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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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鄂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07〕17号) 为了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的改革方向(一)建立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是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也有一些地方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运作不规范,服务效果不明显。
各地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深化改革,扎实做好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巩固完善工作。
要坚持政府主导,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公益性服务主体缺位的问题;坚持市场取向,培育服务组织,切实推进单位转变性质、人员转变身份;坚持精简效能和竞争择优原则,科学设置服务组织,合理确定服务岗位,切实落实机构整合、人员分流、竞争上岗的措施;坚持社会化运作,寻找有效管用的公益性服务实现形式,切实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推动公益服务主体多元化;坚持强化公益性职能和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切实强化公益性服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合理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二)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人事相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行业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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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探索小型农田水利管护机制新思路——基于湖北省51个乡镇组织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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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引导规划 、 民主参与 、 建后管护 、 法 律 监 管 的程 序 探 标准 , 并 注意研 究市场新需 求 , 及时开发适销对路 的产 品 , 提 高 个层 面 ,
即重主体 【 2 ]付 桂 生 :新 农 村 建设 与城 镇 化 的辨 证 关 系及 其 互动 探 析 Ⅱ 】 . 而对于相关配套设施 及管理维护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 ,
王个 [ 3 】李 丽 辉: 2 0 1 1年 中央 财 政 _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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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无序性和盲 目性 , 造成资源浪费 , 环境破坏。另外有些新
2、 对 策 分析
农村建设也 出现规划不够明晰具体 , 不重视整体规划等问题。
( 1 ) 加 强基础设施建设 。 通过对政府 、 金融机构 和国 内外企
探 索 型 农 用 水
酒 著 5
【 摘 要】小型农 田水利 工程 的建设、 管理及 维护是农村水 利
种社 会力量投身农村 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 扩
大 乡村旅游影响 。
如 何 建设 好 、 管 理好 这 些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实 践 ( 2 ) 完善产业政 策 , 提高农村产业带动力 。 为了营造新农村 的 一 项 关键 性 工作 。 并 建设与 乡村旅游业发展的 良好环境 , 应大 力培 育农 村合作经济 表 明 必 须 改 革 工程 的建 设 体 制 、创 新 建设 和 运 行 的 管 理机 制 ,
湖北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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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湖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力量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把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以竞争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购买服务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公平竞争和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
第五条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水利工程维修管护企业、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村集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等。
第六条农民用水者协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承接主体的,必须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七条的规定。
其中:农民用水者协会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协会运行良好、协会章程齐备、组织架构健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维修管护企业必须具备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质,维修管护的工程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发展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事业单位必须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到位;个人必须经受益群众表决通过,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个人不得承担涉及防洪保安工程维修管护)。
第三章购买内容第七条购买服务内容包括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维修管护。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小型塘坝、小型堤防、小型水闸、小型泵站、渠道、农村河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非个人(单户)使用的小型水利设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2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1155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45.png)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2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元月九日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鄂州发〔2007〕5号)精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鼓励开发、激励先进,特制定本标准。
一、基地建设(一)林果基地1、新开发连片果林(胡柚、雪枣、黄金梨、柑桔、油茶、茶叶、中药材)面积10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每亩补助100元。
2、由单个农户新开发果林、花卉苗木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3、新开发连片花卉苗木面积500亩以上的培植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新建林果基地一般春季开发种植,秋季验收后奖励兑现。
基地连线成片总面积,可在市内跨行政区划计算。
农户开发面积与基地连片总面积不重复计算。
(二)蔬菜基地1、新开发建设连片蔬菜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补助200-300元。
种植半年后验收兑现奖励。
2、由单个农户新开发连片蔬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单一蔬菜、瓜果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补助50元。
4、新开发连片蔬菜基地,以大棚模式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按每建设2亩奖励1亩的比例免费提供水泥骨架标准大棚。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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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贡献大、得益多”、“完成好、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完成好的地方,奖励资金安排多。
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第五条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各项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并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报送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革办)备案,作为对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市(州)建设部门根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和《责任书》,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向省节能墙革办报送考核情况。
省节能墙革办组织对市(州、直管市、林区)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考核指标:(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市(州),其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247ca98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e1.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鄂政发[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0〕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重大意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重要的农业基础设施,是农民群众热切期盼的民生工程。
经过多年建设,我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已具有一定规模,但普遍存在超期服役、超限运行,老化失修、老损严重,管护缺位、效率低下等问题,加上今年我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我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损毁十分严重。
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是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是改变农村水环境现状,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力手段。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为统筹,以中央和省财政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为平台,以整合各项财政支农资金为保证,以工程配套改造和管护机制改革为手段,以提高农业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推动农村小型水利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目标任务。
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开展小型水库、小型排灌泵站和小型塘、坝、堰、窖、井等水源工程以及田间末级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小农水“以奖代补”在荆门市的实践与成效
![小农水“以奖代补”在荆门市的实践与成效](https://img.taocdn.com/s3/m/068e58755acfa1c7aa00cccf.png)
