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引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城市建设的紧要构成部分,而事故应急预案则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了高峰期。
因此,订立一份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来说意义重点。
一、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预案须依据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建立,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防范为主原则。
对于可能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事故的原因,必需充分考虑,通过实行措施加以防范和制约,使事故的发生得到有效掌控。
(三)综合性原则。
预案须充分考虑与其他行业和部门预案的协调,确保应急处置的协调一致性,形成应急管理体系。
(四)快捷性原则。
预案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必需具有快捷性和适应性,应对发生的突发情况,能够随时进行调整。
(五)公开透亮原则。
预案的订立和修订必需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看法和建议,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应急预案订立程序(一)组织编制。
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专家、业务骨干及相关部门,共同订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调研分析。
调查、分析和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危害,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预警档案。
(三)组织论证。
邀请专家、企业负责人、工程师等行业内外专家审查论证,确保方案可行、合理。
(四)领导批准。
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发布实施。
(五)定期修订。
依据实际情况和技术进步,定期修订应急预案,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
三、预案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警、应急处理、事故处置和恢复等方面内容,建立应急预案应包含下列基本要素:(一)预警机制利用前置基础设施、传感器和自动监测设备等手段,通过自动感知、自动分析、自动命令等技术手段,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运营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建立预警体系,实现事故信息快速传递,达到预警、报警、分析、处理的目的。
地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地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规范、规程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验收的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被视为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报告上级和建设单位。
规定时间内写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3.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按轻重大小分级处理。
处理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受处理不放过,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书面报告。
4.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加重处罚。
天津地铁集团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天津地铁集团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TJDT/ZY-AQ-04)1、目的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辖范围内的各种建设项目、运营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建立有效的事故预防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负责的地铁工程建设项目、运营项目、资源开发项目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管理职责(1)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下属单位各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直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建立本单位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3)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受安委会委托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
(4)安委会负责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做出决定。
4、事故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开展工作。
5、事故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地铁集团实际情况,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等情况,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安全事件。
事故分类表6、事故报告6.1 报告程序6.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及集团公司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6.1.2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6.1.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兰州轨道公司安全问题(事故)上报处理管理办法
安全问题(事故)上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1、发生工程安全问题(事故)后,施工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
同时向监理、业主代表、轨道公司安质处及所属上级单位口头汇报,之后迅速呈报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填写《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事故)报告书》,不同事故的报告时间要求如下:(1)重大事故:2小时内;(2)重伤事故:24小时内;(3)急性中毒、爆炸、火灾、危及交通、建筑物等周边环境的重大隐患,随时报业主代表、轨道公司安质处。
2、监理组织各方听取承包商汇报,判断问题性质。
如为一般安全问题,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方案,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报业主认可),承包商处理,驻地监理验收。
如判定为安全事故则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493号)进行处理,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
轨道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以下称“安质委”)根据事故情况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3、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质委按照“兰州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施工、监理、安全质量处、工程管理处及有关各方进行事故调查研究并形成事故处理意见。
4、工程管理处依据处理意见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进行督查。
施工单位处理完毕。
由轨道公司安质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必要时请设计参加)、工程管理处共同检查认可,并签认《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事故)处理书》。
之后由总监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并组织有关资料归档。
在继续施工的同时,由轨道公司安质委根据事故处理意见对责任方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程序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本程序由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框图2、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事故)报告书3、工程暂停令4、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事故)处理报告书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框图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事故)报告书编号注:本表一式五份,施工二份,监理、轨道公司工程处、安质处各一份。
轨道交通工程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企业的生存发展,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证项目部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___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天津地铁R1合同段项目部对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所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的工作制度。
(3)职责划分: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对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及相应未遂但有一定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责任追究统计进行处理。
(4)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特制定此工作制度。
并依照法律和企业规章,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事故划分(1)为便于责任追究和事故统计,本制度将各类事故分类为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机械事故、交通事故、其他事件(环境污染、食物中毒等)。
①生产安全事故,指生产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包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意外伤害事故。
②火灾事故,指发生在生产生活区域内的各类火灾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时,按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处理。
③交通事故,指发生在生产生活区域以外道路上的车辆交通事故,车辆在生产生活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归为生产安全事故。
(2)为便于责任追究和事故统计,根据___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严重程度等级划分将各类事故进行如下分级。
①安全事故a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地铁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第三章事故级别第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结合地铁集团实际情况,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等情况,事故级别由高到低划分如下表。
事故级别表事故分类事故级别分级标准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特别重大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重大事故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设、资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经营项目较大事故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指集团所辖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具有一安全事件定影响的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伤害: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结合集团业务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轨道交通集团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定责及处罚分为以下八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一)事故标准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工业中毒、食品卫生中毒、踩踏,下同)的事故;2、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标准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下同。
(二)处理部门集团依法上报后,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调查,集团安委会负责配合。
(三)处罚标准执行事故调查组处理决定。
二、重大事故(一)事故标准1、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2、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城乡建设部建质[2014]34号
引号:000013338/2014-00142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3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效期:2014年03月12日生效文件名称: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34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12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内容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规范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地铁工程事故及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1.3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工程安全质量险情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导致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紧急情况。
