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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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15-07-0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一、事项名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三、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五、申请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7、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六、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七、审批流程:

八、办理地点:保定市行政服务大厅质监局窗口

九、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50 下午 1:30—5:00

十、联系电话:

十一、表格下载:

北京计量生产许可证办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的申请、受理、评审、决定、送达、归档、复查、变更、撤销及封存、补领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和区县局按照部门、企事业单位注册机关不同分别实施:

市局办理: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市级以上注册机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区县局办理:乡镇企业;区、县级注册机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令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3 许可条件

3.1 计量标准器及设备配套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合格。

3.2 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3 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3.4 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具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3.5 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验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3.6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3.7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内容完整正确。

3.8 符合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a) 申请人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b) 申请人应为部门、企业、事业单位。

4.2 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可在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加盖公章;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c)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申请人应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前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此事项的受理时间以行政许可窗口收到全部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体现在受理决定书上。

e)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新建(见表4.3.1)

a) 新建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b)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改变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c) 已封存的计量标准启封的,证书超过有效期。

4.3.2 复查(见表4.3.2)

a) 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人应当申请复查考核;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建办理;

b) 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发生实质性变化;

c) 固定的计量标准保存地点发生变化、实验室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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