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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该交易所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一套内部管理体系,通过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各项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管理方式。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上市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审计报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监控、内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面。

风险管理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上市公司需要对自身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规划和控制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安全性。

内部监控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包括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内部审查和内部监察等。

通过监控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和错误决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内部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内部审计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建立独立、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工作,评估和监控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提供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审计意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内部控制评价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体系和方法,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措施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要求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规划和配置公司业务流程和资金流程,提高公司内部业务协同和资金利用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限售股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限售股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限售股上市1. 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我国大陆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限售股上市是上交所监管的重点之一。

通过本文的阐述,将有助于深入理解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中的限售股上市的相关指南。

2. 限售股上市的定义和意义限售股,指的是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份。

相比流通股,限售股数量较大,可能对市场价格和交易的流动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上市公司对于限售股上市的管理有着相当高的要求和标准。

3. 上交所对限售股上市的管理要求在上交所的自律监管指南中,对于限售股上市有着明确的管理要求。

上市公司应对其限售股进行全面、及时的公示和披露,向投资者透明披露限售股的数量、期限、解禁计划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限售股的管理、解禁计划的执行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上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建立健全的股东信赖计划,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4. 限售股上市的挑战和应对策略在限售股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会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包括市场预期的波动、投资者情绪的波动、公司治理的风险等。

为此,上市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包括加强市场宣传、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公司治理等方面。

只有通过有效的应对策略,上市公司才能在限售股上市的过程中保持市场信心和稳定性。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基于对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南的了解和个人经验,笔者认为限售股上市是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必须充分理解上交所对限售股上市的管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沟通披露,积极回应市场变化,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

6. 总结限售股上市是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上交所对此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加强市场宣传与投资者沟通,以保持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账户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账户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账户管理制度
1. 开户条件,投资者需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户条件,包括年龄、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要求。

2. 账户使用,投资者在使用证券交易账户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 资金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的资金管理也有一定规定,包括资金的存取、划转等操作。

4. 信息披露,投资者在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在交易过程中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5. 风险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投资有风险,需要谨慎操作。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账户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管理制度内容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概述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三、证券上市的种类和豁免四、上市申请的要求和流程五、其他相关规定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旨在规范该交易所的业务运作和会员行为。

该规则共分为十二章,涵盖了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定义、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证券上市、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市场:规则定义了交易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2.证券定义:规则明确了证券的定义,包括了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3.交易规则:规则规定了证券交易的方式、时间、价格、手续费等。

4.会员管理:规则规定了会员的分类、资格、权利和义务等。

5.证券上市:规则明确了证券上市的种类和豁免,并规定了上市申请的要求和流程。

6.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证券上市的种类和豁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上市的证券种类包括:国家发行的各类国债、省或相当于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发行的各类建设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豁免上市的证券包括: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上市申请的要求和流程规则规定,证券在上交所交易市场上市,须由其发行者向本所提出申请。

发行股票的公司,在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发行股票后,最迟须于公布招股说明书的两天前,将招股说明书送达本所。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须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上市申请书、上市报告书、公司章程、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件、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股东名册等。

五、其他相关规定规则还包含了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如证券交易、清算交割、自营买卖、受托买卖、买卖证券、关联交易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概述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定义与规定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异常交易规则四、股票异常波动的处理方式五、总结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成立于 1990 年 11 月 26 日,同年 12 月 19 日开业,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上交所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等。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定义与规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是指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超过20%(ST 股票为 15%)的情况,且无相关披露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和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异常交易规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停板限制算作波动异常(涨跌都包括)。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实时监控、信息披露、停牌核查等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股票异常波动的处理方式对于股票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问询、发函问询、停牌核查等措施。

如发现异常波动原因不明或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上交所还会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总结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处理方式,旨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客户交易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操纵市场,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方式误导其他市场参与者。

2.合法性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其他市场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自我决策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应当是自主决策、自愿交易、自负盈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客户自主决策。