1.5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 事故、险情报告2.1 报告程序与方式2.1.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1.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2.1.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1.4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1.5 项目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上报地铁建设公司,由地铁建设公司向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
2.1.6 施工单位不及时报告、漏报、瞒报事故和险情的,建设、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
2.1.7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通过电话直接上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并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2.1.8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发生一旦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根据事故的等级遵照规定的程序进列车调度员查和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的组成行车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保卫部部长、技术部部长、工会工作部部长担任副组长,公司安全保卫部、技术部及相关部门、中心人员(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加)担任组员等三部分组成。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成员应当服从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二、事故调查的工作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中心应当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的正常工作。
三、事故调查工作规则(1)发生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安排人员采取各种方式收集事故证据,在事故处理小组到达现场后移交给事故处理小组。
(2)事故处理小组、公安地铁分局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由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指挥,按相关职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调查会。
(3)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中心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4)事故发生部门、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小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在事发24小时内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初步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置分析、整改措施等内容)。
地铁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地铁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地铁作为现代城市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每天承载着大量的乘客。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地铁安全事故仍有可能发生。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科学、高效的地铁安全事故处理流程至关重要。
一、事故报告与响应一旦发生地铁安全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行动。
首先,要迅速判断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在第一时间向控制中心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现场的大致状况等。
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这包括通知相关部门,如救援队伍、医疗急救单位、警方等,并向地铁运营管理层报告。
同时,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乘客发布事故信息,安抚乘客情绪,指导乘客采取适当的行动。
二、现场救援与疏散救援队伍应在最短时间内抵达事故现场。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对于受伤的乘客,要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送往附近的医院。
疏散工作是现场处理的重要环节。
工作人员应按照预先制定的疏散预案,组织乘客有序地从安全通道撤离。
在疏散过程中,要保持通道畅通,避免出现拥挤、踩踏等次生事故。
利用广播、指示灯等引导乘客向安全区域疏散,并为老弱病残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事故调查与原因分析在救援和疏散工作进行的同时,应立即展开事故调查。
调查人员应收集现场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设备运行记录、证人证言等。
对事故现场进行仔细勘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潜在原因。
事故原因可能包括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外部环境影响等。
通过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责任方,为后续的处理和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四、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对相关责任方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表现出色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于受伤乘客和受损的设施设备,要及时进行赔偿和修复。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处理—事故的通报及调查处理
一、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发生时间(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百米标和上、下行
正线); ❖(3)列车车次、车组号、关系人员姓名、
职务; ❖(4)事故概况及原因; ❖(5)人员伤亡情况及车辆、线路等轨道设
备损坏情况; ❖(6)是否需要救援;
一、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7)是否影响邻线运行;
❖(8)其他必须说明的内容及要求。
❖在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发生较大的事故时 ,由于现场情况和环境情况比较复杂、混 乱,现场情况可能一时难以全部讲清,此 时可先报告上述部分内容,但必须报清事 故发生的位置、事故概况、是否需要立即 救援帮助等,以利于行车安全管理部门和 领导决策。
一、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必须进行现场事故抢救和救援时,由行车 调度员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各相关 部门应按行车调度员及上级有关领导的指 示做好救援和准备,及时出动展开救援工 作。事 Nhomakorabea的调查处理
一、行车事故现场处置
❖在事故报告完成后,有关人员要迅速进行 事故现场的处置。
❖在专业人员及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前, 若事故发生在区间,由驾驶员负责;
二、事故调查、分析
❖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应成立 专门的事故处理调查小组,并由各有关部 门参加,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置、协调、 善后、分析等各项工作,包括现场摄、录 像及绘制现场草图、设备检测、收集物证 、询问人证、调查记录现场情况等工作。
二、事故调查、分析
❖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发生后,如涉及两个 以上直属单位时,由地铁公司总部负责调 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 ,并提出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无异议的 险性事故,由险性事故责任单位组织调查 分析,明确原因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制定防范措施。对涉及一个单位的一般 事故,由责任单位调查分析,找出原因, 明确责任,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提出防 范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背景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地铁)是现代城市的重要交通组成部分,也是人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随着地铁建设的快速推进,城市的地铁网络逐渐完善。
但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面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能够及时、科学地处置事故,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目的1.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程序,确保对突发事件能够做出及时、规范、有效的应对和处置;2.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伤亡和后果,最大化保障安全生产;3.主动发现和排除潜在风险,提升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预案建立原则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原则;2.合理性原则,保障预案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3.协调性原则,建立科学的应急响应体系,实施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高效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4.防御性原则,建立起健全的防御、预警体系,预防事故的发生。
预案编写内容1.应急预案编写–对应规模不同的应急预案;–预案名称、任务、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组成、任务分工、应急响应和调度、信息报告和处理、督导和评估等内容。
2.应急措施–确定应急管理措施;–制定应急救援措施;–确定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
3.应急资源–处理应急调度的应急资源;–确定管理和应急资源储备,包括装备、器材等。
4.应急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协助各单位组织应急演练。
预案执行流程1.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协作,科学组织;–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
2.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对事故情况及时、准确、规范地报告;–按照预案执行程序展开处置工作。
3.整体处置–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制定应急调度方案,尽快制止事故;–执行应急资源调配方案,派遣器械装备和应急人员到事故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预案实施效果评估1.处置全过程进行数据分类、整理和分析,持续跟踪处置效果;2.归纳本次应急预案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3.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工程事故报告制度1.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
3.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报告应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责任及整改措施等。
二、工程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1.事故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由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具有独立、公正的地位。
2.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收集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等情况。
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阻挠、干扰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括责任认定、赔偿事宜、整改措施等。
处理意见应客观、公正、合理,有利于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将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处理决定应严格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决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三、工程事故预防与控制制度1.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3.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在岗位上能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1.1 总则1、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结构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内。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
1.2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报告。
项目部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如实、立即向中铁二局某分公司报告;中铁二局某分公司按事故级别向有关上级报告。
1.3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应由主管领导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由股份公司安质部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并写出调查报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质量事故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纠正和预防措施并未落实到位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4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划分事故主次责任,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照股份公司股司安质[2008]74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1.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措施1、如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制定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报项目部审核,由项目部工程管理部报监理、设计单位、业主,经批准后执行。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件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与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详见附件1)。
