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正式版
(完整版)贵金属结算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原则第三章结算机构第四章托管银行第五章结算业务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贵金属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和客户交易涉及的保证金、交易盈亏、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等款项进行核算的行为。
第三条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
会员和客户须将足额的保证金预先存入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会员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控制会员的结算风险的资金为风险保证金;客户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确保交易履约的资金为交易保证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统一、即时的结算原则。
“统一”是指交易所统一对会员和客户进行结算;“即时”是指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每笔交易所产生的实际盈亏、手续费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进行核算。
第六条交易所采用实时结算与日终结算并行的方式。
日终结算在每日的凌晨4:00am—6:00am休市时间进行。
交易所在日终结算后将交易系统的结算数据发送给托管银行。
第七条交易所负责向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结算机构第八条交易所的结算部作为具体的结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资金的统一结算、管理并防范结算风险。
第九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管理客户的保证金和会员的风险保证金;(二)办理结算业务;(三)控制结算风险;(四)为会员和客户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核实的服务;(五)跟踪问题数据的处理过程,直至处理完毕;(六)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七)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保证其真实与完整,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条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结算工作,专职部门(或。
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根据总行统一安排或同实物贵金属产品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由各支行代销贵金属产品业务。
第四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产品类别:(一)主要指黄金、白银及铂金等,贵金属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及金银砖等。
(二)除上述产品外,镶嵌玉石、宝石类金银制品也视为贵金属产品。
第六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交易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并就部分业务的特殊性规定特定交易时间。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涉及前、中、后台的多个部门,各部门需相互配合,其职责:(一)零售金融部:为主管部门,在本行经营范围内开展贵金属业务,负责与供货方签订代理协议、产品订货、分配、销售业务的管理等;负责制定、修改实物贵金属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相关会计科目处理办法,检查督促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清算中心负责资金清算工作。
现金中心负责贵金属产品保管、调拨及出入库管理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配合各部门做好贵金属销售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系统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风险控制、安全保卫、宣传策划等工作。
(五)各支行根据总行授权开办贵金属业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八条协议签订及准入标准总行零售金融部与供货方签订合作协议(经法律合规部合规审核),各支行不得与供货方另行签订协议。
各支行在开办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时需取得总行授权,并在授权范围之内开展贵金属业务。
第九条产品订货总行零售金融部根据各支行需求数量向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1. 背景实物贵金属是以金、银、铂、钯四种金属为主的贵重金属,具备保值、升值属性,广受投资者欢迎。
然而,实物贵金属的持有和交易需要依靠专业的管理和交易机构,因此需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2. 相关法规目前我国有一系列针对实物贵金属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商品交易所规则国内有一些商品交易所可以提供实物贵金属交易服务,这些交易所会规定具体的交易细则和管理办法。
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规定实物黄金和实物白银的交易需要在交易所注册才能进行,交易者需要遵守交易所规则,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2. 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管理和市场行为,其中包括证券公司在实物贵金属交易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证券公司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合法、安全的实物贵金属交易服务。
2.3. 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一些与实物贵金属交易相关的法规,例如反洗钱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规的存在也会对实物贵金属交易的管理产生影响。
3.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在上述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制定如下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3.1. 实物贵金属交易的准入管理实物贵金属交易需要实行准入管理,投资者需在交易所完成注册,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交易资金等资料,交易所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申请通过后才可进行交易。
3.2. 实物贵金属的保管管理实物贵金属的保管需要由交易所或专业的仓库进行,交易所或仓库应当确保实物贵金属的安全和完整。
交易所或仓库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资产安全。
3.3. 实物贵金属交易的撮合管理实物贵金属交易需要实现信息的对称性和撮合效率。
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应当建设完备的撮合系统,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撮合服务。
3.4. 实物贵金属交易的监管管理实物贵金属交易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定期对实物贵金属交易进行检查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青岛农商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由本行营业网点柜台代理销售合作单位研发设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
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类贵金属纪念章(币)、金银投资型产品和工艺金银产品等。
第三条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法合规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管辖行、营业网点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由总行市场发展部牵头组织,风险管理部、科技部、法律合规部、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中心金库等分工协作。
