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再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人B争辩它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案例2]卖方拒不履行卖货义务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 HONG 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专卖给C公司。
A公司于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商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
此间A公司曾多此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
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
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导言:国际商法是研究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实践的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务合作日益增多,因此在这个领域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做好国际商法案例的分析对于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原理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国际商法案例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掌握该领域的相关知识与技巧。
案例一:国际合同纠纷的解决案情简介:甲公司位于中国,乙公司位于美国,双方签署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约定双方负责运输与保险的责任。
然而,在商品运输过程中,商品发生了严重的损坏。
双方对责任进行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双方对于商品的丢失或损坏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商品的责任和风险的转移时间点。
其次,合同一方应尽合理的注意进行商品的包装和运输,以保证商品的安全抵达。
当然,如果存在航空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责任时,则还需依据运输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索赔与追偿。
建议: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双方可以尝试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双方可通过对合同的解释和约定等方式来明确责任与义务。
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考虑将争议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此外,如果合同中没有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双方仍可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案例二:国际商业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案情简介:甲公司位于英国,乙公司位于中国。
甲公司开发了一款独特的电子产品,并申请了专利保护。
然而,乙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了与甲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分析: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他人专利保护的产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甲公司的专利在英国有效,但在中国则需要申请专利保护或通过国际专利合作组织来扩展保护范围。
在这种案件中,甲公司可以通过起诉乙公司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货款。
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
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
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2、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或原告)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或被告) 于1994年5月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在宁波口岸出口货物,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作了具体明确规定。
尔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20`集装箱(真丝茄克衫;货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简称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Pl27B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收货人凭EXISTENCEENTERPRISESLTD的指示,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
5月21日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合同规定的权限,擅自传真提单签发人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烦请港商给予担保提货”。
同日,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又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传真港商能否以正本提单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
”并加盖了浙江集运公司的章。
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接浙江集运有限公司传真后,于同日向港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公司担保B/L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2008年司法考试第84题
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在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 有关的单据的情况下,关于卖方的此项义务,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交 B.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前移交,可以在该时间到达前纠 正其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C.卖方行使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 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D.卖方在不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可以改变 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买A公司(买方)已开出了两 批货物的信用证,未开立的只是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而 该批货物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开出,原因是卖方B公司一 直没有交货。A公司在有B公司称不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就 不交货这一确定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即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B公司一方面称如果按交 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交货,其损失太大,并因此要求A 公司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同时在答辩中又声称货已备好, 只是由于A公司没有开证并取消了双方之间的另一份买卖 合同才没有交货,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因此,B公司未交 付5万公斤羊毛,其责任在B公司一方。B公司应赔偿A公司 的损失,即合同的价格与约定交货期(即第二年4月、5月、 6月)内的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并加以合理的利息 损失。
2010年司法考试第40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 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 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 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 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 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 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 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 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船员在航行途中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船主同意了,但后来船主反悔了。
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承诺是否有对价?船员的开船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承诺的对价?为什么?答:船主的新承诺没有对价。
船员的开船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承诺的对价。
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
在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增加工资,船员没有提供新的对价。
而船员的开船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在12月1日之前交付100台机床,总价值为美元。
7月1日,卖方来信称:“由于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美元,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
”但买方反对,坚持要求卖方按照合同价格交货。
买方曾于7月1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
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
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美元,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元的额外支出。
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000美元。
理由是根据《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在本题中,卖方在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违约。
但买方当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违反了减轻损失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5000美元),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元)。
因此,这些损失(5000+3000=8000美元)可以从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为美元。
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了1500美元的烘干费。
但货物经过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物价值应为美元,但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美元。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案例集
国际商法案例集合同法案例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
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6、案例分析六:关于错误在法国,A认为一批陶艺作品为不太有名的C的作品,并将此批作品以这类陶艺作品的公平价格卖给了B。
后来A发现这批作品是著名艺术家D的作品。
问题:A是否可以其对画的认识错误为由宣告他与B的合同无效。
《国际商法》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班级单位____________ 姓名成绩_____________
1.A、B、C三人分别出资50万创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又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借了100万元。
经营三年后该合伙企业破产,经过资产评估,该企业的剩余资产只有70万元,这时,出资者A家里的资产有26万,而B只有3万、C也只有7万。
银行在获得该企业的70万元剩余资产后,要求A、B、C三人用其各自家里的资产来抵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担遭到了A、B、C三人的拒绝,最后银行只有向法院起诉。
请你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2.某商人甲在给乙发的一封要约中说:“我有丰田牌轿车50辆--------(各项交易条件)-------,如你方需要,请电汇55万美元到我方帐户上,我方收到汇款后的15日内交货”。
商人乙在该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回电说:“我方完全接受你方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已将55万美元汇交你方开户银行,该货款在你方交货前代为保管”。
商人甲对此未与答复,并将轿车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了另一客户。
商人乙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商人甲履行合同。
问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doc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3章 二、案例分析题(1)由A承担债务。
