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讲义2014
2014年经济法第十三章证劵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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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一、证券发行 广义上,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 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向社会投资人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
券的行为。
狭义上,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集资或调整股权结 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
证券发行的分类
④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
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 公开情况; ⑥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⑦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 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 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
(1)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 的公开有形市场。
(2)证券交易所是非营利的社团法人。非营 利,是指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 表示证券交易所不收取任何费用。 (3)证券交易所担负管理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解 散和组织形式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十三章 证劵法
教学目的
1 2 3 4 了解证券与证券法的概念
掌握证券市场主体的类型和结构(重点)
了解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上市公司 了解证券监管机制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1、证券的概念、种类及特征
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特定民
事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 一定权利的文书。
证券的特征
2、证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法讲义(张竞芳)第二节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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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欧洲大陆(以德国为代表),由于一直沿用混业经营制 度,投资银行仅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一个部门
4
在东亚(以日本为代表),则被称为证券公司(Securit ies Company)
5 我国对证券公司的称谓源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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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ogo
分立经营
。
▪ 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 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 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从而确立了证券 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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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 十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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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课件
5
▪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40.627% ▪ 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35.173 % ▪ 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 9.673 % ▪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673 % ▪ 安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33 2.661 % ▪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0.967 % ▪ 焦作市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0.742 % ▪ 鹤壁市经济发展建设投资公司 0.484 %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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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置”制度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 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 管理。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 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 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
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
资产管理和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
商法二之证券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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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之证券法讲义[序]一概述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证券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证券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证券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 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主要内容:证券与证券法概述,证券的发行、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二参考教材徐杰主编:《证券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修订第二版。
三其他参考书目1 朱锦清著:《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2 郭锋著:《投资者权益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 朱伟一著:《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4 梅君等编写:《中国证券市场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 汤欣主编:《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释疑》,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6 [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著:《证券交易法概论》,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7 (台)林国全著:《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8 Alan R. Palmit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Examples & Explanations (second edition),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3月版。
[讲义正文]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证券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等问题。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本课程内容导入:##报道:“虚假信息披露考验保荐制琼花国债丑闻重创中小企业股”##案例:“股民一审赢下大庆联谊”##案例:“两基金起诉银广夏标的2.46亿”##报道:“国务院高度关注股抵债秘密成行”本节主要问题:一证券概述二证券市场概述一证券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1 传统意义上的证券的概念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表明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所记载的特定权益。
《证券法第一节》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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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证券市场价格的形成与变动 相关联
B、与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相关 联
(3)重大性:对证券市场价格的影响 力
(4)简约性:排除应公开信息的繁杂 性和表述方式的繁琐性
3、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 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4、 需公开的信息: 主要是募集文件
(二) 信息 的持 续公
开
1、概念 在交易市场的信息公开,称
为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是公开原则在 交易市场中的反映。
2、 特点
(1)功能不单是让投资者了解 公司,更主要的是为了投资者 提供证券交易价值判断的依据。
(2)信息公开不是一次性完成 的,而是要持续不断的进行。
证券
设了权利,权利的行
的分 类
使必须依靠证券的持 有。
证权证券:是指证券的
做成是为了证明证券 权利的存在。
(二) 有价 证券 的分
类
(2)根据证券券面上是否记载权 利主体的姓名或名称 记名证券: 指示证券: 不记名证券:
(3)根据证券的形式、记载内容 是否由法律规定 要式证券: 不要式证券:
1、经济特征
(二) 分类:
间接发行:是指发行者通过证 券商(包括投资银行、证券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承销出 售证券的方式。
3、 依据 发行 目的 的不
同
设立发行:为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而发行证券。
新股发行:通常是股份公司为 增加公司股本总额而发行新股 (即增资发行),也可以是为 了增资以外的目的发行新股。
(三) 证券 发行 的承
(3)形式和内容在法律上有不 同的规定。
证券法PPT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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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主承销商的专立帐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入冻结银行 专户冻结,对到账资金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 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配售,余款返还给投 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 按市值配售方式:按股东发行前一天持有股票市值, 按每1万元配售1000股,最多可配售4万股。
5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发行证券的公司; • 投资者; • 证券公司; • 证券交易所; • 中介机构; •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6
证券发行制度
• 依据国家对证券发行进行干预管理深度的不同、程序 的差异,证券发行制度可以分为:
• 注册制; • 核准制; • 审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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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
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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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 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 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定→制订公司债券发行章 程或募集办法→委托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信 用情况进行评级→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发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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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交易
