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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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一、引言竣工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的验收程序。

本细则旨在规范竣工验收的流程和要求,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并保障使用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

三、验收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承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对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

4.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支持。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1. 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准备竣工验收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质量检测报告等。

2. 预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预验收,检查施工质量、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3. 完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过程、使用材料等详细信息,以及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4. 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带完备的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5. 现场验收: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对建筑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测试,包括结构安全、防水、电气、通风等方面。

6. 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设单位的基本信息、建筑工程的概况、验收结果等。

7. 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对建筑工程进行备案,确认建筑工程的合格性,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五、竣工验收的要求1. 施工质量: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设备设施:建筑工程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电气设备、消防设备、通风设备等。

3. 环境保护:建筑工程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音、污染物排放等方面。

4. 安全防护:建筑工程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油田分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油田分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xxx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总结基本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结合xxx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油田分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项目、老油田改造工程项目以及油气田系统配套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计划规划处是油田分公司的基建行业管理部门,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0—目验收工作由计划规划处统一归口管理.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第五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及水、电、路、讯等配套工程,炼油化工、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的,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出合格产品;(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投料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后的试生产期间,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三)生产操作人员配备、原料和产品储运、机电仪修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1—第六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有些建设项目(如油气长输管道和炼油厂工程投产初期油量不足、气体处理厂组份变化等),投产初期不可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三)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独立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上述手续中使用的表格由计划规划处统一编制。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内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完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经验收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测、评定和验收的过程。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安全可靠、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图纸设计要求、技术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确保工程安全、稳定、经济和环保。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分别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第八条竣工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公正。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按照程序进行,包括工程备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等环节。

第十条竣工验收应结合相关材料和图纸设计文件,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完工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施工记录、材料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供必需的技术和检验数据。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人员应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包括工程质量、设计要求、安全可靠性等方面。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人员应查验工程材料、设备、结构等,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人员应检查施工工艺和验收计划,并做出相应评价。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估结果,并做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四章竣工验收结果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正式交付使用,同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及时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拒绝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重新进行整改和验收,直至合格。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结果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建设单位,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必需的协助和配合。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 -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一、引言竣工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的一项重要程序。

本文旨在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确保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验收范围1. 工程范围:包括建造工程、土木工程、装修工程等。

2.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三、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验收准备: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验收计划、确定验收人员、准备验收工具和设备等。

3. 现场勘查:验收小组将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查,检查工程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

4. 检测测试: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测测试,包括结构安全性测试、材料强度测试、设备功能测试等。

5. 文件审核:验收小组将对工程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质量检测报告等。

6. 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根据勘查和测试结果,编写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7. 审批批准:主管部门将根据验收报告,审查并批准竣工验收结果。

8. 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将竣工验收结果进行备案,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四、验收标准1. 质量标准:工程的质量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包括结构强度、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方面。

2. 安全标准:工程的安全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包括消防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等方面。

3. 环境标准:工程的环境影响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和标准,包括噪音、污染物排放等方面。

4. 设备标准:工程所涉及的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包括设备的功能、可靠性、耐久性等方面。

五、验收结果1. 合格验收:若工程在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则判定为合格验收。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一、引言竣工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经过验收程序,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定的过程。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综合体、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

三、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 审查资料: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进行资料审核,确保资料齐全、准确。

3. 现场勘查: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勘查,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

4. 报告编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专业人员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情况。

5. 报告审核:主管部门对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完整。

6. 验收决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四、竣工验收要求1. 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安全要求: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3. 功能要求:建设工程的功能应与设计要求相符,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4. 环境要求: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5. 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五、竣工验收结果1. 合格验收:如果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中符合相关要求,主管部门将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2. 不合格通知:如果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主管部门将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整改。

3. 整改验收:建设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进行整改验收。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相关责任人员应全程参与,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验收委员会主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代表参加。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

(四)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制和签署。

(五)通过验收委员会的评审,形成验收报告,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报告中的要求整改不合格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七)验收委员会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通过;如不符合要求,要求建设单位继续整改。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工程竣工报告。

(三)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五)相关合同文件和施工记录。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在实地查看工程时,应重点检查工程的主要技术参数、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并记录问题和意见。

第九条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主体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性。

(三)工程安全设施的完备性。

(四)工程装饰装修的水平和质量。

(五)工程设备的齐全性和功能性。

(六)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工程的使用性能和功能性。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2、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能力;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规模办理验收;4、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计划进行验收;5、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竣工图。

可按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二)建设单位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

(三)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涉及养老设施建设的,应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四)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按照《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验收报告。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验收情况。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竣工结算材料。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暂委托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负责。

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案管理科(室)并配备专人,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如委托质监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应当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第五条备案机关应刻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分别为江西省建设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市、县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建材局、建工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从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或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二)具有建设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已经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批准书;(二)设计图纸已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认可;(三)依法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四)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办理委托监理手续;(五)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机电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机电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机电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机电部文号:机电建[1991]181号发布日期:1992-2-17执行日期:1992-2-17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使其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文规定,结合机电工业具体情况,特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投产、使用条件,办理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验收工作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或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部门,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一)上级主管部门(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二)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历次批准的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有关文件;(三)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四)国家及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节能、抗震等有关规定;(五)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五条竣工验收标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全部使用效益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二)设计内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三)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四)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初期投产或院、所、校的科研、教学需要;(五)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正常运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的各项检查和试验,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竣工验收分为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两个环节。

