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门法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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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法律的特征
邓伟平
2012-8-7 17:06:04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06期内容摘要: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逐步脱离中国法律体系而形成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特征,如法律渊源多样,跟随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律多以葡文表达以及对澳门社会的实际影响有限等。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后,澳门本地立法快速发展,澳门法律开始脱离葡萄牙法律体系而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澳门法律的特点除因应主权的回归而发生变化外,其余特征将长期保留。
关键词:澳门法律特征过渡
作者简介:邓伟平,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逐步脱离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自我发展,形成其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一些特征。1999年12月20日,我国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将过渡到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将不可避免地受澳门原有法律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有法律的特色。因此,研究澳门法律的特征,对全面而准确地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双层双轨”的立法体制,法律渊源复杂多样
作为澳门的管治者,葡萄牙人自19世纪中期起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宪法正式认定澳门为葡萄牙的海外殖民地,葡萄牙法律亦因此而当然成为澳门法律。此后,葡萄牙一直保留着为澳门立法,或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权力。1976年以后,澳门本地亦享有立法权,该等立法权由澳门总督和立法会分享,法律并明确规定了总督和立法会各自行使立法权
的范围。[1]这种由葡萄牙和澳门“双层”共同行使立法权,并由总督和立法会“双轨”分享澳门本地立法权的立法体制,造成了澳门法律渊源的复杂性。
澳门现行法律由两大部分组成:源于葡萄牙的法律和澳门本地法律。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类:(1)葡萄牙本土实施且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法律。包括1976年颁布并于1982年、1989年、1992 年和1997年作过四次修改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91年《葡萄牙国籍法》,以及俗称“五大法典”的《葡萄牙民法典》(1967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1961年)、《葡萄牙刑法典》(1886年)、《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1929年)和《葡萄牙商法典》(1888年)等。(2)葡萄牙专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包括1964年和1972年的《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1975年的《澳门保安部队组织法》,1976年颁布并于1979年、1990年和1996年修改过的《澳门组织章程》,1991年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和《中文官方地位法令》[2]等。(3)葡萄牙为其包括澳门在内的海外殖民地制定的法律。如1961年《税务法》和《海外都市性不动产租赁特别制度》等。(4)葡萄牙参加并延伸至澳门适用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澳门本地法律则有两类:一类是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如1993年的《立法会组织法》,1994年的《家庭政策纲要法》等。由于澳门立法会成立时间不长,立法效率不高,故这类法律数量不多。自1976年成立至1996年止的五届立法会,包括立法许可[3]在内,总共才制定了311部法律。[4]另一类是澳门总督制定的法令和规范性的批示,如1992年的《澳门司法组织新规则》和《澳门审计法院之组织、管辖、运作及程序》等。这类法律数量较大,仅仅在1988年至1992年间,总督制定的法令和规范性批示就达432部,约占澳门本地立法总数的85%。
[5]
长期以来,源自葡萄牙的法律,构成了澳门法律的主体,法典式的法律,大多由葡萄牙延伸适用而来。澳门本地立法处于较为次要的地位。进入过渡时期后,为落实《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葡萄牙有意减少对澳门的立法,积极扶持澳门本地立法机关,澳门本地法律数量大增,层次提高,地位上升。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面对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现实,必须终止在澳门生效,退出澳门的历史舞台。而其中一些有必要过渡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则必须
先取得澳门原有法律的身份,由澳门本地立法机关进行修改,重新制定,成为澳门本地法律。伴随着这一法律本地化进程,澳门本地法律已取得了主导地位。
二、跟随葡萄牙的法律传统,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基础和传统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家、地区法律的总称。包括葡萄牙在内的欧洲大陆各国,均属这一法系。大陆法系又可细分为两个支系,其中,颁布于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强调个人权利,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特征,跟随这一传统的,被称为法国支系;颁布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强调社会利益,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特征,跟随这一传统的,被称为德国支系。葡萄牙先后跟随了《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葡萄牙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史称1867年《葡萄牙民法典》[6]。该法典以《拿破仑法典》为蓝本,不论是在形式方法上,抑或在具体规范和制度原理上,甚至在法律用语方面,都深深地打上了《拿破仑法典》的烙印。1879年11月18日,葡萄牙颁布法令,将民法典延伸到其海外殖民地适用,自此,该法典在澳门生效,并一直延续到1967年,实施了将近一个世纪。为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葡萄牙于1966年11月25日正式颁布新民法典,并自1967年6月1日起生效,旧民法典同时失效。1967年9月4日葡萄牙颁布第22869 号法令,决定自1968年1月1日起,该民法典延伸到澳门施行。自此,新的《葡萄牙民法典》在澳门生效,成为澳门民法的结构性法律和主要渊源。施行于澳门的这部《葡萄牙民法典》,不再跟随《拿破仑法典》,而以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从中吸取了大量营养,同时大量参考了当代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成果。葡萄牙法律对澳门的影响当然不是只限于民法领域,实际上,除了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一些法律外,重要法律几乎都来自于葡萄牙,即使是因应澳门主权回归而正在进行的法律本地化,亦不能脱离原有法律中固有的葡萄牙法律传统。澳门的法律,不论是葡萄牙主权机关制定的,还是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不论是宪法性法律,还是一般法律、法令;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由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以条文形式公布实施的。判例原则上不作为法律渊源,没有法律效力。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葡萄牙是制定法典最多的国家,至少,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