•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 证券上市制度; •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 股票的特别处理; • 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不少于15% • 发起人近3年不得有重大违法; • 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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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方式
• A股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三种: • 上网定价方式:主承销商利用证交所的交易系统,
由主承销商为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 行委托买入股票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 的利息;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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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证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证券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证券法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证券原理1.种类广义上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
2.特征(1)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
证券持有人的目的是追求投资回报。
(2)是证权证券。
(3)是流通证券。
3.证券市场(1)发行市场(一级市场):由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组成。
发行人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公司等;认购人为投资者;中介人包括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发行服务机构。
(2)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二、证券发行1.证券发行的种类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股票发行发行人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公司(增资发行)和经核准拟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3.债券发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讲义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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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三)什么是投资——依靠别人的努力而获利;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财产而期待在未来获得回报;“为了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或风险管理,有可能损失本金或者损失超过本金或者承担追加支付义务,并在现在或者将来的特定时期,约定转移金钱等,从此所获得的权利。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及资本市场统合法运动)三、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如权证、期权、股指期货)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法修订意见:“先给一定的定义性的规定,再对成熟的有共识性的产品给予一定外延性的例举”。
并应考虑增加一款“除外性规则”。
其中,“证券”定义的核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明,是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权利或者投资合同。
——这一修法提案及功能监管趋势(即对发挥同一金融功能的不同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类似业务与金融活动进行大体相同的监管.)必然导致监管边界的重新划定第二节股票的分类一、普通股和优先股(一)普通股,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同时也是发行数量最多的一种股票。
特点:1、股权内容最为完全,包括经营参与权、表决权、股息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票转让权等。
2、股东承担最全面的风险,首先红利的获取排在公司债券和优先股之后;其次,股息随经营状况而不断变化;再次,公司解散时,若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则也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
优先股,它是指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较之于普通股股东优越或特殊的权利的股票。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辅导讲义(证券法)(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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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讲义(证券法)(doc 7页)《证券法》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原则性规定一、立法宗旨1、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三、立法原则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四、其他规定1、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3、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证券发行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股票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证券法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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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发行
n ㈠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n ⒈⒉⒊⒋ n ㈡股票发行的条件 n ⒈募集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n ⒉改组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n ⒊增资发行薪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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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㈢债券发行的条件 n ⒈⒉⒊⒋⒌⒍⒎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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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发行程序
㈠股票发行程序 ⒈发行审批 ⒉签署承销协议 ⒊公告招股说明书 ⒋股票认购 ⒌向证券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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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特征:
1) 是一种投资凭证。 2) 是一种权益凭证。 3) 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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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1) 股票 2) 债券 3) 认股权证 4) 基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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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市场
㈠证券市场的功能 1. 筹集资本和融资 2. 优化资源配置 3. 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现代化 4. 化解风险 5. “晴雨表”功能 6. 增加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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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法概述
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以及国家 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 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1998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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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 和国务院一发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 行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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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对证券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证券法的 基本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判断和分析证券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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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券市场及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指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 以证明或设定权 利为目的而作成的书面凭证。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讲义: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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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第一节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大纲要求: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
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3项)(一)确立法人财产权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之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有效地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这种方式有效地解决了我国政企不分的问题)(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企业股份制改组,可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产系,建立起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较好地建立起公司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以促进公司的发展。
(三)筹集资金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法律、法规要求(一)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第二章讲过)(二)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1.上市公司的形成来源(p76一共5类,自己了解)2.证监会要求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1)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一)原则要求(二)具体要求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5项,P77~78)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
