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宣讲会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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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前言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国的税收征管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所得税法第41-48条,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123条)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此外,上述有关条款亦为中国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法》”)。
《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内容上整合了旧所得税法体系下发布的转让定价法规,并同时废止了国税发[1998]59号(“59号文”),国税发[2004]143号(“143号文”)和国税发[2004]118号(“118号文”)等文件。
这部《办法》的颁布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表明了国税总局加强转让定价执法力度,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决心。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1.1适用性以往中国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然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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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2017年04月0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近日,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一、问:《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税务总局于2016年初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程序进行规范,至今已有8年.《办法》结合国内国际的经济环境变化及多年来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工作的经验,对2号文中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和细化,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的调查调整程序、调整方法等相关工作内容.《办法》还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的工作流程及内容.同时,《办法》考虑了当前国际税收新形势,根据G20倡导的”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总原则,充分借鉴了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和G20税改成果.二、问: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后,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答:《办法》吸纳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内容,强调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会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鼓励企业自行调整.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在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仍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一是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不到位的;二是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三、问:《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是否仅适用于转让定价的调查?答:《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适用于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特别纳税调查.四、问:非居民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立案的,可以委托境内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境内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五、问:已经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答:《办法》明确经预备会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业,或者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对象.但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关联交易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关联交易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也可能被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六、问: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被调查企业可以在责令限改期内补充提供资料.被调查企业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七、问:《办法》对税务机关进行可比性分析提出了哪些要求?答:《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进行可比性分析的步骤和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应当在分析评估交易各方功能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功能相对简单的一方作为被测试对象;(二)优先使用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统计方法,逐年分别或者多年度平均计算可比企业利润或者价格的平均值或者四分位区间;(四)应当按照可比利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对被调查企业各年度关联交易进行逐年测试调整;(五)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六)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在可比企业不是相同业务模式,且业务模式的差异会对利润水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业务模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还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除料件还原外,对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产生的利润差异不作调整;(七)选取的可比企业与被调查企业处于不同经济环境的,应当分析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并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八、问: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应当特别避免的几种行为?答:《办法》强调了税务机关特别关注的几种避税行为,企业在实际的关联交易中应予以关注,以减少税收风险.(一)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的企业,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研发失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关联方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二)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隐匿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三)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抵消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九、问:单一功能的亏损企业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答:《办法》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16〕363号)的文件精神,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十、问:企业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是否会被实施5年的跟踪管理?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跟踪管理期的规定,强调税务机关将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这里包括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也就是说,对于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税务机关依然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而且监控管理期不限于5年.十一、问:《办法》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适用的政策是否存在原则性变化?答:为方便纳税人的政策执行,《办法》吸收合并了多个相关文件,并进一步完善.其中,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适用的政策没有发生原则性变化.《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将16号公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定了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无形资产收益分配,以及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等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特别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以下情形,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一)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未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二)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三)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仅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四)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价款的;(五)企业向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十二、问:对于企业自行进行调整的情况,补缴税款时是否可以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答: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xx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十三、问: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答: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也可以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十四、问:企业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时,如何适用《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答:《办法》是相互协商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所涉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暂停和终止由《办法》进行规范,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根据6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根据64号公告第八条以及《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条的规定,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同意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正式申请报告和《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十五、问:《办法》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和《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如何衔接?