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一章刑法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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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科大帝刑法框架--超详细刑法总则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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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及其法律 效果 主刑 死刑 死缓限制减刑 死缓减刑计算 规定 执行机关 罚金 第七 章-刑 刑罚 体系 缴纳方式 适用方法 内容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 适用对象 刑期计算执行 范围 执行机构 没收财产 执行顺序 并罚问题 驱除出境
罚 论
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执行方式之一。 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2年考验期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 2年考验期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2年考验期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间,并报最高院备案。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可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是根据犯罪人犯罪性质与再犯可能性做出。 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死缓减为有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计算。 死缓期间,故意、过失犯罪,判处死缓,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均应当依法并处,不以被告人执行能力为依据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欺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任何时候发现都可以执行。 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单科式,是指单独使用;选科式要么适用要么单独使用;并科式,主刑同时并处罚 金;单科或并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内容4项。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应当剥夺;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政治权利1-5年;判处 管制附加剥夺,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以及死刑、无期;故杀、放爆投毒等。 独立适用,从判决之日;管制相同;判处有期、拘役,以及死缓、无期减为有期,附 加剥夺,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财产 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同一个犯罪行为,不会既判罚金又判某手财产,是二选一 第一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害);第二民事债务(经债券人申请,正当 债务);第三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⑴罚金并罚,累计相加执行总数额;⑵没收财产并罚;⑶罚金与没收财产并罚,分别 执行,不能吸收。【注意】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 减免。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

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2.法益保护机能3.权利保障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一章刑法概说

(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别于其它的法律:(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而国家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一)规制的技能。

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

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DOC)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DOC)

2016刘凤科每日一点之001-013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00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

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刘凤科刑法讲义

刘凤科刑法讲义

刑法基础理论精讲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包括7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原则针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参考真题1】(T2008020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

注意本文与但书。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时候,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对其限制不同。

【参考真题2】(2008年试卷二第20题)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16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笔记

16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笔记

刑法笔记结果无价值论:倾向于罪刑法定,以结果为出发点,以法益侵犯为衡量标准,当前主流观点行为无价值论:倾向于惩罚罪恶,以行为为出发点,以主观恶性为衡量标准,传统理论观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广义的刑法:包括97刑法典、单行刑法(只有一个)、附属刑法(中国没有)狭义的刑法:仅指97刑法典二、刑法的目的:为了保护人民利益而非打击犯罪,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三、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针对所有人,起到规范行为作用法益保护机能:针对善良国民,保护国民法益不受侵犯权利保障机能:针对犯罪分子,保证犯罪分子的利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原则:为了规避以下三种社会风险,保障国民权利而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贯穿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法益侵犯原则:犯罪的本质要求有法益侵犯(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违法性)责任主义原则:行为人必须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心理(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有责性)法条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一)基础思想1、本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把国家权力装进笼子里2、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思想渊源(严格意义上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4、思想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自由)主义:(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

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尊重并保护人权与自由(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1、成文的罪刑法定: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八个刑法修正案才能规定刑法,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注:排斥习惯或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行政法规等,这些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法内容的确定性(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模糊不清(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

2016刘凤科每日一点之001-013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00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

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无水印带页码刘凤科90页音频精华笔记【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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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二、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但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不能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1、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自然人贷款诈騙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常见的单位犯罪:(1)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与单位受贿罪一样,注意与贪污罪的界限。

(3)强迫劳动罪: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

3、结果加重犯1.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有的只能是过失,有的包含故意)。

3.具有法定性。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5)绑架(过失)致使被梆架人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 刑法概说

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刑法的分类(一)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1.狭义刑法:指刑法典2.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a.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单行刑法,指在刑法典之外,为了弥补刑法典之不足,立法机关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b.我国没有附属刑法。

c.我国刑法指的就是:刑法典《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税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二)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1.形式刑法:在法典的外形或名称上就能显示其为规定犯罪与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

刑法典。

2.实质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

附属刑法(三)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1.普通刑法:适用于一般事项及一般人而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2.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间、地域、事项(犯罪)而被限制适用的刑法(四)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1.又称刑事刑法,指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刑法。