(1)发起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要完整投入。
(4)发起人以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与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需投入。
2014证券投资分析重点讲义(彩色批注打印版)
![2014证券投资分析重点讲义(彩色批注打印版)](https://img.taocdn.com/s3/m/56e23ec058fb770bf68a5594.png)
第一章:概述1、证券投资分析概念1.1证券投资分析是人们通过各种专业性分析方法,对影响证券价值或价格的各种信息进展综合分析以判断证券价值或价格及其变动的行为。
1.2证券投资分析目标: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实现证券投资净效用最大化投资者应当正确认识每一种证券在风险性、收益性、流动性和时间性方面的特点。
证券投资的理想结果是证券投资净效用〔即收益带来的正效用与风险带来的负效用的权衡〕最大化。
证券投资的两大具体目标是在风险既定的条件下投资收益最大化和在收益率既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化。
正确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和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
预期收益水平和风险之间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
每一种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会随着各种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2、证券投资分析理论开展证券分析最古老的股票价格分析理论可追溯到道氏理论。
威廉姆斯提出股利贴现模型;艾略特提出波浪理论;凯恩斯和希克斯提出风险补偿概念;马珂威茨提出证券组合理论,标志现代组合投资理论的开端;夏普提出均值方差模型;夏普、林特耐、摩辛同时独立提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罗斯提出套利定价理论;尤金-法玛提出有效市场理论;奥斯本提出随机漫步理论;行为金融学中个体心理分析基于人的生存欲望、权利欲望和存在价值欲望三大心理,群体心理分析基于全体心理理论与逆向思维理论。
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比较常见且相对成熟的行为金融投资侧率包括动量投资策略、反向投资策略、小盘股策略和时间分散化策略等;布莱克和斯科尔斯提出期权定价理论;巴波特和詹森提出自由现金流概念。
3、有效市场假说根据市场对信息反响的强弱分为三种:弱势有效市场、半强势有效市场、强势有效市场。
3.1弱势: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技术分析信息〕中所隐含的信息;投资者不能通过分析以往价格获得超额利润〔使用当前及历史价格对未来作出预测徒劳〕,技术分析无效。
3.2半强势: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公开信息,包括技术分析信息和根本面信息。
技术分析和根本面分析无效,只有内幕信息有效。
证券法专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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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股票
•
•
• • •
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 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 利的凭证。
1、记名式股票与无记名式股票: 2、普通股股票与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是指每一股份对公司资产都拥有平等 权益的股票; 优先股股票指在分配公司收益和剩余资产方面比 普通股股票具有优先权的股票。 3、 A股、B股、H股:
证券上市交易的场所
• [旧]第三十二条 经依 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 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证券,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 • [新]第三十九条 依法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பைடு நூலகம்
证券上市申请
• [新]第四十八条 申请 证券上市交易,应当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由证券交易所依 法审核同意,并由双 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 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 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 交易。 • [旧]第四十三条 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 上市交易,必须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 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 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 上市申请。
• [新]《证券法》第五十条 •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 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 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 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 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
2014王岩证券市场基础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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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市场概论 (2)第一章证券市场概述——大纲要求 (2)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 (3)第二节证券市场参与者 (4)第三节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5)第二章股票 (7)第一节股票的特征与类型 (7)第二节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9)第三节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10)第四节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 (12)第三章债券 (13)第一节债券的特征与类型 (13)第二节政府债券 (15)第三节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 (17)第四节国际债券 (18)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 (19)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19)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22)第三节基金的费用与资产估值 (24)第四节基金的收益、风险、信息披露与投资 (25)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25)第五章金融衍生工具 (26)第一节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26)第二节金融远期、期货与互换 (28)第三节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31)第四节其他衍生工具简介 (34)第六章:证券市场运行 (37)第一节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37)第二节证券价格指数 (40)第三节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 (44)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49)第一节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主要业务 (49)第二节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结构 (50)第三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52)第四节证券服务机构 (52)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53)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53)第二节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56)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58)第一章证券市场概论前言1、考试要求:大纲2、学习目标——基本概念清楚、熟练、牢记3、教材、听课与练习的关系第一章证券市场概述——大纲要求掌握证券与有价证券定义、分类和特征;掌握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功能。
掌握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品种结构和交易场所结构;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含义;了解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的含义和构成。
掌握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及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法讲义(张竞芳)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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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原则包括三层涵义:
第一,证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 第二,证券发行后,应当在证券交
易场所公开上市交易,禁止非法 “黑市”交易。 第三,必须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 相关的一切信息。信息公开的基本 要求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易得、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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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公开原则,其意义有以下三个方面: • 一是有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信息公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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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
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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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禁 原则”
•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
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法》第5条)
•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 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 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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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 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 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 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 此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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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
•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 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 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3)上市公司的收 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4)上市公司实 行股权激励计划;(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讲义(张竞芳)第二节 证券交易51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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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6个月内,A公司股价降至10元…
融资融券交易
证券信用交易指投资者自己提供保证金并申 请取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 人提供贷款,在卖出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 证券而进行的交易.
