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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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物一权原则
案例:甲乙是邻居。 案例:甲乙是邻居。两人同时翻修旧 不少建材也堆放在自家附近。 房,不少建材也堆放在自家附近。一 日甲要上房梁时, 日甲要上房梁时,发现自家的木料不 见了。经查已被乙使用安装。 见了。经查已被乙使用安装。 该木料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问:该木料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是通过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学习, 帮助学生掌握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以便更好地理解各物权制度。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掌握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在物 权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教学要点] 教学要点] 1、物权法定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 3、公示、公信的原则 [重点、难点] 重点、难点] 1、物权公示的方法及效力
(3)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
公示方法: 公示方法: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 公示,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 公示,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 公示效力:各国规定不同,对抗主义如法国、 公示效力:各国规定不同,对抗主义如法国、 日本等,生效或成立要件主义如德国, 日本等,生效或成立要件主义如德国,折衷 主义如我国。 主义如我国。采何种方式由该国当时所特有 的经济、文化与社会背景使然。 的经济、文化与社会背景使然。如法国注重 自由;相对保守; 自由;相对保守;对经济信用关注不是非常 需要。而德国重信用;重国家干预;重形式。 需要。而德国重信用;重国家干预;重形式。 于是导致各国采不同公示效力。 于是导致各国采不同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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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甲乙结婚需用房,甲知某楼盘凭教 甲乙结婚需用房, 师证可获购房优惠, 师证可获购房优惠,即用乙母丙的 教师证购买婚房, 教师证购买婚房,购房款为甲婚前 财产。该房现为甲乙居住。 财产。该房现为甲乙居住。而登记 薄和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人是丙。 薄和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人是丙。 后甲乙常争吵要离婚, 后甲乙常争吵要离婚,丙欲将该房 出售。 出售。 甲能否阻止出售,为什么? 问:1、甲能否阻止出售,为什么? 2、若丙已将该房出售给丁且 完成过户手续,又应如何处理? 完成过户手续,又应如何处理?
2、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
(1)体现物权性质和建立物权体系使然。物 体现物权性质和建立物权体系使然。 权是对世权,物权人外的一切人均是义务人。 权是对世权,物权人外的一切人均是义务人。 物权的得丧变更高度透明是义务人履行不干涉 他人法定义务的基础。 他人法定义务的基础。 确保物权效用发挥和交易安全、 (2)确保物权效用发挥和交易安全、迅捷所 财产支配关系清晰才能使物尽其用; 需。财产支配关系清晰才能使物尽其用;物权 关系明朗才使之变动安全迅捷。 关系明朗才使之变动安全迅捷。 (3)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物权 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种类、变动等对社会其他成员、 种类、变动等对社会其他成员、社会和国家都 有直接关系, 有直接关系,故依国情而定物权种类及其得丧 要件是立法必然。 要件是立法必然。 法理基础:物权绝对性、支配性和排他性。 法理基础:物权绝对性、支配性和排他性。
3、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1)支配和排他的必然要求。所有人依 支配和排他的必然要求。 自己意志全面独立地支配物的前提是, 自己意志全面独立地支配物的前提是, 权利归属明确。 权利归属明确。而一物多权致权利归属 不明,支配不便。 不明,支配不便。 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2)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一物一权 不仅能明确财富的所有关系, 不仅能明确财富的所有关系,而且能稳 定社会交易秩序。因一物多权不利公示, 定社会交易秩序。因一物多权不利公示, 会导致法律关系不明,影响交易安全。 会导致法律关系不明,影响交易安全。
3、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
第一,有特别法,依特别法规定; 第一,有特别法,依特别法规定; 第二,无规定,违背强制性规范者无效; 第二,无规定,违背强制性规范者无效; 第三,可部分无效; 第三,可部分无效; 第四,可转换如按债权效力认定。 第四,可转换如按债权效力认定。
4、物权法定原则僵化之弥补
物权法定有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 需要之虞。 需要之虞。因人有限的认识无法始终与 发展的社会同步。如无补救途径, 发展的社会同步。如无补救途径,物权 法定原则的僵化性将显露无遗。 法定原则的僵化性将显露无遗。 补救之道,理论界观点众多, 补救之道,理论界观点众多,包括物权 法定无视说、习惯包含说、 法定无视说、习惯包含说、习惯物权有 限承认说、物权法定缓和说。 限承认说、物权法定缓和说。
1、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定义 公示原则定义
指物权的设立或变动须以能使公众获 物权的设立或变动须以能使公众获 知的法定 公开)方式展示, 知的法定(公开)方式展示,进而决定 法定( 展示 物权的归属和变动效力的原则。 物权的归属和变动效力的原则。 亦即对物权存在和变动的事实,当事 亦即对物权存在和变动的事实, 人应以能使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人应以能使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第一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案例: 案例:甲(离休干部)与老保姆乙感情 离休干部) 深厚。甲担心自己百年后, 深厚。甲担心自己百年后,子女不给乙 继续居住现有住房。甲乙约定, 继续居住现有住房。甲乙约定,无论何 种情况乙在有生之年都可居住现有住房。 种情况乙在有生之年都可居住现有住房。 现甲因病去世。其子女要收回保姆住房。 现甲因病去世。其子女要收回保姆住房。 甲子女能否收回该住房,为什么? 问:甲子女能否收回该住房,为什么? 若甲子女将该房出让给丙, 若甲子女将该房出让给丙,乙是否可继 续居住,为什么? 续居住,为什么?