各部门职责如下:市场发展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控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慎尽职调查,进行业务洽谈、签订合作协议及业务准入;(二)负责对准入产品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单位进行及时退出;(三)牵头制订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确定工作任务目标并进行考核;(四)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及业务宣传推广;组织各管辖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培训工作;(五)负责组织业务风险管理及防控。
风险管理部负责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风险评估与评价。
科技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需求设计业务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
法律合规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规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协议、制度办法流程等的审核确认.会计结算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核算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会计核算科目,制定业务核算办法。
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辖内各营业网点账务核算及代理手续费发票的开具等工作。
安全保卫部负责协调、监督押运公司全面落实好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中心金库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保管及调拨部门,负责按照申请办理收货和保管;负责核对有关收货信息,做好出入库交接,严防信息泄密;负责定期对实物贵金属开箱(柜)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1 / 53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2)第三章职责分工 (4)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 (4)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6)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 (8)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 (9)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二节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11)第五章实物产品管理 (12)第一节产品准入与停售 (12)第二节产品定价 (13)第三节原料额度 (14)第六章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15)第一节产品销售 (15)第二节实物提取 (18)第三节黄金回购 (18)第四节其他衍生交易 (20)第七章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0)第八章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23)1 / 53第九章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7)第十章产品库存管理 (29)第一节订货 (29)第二节购入入库 (30)第三节库存调配 (30)第四节库存返厂 (32)第五节异常情况处理 (33)第十一章库存状态管理 (35)第一节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35)第二节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38)第三节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39)第十二章平盘交易管理 (41)第十三章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43)第十四章辅料管理 (44)第十五章展销管理 (44)第十六章宣传营销管理 (45)第十七章内部风险管理 (48)第十八章附则 (49)2 / 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符合下列要求:(一)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二)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整体服务功能,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三)制定适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细化明确部门分工,制定产品销售、实物保管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等工作的操作细则等;(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存放场地和支持系统;(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作厂商(下简称“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销或购进产品后由我行向客户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
按照货物所有权归属、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务、账务处理等的不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可分为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规模、声誉和信用状况等,确定不同的销售模式。
(一)经销模式:我行先行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贵金属厂商据此向我行供货并转让货物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并对外销售,未售出的贵金属在协议约定的退货期内按购货价进行退货或在协议约定的换货期内换货;(二)代销模式:贵金属厂商先行向我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贵金属厂商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贵金属厂商。
按照确认收入的不同,代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1。
一般代销模式:我行作为代理方有权自行决定售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贵金属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重要财富,具有很高的价值和稀缺性,因此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
特别是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贵金属的需求越来越大,实物贵金属市场也越来越活跃。
然而,在贵金属交易市场上,由于存在一些不法商家和不可控因素,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二、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标准化规范在实物贵金属市场上,应该建立一套统一的、标准化的规范和流程。
这些规范和流程包括实物贵金属交易的标准规定、交易的操作流程、保管和物流的管理等等。
标准化规范的建立,能够减少市场上不法商家的存在,并且提高实物贵金属市场的信誉度和透明度。
2.实物质量鉴定在实物贵金属交易过程中,质量鉴定是很重要的一环。
应该建立一些权威的实物质量鉴定机构,对实物贵金属进行鉴定,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同时,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公正的实物质量鉴定制度,规范实物质量鉴定的标准和流程,防止质量鉴定过程中的主观因素。
3.物流保管实物贵金属交易涉及到物流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物流保管制度,避免实物贵金属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或质量问题。
物流保管制度应该包括实物贵金属保险、物流路线的安排、运输方式的选择、存储条件的控制等等。