国外认为固有刑法就是指刑法典2.行政刑法:指行政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条款。

附属刑法一般属于行政刑法(五)国内刑法与国外刑法1.国内刑法: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2.国外刑法:国际条约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范三、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法律性质1.刑法的特定性——规制内容(只规定犯罪)2.广泛性——法益保护(刑法保护的利益几乎集合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3.严厉性——制裁手段4.补充性——其他法律(其他法律规制不了的才动用法律,eg:小偷小摸,能用治安管理法就不用刑法,否则动不动就要进去)5.保障性——部门法律(其他法律规定不了的,刑法出面)第二节刑法的创制、目的与任务一、刑法的创制根据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原则:适时性,谦抑性,有效性,科学性,经济型,合理性二、刑法的目的整体目的:保护法益各章目的:通过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来体现条文目的:通过条文的具体规定来体现三、刑法的任务任务:保护法益(惩罚是手段,保护法益是目的)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既保护法益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又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不当侵犯的机能(罪犯的合法权益)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宪章第三节刑法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1.概念:指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指由国家制定与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禁止人们实施犯罪行为、指示司法如何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2.刑法规范刑法条文的关系:①刑法条文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与实质②刑法条文与刑法规范并非等同(规范的内容是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故刑法总则中许多一般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不属于刑法规范;分则中一个条文可能表达多个规范,也有可能几个条文表达一个规范。

刘凤科刑法考点总结2017

刘凤科刑法考点总结2017

刑法考点总结(详细版)总则部分:一、刑法概述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2.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①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内容: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③刑法的解释A.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B.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C.解释的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①国内犯:属地管辖(凡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管辖)②国外犯:A.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我国刑法都有属人管辖权);B.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双重犯罪原则)C.普遍管辖(适用普遍管辖时,定罪量刑的根据仍然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适用的唯一可能是处罚更轻(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二、犯罪论1.刑法概说(1)犯罪的概念(2)犯罪的分类①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2.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①记述的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②积极的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③客观的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④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2)违法性:①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分类: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②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A.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危险源;特殊关系;特定领域B.作为可能性C.结果回避可能性D.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③持有行为:持有是一种行为方式,表现为支配、控制特定物品只要处于行为人支配和控制的领域、场所,都属于“持有” (包括让第三者保管,如果第三者知情,则成立共犯)注意: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数个持有型犯罪的,属于数行为触犯数罪的情形,应当数罪并罚④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⑤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⑥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 ,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性的情况⑦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意义:A.影响罪数的认定(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属于同一犯罪;否则,二者分属不同犯罪);B.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则,绝不成立既遂);C.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否则,绝不成立过失犯罪);D.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

2016厚大刘凤科刑法笔记

2016厚大刘凤科刑法笔记

1、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首要分子)2、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而限制减刑的对象只能是9种死缓犯,与无期徒刑无关。

3、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期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罪都成立累犯,又称特殊累犯。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是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犯罪的,撤销判决后按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有未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

5、危险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

具体中的“危险”是指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性;抽象的“危险”是指的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比如盗窃枪支罪也是抽象的危险犯,只有发现了行为人控制枪支、弹药的侵害接过,才成立本罪既遂。

深夜醉酒驾驶,在没有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该行为也是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是抽象,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就是具体危险犯了。

破坏电力设备罪也是具体危险犯。

6、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应成立事后抢劫。

时间必须是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后,暴力相威胁的其对象只能是人。

7、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即斡旋受贿。

8、单位依赖于其成员犯罪,如果没有成员,单位就不可能存在。

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即相关的自然人。

简单刑法笔记

简单刑法笔记

刘凤科讲《刑法》2016年5月12日简单的刑法笔记:违法阻却事实:一般正当防卫:1、针对不法行为实施的;不得针对合法的行为实施;2、必须是进攻性、紧迫性、现实性的危险3、如何理解这里的违法行为?客观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侵害性违法的判断本质上是是否侵害到了法益,只要该行为侵犯了法益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不关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或者防卫者认识到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年龄。

