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年路政执法案例分析(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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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 法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进行监督巡查。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交通特点、公路 等级等因素,确定巡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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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定:
被告景洪路政大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公路路政管 理实施办法》“县道、乡道每周至少巡查一次”的规 定履行了职责,已尽谨慎管理义务,不能归责于管理 瑕疵,应认定被告对巡查、碎石清理不存在过错。原 告曾云兵就自已的主张不能充分举证加以证明,应承 担不利的后果。
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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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可否认的是,路政机构由于人员结构中年 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因素影响,依法行政依然 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执法过程中还存在驱利执法、 以罚代管、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这就需要我们执法监 督部门的领导和人员,加强律法法规和路政业务的学 习,提高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消除违法 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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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路路政巡查人员都应客观、真实、细 致地填写《公路路政管理巡查日志》,严格执行交接 班制度,内勤、大队(中队、所)长审签制度,立卷 归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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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通过路政执法案例本人对加强路政巡查 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对地方,敬请 各位领导及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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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从一起路政案例对路政巡查执法重要性的认识
总队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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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是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 是建设“法治交通”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在省交通 运输厅领导下,省路政总队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部 门,在大队、中队设置法制专管员,加大层级执法监 督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监 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责任追 究,在各级执法监督部门的努力工作下,全省路政机
景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判决驳 回曾云兵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31日,曾云兵不服一审判决,以《公路 路政巡查日志》系事后编写和不作为的侵权为由,向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5月3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105号终审判决书,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损的路面不能及时清理,当天还发生了另一起交通事 故。 被告主要证据: 《公路路政巡查日志》复印件9份,证明被告于 2010年1月17日(周日)、18日(周一)对本案肇 事路段进行了巡查,已按《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了自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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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析:
路政公路巡查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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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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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案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给我们一 个启示: 1、公路巡查是路政机构的法定职责。 2、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规定的频次,及时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保 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保障。 3、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公路路政巡查日志》是 反映路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勤勉履职的最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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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观点: 被告对事故路面负有管理责任,因其管理不善,对
被污损路面未及时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多起交 通事故发生。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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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观点: 路政大队在本案的肇事路段已履行了自已的职责。
严格遵守《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0年1月17日(周日)、18 日(周一)对此路段进行了巡查,而事故发生时间是 周四,被告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自已的行政职责,不 应承担赔偿责任。
设; 六查公路路产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有无违法建筑和非公路
交通标志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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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公路上有无违法搭接的平交道口、跳板等; 八查经政府批准的公路养护沙石土料场、苗圃、菜地等有无 被蚕食、侵占的情况; 九查因公路改线尚未移交的原公路路产的完好状况; 十查城镇村社附近公路两侧有无倾倒垃圾、建筑废弃物等有 关情况; 十一查公路上有无公路“三乱”行为; 十二查经本级或上级批准事项的具体实施是否有违规行为; 十三查收费站、服务区秩序是否正常; 十四查公路施工作业现场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安放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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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作出(2010第 23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云兵驾车 单方肇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曾云兵负此次 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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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的路面情况是有车辆泼撒的碎石,景洪路 政大队在接到电话通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通知养 护工人进行了清理,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景洪路政 大队按照《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的 规定对此路段进行了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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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 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 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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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 审判实践,制定的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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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日,曾云兵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把 景洪路政大队起诉到景洪市人民法院,认为景洪路政 大队对事故路面负有管理责任,因其管理不善,对被 污损路面未及时清理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多起交 通事故发生,应赔偿曾云兵各项经济损失26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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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情况: 2011年4月1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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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0年一起路政巡查案例作为素材,与大 家一起分析研究巡查执法的重要性,为路政执法实践 提供参考与警示,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启发我们如 何加强对各路政大队、中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严格履 行路政巡查职责的监督,及时发现公路巡查执法中存 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 定职责,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供法制保障。
巡查分为乘坐路政巡查车巡逻检查和重点、复杂路 段的徒步巡逻检查。
路政员 3 人以上实施徒步巡查应当列队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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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路政巡查内容 一查公路路面上有无泼洒、污染、堆积物、缺口、路障、履
带车和铁轮车经过、挖沟引水等; 二查公路桥梁、涵洞、通道、侧沟、截水沟有无损害、淤塞; 三查公路跨线桥上、隧道内有无异物和损害; 四查公路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五查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上空有无管线等违法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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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案例分析
曾云兵诉景洪路政大队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2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 洪市基诺山基诺族乡巴来村委会巴奎村民小组村民曾 云兵驾驶轿车由景洪市基诺乡向勐养镇方向行驶。14 时45分,当行至县道公路基勐线K5+200M处时,向 右驶离路面,翻至路外坡下,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 通事故。
同时是否有执勤人员维护正常的施工作业和行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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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要全天 24 小时巡查,国道、 省道每周至少巡查 2-3 次,县道、乡道每周至少巡查 1 次。遇到雨、雾、雪、凌等恶劣天气,还应对易发 案的路段和部位进行重点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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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 处;发现障碍物和险情要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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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路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公路路政巡查职责,导致行 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应引起各级交通运 输行政主管部门、路政机构执法监督部门高度重视,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否则,侵权赔偿、行政 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犯罪行为将严重危害路政机构 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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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路路政巡查监督的要求: 《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章 巡查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公 路路政巡查,落实公路巡查责任制,及时制止和查处 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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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负责实施公路路政巡查的路政员要对公 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上空、地下及公 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进行全方位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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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公路路政管 理的职责,第(二)项规定: “保护公路路产,实施 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 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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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云路政 [2003]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级公路要全 天 24 小时巡查,国道、省道每周至少巡查 2-3 次, 县道、乡道每周至少巡查 1 次。遇到雨、雾、雪、凌 等恶劣天气,还应对易发案的路段和部位进行重点巡 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 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 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 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 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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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实施公路路政巡查的路政员,每周上路 巡查的时间不得少于 28 小时,在当天巡查结束后, 应当如实填写公路路政巡查记录,载明巡查的时间、 线路、发现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路政管理 机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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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 假、编造巡查记录,致使路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 制止和查处,或者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置公路险情的,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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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 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 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 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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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 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 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 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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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 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 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 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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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论焦点】 1、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本案是否属于民 事案件受理范围。 2、在交警部门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仅 凭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原告系避让路面碎石肇事? 3、如果原告肇事的原因系碎石所致翻车,被告在碎 石清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原告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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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要证据: 现场照片10张,证明因被告疏于管理,造成被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各级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 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 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 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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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路管理机 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 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 措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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