同时,应该有严格的物流跟踪机制,消除交货误差和偷盗等问题。
4.监管机制为了保障实物贵金属交易的安全和保险,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应该包括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交易流程的监管和审批、市场监管和执法等等。
监管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严格的工作态度,确保交易双方利益平衡。
三、总结实物贵金属管理是实物贵金属市场的重要保障,这样的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实物贵金属交易的安全和公正。
现在的实物贵金属市场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在建立规范流程,保证质量鉴定,严格的物流保管和监管机制上继续进行努力,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透明、有保障的实物贵金属市场。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托管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行为,维护租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适用范围为在交易所托管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业务。
第三条会员和客户托管于交易所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其持有人可办理租借业务手续。
第四条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业务,租借双方应签订租借合同。
交易所的职责是依据双方申请,协助办理实物过户转移手续。
第五条租借过户分为自动过户和手工审批过户。
租借自动过户指经交易所批准的借出方向交易所提出租借过户申请时,系统自动对租借双方提交的系统租借申请进行校验,无误后自动完成系统过户。
手工审批过户是指租借双方根据交易所要求,提交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批后完成租借过户手续。
第六条租借还金由还金双方向交易所提出租借还金申请,系统自动对双方提交的系统还金申请进行校验,无误后自动完成系统过户。
第七条客户向交易所提出的租借及还金申请由会员代理,客户应向会员书面准确提供申请所需相关内容。
第二章租借自动过户权限申请第八条申请自动过户的借出方客户须为交易所银行类会员及客户。
非银行类会员及客户不能申请自动过户功能,仅能通过手工审批完成过户。
第九条申请自动过户的银行类会员及客户将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自动过户权限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寄至交易所,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借出方客户代码录入系统,给予自动过户权限。
第十条申请自动过户的银行类会员及客户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所在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为实体经济提供租借服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银行类会员及客户,交易所将取消其自动过户权限。
第三章租借第十一条办理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业务手续,借入方与借出方根据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分别向交易所提出租借申请,申请时应按申请界面格式内容正确完整填写。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对贵金属的投资需求,丰富我行代理业务产品,规范管理,促进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与贵金属公司签订双方协议,利用我行网点代理合作公司向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和回购的业务。
第三条本业务遵循“购买自愿、卖方尽责、买方自负、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我行不垫资,不承担因代理销售产生的盈亏责任,仅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代销手续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分、支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总行是全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主要职责是:(一)总行零售业务部:1.负责牵头制定本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2.负责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业务报告和相关报表;3.负责合作公司和代销产品的准入;4.负责本业务的营销、推广宣传;5.负责本业务的渠道准入管理和业务推进;6.负责牵头本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7.负责本业务数据的核对,与合作公司进行代销资金清算;8.负责业务咨询、销售预订等工作;9.负责与合作公司产品交接、配发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二)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制定本业务的会计流程制定及相关账户设置;2.负责对本业务相关凭证管理、贵金属专用箱制作;3.负责对本业务柜面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贵金属专用箱的保管、出入库、配送、盘点和相关数据核对工作。
(四)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产品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系统的网络通信服务支持。
第六条授权分、支行为本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取得总行签发的开办授权书,贯彻实施总行的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合规进行本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二)负责本业务的宣传营销、咨询服务与客户开发;(三)根据客户意愿引导客户办理购入、提货、保管、回购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数据查询服务;(四)为贵金属买卖交易、货物交接提供安全可靠的场所,履行好客户对贵金属实物验收和提货的安全提示和护卫工作;(五)负责受理与本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六)负责协助总行完成客户交易差错的查账处理;(七)负责定期向总行汇报辖内贵金属业务的开展情况;(八)总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银行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丰富本行代理交易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本行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物贵金属是指由本行自主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冠以本行品牌、赋予一定含义,由本行委托指定的贵金属加工厂家加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产品。
本行实物贵金属品牌名称为“聚福金”、“聚福银”。
第三条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实物贵金属,办理实物交割、代保管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涉及总行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信息技术部、安全保卫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个人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分支机构。
各单位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总行各部门主要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市场宣传及全行性营销宣传资料的设计与审核。
