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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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1 总则

1.1 为规范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地铁工程事故及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1.3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工程安全质量险情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导致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紧急情况。

1.5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 事故、险情报告

2.1 报告程序与方式

2.1.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1.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2.1.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1.4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1.5 项目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上报地铁建设公司,由地铁建设公司向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

2.1.6 施工单位不及时报告、漏报、瞒报事故和险情的,建设、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

2.1.7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通过电话直接上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并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2.1.8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1.9 建设单位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开展抢险工作,根据情况,必要时启动建设公司级的应急预案。

2.1.10 事故或险情涉及道路交通管制,燃气、供电、通讯、供水等抢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公安交警及供水、供电、通讯、燃气等权属单位。

2.2 报告内容

2.2.1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2.2 报告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快报表》(附件B)统一格式书面报告。

2.2.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2.4 在险情排除之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将每天险情和抢险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地铁建设公司质安部,报送时间为每天下午17:00前,报送内容详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日报表》(附件C)。

3 事故调查

3.1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3.2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的级别,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3.3 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以及应急抢险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写出书面评估报告报建设公司质量安全部。

3.4 委托建设公司组织事故调查时,建设公司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事故

调查组,由技术部、质量安全部、项目管理部、合同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5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3.5.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5.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5.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5.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3.5.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7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8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9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3.10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3.11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1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12.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12.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12.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12.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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