答:《办法》不适用于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按照5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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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第八十五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国税总局进一步解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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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国税发[2009]2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8 日印发
概述
针对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文),国税总局召开宣讲会,与企业进行沟通讨论,进 一步解释了文件精神。
潘嘉礼, 总监 电话: +852 2143 8777 传真: +852 2845 2588 kari.pahlman@
Justin Kyte, 总监 电话: +852 2522 6022 传真: +852 2845 2588 justin.kyte@
Nathan Richards, 总监 电话: +852 2685 7645 传真: +852 2845 2588 nathan.richards@
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王小平指出,今后反避税工作的重点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全面落实反避税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的工作包 括:研究同期资料,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 化,一般反避税等全新反避税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加强对企 业分摊境外成本,融资结构,对外投资及各种避税筹划的分 析;重点研究企业多层控股模式,以及没有商业实质企业规 避税收的影响,探索全面开展反避税的途径。
王晓悦处长表示,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对符合要求准备同期资 料的企业开展合规性调查。
转让定价调查
首先,王晓悦处长强调转让定价调查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税务机关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洞察税务总局以十五项不可接受回应BEPS项目十五个行动计划
![洞察税务总局以十五项不可接受回应BEPS项目十五个行动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54a503c3da38376baf1faed0.png)
洞察】税务总局以十五项“不可接受”回应BEPS项目十五个行动计划2014-10-23普华永道中国摘要2014年9月25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针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此前一周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2014年成果在北京召开了宣讲会。
税务总局BEPS工作组的核心成员在会上发言。
来自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学术界的约250位代表参加会议。
宣讲会上,税务总局将BEPS项目概括为“将税收与实质匹配的全球性项目”,并针对中国的BEPS现状陈述了其基本观点与工作计划。
纳税人应密切留意税务总局对相关问题的立场及工作计划,并在接下来的时间内及时制定应对的措施。
详细内容2014年9月16日,OECD发布了BEPS项目第一批七份成果报告。
随后,不少国家的税务机关都表态支持该项目,并愿意参与到该项目当中。
税务总局在9月17日通过官方网站发表针对该成果的公告1,并于9月25日召开了宣讲会。
税务总局的回应展示其实现“税收与实质匹配一致”目标的决心,这将对中国国际税收的环境产生巨大影响。
15项不可接受的行为税务总局BEPS工作组的领导廖体忠司长2在会议上发表了专题演讲。
他在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归纳了十五项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不可接受的纳税人行为,借此表明税务总局处理中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的决心,这十五项不可接受包括:•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双重或多重免税• 不良税收筹划• 不透明的税收制度• 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架构与安排• 不合理的费用列支• 外国企业在华单一功能子公司亏损• 滥用税收协定• 虚高无形资产定价• 与企业功能及价值贡献不相匹配的回报• “高科技企业”低回报• 不尊重中国市场的特殊性• 外国损失向中国转移• 企业不配合资料提供• 以避税为目的的混合错配上述各项不可接受的纳税人行为在OECD的各个BEPS报告里均有提及。
但是,税务总局明显将其期望扩大到了一些更为具体的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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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提供〔续1〕
❖ 企业应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 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 同期资料应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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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提供〔续2〕
❖ 〔一〕组织构造 ❖ 〔二〕生产经营情况 ❖ 〔三〕关联交易情况 ❖ 〔四〕可比性分析 ❖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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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钱分摊协议
新增加内容: 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 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承 受劳务发生的本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那么进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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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钱分摊协议〔续1〕
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那么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 生的本钱,达成本钱分摊协议。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本钱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违反上述规定其自行分摊的本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条例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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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提供〔续3〕
资料提供的时间要求:〔条例第一百一十四 条〕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 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 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 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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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同期资料提供〔续4〕
❖ 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准备完毕该 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供。
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
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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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
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 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那么和计 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 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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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及完善[摘要]预约定价作为解决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日益受到各国税务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国都在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制度。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1月1日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有关预约定价的规定有了改进之处,但是在双(多)边预约定价的规定,争议解决机制,审核期限,和小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定方面还是存在不足,本文就针对这些不足,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预约定价;不足;完善一、预约定价制的发展及我国现状预约定价最早是由日本在1987年4月提出的,但预约定价制在日本的发展相当缓慢,真正的兴起出现在美国。
1991年5月1日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公布了《收入程序法规91-22》,正式赋予APA(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即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地位,并率先开始推行预约定价制度。
自其正式实行预约定价制以来,日本、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也相继都实行了预约定价制,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有效的手段之一。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预约定价也颇为推崇,于1999年专门制定了《预约定价指南》,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预约定价制度。