(二)个人业务部1.负责全行个人客户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2.负责选择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合作方并商洽业务合作协议;3.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4.负责组织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相关管理制度;15.负责提出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经营规模、下达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经营计划;6.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价格发布和产品信息维护;7.负责汇总统计、审批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需求计划,形成全行实物贵金属订购计划表,并向合作方订购实物贵金属产品;8.依据本行与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合作方订购合同,根据本行实物贵金属实际销售情况,办理实物贵金属产品的退换货和货款支付;9.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市场信息研究和市场营销推动;10.负责根据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产品销售量划拨销售手续费;11.配合办公室做好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12.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系统操作员角色分配和操作权限管理。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方法实物贵金属管理方法一、前言实物贵金属是指黄金、白银等宝贵金属的实物,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物质财产,受到浩繁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由于实物贵金属的货值高昂,常常简单受到盗窃、抢夺、损毁等风险影响,因此,对其管理与保护显得尤为紧要。
本文将就实物贵金属的管理方法以及相关防护措施进行认真介绍。
二、管理方法1. 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因实物贵金属的宝贵性,进出必需严格管控,必需严格遵守进出管理制度。
每一个负责人都要自发依照程序、制度和规定,正确办理实物贵金属的进出手续。
对于入库的实物贵金属,必需依据程序抽样检验,并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无误。
同时,对于出库的实物贵金属,必需经过确认并记录在册中,以防止出库误差或不法行为所导致的财富损失。
2. 定期清点实物贵金属定期清点实物贵金属,确保货物数量与账面数量相符,是保护实物贵金属安全的紧要手段之一、各个环节的人员必需时刻保持警惕,想方设法保证明物贵金属的精准性和完整性。
3. 严格掌控实物贵金属使用和处置实物贵金属的使用和处置必需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私自决议、乱用、私吞或其他非法手段,任何行为都必需得到管理者的审批,以确保实物贵金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火灾、盗窃、抢夺等风险防范措施火灾是保护实物贵金属的难点,金属的燃点高,不简单着火,但遇上火灾时,其货值损失必定是惊人的。
如何保护处置实物贵金属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关键。
因此,在实物贵金属管理方案中,必需加强防火教育,同时应当安装消防设施和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检修。
在防盗窃和抢夺方面,应当做好安保措施,加强保卫和监控,订立科学合理的保安制度和警告机制,以防备违规事件的发生。
5. 强化防骗措施实物贵金属市场存在骗局较为常见的情况,往往被很多投资者所蒙蔽,致使财产损失严重。
因此,为了提高实物贵金属的市场信誉度并削减骗局,应当加强实物贵金属市场的监管与规范,订立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同时加强实物贵金属的溯源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虚假商品和不良渠道的流通。
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ﻬ****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的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规范发展,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银行的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以下简称:代(经)销业务)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销售符合国家关于规定的非自主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
目前的业务品种包括黄金、白银两类。
第三条代(经)销业务全行执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即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流程、统一合作模式、统一系统管理。
第四条代(经)销业务涉及与外部合作机构签订意愿协议、产品代(经)销协议的,由总行统一拟定协议文本并签署,分行及其辖内机构不得擅自与外部机构签订代(经)销业务协议。
第五条依照与外部机构合作模式的不同,业务分为经销和代销两类。
“先买入,再卖出”的经销模式下,分行按总行与合作机构商定的贵金属产品进货价格买入产品,再按销售价格对外出售。
分行在贵金属产品经销过程中,获取差价收益并自担价格波动风险。
“先销售,后结算”的代销模式下,分行依据有关本地*场及客户需求情形,向合作机构提出贵金属产品供货需求,供货期间分行无需向合作机构支付任何货款。
贵金属产品到货后,分行组织进行产品销售,并按实际销售情形定时与合作机构进行货款与代销手续费的结算。
分行在贵金属产品代销过程中,获取固定的代销手续费,无价格波动风险。
第六条代(经)销业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若无特殊规定或说明,不进行产品回购。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开办代(经)销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代(经)销业务涉及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及分行。
第九条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一、代(经)销业务的全行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代(经)销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建设、营销推广宣传、组织销售、人员培训及客户服务等工作;二、负责牵头组织并会同行内关于部门,选择代(经)销业务的外部合作机构,并签订代(经)销业务有关的框架合作协议、产品代(经)销协议等法律文本;三、负责指导分行开展代(经)销业务的前期筹备工作;四、负责协助配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对代(经)销的贵金属产品进行价格管理工作;五、负责提出代(经)销业务系统的开发和优化需求,并参加系统测试工作。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2)第三章职责分工 (4)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 (4)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6)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 (8)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 (9)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二节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11)第五章实物产品管理 (12)第一节产品准入与停售 (12)第二节产品定价 (13)第三节原料额度 (14)第六章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15)第一节产品销售 (15)第二节实物提取 (18)第三节黄金回购 (18)第四节其他衍生交易 (20)第七章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0)第八章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23)第九章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7)第十章产品库存管理 (29)第一节订货 (29)第二节购入入库 (30)第三节库存调配 (30)第四节库存返厂 (32)第五节异常情况处理 (33)第十一章库存状态管理 (35)第一节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35)第二节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38)第三节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39)第十二章平盘交易管理 (41)第十三章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43)第十四章辅料管理 (44)第十五章展销管理 (44)第十六章宣传营销管理 (45)第十七章内部风险管理 (48)第十八章附则 (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