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讨论: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 案例讨论: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 在使用期间, 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 示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 100块钱你 示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 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 事后, 块钱买走该车。 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事后, 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2)公示原则理论基础
权利性质的要求。物权为对世权、支配权, 权利性质的要求。物权为对世权、支配权, 为使不特定义务人得知某物上存在物权的 归属和利用情况, 归属和利用情况,必须将物权的变动以一 种公开可见的方式表现。 种公开可见的方式表现。这是社会生活的 反映,而非法律的拟制。 反映,而非法律的拟制。 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物权的存在和变动 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一般悠关与第三人利益, 一般悠关与第三人利益,故物权公示对权 利人自己正当行使权利和稳定社会正常秩 序均有必要。 序均有必要。
注意:
德国法中原则上公示原则只适用于因法 律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 律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设权或取得 效力),因法律直接规定如继承、 ),因法律直接规定如继承 效力),因法律直接规定如继承、事实 行为等而产生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 生效要件。但若要处分必须公示( 生效要件。但若要处分必须公示(宣示 效力) 。 效力) 我国目前物权法也如此规定, 我国目前物权法也如此规定,不动产物 权的处分采登记生效。 权的处分采登记生效。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一:甲将一辆旧自行车借给乙使用。 案例一:甲将一辆旧自行车借给乙使用。 在使用期间, 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 表示目前很需要。乙说既然如此, 表示目前很需要。乙说既然如此,给100 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 块钱买走该车。 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 该车价与旧车市场价基本相同)事后, (该车价与旧车市场价基本相同)事后, 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问: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1、物权法定原则的定义
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 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效力、 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只能由法律规定, 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 当事人自行创设。 当事人自行创设。 即民事主体要设立一项物权时, 即民事主体要设立一项物权时,不可依法律行 为自由原则,任意创设和改变。 为自由原则,任意创设和改变。 物权法定的内容主要有二:一是类型(种类) 物权法定的内容主要有二:一是类型(种类)强 制即物权的种类及数目限制须由法律明定; 制即物权的种类及数目限制须由法律明定;二 是类型(种类或内容)固定包括设定、 是类型(种类或内容)固定包括设定、变动公 示方式、行使、限制和效力等由法律规定。 示方式、行使、限制和效力等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的本质是内容法定。因内容变化, 物权法定的本质是内容法定。因内容变化,种 类即名存实亡。但内容须通过形式(载体)体现, 类即名存实亡。但内容须通过形式(载体)体现, 同时也为了便于物权公示及明确权利义务, 同时也为了便于物权公示及明确权利义务,故 种类强制仍属物权法定的题中之意。 种类强制仍属物权法定的题中之意。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以登记、占有为表征, 公信原则:物权以登记、占有为表征,即使该 表征与实质权利不符, 表征与实质权利不符,对信赖此表征并有所作 为者不生影响。 为者不生影响。即,物权公示内容有使公众确 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信息有误, 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信息有误,仍按公 示内容发生效力。 示内容发生效力。 限制:公信力只在第三人存在场合有效,在当 限制:公信力只在第三人存在场合有效, 事人之间法律仅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 讨论点:公示是否必有公信? 讨论点:公示是否必有公信?
1、一物一权原则定义
也称物权绝对原则,物权权利人在法定范 也称物权绝对原则, 围内绝对行使其支配权的原则, 围内绝对行使其支配权的原则,或称权利 人对妨碍其支配权的任何第三人绝对排斥 原则。 原则。 争论点:一物一权原则的取舍? 争论点:一物一权原则的取舍?
2、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1)一物一权即在一物上法律只能赋予权利人类型 和效力不相容的一个物权。 和效力不相容的一个物权。 一物通常指一个有体、独立、特定标的物。 一物通常指一个有体、独立、特定标的物。注意对 物的理解。 物的理解。 一权指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一权指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针对所有权:一是一物的部分不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针对所有权:一是一物的部分不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二是数个物上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集合物是例外。 二是数个物上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集合物是例外。 针对他物权:可相容者并不排斥。 针对他物权:可相容者并不排斥。 共有是数个主体对一物享有权利, 共有是数个主体对一物享有权利,不是一物上有数 个权利。 个权利。 保护的绝对性。物权人对物有绝对的支配力, (2)保护的绝对性。物权人对物有绝对的支配力, 对第三人的妨碍行为有绝对的排斥力。 对第三人的妨碍行为有绝对的排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