因为A是个人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2)合同有效。
因为个人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合同无效。
因为个人企业法禁止受聘人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第4章 四、案例分析题1、(1)詹某违反他对麦某和合伙企业的义务,违反了“自我交易限制”义务。
(2)法院应支持麦某的主张。
自我交易所获收益由合伙企业地使归入权。
2、甲的上述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甲擅自处理而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3、(1)甲说法不成立。
因为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乙、丙、丁说法不成立。
因为其是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3)戊说法不成立,因为入伙协议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欠银行的贷款由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章 四、案例分析题1、法院应判决原告胜诉。
理由如下:(1)股东享有知情权,股权转让并不消灭知情权的救济权;(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原告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发现某会计公司账务存在问题时起算。
2、C银行可要求甲、乙两股东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法律依据。
3、(1)甲董事长的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股东乙的诉讼性质是“股东代表诉讼”。
第6章 四、案例分析题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
因为其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拘束力。
2、A公司违约。
因为独家代理只能选择一个代理人,不能有两个。
3、判决的依据是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4、(1)赵某行为是有权代理。
(2)本案中的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或撤销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5、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B公司未根据授权行事,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2010年司法考试第87题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 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 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 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其影响及时通知甲 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 赔偿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免责的条件是:①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 争、禁运、风暴、洪水等。②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的。③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关于免责的通知,根据公 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 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 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 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关于免责的后果,根据公约第79条第(5)款 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本题中,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 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 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故C选项错误。虽然乙公司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故A选项正确。因为乙 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甲 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 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 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韩国与伊朗之间的石油合同争议源于1995年,当时韩国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签订了一项石油开发合同。
根据该合同,三星物产公司有权在伊朗的一个油田进行勘探和开发。
然而,由于伊朗国内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伊朗政府于2004年单方面终止了与三星物产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星物产公司认为,伊朗政府的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因此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伊朗政府赔偿损失。
伊朗政府则辩称,其终止合同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不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二、仲裁庭组成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三星物产公司提名了一名仲裁员,伊朗政府提名了一名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庭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仲裁庭于2008年开庭审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2.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交换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
3. 专家证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分别指派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专家证人就合同条款、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国际投资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4. 最终陈述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最终陈述。
四、仲裁庭裁决1. 合同效力仲裁庭认为,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开发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伊朗政府终止合同的行为仲裁庭认为,伊朗政府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于合同效力、履行的规定,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3. 赔偿金额仲裁庭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合同终止给三星物产公司造成的损失、伊朗政府的违约行为、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等,最终判定伊朗政府应向三星物产公司赔偿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介绍美国哈迪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公司购买300吨葡萄牙松节油,而实际上该批货物由葡萄牙供货人供货,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
但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卖方船只由此未能装船。
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2、判决结果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
英国庞德公司败诉。
请根据法理分析本案例。
二、1、案情介绍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
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
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
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遂提起仲裁。
2、判决结果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
请运用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理论分析本案例。
三、1、案情介绍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 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
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
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2、案件结果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
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美元向买方供货。
请运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分析本案例。
四、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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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 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8.2002 年l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 上海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2 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2 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2002 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
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途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
试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10.中国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韩国某株式会社(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进口生产设备的国际贸易合同,该合同中明确采用ICC制定的INCOTERMS2000中FOB贸易术语。
该货物由中国某海运公司(以下称C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另外,该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在货物从韩国工厂向韩国釜山港陆路运输的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坏。
在釜山港装船后,B公司向承运人C公司出具保函,称“如果在目的港收货人索赔的话,有关责任保证由B公司承担,与C公司无关”,承运人C据此向B公司签发清洁提单。
货物运到目的港广州后,已经结汇的A公司提货后发现货损。
假设该案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是否可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为什么?
(2) .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索赔,为什么?
(3). A公司是否可以向C公司索赔,为什么?
12. 甲公司为了争取国外市场,先把500辆拖拉机装上船舶甲板上,运往国外。
随后与乙公司签订100辆拖拉机的买卖合同,采用CFR术语,并约定在目的港由船长负责把100辆拖拉机分拨给买方。
但在运输途中,因为遭受恶劣天气,为了避免船舶的沉没,船长下令把100辆拖拉机推进海里,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避免了船舶和剩余拖拉机沉没的危险。
到达目的港后,乙公司前来接收货物时,甲公司声称,卖给乙公司的100辆拖拉机全部沉入海底,这是乙公司应承担的运输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剩下的拖拉机都不是卖给乙公司的。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请问运输风险由谁承担
13. 某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开罗的埃及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
得专利权)。
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B公司。
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的叙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利亚C公司。
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
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于是,在叙利亚C公司从埃及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提示: a、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条款;
b、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CISG的缔约国
问题: 1)我国经贸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如叙利亚C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A公司能否进行实体上的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