条有价单证的发出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二、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用,并及时与领发行和印刷厂联系。

第九条有价单证的核算一、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帐。

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

二、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条有价单证的核对一、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清库;业务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帐、实核对,保持帐实相符。

二、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应定期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由会计、出纳部门帐实核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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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凭证。

按照用途分为存款类、贷款类、结算类和其他4个类型。

存款类包括:各种空白存单(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出国人员存款证明书、借记卡卡片等;贷款类包括:借款借据、贴现凭证、收贷凭证等;结算类包括:各种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系统内资金划拨单等;其他类指股金证。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由各市州、县联社财会部门负责。

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印制与保管
第五条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在定点厂家印制。

第六条各市州、县联社按季向定点厂家报送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厂家按计划安排印制。

市州、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均不得自行印制或外购重要空白凭证(向人行或其他开户行领取的除外)。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视同现金入库保管。

各级信用社应指定专人(库管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工作。

做到领发手续严密、保管安全可靠。

库管员变动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调运
第八条市州、县联社到定点厂家调入重要空白凭证。

市州、县联社的库管员填制重要空白
凭证领用单,并加盖联社公章。

由库管员和1名财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定点厂家办理调运事项。

定点厂家凭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验来人身份后,登记领用凭证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并办理出库,库管员认真清点,进行质量、数量和号码段的配对检查,随同人员复核无误后,共同在定点厂家的出库单留存联上签字认可。

重要空白凭证由定点厂家送货上门时,市州、县联社先将盖好公章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传真到定点厂家,不得仅用电话联系。

重要空白凭证送到时,市州、县联社按照上述要求接收。

第十条信用社到县联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到县联社办理调运事项。

信用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共同到信用社办理调运事项。

调运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市州、县联社调运凭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调运工作应在规定的在途时限(最长不超过1天)内完成,由双人专车押运,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信用社不得越级调运重要空白凭证,县联社(信用社)根据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调运申请发放,不得随意下拨。

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之间不得调剂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章领用与核算
第十三条柜员领用。

柜员所保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柜员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柜员交接。

柜员间因轮岗或需调剂重要空白凭证时,办理交接。

第十五条柜员上缴。

柜员因工作变动或重要空白凭证停用,要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交回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十六条对外出售。

凡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信用社指定柜员出售给客户,严禁出售给非本社开户客户。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登记好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后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予客户清点,由客户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上签章认可,并在收费单上加盖全部预留印鉴。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柜员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置于桌面,要入箱、入屉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严禁移作他用,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严禁带离柜台使用。

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经会计主管同意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第十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经柜员填制(打印)使用后,如不属系统自动销号处理,则应进行手
工销号处理。

第二十条每日营业终了,柜员要认真清点使用和结余数量,做到日日清、班班结,账实一致,并入箱入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以份为单位,全部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要在表外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按领用单位(人)分凭证种类设立账户,按收、付发生额及结存余额予以核算。

保证重要空白凭证的账、薄、实相符一致。

作废待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表外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设立专用“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账户进行核算。

销毁完毕之后及时销记。

第二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领用(交回)单、销号单、作废、销毁清单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作废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营业期间错填和客户交回的已注销重要空白凭证,当时进行作废处理,作出明显作废标记(盖作废章、打孔等)后,交与会计主管装订入当天的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对已停止使用或损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及时进行批量作废处理,编制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清单,登记种类、数量和启迄号码,并对作废凭证货物做出明显批注妥善保管,待上缴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经清理后,要及时上缴县联社。

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作废清单上加盖公章。

县联社收到并清点,与作废清单核对无误后入库保管。

第二十六条重要空白凭证销毁。

省联社负责审查批准并监督市州联社的销毁工作;市州联社负责审查批准并监督所辖县联社的销毁工作;县联社负责集中收回辖内待销毁凭证,在未经上级联社审批并监督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信用社(分社、储蓄所)无权销毁,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在1个月内上缴;各柜员严禁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

负责销毁联社要成立有审计、财会人员参加的监销小组。

监销小组对所有封包查验无误后组织销毁。

销毁方式必须是化纸浆或者焚烧,确保干净彻底。

第六章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盘点,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使用、保管和库存情况1次,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盘库2次。

如发现
遗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请示当地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公告并报告上级联社。

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除挂失处理;如确实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信用社要严格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建立重要空白凭证被盗、被抢、丢失等事件的紧急预防机制。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未设专人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未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原则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核算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重要空白凭证调运、领用手续不合规,控制不严密,对使用、保管情况的检查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发生重要空白凭证丢失、去向不明、被盗、被抢、毁损等事件的;
(六)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善引发各类经济案件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全省农村信用社普通会计凭证的印制、调运、领用、作废和销毁等,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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