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重点汇总
1.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准侵权行为:与自己加害行为相对的,行为人为非自己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
6.民事法益:民事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间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7.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8.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9.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10.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11.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教学内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教学内容《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常考法条梳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做紧急避险的题目,首先明确:险情来自何方?如果是天灾,避险人可适当补偿;如果是人祸,由祸首独自承担,避险人无需作任何补偿。
)【用工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雇工与帮工的区别:本条规定的雇工侵权,即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雇主单独承担;如果是义务帮工,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被帮工人单独对外承担。
)【特定场所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重点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ຫໍສະໝຸດ 成要件知识点: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分类:
财产损失: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人身损害: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
4、因果关系
5、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理论性考点一、侵权责任的功能1.填补损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预防损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积极的规范作用3.教育与惩戒作用原则上不惩戒,但法的否定评价和义务性作为具有警戒作用4.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赔偿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二、归责原则理论1.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2.我国采取二元规则体系。
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危险和特殊的法律关系。
3.过错原则(1)定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2)特征主观归责原则;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推定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增强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
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
4.无过错原则合理性:高度危险/先前行为(控制力)/优势地位特征:适用对象特殊规定/构成要件,不考虑过错意义:保护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利益。
三、公平责任评价不是归责原则,但仍在侵权责任法有着分配损失的作用。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侵权原则);公平责任的适用没有条件的限定,“公平”本身也没有相关学理上的解释,在实务上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法官可能基于方便、人情或者其他原因从宽适用此条款。
2.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3.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
实质上让财产的有无多寡成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四、侵权责任要件0.法:三要件德:四要件1.加害行为(1)定义: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要素,是事实行为。
(2)分类:狭义侵权行为(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由他人对其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人实施的行为)(3)内容①是行为人或被监护人、雇员实施的行为②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③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4)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重点完整版
侵权责任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侵权责任法第一讲侵权法概论第一节侵权法概述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名称1.损害赔偿法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二)概念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侵权责任关系: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适用强制性规范(三)性质1.私法;2.强行法;3.保护法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1.宪法2.民法通则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4.司法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5.民事习惯与法理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它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法知识点总结
侵权法知识点总结一、侵权法相关概念的介绍1. 侵权行为:指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 知识产权:指对知识的创造性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
3. 著作权:指对以任何形式表现的文学、艺术作品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4. 商标权: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定标志并享有专有权利的权利,包括在商品上标识商标、使用商标进行商品宣传、禁止他人侵权等。
5. 专利权:指对新型、外观设计、发明等专利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人的专有使用权、转让权等。
6. 肖像权:指肖像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的肖像作出决定的权利、阻止他人非法使用肖像、获得经济利益等。
7. 名誉权:指个人或单位的名誉、声誉受到侵害时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对名誉的保护、赔偿损失等。
8. 隐私权:指个人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受侵犯、阻止他人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等。
二、侵权法的适用范围1. 侵权法适用于商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
2. 侵权法适用于个人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肖像权侵权、名誉权侵权、隐私权侵权等。
三、侵权法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行政责任:侵权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商标侵权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从而受到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者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四、侵权法的防范措施1. 注册权利: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当及时进行注册,在法律上确立自己的权利,并便于维权。
2. 加强监督:加强对商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的监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及时维权: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1. 概念。
-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 功能。
- 补偿功能: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 预防功能:通过规定侵权人的责任,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企业知道生产伪劣产品可能面临巨额侵权赔偿,就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 制裁功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进行制裁。
例如,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外,其侵权行为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最终要件。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甲在走路时不小心撞到乙,致使乙受伤,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乙突然从拐角处冲出,甲来不及避让),则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的认定: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等。
侵权责任法 9个必备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 9个必备知识点1、对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立法首次明确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2、产品缺陷损害他人生产者应当担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3、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明确,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律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药品等致医患纠纷可向医疗机构索赔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交通肇事如何担责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大一侵权责任法复习知识点
大一侵权责任法复习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方式和范围。
作为大一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并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知识点,对于日后的学习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简要回顾大一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知识点。
一、什么是侵权?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类。
在民事侵权中,主要与侵权责任法相关。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侵权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客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3.过错要件: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的。
4.因果关系要件:侵权行为必须与他人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有哪些?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包括:1.侵权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侵权责任的民事追究和刑事追究。
2.侵权责任的分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主观侵权责任和客观侵权责任两类。
3.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侵权责任的合同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法定基础是什么?侵权责任的法定基础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七章规定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追究方式。
五、如何界定侵权的范围和损害赔偿?界定侵权范围和损害赔偿的主要原则包括:1.个体主义原则: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为侵权责任承担责任。
2.损害主义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损害为界限。
3.因果关系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六、侵权行为的法定排除与减轻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侵权行为的法定排除与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1.合法防卫:被侵权人为了抵御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2.不可抗力:侵权行为是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预见和避免的。
3.同意行为:被侵权人事先同意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20必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20必考点侵权责任法的20个考点大总结,供大家复习参考。
1、归责原则(1)掌握各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
2、责任形式掌握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1)损害赔偿(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恢复原状、返还财产(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数人侵权(1)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2)并列的多数人侵权与结合的多数人侵权4、同命同价:可以5、免责事由6、监护人责任7、学校责任:(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8、使用人责任(1)用人单位责任(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3)个人劳务责任:保姆9、安保责任:(1)经营者与活动组织者(2)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10、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11、产品责任:(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3)惩罚性赔偿12、交通肇事责任:(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
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A 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B 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C 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D 拼装车与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E 汽车逃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13、医疗责任(1)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义务:说明告知、诊疗、病例、过度检查(3)推定过错的情形:A 违法违规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例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A 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B 已经尽到义务C 限于当时的水平14、环境侵权(1)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2)多数人污染:按份责任(3)因第三人原因污染:污染者赔偿,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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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常考法条梳理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做紧急避险的题目,首先明确:险情来自何方?如果是天灾,避险人可适当补偿;如果是人祸,由祸首独自承担,避险人无需作任何补偿。
)【用工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
任。
(注意雇工与帮工的区别:本条规定的雇工侵权,即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雇主单独承担;如果是义务帮工,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被帮工人单独对外承担。
)【特定场所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是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是普通的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
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做在校生遭受人身伤害的题目,首先要明确:伤害来自何方?若伤害来自教育机构本身,则教育机构直接承担责任;若伤害来自校外第三人,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若伤害来自校内另一在校生,学校有过错的,与另一在校生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机动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机动车买卖,已交
付但未登记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
)
【医疗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狗咬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让动物的饲管人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坠物倒塌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仅仅限于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注意与87条高空抛物的区别,此条中发生的坠物事件能够找到明确的责任人,而87条所适用的是找不到责任人
的情况,而且87条所规定的不是赔偿责任,而只是补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两款当中的“其他责任人”是不一样的,第2款中的“其他责任人”是建设群体之外的人。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著名的坑是过错推定,一定记住。
且这里的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两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方达无过错的程度。
)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为: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免于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存在第三人过错时,就可能出现第三人和污染者两个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
因此,此条规定事实上要求污染者和第三人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后污染者可向第三人行使完全的追偿权。
其实质是要污染者对被侵权人垫付赔偿费用,这一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