技术验收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技术验收的内容包括:检查工程结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指标是否达标;评估工程的运行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管理验收的内容包括:查验工程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核实工程成本和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评估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第九条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应同时进行,并分别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建设单位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配合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对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是评价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竣工验收的结果和处理措施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整改不合格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工程,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实地验收的过程。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等。

2. 竣工验收的主体:规定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明确各方的权责。

3. 竣工验收的要求:明确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4. 竣工验收的评定标准:制定评定工程竣工质量和合格标准,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5. 竣工验收的结果处理: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对工程进行评定和处理,包括是否合格、整改和奖惩等。

实施细则是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 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准备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2. 竣工验收的程序:明确竣工验收的详细程序和验收环节,包括验收前准备、现场检查、技术评审等。

3. 竣工验收的技术要求:指明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4. 竣工验收的结果判定: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判定工程的合格性和究竟处理,包括是否通过验收、是否要求整改等。

5. 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设定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责任,确保工程竣工验收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总之,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规定。

它们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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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附件7塔里木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总结基本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结合油田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油田分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项目、老油田改造工程项目以及油气田系统配套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规划计划处是油田分公司的基建行业管理部门,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统一归口管理。

—1—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第五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及水、电、路、讯等配套工程,炼油化工、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的,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出合格产品;(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投料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后的试生产期间,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三)生产操作人员配备、原料和产品储运、机电仪修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第六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1—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有些建设项目(如油气长输管道和炼油厂工程投产初期油量不足、气体处理厂组份变化等),投产初期不可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三)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独立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原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

第七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有其他生产考核要求的除外)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取消基建试车收入分成;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应提出书面报告报规划计划处,经规划计划处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1—第三章竣工验收级别的划分第八条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划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级验收,股份公司(部)级验收,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验收。

第九条国家级验收: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股份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条股份公司(部)级验收:开发区块动用石油可采储量400万吨(或20万吨/年产能)及以上;动用天然气可采储量100亿立方米(或5亿立方米/年产能)及以上的产能建设及系统配套工程;油气田系统工程中批准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批准建设的股份公司直管重点项目,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指定验收的重点工程项目,由油田分公司报请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验收,或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委托油田分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除以上两个验收级别外的所有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由规划计划处统一组织竣工验收,规划计划处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地点等因素,可以委托油田分公司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但须报规划计划处备案。

第十二条非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且进入各二级单位成本的其他工程项目,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1—第四章竣工验收组织第十三条国家级验收,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部)级验收,由股份公司相应专业公司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审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实地查验建筑安装工程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试运、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抗震、节能降耗和竣工验收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限期完成的要求。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部)级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地方环保、卫生、劳动、消防等部门,股份公司计划、财务、开发、运销、炼化、审计、物资、环保、劳动、节能、抗震、档案、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各相应专业公司有关部门,以及建设(生产)单位组成;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不进入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由规划计划处组织,会同油田分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应包括规划计划处、财务处、审计处、企管与法规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处、工—1—程质量监督站、档案馆、接收(使用)单位,以及行使建设单位权责的油田分公司各下属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工作,但不进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

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关于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的要求,规划计划处分专业从油田分公司相关部门选取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油田分公司二级单位组织的验收,可成立验收工作组,其组成可参照上述办法,适当缩小规模。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八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工程验收既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为初步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也可一次性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油田分公司(局)级及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的工程验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采取一次性验收的工程在投产(用)前必须办理中间交接手续,待竣工验收时一并办理交工证书。

第十九条国家级及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股份公司安排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并完成工程的中间交接手续。

国家级及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在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齐全、准确(要求见附件1),—1—并征求和听取审计、环保、卫生、节能、消防、安全、工会、档案、抗震等部门对竣工工程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油田分公司向股份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股份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或由股份公司委托油田分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油田分公司(局)级工程验收(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工程项目已按合同或设计文件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实施单位和接收单位自检自查,完成工程质量评定,并由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会签《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

经评定确认达到工程初步验收条件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填报《工程初步验收申报表》(见附件3),向规划计划处申请油田分公司的初步验收。

(二)规划计划处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三)初步验收通过后,由初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有关成员签署中间交工证书(见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的管理责任移交使用单位。

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在得到整改后,工程投入使用。

经使用单位生产考核合格,且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办理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并取得书面验收意见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填报《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见附件5),向规划计划处申请油田分公司的竣工验收,同时准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转资证明书》(见附件6)。

专项验收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1—工业卫生、消防、档案和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

其中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等的专项验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的专项验收由施工单位将竣工资料先交石油天然气塔里木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经审核人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后,交档案馆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报油田分公司审计处,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四)规划计划处对《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完整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由审查人签认后,3个月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有关成员签署工程交工证书(见附件7)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转资手续。

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出具整改报告,并报使用单位确认整改结果并会签。

第二十一条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验收参照油田分公司(局)级工程验收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一)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预备会议,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确定验收日程,明确现场查验方案,并下发验收通知。

—1—(二)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听取和审议以下内容:1. 听取和审议项目实施单位关于工程初步验收和各专项验收情况的报告;2. 听取和审议项目实施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设计总结、施工总结、监理总结、检测工作总结、生产单位关于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情况的总结、引进成套项目还应有外事工作总结和对外引进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工作的总结、质量监督报告;3. 审议、审查竣工资料。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审议、审查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形成竣工验收纪要,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生产、设计和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五)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形成和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上须有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六)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有关成员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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