银行库存实物贵金属产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库存实物贵金属产品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贵金属库房设置第三章实物贵金属验收入库第四章实物贵金属保管第五章实物贵金属调拨与配送第六章实物贵金属退库第七章实物贵金属盘点第八章应急处理及风险监控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库存实物贵金属管理,提升配送效率,规范库房操作,防控作业风险,依据有关《****银行金库管理办法》、《****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实物贵金属经销与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整体封装式实物贵金属产品库存管理的通知》,结合库存实物贵金属管理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前**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经营品种包括黄金、白银两类,实物贵金属产品(简称实物贵金属)是指由原料贵金属制作成的产品。
实物贵金属依照经营模式分为**银行品牌贵金属(简称自营贵金属)、经销与代销贵金属;按品质分为质损贵金属(指包装破损、变形及表面有明显划痕等)和无质损贵金属;按权属分为可用状态实物贵金属、指定块号待提取实物贵金属及其他需要寄库存放的实物贵金属;按产品外包装形式分为整体封装式实物贵金属和非整体封装式实物贵金属,整体封装式实物贵金属具备贵金确定物与外包装整体密封封装、未能在无破损的情形下打开、密封包装打开后贵金确定物易质损、密封包装表面附有产品信息标签或二维码等特点。
第三条库存实物贵金属管理是指实物贵金属在我行验收入库、库内保管、盘点、检查、出库、配送、退回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实物贵金属保管业务的各级金库、调拨机构及网点。
第二章贵金属库房设置第五条新建金库设计时,一、二级金库可设置独立的贵金属库房;三级金库贵金属库房可与现金库房合并设置;四级金库可在保管区内分区保管不同物饰。
由于业务发展,在用金库不具备上述条件且无法实施改造的,可依据有关现有保管库房情形分库房或分区保管。
第六条贵金属库房要综合考虑贵金属产品数量、品种结构、摆放要求、货柜承重、作业空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使用面积。
学院贵重金属及材料的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学院贵重金属及材料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贵重金属及材料(以下简称贵重金属)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对贵重金属的需求。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贵重金属及材料包括:1.铂金、黄金、白银、高纯度金属材料(条、丝、块、锭、管、粉);2.金银制品(坩埚、零件、饰品等)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等。
3.高级水晶、宝石、钻石等材料以及制品。
4.未列入的其它贵重材料。
二、贵重金属及材料使用原则1.教学、科研过程应尽量避开使用贵重金属,或尽量使用替代金属及材料。
2.学生因教学需要使用贵重金属,原则上由学生自购,课后制品归属学生。
3.教学、科研、赛事活动等需要使用贵重金属。
需本着节约原则,准确核定用量,由学校统一购置。
其作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4.专项经费的教学、科研、活动项目等所需贵重金属,由学校统一购置。
其作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或按项目规定处理。
5.由学校购置贵重金属,坚持“一项一清”原则,即一个项目所需贵重金属,精确计算;专项购置;一次用完;避免库存。
三、贵重金属及材料管理1.学校对贵重金属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学校负责贵重金属的申购审批购置;学院负责贵重金属的使用与保管。
2.学校和学院必须设专人负责(保管人原则两人以上),保管人与使用人必须分开,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人员名单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后保处备案。
凡存有贵重金属的院系必须有符合要求的防盗设施,配备保险柜。
3.学校和学院必须设立专账管理。
除专账管理外,学校供应处设出库台账;学院设入库台账(领用账)。
学院管理人和使用人也要分别设领用台账。
各级账务记录必须做到逐次详细登记、无差错、无涂改、且相互对应。
4.学校和学院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管理制度、操作细则。
5.学校每年对贵重金属及材料(或制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12月必须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有关贵重金属使用情况和资料。
银行库存实物贵金属产品管理办法
银行库存实物贵金属产品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制度规定,为规范银行库存实物贵金属产品管理,确保银行贵金属产品的存储、交付、计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库存实物贵金属产品的管理工作,包括黄金、白银、铂金、钯金等贵金属产品。
三、贵金属产品存储(一)存储要求:银行库存实物贵金属产品应放置于密封、防潮、防火、防盗、防磁的保险柜或保险箱内,柜门及保险箱门应设有保险锁或电子密码锁。
(二)存储分类:银行库存实物贵金属产品应以品种、规格、成色为单位,分类存储。
(三)监管措施:银行库存实物贵金属产品监管措施应包括复核、清点、封存等环节,每笔交易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操作,并留存相应的记录。
四、贵金属产品交付(一)交付方式:银行库存实物贵金属产品交付方式应以柜台交付为主,同时也可以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进行交付。
(二)验货工作: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验货制度,每笔交易结束后应进行验货,确保贵金属产品的数量、品种、规格、成色等与交易单据一致。
(三)交付记录: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在系统中录入交付记录,并打印相应单据,由客户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五、贵金属产品计价(一)计价方式:银行库存实物贵金属产品应以当日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计价。
(二)定价机制: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定价机制,及时响应市场价变动,确保客户根据当前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三)计价记录: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在系统中录入计价记录,并打印相应单据,由客户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六、贵金属产品风险控制(一)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交易安全。
(二)风险提示:银行应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包括价格波动风险、物流运输风险等,客户应签字确认相关风险提示。
(三)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响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以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七、违规处理(一)违规行为:客户如存在恶意故意抬高价格、故意损毁贵金属产品、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银行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中止交易、冻结账户、通报公安机关等。
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机构设置及开办条件第四章敞口及平盘第五章订货第六章产品定价第七章调运、仓储第八章领用、上缴及尾箱管理第九章出售第十章提取凭证的办理第十一章回购第十二章内部质损与再熔第十三章特殊类业务第十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业务(以下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贵金属产品(以下简称:实物贵金属)是指由贵金属制作成的产品。
