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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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 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8.2002 年l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 上海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2 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2 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2 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

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途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

试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10.中国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韩国某株式会社(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进口生产设备的国际贸易合同,该合同中明确采用ICC制定的INCOTERMS2000中FOB贸易术语。该货物由中国某海运公司(以下称C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另外,该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货物从韩国工厂向韩国釜山港陆路运输的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坏。在釜山港装船后,B公司向承运人C公司出具保函,称“如果在目的港收货人索赔的话,有关责任保证由B公司承担,与C公司无关”,承运人C据此向B公司签发清洁提单。货物运到目的港广州后,已经结汇的A公司提货后发现货损。

假设该案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是否可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为什么?

(2) .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索赔,为什么?

(3). A公司是否可以向C公司索赔,为什么?

12. 甲公司为了争取国外市场,先把500辆拖拉机装上船舶甲板上,运往国外。随后与乙公司签订100辆拖拉机的买卖合同,采用CFR术语,并约定在目的港由船长负责把100辆拖拉机分拨给买方。但在运输途中,因为遭受恶劣天气,为了避免船舶的沉没,船长下令把100辆拖拉机推进海里,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避免了船舶和剩余拖拉机沉没的危险。到达目的港后,乙公司前来接收货物时,甲公司声称,卖给乙公司的100辆拖拉机全部沉入海底,这是乙公司应承担的运输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剩下的拖拉机都不是卖给乙公司的。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请问运输风险由谁承担

13. 某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开罗的埃及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

得专利权)。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B公司。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的叙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利亚C公司。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于是,在叙利亚C公司从埃及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提示: a、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条款;

b、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CISG的缔约国

问题: 1)我国经贸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如叙利亚C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A公司能否进行实体上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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