侵害到法益的可能性:为了国家利益做出限制解释,及只要该行为涉及国家利益中的个人利益时可以正当防卫,否则不能。

行为无价值:行为违法性可能侵犯法益主观是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这样才能是违法性的。

结果无价值:只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行为时是否侵害到法益的可能性,如果侵犯到了则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有违法行为才会有正当防卫。

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过失或者故意?有两种观点。

要减轻不法侵害针对不作为的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的。

4、针对人的不法行为实施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损害他人的利益,评价该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5、现实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的。

假想防卫:自认为有不法侵害,但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客观上无不法侵害)。

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

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的话意外事件。

一、现实的不法侵害(前提条件)二、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正在进行时,防卫才有意义。

(实际条件)防卫不适时:有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事前和事后。

只要判断出该行为有侵犯法益的危险性时,有必要进行正当防卫。

(财产犯罪的特例)抢劫罪等。

现场发现可以追回财产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夺回财物的正当性事前准备行为不得危及他人和公共安全的危险。

当不法侵害发生时事前准备行为可以减少不法侵害,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

三、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行为当时足以减少不法侵害即可。

先判断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在分析实施行为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意外事件。

2014基础强化刘凤科刑法(精要)-cnsikao

2014基础强化刘凤科刑法(精要)-cnsikao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 年7 月1 日通过,1980 年1 月1 日施行;1997 年3 月修订刑法典。

1997 年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 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 年12 月29 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

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2.法益保护机能3.权利保障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导学与重点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一)了解——刑法的概念、机能、目的以及刑法的体系与结构。

(二)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般来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20多个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也有许多罪刑规范。

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来看,1979年制定的刑法所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也是可行的。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合法权益、惩罚犯罪行为的需要。

1997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对旧的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这次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1)要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基于这一考虑,所有单行刑法均纳入新刑法;附属刑法的一些规定也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对一些新类型的犯罪也作了规定。

(2)注意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原则上没有什么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

(3)对原来比较笼统的规定,尽量作出具体的规定。

制定新刑法典,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采集者退散新的刑法典颁布后,出现了大量危害严重的骗购外汇、逃汇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又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新刑法作了补充规定。

此后,立法机关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我国的刑法典进行了修改。

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控。

通过修正案在刑法典中增加条文时,即在相关的条文后采取了第××条之一、之二的编号方式。

刘凤科刑法归纳

刘凤科刑法归纳

刘凤科刑法归纳第一讲刑法概说〖考点归纳〗1.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2.刑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的限制;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具体解释方法与目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具体内容: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要求(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与理论的合力);(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3.刑法的管辖权。

(1)国内犯:属地原则(旗国主义为补充)。

犯罪地的确定;属地原则的例外。

(2)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第二讲犯罪概说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考点归纳〗1.犯罪的特征。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差别。

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构成要素功能、分类2.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言论与发表言论)、有意性(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有害性(法益侵犯性)三个特征。

(2)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3.不作为犯罪。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与结合。

(2)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职务要求;先行行为(正当防卫行为除外)引起;法律行为引起。

作为可能性。

结果回避可能性。

(3)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持有是作为的一种方式)4.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组成犯罪行为之物、犯罪孳生之物、犯罪报酬、犯罪工具。

5.危害结果(1)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法益侵犯。

侵害犯与危险犯。

(2)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6.因果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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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别于其它的法律:(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而国家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一)规制的技能。

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

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

不允许以后修改的法律去处罚先前没有认定犯罪的行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刑法的做法更是被禁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与执法者,其内容及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

(一)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才能制定刑罚法则,这是法律主义立场,此即是“成文的罪刑法定”。

行政法规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但是它们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此外,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因此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法律规范,而且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不能存在法定刑。

(二)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是刑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三)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的解释必须遵从于发条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可能性具有的含义,此即是严格的罪刑法定。

