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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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名词解释】1.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6.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7.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1.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2.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13.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4.权利之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成为权利之竞合。

15.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本着诚实不欺诈、言而有信、有约必守的原则。

民法总论专业术语解释第一节

民法总论专业术语解释第一节

专业术语解释(1)形式民法: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2)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断法、习惯法(3)普通民法:指民法典(4)特别民法: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的商法典属于特别民法,法官判决案件时,优先采用特别民法(5)现有习惯法后有成文法(6)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7)契约:合同(8)无因管理:例如:一个出租车驾驶人发现一个行人倒在路边,主动将他送进医院,出租车驾驶人应当向该人要求支付运费和医药费的权利(9)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也可以说是要求作为加害人的特定相对方为支付赔偿金之行为的债权。

(10)不当得利:无合法原因而交付物或金钱,而使相对方获得不当利益的情形。

(11)担保物权:支配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12)用益物权:用益的权能让给他人,即由该他人支配其使用价值。

(1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14)债权法和物权法,合称财产法(15)成文法:法典及成文的单行法等(16)不成文法:习惯法及判断法(17)有权解释:有解释权的机关对民事法律法规所作解释。

(18)习惯法:(19)法理:指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有的原理。

(20)学说:研究法律的人对成文法的解释,对习惯法之认知及法理之探求所表示的意见。

(21)私法:民法属于私法(22)公法:与国家单位发生的矛盾(23)行为规范:指法律主体从事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律。

(24)裁判规范: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律。

(25)实体法: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26)程序法:规定实体法如何实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

(27)义务本位: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28)权利本位:以权利为法律之中心观念(29)契约自由原则:尊重个人意思自由,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完全取决于个人自由意思。

契约之内容、方式、成立及契约对方当事人之选择,听凭当时人自由,国家不作干预。

(30)尊重个人财产亦即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为绝对支配权,排斥一切干预,并得以遗嘱处分(31)自己责任亦即过失责任原则: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对他人的行为绝不负责。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10)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为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围。

7、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0、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5)1、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48)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论之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之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论 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 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3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4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6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7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8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9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1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12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13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4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5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8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9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10)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7、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0、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5)1、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48)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名词解释】1.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6.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7.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1.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2.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13.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4.权利之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成为权利之竞合。

15.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本着诚实不欺诈、言而有信、有约必守的原则。

中国民法名词解释

中国民法名词解释
权的总称
2、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4、知识产权:指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专利权:指发明创造人依法对其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6、商标权: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20、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1、无效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2、代理:指行为人根据本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本人的行为。
19、添附:指不同的物相结合或因加工成新物
20、动产质权:指为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得就其变卖的价
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1、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出质财产的质权
三、债权篇
1、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行为
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5、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
的行为
16、免除:指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17、混同:指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的法律事实
18、合同: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法律
行为
19、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27、连带责任: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近代民法:19-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表现为高度体系化,出现了总则、债法、物权法的分类,并形成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现代民法:20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各项原则均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判例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了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6)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7)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一致强加给对方。

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形式权利是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造成他人和社会利益损失的,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总结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总结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总结民法名词解释总结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合集5篇)

《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合集5篇)

《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合集5篇)第一篇:《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则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等。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民事主体。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使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如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取得合同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法人。

产品责任,即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或者提供的有缺陷产品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人格利益,是指形成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和思维,不受任何人和组织的非法控制、约束和妨碍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 民法总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驶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涉。

民事法律关系(狭义):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民事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内容:民事权利与义务。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宣告死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能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组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力。

法人清算: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解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普通合伙: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有限合伙: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物:人身之外的能为民事主体实际支配或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孳息:因物或者权益产生的利益。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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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1. 民法: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 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 财产关系: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 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 商法:又称商事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 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 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 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 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 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 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 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 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 民法的基本原则: 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 民法的强行性规定: 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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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定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消灭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生活领域,应当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其最大程度的实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遵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所调整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权利人、义务人均为特定人的权利。

支配权:对标的物进行直接的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请求特定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能够对抗对方请求权效力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形成权:根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既得权:具备权利成立的全部条件,已经发生,从而为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具备权利成立的部分条件,还需其他条件具备才能为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专属权: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并非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原权:基础权利。

救济权: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权利的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现有的权利,而独立取得新权利。

权利的继受取得:取得他人现存的权利。

权利的绝对消灭:权利本身客观地丧失其存在。

权利的相对消灭:权利的移转,即权利主体变更。

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包括暴力在内。

公力救济: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

正当防卫:反击现实不法侵害行为,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民事权利:法律赋予主体的一种用来享有或维持特定利益的力量。

民事义务:为满足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并以预设的民事责任来保障的,民事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积极义务:义务人必须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义务人必须不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财产责任: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责任。

非财产责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责任。

有限责任:责任人仅以一定数额的财产为限所承担的责任。

无限责任: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

单独责任:由一个民事主体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的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的关联度,可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数个民事主体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数个民事主体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行为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无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的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即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民事主体,从而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独立地从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行为能力:完全不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只能在法律限定范围内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能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无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但不满10周岁;虽满10周岁但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使其判断能力相当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判断能力的精神病人。

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监护: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住所: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之中心地域。

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从而可以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团体。

公法人:依公法行为设立的法人,或事后经法律承认享有公权力的法人。

私法人:依法律行为设立的法人。

社团法人:以人的结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公益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增进成员间相互了解或提高成员社会地位而成立的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法人的设立:社会组织因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成为法人的过程。

自由主义:完全自主设立法人,国家不进行干预。

特许主义:任何一个法人的设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元首许可。

许可主义:法人的设立除符合法人条件外,还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准则主义:又称准则主义,法律规定法人设立条件。

凡符合该条件的即可申请登记取得资格。

强制主义:法律要求某些行业必须采取法人这一组成形式。

法人的权利能力:国籍授予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国家授予组织为法律行为,以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机关: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单一机关:集法人的决策、指挥职能于一体,全权负责法人事务的机关。

多数机关:法人的权力分立,执行、决策、监督职能归不同机关刑事。

意思机关:社团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

执行机关:执行意思机关意思的机关。

监督机关:监督执行机关行为的机关。

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登记事项(如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组织形式发生变更或者法人的分立或合并。

法人的分立: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的行为。

法人的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归为一个法人主体的行为。

法人的消灭:法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又称法人终止。

消灭法人的程序分为解散和清算。

法人的清算:对一个终止商事经营并消灭主体资格的商事主体的债权、债务及财产所作的综合清理行为。

旨在一次概括性地结束商事主体唉经营中所有的财产关系,为其安全退出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非法人团体: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阻止体。

合伙:以契约为纽带结合起来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合体。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仅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又称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方向上相反的或者相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共同行为,指两个以上当事人同一方向的或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设立法人、董事会作出一致决议….)有偿法律行为:一方履行法律义务并给对方一定利益,对方得到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一方履行法律义务并给对方一定利益,对方得到利益无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不要物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或有效的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要物行为):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有效的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一定形式才能成立或有效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不要求采用一定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采取某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或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直接使权利发生得丧变更的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

死因行为:因行为人死亡而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有因行为:法律行为以原因为成立要件而与原因不可分离。

无因行为:能够与其原因相分离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之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物权行为的有因性: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受债权行为是否成立和是否有效的影响。

表示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意思外部化的行为。

效果意思:行为人欲以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行为意思: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

表示意思:行为人认知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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