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建立行业良好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责任及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支付清算服务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所在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职业声誉,不从事有损所服务机构利益和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所服务机构和交易对手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和回扣行为。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本单位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敬业勤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服务机构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对所服务机构的责任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所服务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服务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服务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所服务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和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不得擅自代表所服务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尊重同事,树立团队合作精神,不得不当引用、剽窃他人的工作成果。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0.10.2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3号)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银行间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于2010年8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28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和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第四条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二章参与者第六条参与者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简称交易商):(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二)配备3名以上(含3名)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三)最近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四)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衍生产品交易内部操作规程;(五)配备直接开展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相关系统和人员;(六)具备自我评估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能力和衍生产品交易定价能力,并能够承担衍生产品交易风险。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12.03.20•【文号】中支协银行卡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中支协银行卡发[2012]6号)各成员单位:为规范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行为,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保障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并征求了常委单位的意见,经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银行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良好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是银行卡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银行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推动成员单位提供安全、高效、优质、便捷、经济的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产业生态环境,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互惠共赢,共同促进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自律规范第五条成员单位开展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监管机构规定的相关条件,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各有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持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自律管理的工作要求,优化完善外包机构评级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对此前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支协发〔2020〕191号)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年12月31日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2017年10月16日发布,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引导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银发〔2017]296号)和《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评级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收单(含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包机构分支机构评分按照一定权重纳入总公司评分,外包机构总公司备案情况按照一定权重纳入外包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评分。
合法的支付清算组织是什么?
合法的支付清算组织是什么?我国的支付清算组织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成立该协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支付清算行业,对支付清算的程序以及规范化进一步进行明确,避免出现支付清算出现相关法律性问题的情况,也可以加大宣传支付清算法律的力度。
一、合法的支付清算组织是什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
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二、主要职能(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行为;(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
就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五)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六)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八)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进言献策;(九)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十)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十一)代表会员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人民银行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中支协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4]4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单位提高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成员单位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汇票业务健康规范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依托票据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
《指引》已于9月25日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4年9月28日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成员单位商业汇票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商业汇票业务风险,促进商业汇票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是指成员单位在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遭受负面影响和损害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是指成员单位在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时,通过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等方式,对商业汇票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理的过程。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成员单位开展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本指引。
第二章承兑风险及防范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承兑是指成员单位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承兑风险包括出票人信用风险、虚假交易背景风险、担保措施悬空风险、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八条出票人信用风险是指因出票企业在承兑汇票到期后无力支付票款或故意拖延付款,致使成员单位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中支协发〔2021〕152 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52 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流程,更好引导会员单位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推广实施工作,推动金融行业守正创新与数字化转型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研究制定了《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
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1年12月31日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科技创新自律管理,防范金融科技创新应用风险,引导持牌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类会员单位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推动金融行业守正创新与数字化转型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等3项金融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20)249号)、《中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白皮书》《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运行报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的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包括:(一)从事金融服务创新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持牌金融机构。
(二)从事相关业务系统、算力存储、算法模型等科技产品研发的科技公司。
根据测试管理部门工作安排,由协会进行辅导的非会员单位参照适用。
第三条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相关自律工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0.08.27•【文号】中支协发〔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19号各有关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持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起草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包机构备案工作安排(一)外包机构备案系统试运行为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协会组织建设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支持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自助提交备案申请。
为保障备案系统稳健运行,目前系统处于试运行阶段,并将于近期正式上线,正式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二)外包机构备案要求备案系统正式上线之日起,外包机构应在拟从事外包业务前或在从事外包业务起30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
协会暂不接受线下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三)外包机构备案信息公示外包机构填写信息准确且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原则上于外包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协会将通过网站等相关渠道予以公示。
对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判断需要人工辅助审核的,备案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四)外包机构备案材料准备外包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见协会网站“公告通知”栏目)提前做好备案材料和信息数据准备工作。
二、收单机构应推动合作外包机构积极备案(一)新增合作外包机构要求备案系统正式上线后,收单机构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原则上应在已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中进行选择。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2016年8月18日附件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信用证业务相关方提供统一的审单操作规范,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前款规定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审单服务,除信用证有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各条款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审单基本原则第四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特约商户巡检指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特约商户巡检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中支协发〔2021〕16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特约商户巡检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1号各有关会员单位:为加强收单市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收单机构规范特约商户巡检业务流程,保护会员单位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起草了《特约商户巡检指引》,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约商户巡检指引(此页无内容)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1年12月31日附件特约商户巡检指引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收单市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收单机构规范特约商户巡检业务流程,保护会员单位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及《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1.2 适用范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从事收单业务的会员单位开展特约商户巡检工作,应遵循本指引。
1.3 基本要求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巡检制度,明确巡检频率、巡检内容、巡检记录等管理要求,在与特约商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并明确告知特约商户有义务配合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巡检,并安排与拓展特约商户规模匹配的巡检人员和团队,确保特约商户巡检工作落实到位。
收单机构应通过巡检工作了解特约商户经营情况,检查支付受理终端、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排查风险隐患,确保特约商户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中支协发〔2020〕137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37号各预付卡机构:为防范预付卡条码支付业务风险,引导预付卡机构建立健全预付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预付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对《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中支协预付卡发〔2013〕4号)进行了修订,更名为《非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遵守条码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预付卡机构发行条码预付卡或依托条码技术受理预付卡支付业务(以下简称预付卡条码支付业务)的,应按照《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印发)相关要求,强化预付卡条码支付技术风险防范,加强预付卡条码支付产品安全管理。
二、严禁超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预付卡机构开展预付卡条码支付业务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开展预付卡业务。
通过技术手段确认客户在核准地域范围内,不得借助条码技术超出核准地域从事预付卡业务。
未获准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预付卡机构不得通过条码技术变相从事网络支付业务。
三、规范创新业务报告预付卡机构拟开展预付卡条码支付业务的,应提前向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蕊童宁电话:************88665192联系邮箱:***************.cn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0年9月23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1.10.19•【文号】中支协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1〕6号) 各会员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协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指协会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在协会业务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支付清算行业特定专业领域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践行市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为市场发展提供调查研究、政策建议、业务咨询、信息支持等专业服务;增进市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对外开放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应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不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意思一致,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发起与设立第六条针对支付清算市场某专业领域的自律管理需要,在需求迫切、成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协会秘书处、三分之一的理事单位或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单位可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发起设立工作委员会的议案。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1.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1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含会员和准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章程》的以下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二)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法人机构。