三、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 (一)“交易证券的合法性”规则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 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归入权
(一)归入权的性质 1、形成权说 2、请求权说 3、形成权兼请求权说
(二)归入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董事会 2、实现程序 (1)主动履行 (2)公司诉讼 (3)股东派生诉讼
3、归入权与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
法院起诉,公司往往被列为第三人。 4、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5、董事会成员的连带责任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 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
▪ 2、专业机构及其人员股票买卖的限制
▪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 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 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 种股票。
▪ 1、发起人及高管的股份转让期限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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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讲义2014第一章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三)什么是投资——依靠别人的努力而获利;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财产而期待在未来获得回报;“为了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或风险管理,有可能损失本金或者损失超过本金或者承担追加支付义务,并在现在或者将来的特定时期,约定转移金钱等,从此所获得的权利。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及资本市场统合法运动)三、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如权证、期权、股指期货)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法修订意见:“先给一定的定义性的规定,再对成熟的有共识性的产品给予一定外延性的例举”。
并应考虑增加一款“除外性规则”。
其中,“证券”定义的核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明,是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权利或者投资合同。
——这一修法提案及功能监管趋势(即对发挥同一金融功能的不同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类似业务与金融活动进行大体相同的监管.)必然导致监管边界的重新划定第二节股票的分类一、普通股和优先股(一)普通股,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同时也是发行数量最多的一种股票。
特点:1、股权内容最为完全,包括经营参与权、表决权、股息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票转让权等。
2、股东承担最全面的风险,首先红利的获取排在公司债券和优先股之后;其次,股息随经营状况而不断变化;再次,公司解散时,若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则也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
优先股,它是指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较之于普通股股东优越或特殊的权利的股票。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四、可转换公司债---投资机会与风险控制的结合这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要点:1、低利率(甚或接近于零利率)和股份转换权。
2、转换价格的确定及其风险。
转换价格即债券持有人行使选择权认购公司股票向公司支付的价格。
相关专题信息公开披露法律制度一、概念它是指证券发行人和其它责任主体在证券发行及交易的一系列过程中依法将有关信息完全、准确、及时地公开,以供投资者在知晓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是最主要的责任人。
二、立法意义1、防止欺诈。
“一切要做的就是披露(DISCLOSURE),显露出来的欺诈没有杀伤力。
”“公开性是人民的保障。
”——共和2年无套裤汉的口号2、增强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提高市场的整体标准。
“公开原则可以矫正社会及企业中的弊病,它犹如太阳,是最好的防腐剂,它犹如明灯,是最能干的警察。
”三、信息公开的法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真实性、准确性。
这一标准要求语言文字应该客观反映事实的真相。
会计师与律师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差异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工作对象不同;(与客户利益的)独立性的不同。
2、及时性。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A、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各自的起算时间B、暂缓披露规则C、《民法通则》:“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3、充分性和完整性。
这是指所有足以影响一般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信息都要公开。
豁免披露规则4、易解性。
1998年SEC推出简明英语规则:使用短句;使用确定、具体的日常语言;使用主动语态;尽可能给复杂的内容附上图表;不是用双重否定句;不使用法律专业术语和高度技术性的商业用语。
5、公平性。
法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反对选择性披露四、禁止虚假陈述(一)概念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主要指不及时及方式不合法)的行为。
第二章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概念:符合条件的商业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
二、依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一)《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私募发行则是针对特定主体、遵循特定规则所进行的证券发行。