4.真实性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中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夹带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

5.风险控制原则。

客户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定投资品种、投资时机和投资金额。

同时,客户还应该加强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严格控制交易风险。

6.诚信原则。

客户要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法的交易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干扰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7.保密原则。

客户要保护自己的交易信息和账户信息,不得泄漏给他人,更不得将账户与他人共用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15
•【文号】上证函〔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1.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证函〔2021〕71号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场体验,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通知、工作函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前期通过官方网站或会员专区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中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认定标准的答复》、2019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3号)、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通知》(上证函〔2019〕683号)、关于科创板重点关注账户专项要求的《监管工作函》、2019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
自查的通知》、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科创板高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函〔2019〕120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一。

第二条上交所的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上交所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市场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业务。

第四条上交所实行股份制,股东的出资额代表其持股比例。

第五条上交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其自行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上交所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上交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股东和股权第八条上交所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股东权益和义务,不得损害上交所的利益。

第九条上交所的股权管理应当遵守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条上交所的股东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其股东权利,股东大会是上交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上交所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上交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自律规则和操作规程,规范市场行为。

第十三条上交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和完善证券市场的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上交所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上交所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上交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上交所应当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上交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证监会,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上交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第二十条上交所应当加强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和交流,推动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组织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交易和运营。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股东权益,提高运营效率,预防与发现经营风险,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机制与措施。

下面将从制度建设、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四个方面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首先,制度建设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规范了公司内部各项业务活动的进行,明确了职责分工、权限控制和业务流程。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制定内部控制操作手册和制度宣传教育计划,确保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其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也是关键。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的规划、建设和监督。

该部门或委员会应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和规程,推动内部控制的实施,以及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和监督。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等业务部门,加强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风险管理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应进行全面、科学的风险评估,识别并分类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公司应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最后,信息披露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要求。

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场披露经营信息,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和规定。

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建立投资者关系部门或委员会,负责与股东和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应市场关注和质疑。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所办理下列开放式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一)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二)交易业务;(三)转托管业务;(四)分级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业务;(五)开放式基金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式基金,包括下列类型:(一)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二)在本所挂牌进行认购、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挂牌开放式基金”);(三)本所规定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在本所挂牌或者上市交易,不代表本所对其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判断和承担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投资风险。

第二章业务申请和参与第五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并与本所签署《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第六条本所会员可以参与开放式基金交易、分级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业务。

本所会员参与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的,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本所及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第七条会员申请通过本所开展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承诺函;(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开展开放式基金业务,应当与参与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的本所会员签署本所制定的《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60号)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按照原规则买入的债券。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实施2014年6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第二次修订2017年6月第三次修订2022年4月第四次修订 2023年10月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3.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2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1月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上市公司的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政府债券、公司(企业)债券、公司股票(人民币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及经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认股权证、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等,视同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上市,是指证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股票上市公司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是指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指导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发行上市委员会,是指隶属于本所理事会,由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组成,专事证券发行上市审核、监督等职能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持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有权部门核准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中持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许可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外执业会计师。

第九条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酌定上市事宜。

第十条境外证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参照国家惯例,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股票上市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其股票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

一、依法登记注册,持有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二、实收股本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非特定社会公众(自然人和法人)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5%;四、持有面值总额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股本利润率不低于10%;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35%;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且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法律诉讼案;八、已落实供投资者索阅有关文件资料的地址,并承诺向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九、已获得至少一位本所会员的推存上市;十、已与本所签署上市协议书,并承诺履行持续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2013年4月30日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规范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管理行为,为上市公司合理利用股权结构构建和优化、改善工作管理建立新制度,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使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份变动更加规范、更加有序地进行。

一、定义与内容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是指上市公司持有上市股票的股份变动,由股东对已发行或未发行股票进行变动或调整,其变动或调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减持、认购、出让、买入、卖出、分红、转增、扩本等,以及国家股股份变动的相关管理和规范。