第五条凡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承认《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准会员。
本办法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三章会籍第六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本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按本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三)经营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简历;(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会在收到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30内作出是否同意吸收入会决定。
申请入会的机构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入会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通知其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30日内领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证书》,办理会费缴纳等手续。
本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修订《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修订《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支协发〔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修订《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3〕170号各有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外包服务机构自律机制建设,加强外包市场风险联防联控,提高打击套码套现行为的针对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句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中支协发〔2022〕12号)等规范性文件和自律制度,结合外包市场风险特征变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子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修订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3年10月20日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2016年12月13日发布,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管理,提升收单外包服务市场风险防控水平,促进收单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支协发〔2020〕119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中支协发〔2022〕12号)等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收单业务,并委托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提供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暨开展2020年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暨开展2020年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0.10.27•【文号】中支协发〔2020〕191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暨开展2020年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91号各有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持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自律管理的工作要求,优化完善外包机构评级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对此前发布的《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支协发〔2017〕84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附件1),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0年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级方式各会员单位应在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系统(以下简称“评级系统”)开放期间登录评级系统,对合作外包机构进行评分。
评级系统链接:。
二、评级系统开放时间2020年11月9日至12月9日。
三、评级工作组织动员各会员单位应做好评级工作组织动员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将《会员单位外包评级工作组织情况反馈表》(附件2)及时反馈评级工作邮箱,各单位组织情况将纳入协会自律评价体系。
组织动员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在11月1日前组织本单位将总分支机构全量合作外包机构录入“协会综合服务平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未接入系统的机构可通过/eportal/ui?pageId=598261&articleKey=604621&column Id=595085提出接入申请;二是提前明确总分支机构参与评级工作的经办人员和工作职责;三是组织开展总分支机构评级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评级工作质量效率,培训视频可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微信公众号-云课堂”进行在线观看。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3年12月31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促进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团队合规建设,防范执业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会员单位破产管理人团队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风控合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风控合规岗位的主体责任,保障风控合规管理制度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意见为指导性意见,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协会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适用本意见。
第二章人员和岗位配置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组建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团队(以下简称“管理人团队”),对破产管理人业务及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包括案件负责人、法律和财务专业办案人员。
案件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办案经验,并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2〕12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2〕12号各有关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加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定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外包机构应对照《办法》要求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外包机构应制定整改方案,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存档备查,并于2022年2月28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报送全量合作收单机构。
外包机构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切实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外包机构应定期开展员工风险合规培训,积极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员工参加协会组织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经营意识和创新发展能力。
三、收单机构加强合作外包机构管理收单机构应切实履行收单业务主体责任,加强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督导合作外包机构持续落实《办法》规定。
收单机构应结合外包机构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对整改进度缓慢或拒不整改的外包机构,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四、建立外包机构记分管理机制协会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外包机构年度记分管理机制,记分结果纳入当年度外包机构评级结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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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2016.4---2019.6)
常务理事
会长赵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副会长丁向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副会长分管领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刘秋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副会长谢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
副会长李浩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副会长杨文杰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主任
副会长时文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副会长兰奇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副会长彭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副会长王吉绯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
常务理事唐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部总经理
常务理事曲家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常务理事卢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常务理事林云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常务理事徐海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常务理事分管领导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余文熙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CIO
常务理事沈根伟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赖智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李晓峰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常务理事熊文森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王静颖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常务理事穆海洁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总裁
常务理事茅蔚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陈生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李贲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钟毅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陈亮得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常务理事康玲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唐垚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理事王雁铭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理事
理事黄良波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
理事殷久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理事符盛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孙雄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理事林德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理事赵志宏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
理事分管领导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胡德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理事张旭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理事胡光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
理事李保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理事王宝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
理事裴奕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
理事王兵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理事晏红武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
理事蔡惠然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
理事李南青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理事高中元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黄文强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张伟国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理事长
理事范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尹素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副总裁
理事李瑞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赵瑞安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理事唐彬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总裁
理事韩东海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刘鹏易生支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郭光兴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穆荣均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郑俊豪裕福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孙陶然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吴桐新生支付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李鲁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张振东捷付睿通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理事孟立新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杨帆北京雅酷时空信息交换技术有限公司总裁
理事梅岭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
理事张旭阳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黄师田北京和融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吴妍冰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黎会敏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CEO
理事李怡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理事张春霞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运营中心总监
理事陈怡邦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葛乐中信恒达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理事朱烨东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胡云霞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宋强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王启峰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王振平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负责人
理事宋汉光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陈兵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
理事郑炳煌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CEO
理事李罗根易联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上官步燕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总裁
理事詹李昂广西恒大万通支付有限公司业务拓展部总经理
理事唐少芬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理事熊辉辉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南炳天下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裁
理事王巍成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监事会
(2016.4---2019.6)
监事长章更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监事柳柏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方合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监事吴建伟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监事慈亚平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监事杨天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部总经理
监事刘恩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监事罗维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监事池晓彬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张健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刚先锋支付有限公司C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