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3.21
•【字号】皖价本〔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有关精神,现将《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皖价本〔2016〕4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1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山东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以后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3.07
•【字号】陕价综发[2018]24号
•【施行日期】2018.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陕价综发[2018]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陕西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价综发〔2015〕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定价目录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3月7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衡政规〔2018〕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与“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不一致的及不符合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不符合清理要求或已被新文件替代的9件,予以废止;对已超有效期且不需再执行或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4件,宣布失效。
二、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需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的3件,进行修改。
三、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且修改内容较多的16件,另行修改。
对于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此次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列入另行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市政府。
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另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6日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废止或失效原因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函〔2006〕46号市卫计委废止。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文件不适应社会管理需要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衡政函〔2007〕4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正市环保局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定价范围行使定价权。
要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不断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跟踪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切实履行好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物价局2018年4月9日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标准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通价格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6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含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及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人民政府7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公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党校研究生进修班学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设区市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驻省会城市市区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公办幼儿园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民办非营利性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8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部)、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社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建和改建病房床位费标准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域内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9养老服务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省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县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殡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冀价管[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冀价管〔2010〕5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429号公布了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结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我局重新修订了《河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现将修订后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包括:1、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标明的剂型);2、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剂型);3、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4、《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计生药具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5、《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6、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见附件一。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修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
修订)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冀价政调[2015]28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5〕282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规定,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2003年制定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冀价政调〔20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3
•【字号】鄂发改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
知
鄂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附件。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发改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等规定,我委对《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强调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听证。
二、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应当依法提起定价听证,未履行听证程序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无效。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价格,定价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三、定价权限在发改部门的,按照“谁定价,谁组织听证”的原则组织听证;定价权限在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提起,同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可以委托下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
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予以监督指导。
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发改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定价听证组织工作。
四、定价机关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向提出该意见的听证会参加人说明原因。
五、《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由试行或暂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
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
价格主管部门是依照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
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定价程序。
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全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
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调定价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重视和加强定价基础工作。
对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取得的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5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现制定《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6〕1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2018年4月16日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序号听证项目听证内容听证组织部门 1 有线数字电视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 2 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3A级景区门票价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3 基本医疗服务较大范围调整省级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较大范围调整市级及以下医疗服务价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4 供水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5 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6 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7 教育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说明:1.基本医疗服务中“较大范围”是指一次性统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2.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范围是指调整基本水价部分。
3.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听证的,自动纳入听证范围。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市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2019〕89号)以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精神,经市政府15届第44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将我市中心城区(路南、路北、高新区,下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收费管理形式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分两种形式:一是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二是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1.实行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
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08
•【字号】鄂发改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
录(2021年版)》的通知
鄂发改规〔2021〕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依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和价格管理需要,我委对现行《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其间可依据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鄂价成〔2018〕95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8.13•【字号】冀价经费字[2004]第19号•【施行日期】200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4]第1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现将《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附: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各类对外开放的自然风景区、文物古迹、博物馆、公园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及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并对省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省级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七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冀价政调[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政调〔2011〕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省物价局制定了《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附件: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定价机关是指有定价权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设区市、扩权县(市)定价听证项目由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辛政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辛政规〔201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辛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辛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17号)、《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建成区内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二条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在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6.11
•【字号】陕价综发〔2018〕59号
•【施行日期】2018.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陕价综发〔2018〕5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各县(市)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和《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8〕24号)有关规定,我局对2016年制定的《陕西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陕价综发〔2016〕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价格听证目录
陕西省物价局2018年6月11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的通
知》(辽价发〔2018〕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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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政调[2018]4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09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8〕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定价范围行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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