分 群 众 予 以资 金 奖 励 ,激 发 了广 大 群 众 的建 设 积 极 性 。五 是 网 络宣 传 。 将 政 策 文 件 公 布 在 荆 门 政 府 网站 、
mo e n z t n c n l i i g o o ta tn p mp n sa i n . T e u d a e s d o t a t d r ia i . a a l n r c n r c i g u i g t t s h f n s r u e t a t c mo e n e t n f m o n o r r i v sme t r o o h r s u c s n t e o sr c in f i ia i n n r i a e t c u e .Af r t e mp e n a i n o h o iy h t e o r e i h c n t t o r g to a d d a n g sr t r s u o r u t h i l me t t f t e p l ,t e e o c c n t c in f wa e t c u e i n l d d n o h s o e o u l f a c h t c s a sa l i a c a s u c s o sr t o t r sr t r s s c u e i t t e c p f p b i i n e t a a t s t b e fn n il o r e u o u i c n o g iu t e p o u t . f r a rc l r r d c i n u o Ke y wo d : s l o - a l t r f clt s f n s r wa d r p a e s b i y r s mal n f r wa e a i i ; u d ; e r e l c u s d n ie
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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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财农发〔2010〕15号)文章来源:点军区双公开办发布时间:2010-04-30 22:25:52 本文浏览:次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现将《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附件: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及《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标准文本和建设方案的编制及报批。
第五条项目申报范围:已纳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75kw)、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75kw)、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湖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修改版]
![湖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c1eb1cec964bcf84b8d57b9e.png)
第一篇:湖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附件:湖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是指省农村综改办根据中央和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有关政策规定及工作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考评指标、标准和方法,对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准确合理地考核评价各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和绩效项目。
(二)量化考评。
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目标、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确定考评内容,设定考评指标,实行量化考评。
(三)注重实效。
重点考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绩效目标等。
(四)奖优罚劣。
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考评结果为导向的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办法。
第二章考评依据和内容第四条考评依据(一)中央、省制订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县(市、区)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批复,国库系统资金执行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考评内容(一)基础工作。
主要考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宣传培训、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情况等。
(二)项目确定。
主要考评项目规划、民主议事、筹资筹劳、申报审批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
主要考评项目建设、监督检查、项目完工情况等。
(四)项目验收。
主要考评项目验收、项目标识、项目管护情况等。
(五)资金管理。
主要考评资金配套、预算执行、资金报账、资金拨付情况等。
(六)绩效目标。
主要考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三章考评组织实施第六条省农村综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考评工作。
先建后补实施办法
![先建后补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39506c95022aaea998f0f3f.png)
**市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民建公助的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强项目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要求,结合**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现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是指按照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要求先行建设项目或部分工程,按照实施协议(合同)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进行财政补助。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归口管理:各镇(街、区)水利农机站负责所在地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市环岛江堤公路管理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范围包括:由各镇(街、区)水利农机站、**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市环岛江堤公路管理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农业龙头企业(含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和农业园区管委会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适宜“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建设内容。
原则上项目概算总投资不超过50万元。
经市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农业园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大村和经济相对薄弱的行政村(社区)为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优先补助对象。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即根据全市可用财力和水利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安排项目补助。
(近期补助总量控制在250万元,试点期间,补助资金在中央下达的试点经费中列支,试点结束后,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项目具体补助资金比例:1、江堤建筑物(1)江堤涵洞工程财政补助90%;(2)沿江排灌泵站工程财政补助50%;(3)其它小型工程(江堤护坡、挡浪墙、防渗处理等)财政补助70%。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cf6cac9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ae.png)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鄂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若干意见(鄂发〔2014〕1号2014年1月27日)2014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为总目标,按照“落实政策、改革创新、加快发展”的思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主要发展目标是:农业增加值增长4%,粮食增产6亿斤,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以上。
一、健全农产品生产供应保障机制1.稳步发展粮食生产。
认真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及耕地地力提升工程,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推进粮食核心区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推广水稻集中育秧,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突破性发展薯类生产。
充分挖掘科技兴粮潜力,提高粮食单产。
落实国家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
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统筹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骨干粮食收纳库维修改造,在主产区开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仓储、烘干整理设施建设试点。
开展粮食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加快推进大田作物生产机械化,主攻机插秧和油菜机收。
大力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支持发展农机合作社。
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支持国有农场、民营企业到境外进行互利共赢的农业生产和进出口合作,加强规划布局、平台建设和协调服务,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我省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2.发展生态友好型农业。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林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
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鄂财农村规[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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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正文:---------------------------------------------------------------------------------------------------------------------------------------------------- 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鄂财农村规[201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从申报、公示、发放、使用、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乡镇财政监管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
具体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通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武汉村镇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村镇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314edba5ef7ba0d4a733bd9.png)
