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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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法问题

索马里海盗近来日益猖獗。他们在亚丁湾劫持了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船,甚至还有军火船和超大型油轮,从而直接威胁到国际社会许多国家的海上利益。鉴此,联合国安理会前后两次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框架下专门通过决议,世界上包括美国、印度、欧盟、俄罗斯、中国等纷纷派遣海军前往亚丁湾附近海面,保护来往货船,打击海盗行为。

就中国应不应该参与对索马里海盗的国际行动一事,相关讨论大多集中在道义或国际关系方面,法律方面的很少,尤其是国际法方面的就更少。本文将主要从国际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和阐述。

要不要在亚丁湾对索马里海盗予以打击,涉及到国际法上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例如:

●国际法关于"海盗"有哪些规定?"海盗行为"在法律上是怎样的一种不法行为?

●国际社会或国家在打击海盗方面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联合国安理会就索马里海盗问题通过决议,但安理会决议本身有多少权威?它对国家有多大的拘束力?

●在打击索马里海盗方面,似乎是"替天行道",但国家在哪些国际法律问题上还需要注意和谨慎对待的呢?

打击索马里海盗,涉及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安理会组织的性质,还涉及到国家责任等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能从法律方面对这些问题有所了解,那么对索马里海盗是否要予以打击、如何进行打击,就会变得非常清晰。

一、"海盗行为"基本概念与国际法规定

1、何谓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

国际社会对海盗的态度有个发展的过程。16世纪到18世纪,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并不禁止海盗行为。所以在那时,北欧人、地中海人和摩尔人的海盗行为比较猖獗。但到了19世纪,国际社会开始把海盗行为认定为"国际罪行"。

因为,海盗行为通常都是发生在公海上。为了方便行事,海盗船只一般不悬挂国旗,也不悬挂任何表明自己国籍的旗子。所以从法律上讲,由于不悬挂国旗,就可被认为放弃了其所属国籍,从而处于一种无国籍的状态。另外海盗行为发生在公海,公海本是各国管辖权涉及不到的地方,但海盗行为的受害者却又都是具体国家的国民。所以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所有国家有责任要对海盗进行打击。

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Oppenheim)认为:"依照国际习惯法规则,每一个海洋国家都有权惩罚海盗。国家的一切船舶,不论是军舰,其他公船或商船,都可以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并且把他们带回本国,由本国的法院审理和惩罚。"国际社会在1878年至1940年间订立的一些公约,如1878年《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的利马条约》(Lima Treaty to Establish Uniform Rules for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其中都规定了对海盗罪要进行惩治和打击。

1958年联合国组织订于日内瓦的《公海公约》确认了这一国际法规则。该公约第19条规定: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一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航空器,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之下的船舶,和逮捕船员或航空器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航空器上的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该船舶、航空器或财物所应采取的行动,但不得影响善意的第三者的权利。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申了要惩治和打击海盗的国际法规定,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公约第100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疑是世界上最为普遍的海洋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件。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157个国家批准加入这了公约。也就是说,世界上四分之三以上的国家都是这一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的第101条规定:

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法律的语言读起来有点涩。如果根据一般词典比较直白的解释,"海盗行为"就是指"在公海上为私人目的,一私人船只对另一船只的人员或财产或由反叛船员或其乘客对所在船只的人员或财产实施的掠夺、扣押或动用暴力的任何非法行为"。

如果对以上惩治海盗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它有以下三个特征:

(1) 国际法明确规定海盗为一种犯罪;

(2) 明确要对海盗行为进行惩治;

(3) 国际社会成员起诉、惩治及合作的权利与义务。

这些特征,构成了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予以惩治的法律基础。也正是因为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2008年6月通过的第1816(2008)号决议在提到联合国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认为该文件反映了"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the legal framework)",并呼吁各国来"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2、惩治海盗与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

打击索马里海盗,蕴含着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所有国家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的海盗行为,并在第105条关于"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中还规定: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表明:所有国家都有责任、也有权利在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来采取行动,打击海盗。据此,国际法为了有效地打击海盗行为,在管辖权方面就特地引申出了另外一个原则,即"普遍性管辖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要"普遍性"地进行"管辖",它在法理上很有意思。

国家是具有主权的,相互之间又是平等的,所以各国原则上只能负责自己领土内、或发生在自己国民身上的事,这就是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根据国际法这两个原则,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都具有行使管辖的权力。中国要求加拿大遣返赖昌星、要求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将外逃贪官遣送回国受审,其法律基础就是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国家在行使管辖权方面最基本的原则。早在1927年,常设国际法院在"荷花号"案(Lotus Case) 一案中就已指出:"(尽管)刑法的地域性(territoriality)……不是国际法的一个绝对性的原则而且,并且与领土主权原则不完全一致,但在所有的法律体制中,刑法的地域特征原则却是根本性的(fundamental)……"属人管辖原则是国家基于本国公民国籍因素而行使的管辖权。

然而,海盗的出现使得国际法的管辖原则有了发展。"海盗"是国际罪行。海盗行为大都发生在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上,尤其这种行为侵犯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所以,不管哪个国家来惩治海盗行为,都是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国际公约要规定对"海盗行为"进行普遍管辖的由来。

对海盗行为进行"普遍管辖",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它反映了国际法上"对所有人"

的基本概念和国际社会"共同义务"的观念问题。"对所有人"(拉丁语为erga omnes)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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