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预约定价”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首次被提出。
2002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其第53条是关于预约定价的规定。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标志着预约定价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建立,改变以前各地税务机关在适用预约定价方面“各自为政”的局面。
2004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约定价所做出的原则规定。
《2024年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范文
![《2024年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00274243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79.png)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负担的平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各国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其中,特别纳税调整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工具,旨在调整企业的纳税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概述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调整的一种税收管理手段。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税收漏洞逃避税款,保障国家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特别纳税调整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等。
三、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传统的税收管理手段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特别纳税调整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具有以下背景和意义:1. 适应经济发展需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传统的税收管理手段难以有效应对。
特别纳税调整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保障国家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促进企业公平竞争:通过特别纳税调整,可以防止企业通过税收漏洞逃避税款,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 优化资源配置:特别纳税调整可以引导企业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四、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实践与问题分析尽管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行难度大:特别纳税调整涉及的内容广泛,执行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作,执行难度较大。
3. 企业合规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的重视程度不够,合规意识不强,导致出现逃税、避税等行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101029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62.png)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2.02
•【字号】闽地税发[2009]26号
•【施行日期】2009.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
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26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85号)同时停止执行。
对各级地税机关从事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申办、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OO九年二月二日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92729965ce05087732131c.png)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一、报告人信息
企业名称
A(B公司的股东)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
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B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
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栏和视同分配给其他中国居民股东的股息栏以未分配利润栏为基础,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计算填写。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本表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栏及对应可抵免外国税额栏数额计入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相关栏目。
本表中货币金额一律使用人民币填写。
股东
名称
持股
数量
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数量和比例
起止
时间
间接持股数量和比例
起止
时间
仅填报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所有中国居民股东
XXX股
X%
XX股,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XX股,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五、例外适用情况
1.受控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是√否□
注册地址
B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B公司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XX年XX月XX日
纳税年度起止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记账本位货币
B公司记账本位币
折合人民币汇率选用
按受控外国企业年度平均汇率或年末汇率确定
主营业务范围B公司主营业务范围
三、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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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前言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国的税收征管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所得税法第41-48条,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123条)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此外,上述有关条款亦为中国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法》”)。
《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内容上整合了旧所得税法体系下发布的转让定价法规,并同时废止了国税发[1998]59号(“59号文”),国税发[2004]143号(“143号文”)和国税发[2004]118号(“118号文”)等文件。
这部《办法》的颁布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表明了国税总局加强转让定价执法力度,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决心。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1.1适用性以往中国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然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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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009年02月11日【沪国税际[2009]14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8日国税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49ca33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cd.png)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作者:毕马威中国发布时间:2017-03-29摘要继2016年6⽉底中国转让定价合规性管理法规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于2017年3⽉28⽇发布了⼤家翘⾸以待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公告)。
管理办法将OECD在BEPS中的⼯作成果,特别是有关⽆形资产的内容整合进了中国的税务法规。
它同时整合了中国过往关于⾃⾏调整和对外⽀付的法规,并在法规中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些常见惯例进⾏了明确。
随着6号公告的推出,纳税⼈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关注点,6号公告也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机制带来⼀定的明确性。
我们预见未来的中国转让定价调查⼯作将⽇益规范化。
同时,与以往的法规仅关注⽀付费⽤的合理性相⽐,6号公告的法规在特许权使⽤费及劳务费⽤的合理性监管上,有双向性的特征,引⼊了对收取费⽤合理性的监管条例。
这也为中国税务机关开展⾛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作埋下了伏笔。
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税发【2009】2号⽂)中的第四章、第五章、第⼗⼀章和第⼗⼆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付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并将⾃2017年5⽉1⽇起施⾏。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共62条,可以归纳为以下⼏⼤部分:特别纳税调查6号公告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所涵盖的所有特别纳税调整情况都列⼊了可调查范围,其中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般反避税。
《2024年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范文
![《2024年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efdebe50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ee.png)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篇一一、引言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其征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及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纳税不规、逃避税款等问题,这就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进行研究,分析其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必要性1. 维护税收公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于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的企业,应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以维护税收的公平性。