(二)制度差异——法律规定的不同反映了全新的监管理念首先,私募发行一般无须经过核准(上市公司除外),而公开发行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其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私募发行(上市公司除外)规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公开发行一般应当依法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包销和代销);私募发行则无此强制要求,发行人可以自办发行事宜。
第二节证券发行注册制与证券发行核准制一、注册制。
其逻辑基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准确和及时地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完备,证券市场会自动地实现择优选择。
投资者有能力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实现趋利避害,自我保护。
而管理者如果运用过多的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会事与愿违。
1、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重要(materiality)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如google就披露列举60项未来风险)和及时承担法律责任(due diligence)。
2、证券管理机构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而不涉及实质条件。
注册(审查)的唯一标准是信息完全公开,只要文件符合形式要件、公开方式适当,管理机构就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
发行人提交注册表后,SEC需要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给出反馈意见。
之后每一轮,也会大体遵守这个时限要求。
发行人、承销商、律师在收到SEC反馈意见后,通常也会尽早提交答复意见,需要修改注册表(招股说明书)时,则作出相应修改。
这一过程并无时限限制,VISA2007年11月9日提交首发注册表,2008年3月19日美国证监会就宣布注册表生效;但如果分歧无法调和,“证交会可以将发行延长至它所认为合适的任一时候。
”根据SEC网站的信息,SEC“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它的质量有多糟糕。
”3、在注册程序中,若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时间内未被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生效。
发行资格无须政府授权(另一种说法是,SEC也要给出批文,即宣布注册表生效的文件,否则承销商不能签署承销协议。
)。
政府主持的注册程序本身并不保证各种文件的真实或准确。
SEC通过事后的司法救济来保证投资者利益或者直接对发行申请发出拒绝令(以及中止令)以阻止注册的生效。
当然,你还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州证券立法的态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会对承销进行的审核以及《资本市场改善法》。
二、核准制其基本理论机制就是以制度上的硬约束来寻求法律功能上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我国核准流程中的十大环节:受理,(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再在企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反馈会,见面会,问核,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
注意:“受理即披露”改革1、它不排除注册制要求的信息公开和形式审查。
2、发行审查涉及实质审查(merit regulation),政府对发行人的各种状况提出实质要求,并依此考核发行人的营业性质(如房地产行业)、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如外资持股以及股权的集中度),以及是否有合理的成功机会,并由此作出是否符合发行实质条件的价值判断。
(1)具体审核内容包括:第一,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第二,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具体财务数据指标可参考《IPO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产权关系明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如土豆条款);第四,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如归真堂和知音的上市风波);第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的经营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第六,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2)关键词:(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从而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自我竞争)的关系。
另外,发行审核对于关联交易的态度是:关联交易可以存在,但要证明:1、必要性;2、定价公允性;3、关联交易是逐年减少而不是增加。
(3)可以参考的案例是:为什么餐饮类公司(如狗不理)IPO难?可能的原因包括:财务透明度(税务管理规范程度)差;员工社保办理难度大;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及标准化生产存在疑问;未来发展方向(成长性)不明确。
3、发行者的发行权,由审核机构以法定方式授予。
重点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三、比较1、行政干预本身。
一个试图以行政干预的方式达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家长式的包办加严惩的方式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已被证明是弊病百出的。
2、现代社会中的政府权力获得了空前发展,而审核制则人为制造了证券主管部门的寻租空间(rent seeking),极易滋生腐败和权钱交易。
制度成为腐败的温床,是否腐败已经与品德无关。
3、与效率原则相悖。
对发行人而言,时间、精力、成功与否的风险,使其付出的成本过于高昂,与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形成一组矛盾。
4、审核标准毕竟单一机械,任何标准都难免有这种毛病,尤其在面对各种类型的企业时,标准的科学性就难以证明。
5、公众容易依赖心理,投资者的技能和心理的成熟都会受到阻碍。
最终的问题是,我们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去吗?三、正式发行阶段(一)网上申购与网下配售并行机制1、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2、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的证券发行。
根据2012年的规定,除了符合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