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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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我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向局领导和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干部职工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

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局长和上级保密组织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局长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

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一般泄密事件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相关股室、单位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

责任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保密工作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股室、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五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

第十六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后,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内容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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