2. 促进企业发展特别纳税调整可以促使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3.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通过特别纳税调整,可以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现状及问题1. 调整范围不够明确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范围还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逃避税款。
2. 调整程序不够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的程序不够规范,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容易导致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3.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调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四、改进措施1. 明确调整范围应当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范围,对于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的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特别纳税调整。
2. 规范调整程序应当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的程序,加强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和调整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结论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是维护税收公平、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
然而,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b3adfd131126edb6e1a1010.png)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Special Tax Adjustment (Trial)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文号:国税发[2020]2号Document Number: Guo Shui Fa [2020] No. 2颁布时刻: Promulgating Date: 01/08/2009 01/08/2009实施时刻: Effective Date: 01/01/2008 01/01/2008效力状态: Validity Status: 有效Valid第一章总那么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门纳税调整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那么)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幸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the "Income Tax Law"), the 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n the Income Tax Law"),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the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s (arrangements) signed by and betwee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governments of relevant countries (reg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axation agreements"),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tax adjustments.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样反避税等专门纳税调整事项的治理。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d3c73505763231126edb1113.png)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涉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主要内容】1、第一章总则,指出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各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管理工作。
2、第二章关联申报,规定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报送资料。
3、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规定了企业同期资料准备要求及不需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
4、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规定了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具体介绍了转让定价方法。
5、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规定了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对象、程序、要求及其跟踪管理制度。
6、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规定了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及其监控管理。
7、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了成本分摊协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及其监控管理。
8、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定了受控外国企业定义及其所得税管理。
9、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规定了企业关联债资比例及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处理。
10、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规定了一般反避税调查对象、原则,明确了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权限。
11、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规定了为消除双重征税,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关联交易一方可以提起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2、第十二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以及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等的法律责任。
13、第十三章附则,规定了国地税协作、保密及有关术语解释及实施期限等。
【关键点】1、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事项。
2、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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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整理
四、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性分析因素: 可比性分析因素: 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 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 合同条款 经济环境 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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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 确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 确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调整
1、预备会谈阶段: 、预备会谈阶段: 企业可以匿名 单边APA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 单边 提供资料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前年度生产经 关联方功能及风险、与转让定价的衔接、 营、关联方功能及风险、与转让定价的衔接、其 他情况 双边(多边) 双边(多边)APA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总局 组织会谈 --提供资料 向协定国提出申请情况、 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向协定国提出申请情况、关联方 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协定国提 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 出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中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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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5、签订安排: 、签订安排:
税企双方法定代表人正式签订安排 双边(多边)APA: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签订 双边(多边) : 安排, 安排,税企签订执行协议书
中税整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6、监控执行: 、监控执行: 税务机关建立监控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建立监控管理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 定期检查 税务机关调整经营结果 实质性变化及时报告及修订、 实质性变化及时报告及修订、终止规定 国、地税分别报告及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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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调查程序及相关规定: 调查程序及相关规定: 案头审核 现场调查 要求企业、 要求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 --无问题 无问题, 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无问题,《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有问题 有问题, 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有问题,《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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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期资料管理
