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校字〔2003〕27号

为了适应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保证我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我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纵向项目

第一条纵向项目是指国家、各省部委和北京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规划项目。

纵向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规划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973)、国家863高科技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火炬规划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教育部项目、国务院各部委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北京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北京市教育规划项目、北京市委组织部项目、北京市其他委办、局科研项目等。

第二条纵向项目申报:

1、申报各类项目,受理时间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到学校科技处,学校科技处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各单位主管领导认真研究申报要求和项目指南,组织申报,同时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申请项目的选题、论证、研究方案、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些多学科综合性项目的申请由学校科技处组织申报。

第三条纵向项目实施

1、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校科技处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同时将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发放到每位课题负责人手中。经费到位后学校科技处将科研项目经费编号通知各单位科研秘书,由科研秘书通知项目负责人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手续。

2、学校科技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项目,负责督促、检查项目的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3、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要认真学习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开题,按研究计划实施研究。研究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汇报。项目负责人出国进修、访问将按照学校《关于申请出国的教师按时完成科研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纵向项目中期检查

1、科技处根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做出总结。

2、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成中期检查工作。

第五条纵向项目结题

1、项目完成后报学校科技处,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评审和鉴定工作。

2、项目结题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技处提供结题申请书、结题证明和一套最终成果。

3、对研究不能正常进行,难以获得研究成果的项目科技处有权终止或取消项目。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通报批评,严重者三年之内不容许其申报项目。

第二章横向项目

第六条横向项目是指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与兄弟单位合作或参与兄弟单位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受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开发和智力服务项目。

第七条横向项目申请

1、以我校名义申请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协议书)首先由各单位进行审查,报到学校科技处审查,签字盖章后,报送相关部门。重大横向合作项目的申请,科技处参与谈判与签约全过程。科技处对以学校名义申报的横向课题承担信誉保证。

2、已批准的横向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将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协议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交科技处备案,经费拨入学校财务帐号。完成以上工作的项目列入学校科研项目计划,计入学校科研统计,纳入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同时学校科技处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经费管理。不到学校科技处备案,经费不转入学校财务的横向课题,学校不承担其科研信誉保证,不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该项目不在学校科研统计范围,不能纳入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八条横向项目检查

1、横向课题项目负责人对履行课题合同(或协议),按计划完成研究负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科技处报告项目进度和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科技处汇报。如果课题组人员变动、研究内容调整、研究成果形式变更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应向科技处提出书面报告。项目负责人出国进修、访问将按照学校《关于申请出国的教师按时完成科研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由外单位名义申请的合作课题和受委托课题,学校科技处可按照合作方、委托方要求对课题实施管理与检查,也可直接由合作方、委托方管理与检查。

1、横向课题结题要按合作(或委托)课题的合同书(或协议书)规定进行。

2、课题结题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处提交课题结题报告、鉴定书或验收证明等材料。

3、违反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规定,不遵守信用,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项目负责人,学校将通报批评,严重者三年之内不容许其申报项目。

第十条争取横向课题的鼓励措施

1、根据横向课题经费,核定课题级别。

人文社科类:80万元及以上核定为国家级,50万元及以上核定为省部级;

自然科学类:300万元及以上核定为国家级,200万元及以上核定为省部级。

2、横向课题的奖励参见《首都师范大学科研、教学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3、横向课题不享受科研立项奖励和项目匹配经费政策。

第三章校级项目

第十一条校级项目包括校级重点课题、博士启动基金资助的课题。

1、校级重点课题是为各单位开拓新的科研增长点,申请更高层次科研项目所做前期准备而设立的。在申报更高层次项目时,校级重点项目优先推荐。

2、博士启动基金资助对象是来我校工作第一年、没有独立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具有博士学历的教师,旨在为他们今后开展科学研究、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1、校级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书》,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主管领导签写保证意见,上报科技处。

2、符合申请博士启动基金条件的教师,在到校一年之内,按照校级重点项目申请办法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校级项目实施及检查

1、课题获得批准后,应及时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研究。经费使用按照《首都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2、每年年底进行校级项目检查工作,负责人如实填写《重点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检查表》,交学校科技处。

第十四条校级项目结题

1、每年年底办理校级项目结题工作。项目负责人填写《重点项目终结报告表》,同时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报告,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校级项目在研究过程中被批准为更高级别的项目,该项目作为校级项目视为自行终止。

2、课题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重点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检查表》,并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和具体结题时间。不经学校科技处批准不得无故延期。

3、对不按时进行项目检查、不经批准擅自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学校有权取消其申请高层次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