二、目的1、建立完善的股份变动管理制度,规范上市公司变动股份行为,保障股份变动过程的公平、透明和高效;2、确保股份变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保障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相关合法权益;3、确保股份变动实现审批合规、准确披露,提高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有效性;4、确保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可持续稳定,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信心。

三、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股份变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公开公平原则:披露信息应充分、准确、及时,且不存在侵权、欺诈、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3、可持续性原则:确保股权结构的变动符合公司证券发行登记要求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规定;4、效率性原则:股份变动审批流程应畅通,不得影响股份变动审批流程程序。

四、管理要求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股份变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管理股份变动。

2、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份变动的内部审批制度,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和有效。

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变动股份过程中信息准确、真实,管理合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规则一、做市商的定义及资质要求做市商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提供证券买卖双方之间的流动性,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做市商应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业务经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二、做市商的义务和权益做市商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在提供流动性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做市商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时,做市商也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获得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

三、做市商的业务范围和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做市商的业务范围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做市商可以参与证券的买卖交易,并在交易所设立的特定交易时段提供报价。

然而,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交易所也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进行了限制,例如限制其交易的数量和频率,以防止操纵市场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四、做市商的监管和风险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做市商的监管是持续进行的,其目的是确保做市商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同时,也能够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交易所通过制定做市商管理规则,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规范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五、做市商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为了鼓励做市商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并提供良好的流动性,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一系列的奖励和激励机制。

例如,对于表现优异的做市商,交易所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同时也为其提供更多的交易机会和优惠政策,以促使做市商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六、做市商的退出机制在市场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做市商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退出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为做市商提供了退出机制,并制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做市商在退出市场前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和手续,并对其退出行为进行监管和审核,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做市商的管理规则旨在规范做市商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深圳为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深圳为或达到20%】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账户开立:投资者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会为投资者开设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账户。

2.账户激活: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后,需要激活账户。

激活时,投资者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并完成风险测评和视频见证。

3.账户使用: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情揭示系统实时查询股票行情。

同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行股票交易。

4.账户变更:如果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投资者需要变更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需要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账户注销:如果投资者不再使用证券账户,可以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后,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将被注销,投资者将无法再使用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以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市场变化或政策调整而有所调整。

建议投资者在使用证券账户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并在实际操作中注意遵守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工资待遇

上海证券交易所工资待遇

上海证券交易所工资待遇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员工自然也备受关注,他们的工资待遇也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

本文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工资待遇进行详细介绍,以期让大家更加了解这个行业的薪酬水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工资结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工资结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方面。

其中,基本工资是员工的最基本报酬,绩效工资则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而给予的额外报酬,奖金则是根据公司的业绩和员工的表现而给予的额外奖励,福利则包括社保、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

据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员工工资待遇相对较高,基本工资水平在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绩效工资和奖金也较为丰厚。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为员工提供了一系列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带薪休假、生育津贴等,这些福利待遇也为员工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待遇上海证券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待遇因职位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同职位员工的工资待遇介绍:1. 实习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实习生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一般为每月2000-3000元左右。

但实习生的工作时间较短,一般为3个月到半年,因此工资待遇也是相对较低的。

2. 基层员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基层员工工资待遇较为稳定,一般为每月5000-8000元左右。

基层员工主要从事日常的交易和管理工作,需要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和风险,因此工资待遇相对较高。

3. 中层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相对较高,一般为每月1万元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需要承担更多的管理职责和工作压力,需要具备更高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因此工资待遇也相应较高。

4. 高层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待遇最高,一般为每月2万元以上。

高层管理人员需要具备更高的管理能力和领导经验,需要对公司的战略和发展方向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因此工资待遇也最高。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上证国字[2005]17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5.07.18【实施日期】2005.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7月18日上证国字〔2005〕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权证的发行上市第六条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条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权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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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管理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日期: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财务报告及XBRL业务模板修订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发布之后,根据上市公司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告和填报XBRL系统中发现的问题,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有关条款、表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上市公司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应自2010年度财务报告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一)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的修订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公司应在“(一)审计报告”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财务报表”的修订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 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

