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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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附件7

塔里木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总结基本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结合油田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油田分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项目、老油田改造工程项目以及油气田系统配套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规划计划处是油田分公司的基建行业管理部门,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统一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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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

第五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及水、电、路、讯等配套工程,炼油化工、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的,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出合格产品;

(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投料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后的试生产期间,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

(三)生产操作人员配备、原料和产品储运、机电仪修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

(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

(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第六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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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有些建设项目(如油气长输管道和炼油厂工程投产初期油量不足、气体处理厂组份变化等),投产初期不可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独立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原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

第七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有其他生产考核要求的除外)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三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取消基建试车收入分成;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应提出书面报告报规划计划处,经规划计划处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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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竣工验收级别的划分

第八条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划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级验收,股份公司(部)级验收,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验收。

第九条国家级验收: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股份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条股份公司(部)级验收:开发区块动用石油可采储量400万吨(或20万吨/年产能)及以上;动用天然气可采储量100亿立方米(或5亿立方米/年产能)及以上的产能建设及系统配套工程;油气田系统工程中批准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批准建设的股份公司直管重点项目,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指定验收的重点工程项目,由油田分公司报请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验收,或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委托油田分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除以上两个验收级别外的所有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由规划计划处统一组织竣工验收,规划计划处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地点等因素,可以委托油田分公司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但须报规划计划处备案。

第十二条非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且进入各二级单位成本的其他工程项目,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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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国家级验收,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部)级验收,由股份公司相应专业公司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审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实地查验建筑安装工程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试运、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抗震、节能降耗和竣工验收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限期完成的要求。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部)级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地方环保、卫生、劳动、消防等部门,股份公司计划、财务、开发、运销、炼化、审计、物资、环保、劳动、节能、抗震、档案、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各相应专业公司有关部门,以及建设(生产)单位组成;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不进入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由规划计划处组织,会同油田分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应包括规划计划处、财务处、审计处、企管与法规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处、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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