法律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确定的罪刑法定:不仅包括形式的侧面也包括实质的侧面,即刑罚法规具有适当性,此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明确性,罪的法定以及刑的法定1.明确性:刑法的明确性有赖于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合力,因此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的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的规模无关,与刑法文字数的多少无关,更不能因为某种理论学说或者解释理论不当地理解了刑法规定,就认为刑法欠缺明确性,即不能混淆法律和对法律的理解,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①.明确性既是立法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刑法解释学必须贯彻的原则;明确性原则不仅是立法的原则,也是司法的原则。

②.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遵循明确的原则。

③.起诉书和判决书也需要遵循明确性原则。

2.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一方面刑法不干涉私生活的领域,区分伦理道德与法律领域,另一方面对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轻微侵犯让人的行为,无论立法或者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

3.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但是绝对的法定刑也不可取,现代刑法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保证一般正义的实现也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保证个人的正义实现。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明确该罪保护的法益,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②.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2.正确理解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3.正确运用犯罪认定的判断方法:定罪虽然遵循三段论,但不是规范的三段论,而是具有特殊性的。

4.合理运用择一认定理论,疑罪从轻。

四、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后者国民个人对刑法所作出的解释。

注意:第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正式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第二: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本身,但是等同于法律。

第三: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可以拟制性解释;第四:一种的解释方法不会因解释的主体不同而改变。

(二)刑法解释的目的刑法解释不是立法活动,不是创造法律规则的活动,二是发现法律含义的活动。

刑法存在两个观点:法律的含义隐藏在原意中,也就是主观解释论;法律的含义存在法律文本中,即客观解释论。

在我国,宜采取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不能超出语言文字具有的含义,必须以保护法益的目的,必须符合宪法。

(三)刑法解释的态度1.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应遵循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刑法;而灵活解释的态度认为,应参照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价值等解释刑法。

2.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仅仅针对是案件的证据与事实判定。

(四)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理论解释二者间的关系:①.文理解释。

②.目的解释。

③.历史解释。

刑法的发展源流④.比较解释。

中外结合比较⑤.体系解释。

在刑法中的地位注意: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多重性,则须伦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

2.体系解释:①.刑法用语的相对性:使体系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刑法》是法律共同体系中的禁忌规范的整体,任何法条都将其置于法律的整体中,结合不同的语境和上下文加以理解,因此同一词语在不同的语境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

②.同类解释规则:刑法中有许多概括式的规定,需要运用于同类解释规则,即概括规定的内容有同质性,严重的程度至少有等价性。

但是如果有的发条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则不允许运用同类解释规则随意扩大犯罪成立的范围,否则有类推解释的嫌疑。

③.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是体系解释的要求,通过类比的方式追求合理的结论。

(五)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的方法(技巧)只是提供了探求法律含义的路径,其解释的结论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换言之,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不一定正确,有可能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1.平义解释: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自已进行解释,但是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

2.扩大解释:对用语通常的含义的扩张,不可以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超出具有的含义,则是类推解释。

3.缩小解释:法条通常的含义大于刑法的真实含义,因此缩小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4.反对解释:关于“告诉才处理”的例子5.补正解释:关于刑法条文中关于“以下”的解释。

五、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使用刑法原则就是平等的保护法益,平等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执行刑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罪行相适应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正义和刑罚个别化得统一。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罪质,犯罪的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性适应。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使用,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其中空间效力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使用的问题。

包括国内犯和国外犯。

(一)国内犯属地管辖:旗国主义;犯罪地→行为与结果;外交豁免;民族自治的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

1.我国的领域内是指我国的领陆、领空、领水。

2.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地在我国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的领域。

①.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

③.特殊规定:外交特权;发生在港澳台;立法机关的特定规定;少数民族的变通与补充规定。

(二)国外犯:1.属人管辖原则:针对中国人在外国。

2.保护管辖原则:针对外国人对中国;重罪与双重犯罪。

3.普通管辖原则①.我国参加的缔结的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原则上出现在我国。

②.国际条约或者公约必须转化,才能适用普通管辖,国际公约或者条约不能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③.我国关于劫持航空器罪不只是民用,还包括军用、警用。

这个与国际有所不同。

4.我国对外国的刑事判决采取消极的承认态度,但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包括生效的时间;失效的时间;溯及力。

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正式解释的溯及力问题: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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