第四条根据险情性质、事态发展的复杂性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险情分为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一)重大险情,是指工程本身或工程周边环境出现的、需要深铁建设、地铁集团或政府(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和排除,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险情,包括重大坍塌(基坑、高支模、隧道、结构坍塌、起重机械倒塌等)、隧道严重透水,或燃气泄漏、重大火灾、爆炸,以及其他虽无人员伤亡但(可能)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含造成地面坍塌、重要电力、通信管线被破坏、群体性上访、多家媒体负面评论等)的险情。
(二)较大险情,是指工程本身或工程周边较重要环境出现的、需要深铁建设主管相应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和排除,或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险情。
(三)一般险情,是指除重大险情、较大险情以外的险情。
第五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突发事件详见附件2。
第二章报告第六条发生下列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应报告:(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即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详见附件1)。
地铁事故处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铁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地铁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地铁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地铁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铁运营企业及其所属地铁线路发生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地铁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四)实事求是,科学公正。
第四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工作机制,明确事故处理责任,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确保地铁运营安全。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地铁事故分为以下类别:(一)一般事故:造成人员轻伤、财产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多人重伤、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多人重伤、巨额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地铁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级:(一)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二)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三)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四)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调查第七条发生地铁事故后,地铁运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二)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三)事故原因分析;(四)事故处理措施。
第九条事故调查由地铁运营企业组织,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条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以下事项:(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二)事故造成的损失;(三)事故责任;(四)事故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依法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报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报告程序:规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包括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责任人,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等信息。
2. 调查程序:明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由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应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3. 处理程序:制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其中,对于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可能存在的制度和管理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4. 追责机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对于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5. 整改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其对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视和意识。
6. 审核监督:建立审核和监督机制,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通过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追究相关责任,有效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而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达到国务院规定的事故等级的,按国务院规定的等级和分类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营险性事件报告与分析工作的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重大情况可越级上报。
其中构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告。
第六条报告运营险性事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发生单位;(二)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六)初步原因分析;(七)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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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1 总则
1.1 为规范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地铁工程事故及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1.3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工程安全质量险情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导致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紧急情况。
1.5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 事故、险情报告
2.1 报告程序与方式
2.1.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1.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2.1.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1.4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1.5 项目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上报地铁建设公司,由地铁建设公司向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
2.1.6 施工单位不及时报告、漏报、瞒报事故和险情的,建设、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
2.1.7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通过电话直接上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并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2.1.8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1.9 建设单位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开展抢险工作,根据情况,必要时启动建设公司级的应急预案。
2.1.10 事故或险情涉及道路交通管制,燃气、供电、通讯、供水等抢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公安交警及供水、供电、通讯、燃气等权属单位。
2.2 报告内容
2.2.1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2.2 报告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快报表》(附件B)统一格式书面报告。
2.2.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2.4 在险情排除之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将每天险情和抢险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地铁建设公司质安部,报送时间为每天下午17:00前,报送内容详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日报表》(附件C)。
3 事故调查
3.1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3.2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的级别,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3.3 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以及应急抢险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写出书面评估报告报建设公司质量安全部。
3.4 委托建设公司组织事故调查时,建设公司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事故
调查组,由技术部、质量安全部、项目管理部、合同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5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3.5.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5.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5.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5.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3.5.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7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8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9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3.10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3.11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1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12.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12.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12.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12.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3.12.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12.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13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14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相关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4 事故、险情处理
4.1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4.2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4.3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各方的监督。
4.5 建设公司、监理单位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奖惩
4.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单位和人员,建设公司将报请市质安监管总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行为录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4.1.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4.1.2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险情的;
4.1.3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1.4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2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1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4.2.2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A:各级联系电话
24小时应急值守通信录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抢险通讯录
管线单位抢修通讯录
公司项目管理部抢险通讯录
附件B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快报表
附件C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日报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