**银行品牌贵金属是指由**银行自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冠以**银行品牌、赋予一定含义,由**银行委托指定的贵金属加工企业加工的贵金属产品。
第三条**银行与外部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销售合作机构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称为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该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贵金属实物,并办理实物交割、开立提取凭证等相关服务的业务。
目前**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经营品种仅限黄金、白银两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实物贵金属业务开办主要涉及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部、采购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等部门及分行。
第七条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一、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经营管理、产品开发、制度**、销售管理、人员培训、客户服务、市场拓展和营销宣传等工作。
二、负责提出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与优化需求。
三、配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四、负责全行贵金属中心的**推进与日常管理。
五、负责电话银行服务渠道**和业务管理、流程优化以及营销宣传、客户咨询*议等工作。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对贵金属的投资需求,丰富我行代理业务产品,规范管理,促进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与贵金属公司签订双方协议,利用我行网点代理合作公司向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和回购的业务。
第三条本业务遵循“购买自愿、卖方尽责、买方自负、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我行不垫资,不承担因代理销售产生的盈亏责任,仅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代销手续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分、支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总行是全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主要职责是:(一)总行零售业务部:1.负责牵头制定本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2.负责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业务报告和相关报表;3.负责合作公司和代销产品的准入;4.负责本业务的营销、推广宣传;5.负责本业务的渠道准入管理和业务推进;6.负责牵头本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7.负责本业务数据的核对,与合作公司进行代销资金清算;8.负责业务咨询、销售预订等工作;9.负责与合作公司产品交接、配发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二)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制定本业务的会计流程制定及相关账户设置;2.负责对本业务相关凭证管理、贵金属专用箱制作;3.负责对本业务柜面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贵金属专用箱的保管、出入库、配送、盘点和相关数据核对工作。
(四)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产品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系统的网络通信服务支持。
第六条授权分、支行为本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取得总行签发的开办授权书,贯彻实施总行的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合规进行本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二)负责本业务的宣传营销、咨询服务与客户开发;(三)根据客户意愿引导客户办理购入、提货、保管、回购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数据查询服务;(四)为贵金属买卖交易、货物交接提供安全可靠的场所,履行好客户对贵金属实物验收和提货的安全提示和护卫工作;(五)负责受理与本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六)负责协助总行完成客户交易差错的查账处理;(七)负责定期向总行汇报辖内贵金属业务的开展情况;(八)总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实物黄金买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黄金作为一种传统而珍贵的投资品,越来越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实物黄金买卖市场也呈现出日益繁荣的趋势,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的产生。
本文旨在对实物黄金买卖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引言实物黄金买卖是指个人或单位之间以黄金实物为交易标的的买卖行为。
在我国,实物黄金买卖市场涉及多个环节,包括黄金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
由于黄金市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法律层面也有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物黄金买卖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实物黄金生产与加工的法律规定1. 生产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金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黄金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黄金生产活动。
2. 税收政策我国对黄金生产实行增值税和资源税等税收政策。
黄金生产企业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 环保要求黄金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三、实物黄金批发与零售的法律规定1. 经营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市场管理办法》,从事黄金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价格监管我国对黄金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国家有关部门对黄金价格进行监控,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黄金批发和零售企业不得恶意炒作黄金价格。
3. 交易规则黄金批发和零售市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四、实物黄金交易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形式实物黄金交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3. 合同效力实物黄金交易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正式
版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由本行营业网点柜台代理销售合作单位研发设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
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类贵金属纪念章(币)、金银
投资型产品和工艺金银产品等。
第三条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法合规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管辖行、营业网点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由总行市场发展部牵头组织,风险管理部、科技部、法律合规部、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中心金库等分工协作。