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修订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率和表决权比率的确定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率”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率,“表决权比率”填列直接持有的比率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率。

(五)对15号编报规则“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修订1.应收款项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修改为:“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对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确定组合的依据、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采用的计提方法;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单项计提的理由、计提方法等。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10、应收款项”中,有关表格修改为:注:按具体组合的名称,分别填写确定组合的依据和采用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2.长期股权投资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修改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12、长期股权投资”中,“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修改为“投资成本的确定”。

(六)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六)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修订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孙公司等被投资单位(不含具有控制权的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应比照15号编报规则第二十条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六)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中“1、子公司情况”的要求和表格格式,自行添加披露所需表格。

(七)对15号编报规则“第五节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的修订1.交易性金融资产(1)交易性金融资产15号编报规则第三十四条(五)修改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含单项金额重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列示这三类应收账款金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率、坏账准备计提比率和金额。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6、应收账款”的表格(1)修改为:(1)应收账款按种类披露:单位:币种:注:填写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中的比例按期末该类应收账款除以应收账款合计数计算,坏账准备比例按该类应收账款期末已计提坏账准备除以期末该类应收账款金额计算。

应收账款种类的说明: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单位:币种: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单位:币种: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单位:币种:注:本表列报本报告期前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较大,但在本期又全额收回或转回,或在本期收回或转回比例较大的应收账款。

对本期通过重组等方式收回、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则应逐笔列报,金额不重大的,可汇总列报。

修改后,“6、应收账款”下其他表格的编号顺次予以调整。

15号编报规则附件“7、其他应收款”中的有关表格,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1、应收账款”和“2、其他应收款”中有关表格,参照上述表格格式修订。

3.长期股权投资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6、长期股权投资”和“(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3、长期股权投资”的表格第三列“初始投资成本”,修改为“投资成本”。

4.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5、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表格,修改为以下格式:5.固定资产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8、固定资产”的“(1)固定资产情况”修改为以下格式:(1)固定资产情况单位:币种:本期折旧额_______________。

本期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原价为____________。

6.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15号编报规则第三十四条(二十四)修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列示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金额,以及与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互抵后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期初、期末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未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期末金额。

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应分项列示其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15号编报规则附件“27、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中“(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4)引起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对应的暂时性差异”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4)应纳税差异和可抵扣差异项目明细对 15号编报规则附件“27、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中“(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1)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组成项目”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1)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及对应的互抵后可抵扣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15号编报规则附件“42、其他流动负债”、“47、其他非流动负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按照预计转入利润表的时间分别计入“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并列报,同时须在“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说明框中进行详细说明。

8.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5号编报规则附件“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后增加以下表格: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单位:币种:财务费用:9.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15号编报规则附件“61、营业外收入”、“62、营业外支出”修改为以下格式: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八)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修订1.关联方情况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中“3、本企业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表格,修改为以下格式:2.关联交易情况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5、关联交易情况”中“购销商品、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公司受托管理/承包情况表:注:托管资产类型包括:股权托管、其他资产托管。

公司委托管理/出包情况表:单位:币种:注:托管资产类型包括:股权托管、其他资产托管。

关联托管/承包情况说明(3)关联租赁情况公司出租情况表:单位:币种:关联租赁情况说明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上市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注:关联交易约定以净额结算的,应收关联方款项可以抵销后金额填列。

上市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单位:币种:(九)对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三节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修订15号编报规则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期发生反向购买的,母公司报表附注应披露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方法、公允价值计算过程、原账面价值。

因反向购买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披露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及其确定方法、计算过程。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7、反向购买下以评估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修改为:反向购买下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注:按一揽子交易定价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不用细分填列;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包括参照市价、采用收益法或成本法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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