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 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 行政处罚 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核定征税(税法44条及条例 条) 条及条例115条 核定征税(税法 条及条例 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 不受理预约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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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条例 转让定价方法(条例111条): 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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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适用对象: 关联申报适用对象: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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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内容: 关联申报内容: 《关联关系表》 关联关系表》 关联交易汇总表》 《关联交易汇总表》 购销表》 《购销表》 劳务表》 《劳务表》 《无形资产表》 无形资产表》 固定资产表》 《固定资产表》 融通资金表》 《融通资金表》 对外投资情况表》 《对外投资情况表》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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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 税法41条 税法 条 条例112条 条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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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方承担的成本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 得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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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成本与收益相配比: 成本与收益相配比: 参与方享有受益权, 参与方享有受益权,承担相应成本 受益权应有合理、 受益权应有合理、可计量的预期收益 预期收益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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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及涵盖范围
3、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 财税[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 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 (国税发[2009]2号) ] 号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国税发[ (国税发[2008]114号) ] 号 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 国税函[ 际税负的通知 (国税函[2008]37号)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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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成本分摊协议内容: 成本分摊协议内容: 参与方情况 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 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范围 协议期限 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 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情况及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的说明 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 加入或退出的程序及处理 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 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 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
王晓悦
Email:wxy@
主要内容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及涵盖范围 二、关联申报 三、同期资料 四、转让定价方法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六、预约定价安排 七、成本分摊协议 八、受控外国企业 九、资本弱化 十、一般反避税 十一、 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十二、 十二、加收利息 十三、 十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调查企业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 被调查企业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 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中税整理Biblioteka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选择重点调查对象的标准: 选择重点调查对象的标准: 关联交易额较大或类型较多 长期亏损、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利润水平与功能、 利润水平与功能、风险不相匹配 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 其他违背独立交易原则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交易原则不做调查、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交易原则不做调查、调整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2、正式申请阶段: 、正式申请阶段: 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送正式申请书 双边(多边) 双边(多边)APA,同时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 ,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功能风 险分析、定价原则和方法、市场情况、预约年度预测、与 险分析、定价原则和方法、市场情况、预约年度预测、 安排有关的财务信息、涉及双重征税问题、 安排有关的财务信息、涉及双重征税问题、其他相关问题 企业可以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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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3、审核评估阶段: 、审核评估阶段: 审核评估内容: 审核评估内容: 历史经营状况、功能风险状况、可比信息、 历史经营状况、功能风险状况、可比信息、假设 条件、转让定价原则和方法、 条件、转让定价原则和方法、预期的公平交易价 格或利润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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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4、磋商阶段: 、磋商阶段: 磋商一致, 磋商一致,草案及报告层报总局审核 双边(多边)APA, 双边(多边)APA,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草案 草案包括12个方面内容 参照文本) 个方面内容( 草案包括 个方面内容(参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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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其他相关问题: 其他相关问题: 续签规定 APA涉及两个以上省市或国地税的 APA涉及两个以上省市或国地税的,由总局协调 涉及两个以上省市或国地税的, 税企业双方保密义务 企业的非事实性信息, 企业的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税务调查 分歧的协商 层报总局备案
中税整理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中税整理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及涵盖范围
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 1、法律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第36条) 条
中税整理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及涵盖范围
2、法规: 、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第六章) 税收征管法实施实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实则(第51-56条) - 条
中税整理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及涵盖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涵盖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涵盖范围: 转让定价 预约定价安排 成本分摊协议 受控外国企业 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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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申报
企业关联申报义务(税法 条 企业关联申报义务(税法43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关联 业务往来报告表
中税整理
三、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是指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 同期资料是指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 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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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义务(条例 企业义务(条例114条): 条 准备:汇缴结束日;中文准备; 准备:汇缴结束日;中文准备;签章 保存:10年 合并、 保存:10年;合并、分立后的企业继续保存 提供: 天 提供: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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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其他相关规定: 其他相关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原则上不做调查 可以使用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 原则上不做资本性调整 单一生产功能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利润水平 抵消交易原则上应还原 采用四分位法低于中位值的, 采用四分位法低于中位值的,原则上按不低于中 位值调整
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 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
(Cost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CCA,CSA) , )
是指企业间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以分担参与各方在研发、 是指企业间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以分担参与各方在研发、生 产或获取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成本与风险,同时,确 产或获取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成本与风险,同时, 定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 定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活动结果带来的各 参与方利益的性质和范围。 转让定价指南) 参与方利益的性质和范围。(OECD转让定价指南) 转让定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