武汉市村镇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新城区村镇建设,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均衡发展,促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提高市级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村镇建设项目列入全市奖补计划的,其项目申报、计划编制、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村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和城建项目安排、专项用于对各新城区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奖补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奖补坚持重点项目与扶贫项目兼顾,市、区共建,专款专用,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奖补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新城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镇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补:(一)纳入国家或省、市试点、示范的街乡镇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贫困街乡镇的市政道路及其配套、公共停车场、文化活动广场、街头游园等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三)一般街乡镇的城镇骨架路网及其配套项目;(四)列入国家或省、市传统村落目录和历史文化名村目录的村庄规划保护范围内的道路、景观绿化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五)中央和省、市要求实施的其他小城镇和村庄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城建局负责编制年度奖补项目计划,督促、指导计划内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城建局制定的奖补计划,安排并下达奖补资金。
各新城区住建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及计划项目的实施。
各新城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并会同各区住建局实施监管。
第六条鼓励各新城区创新村镇建设投融资模式,调动区级政府投资平台的积极性,采取PPP等模式,加大村镇建设的投资力度。
鼓励各新城区吸引社会力量捐资、捐建,发动村民投工投劳,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共建美丽家园。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b76bfed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f5.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鄂政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等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本意见。
(一)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等。
(二)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三)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
二、整县整乡推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村级组织通过“两委”会商议、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拟订年度项目清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经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审核批准后,形成年度项目计划。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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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耕地保护资金根据收支状况、实际需要及财力允许,从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省级耕地开垦费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耕地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耕地保护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71076c0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f2.png)
中央财政⼩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三章资⾦使⽤与管理第四章项⽬实施与管护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农村⼯作提⾼农业综合⽣产能⼒若⼲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了⼩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以下简称⼩型农⽥⽔利专项资⾦)。
为加强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型农⽥⽔利⼯程建设采⽤“民办公助”⽅式,对农户、农民⽤⽔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愿开展⼩型农⽥⽔利⼯程建设的项⽬,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型农⽥⽔利专项资⾦重点⽀持⼩型⽔源、渠道、机电泵站等⼯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对建设项⽬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财⼒可能、各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型农⽥⽔利⼯程建设任务、省级预算安排⼩型农⽥⽔利建设资⾦,以及以往年度项⽬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控制额度。
中央财政补助资⾦可⽤于中央补助项⽬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出,但最⾼⽐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例不超过1%),并不得⽤于⼈员补贴、购置交通⼯具和办公设备等⽀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型农⽥⽔利专项资⾦“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型农⽥⽔利建设专项资⾦的⽅式,对⼩型农⽥⽔利⼯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实⾏“以奖代补”。
第五条各级财政、⽔利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型农⽥⽔利专项资⾦项⽬的实施。
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的对象包括:(⼀)农户(包括联户)。
(⼆)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组集体。
第七条申请对象向县级⽔利、财政部门申请项⽬时,应报送的⽂件材料包括:(⼀)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项⽬建设⽅案、资⾦筹措(含投劳)⽅案和建成后管护⽅案、⽤⽔分配⽅案,⽤⽔合作组织组建⽅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5e2dd8f111f18582d05ad3.png)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df52c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96.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5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6.23【实施日期】1999.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999年6月23日)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c3ef61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0c.png)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9.25
•【字号】鄂财建发〔2014〕161号
•【施行日期】2014.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发〔2014〕16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皙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5日相关附件:
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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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管理办法
鄂财农规〔20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管理步伐,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兴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根据《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参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部门督导、乡镇组织、村组实施、农民主体、民办公助、先建后补、多干多补”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投劳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以奖代补。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小农水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必须遵循规划统筹、群众自愿、项目民报、方案民定、工程民建、建设民管、资金民筹、先建后补的建设管理机制。
第五条以奖代补小农水项目申报程序。
对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由镇、乡政府(街办)向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审核无误后,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再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正式纳入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范围。
第三章以奖代补范围
第六条以奖代补项目范围。
对新修(扩建)塘堰、挡坝、农田渠系、灌排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纳入以奖代补范围。
对当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市、区)和工作突出的农民用水者协会纳入以奖代补范围。
(一) 新修、扩建蓄水量5000m3以上,10万m3以下的塘坝。
(二) 集中连片灌溉百亩以上农田、由村组自主管理的支、分、斗、农级渠道进行渠系硬化的节水改造工程。
大中小型灌区流量小于1m3/S的末级渠系工程,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工程。
(三) 新建装机75kw以下的固定泵站。
(四)流量小于1m3/S的引水堰闸,井深在100m以内的灌溉机井,容积小于500 m3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七条补助对象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工程完工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组织专班审核验收,在当年月前以财政局、水利局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第八条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验收情况,明确以奖代补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及程序一次性下拨以奖代补资金到有关县(市、区)。
第九条省级小农水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
各县(市、区)小农水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条凡享受以奖代补的小农水工程,必须进行造册登记,并接受乡镇、县(市、区)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管理。
小农水工程的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
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以奖代补资金,并相应减少安排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进度快、质量优、形象好、产权明晰、管护落实、效益明显的项目,给予通报表彰,并适度加大以奖代补力度。
否则,不予以奖代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