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场发展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控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慎尽职调查,进行业务洽谈、签订合作协议及业务准入;(二)负责对准入产品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单位进行及时退出;(三)牵头制订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确定工作任务目标并进行考核;(四)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及业务宣传推广;组织各管辖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培训工作;(五)负责组织业务风险管理及防控。
风险管理部负责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风险评估与评价。
科技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需求设计业务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
法律合规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规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协议、制度办法流程等的审核确认。
会计结算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核算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会计核算科目,制定业务核算办法。
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辖内各营业网点账务核算及代理手续费发票的开具等工作。
安全保卫部负责协调、监督押运公司全面落实好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交接、配送
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中心金库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保管及调拨部门,负责按照申请办理收货和保管;负责核对有关收货信息,做好出入库交接,严防信息泄密;负责定期对实物贵金属开箱(柜)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条各管辖行、总行营业部职责
各管辖行、总行营业部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具体实施,是本辖区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市场拓展、客户开发等。
(二)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制度,
确保各项办法、规定和流程落到实处。
(三)负责组织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培训、指导工作,负责汇总、核对、上报本管辖行的销售情况,同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内营业网点的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行为,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有权责令其暂停开办代理业务,并及时上报总行。
(五)负责受理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业务投诉和紧急事件的处理。
(六)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管辖行具体部门职能参照总行相应部室职能。
第七条管辖行营业部职责
(一)各管辖行营业部是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经办机构和销售部门,同时负责本管辖行各营业网点销售贵金属产品的领取、保管、分发。
(二)负责本营业部的业务宣传、咨询和销售,为客户提供贵金属产品购买服务,进行市场拓展和客户开发,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职责
(一)本行各营业网点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直接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业务的宣传、咨询和销售,为客户提供贵金属产品购买服务;
(二)进行市场拓展和客户开发,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三)负责汇总、核对、上报本营业
网点的销售情况。
第九条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经办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对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银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
(三)参加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培训,熟悉业务流程;
(四)三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或因犯罪受过行政处罚。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第十条业务开办前,由本行市场发展部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交易管理主要包括个人与企业客户到营业网点开户、转账购买等。
第十二条查询查复、差错处理
发生业务差错时,本行各管辖行及营业网点要及时向业务关联方发送业务查询书。
严格按照“有疑速查、有查速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办理查询查复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第十三条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的营业网点要严格执行国家反洗钱有关法律法
规和制度规定,核查购金客户和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履行报告职责,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十四条本行应加强对客户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利用复印、电脑存储设备、录像、录音等方式私自保留客户的任何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本行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网点进行业务操作与管理时须严格遵照与合作单位约定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进行。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总行市场发展部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并统一审批,以文件的方式将准入合作公司和产品告知辖内营业网点,不允许代销未经总行准入的贵金属公司任何产品。
第十七条本行以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对代销的贵金属产品和机构建立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定期评估代销产品的业绩表现,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单位进行及时退出,停止合作,并对可能给本行带来的声誉损失等风险追究合作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行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所有合作协议均需经过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后
方可签订,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实行层层负责制,各相关管理部门和营业网点各司其职,共同构成本业务的风险防范体系。
第二十条青岛农商银行市场发展部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每半年对销售网点进行业务检查,各管辖行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内销售网点进行检查。
业务检查应重点关注柜员操作是否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实物保管与交接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行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