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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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废物类别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行业来源 环境治理
废物代码 802-006-49 900-039-49 900-040-49 900-041-49 900-042-49 900-043-49* 900-044-49 900-045-49 900-046-49 900-047-49
非特定行业
HW49
900-999-49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 其他无机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 其他无机化工行业生产过程收集的烟尘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突发性污染事故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清理产生的废物 突发性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土壤 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 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 、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 废弃的印刷电路板 离子交换装置再生过程产生的废液和污泥
危险特性 T T T T/C/In/I/R T/C/In/I/R T/C/In/I/R T T T
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不包 T/C/In/I/R 括HW03、900-999-49) 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过期、失效 的;有关部门依法收缴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优先 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见附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名录是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主席令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主席令200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危险废物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

精心整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
精心整理
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
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
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
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1-3位为
)、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HW11 HW11 HW11 炼焦制造
252-003-11 252-004-11 252-005-11 252-006-11 252-007-11 252-008-11 252-009-11 252-010-11 252-011-11 261-007-11 261-008-11 261-009-11 261-010-11 261-011-11 261-012-11 261-013-11 261-014-11 261-015-11 261-016-11 261-017-11 261-018-11 261-019-11 261-020-11 261-021-11 261-022-11 261-023-11 261-024-11
HW06 有机溶剂废物 HW06 HW06 HW06 HW06 HW07 热处理含氰废物 HW07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HW07 HW07 HW07 HW08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废矿物油 HW08 HW08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001-06 261-002-06 261-003-06 261-004-06 261-005-06 261-006-06 346-001-07 346-002-07* 346-003-07 346-004-07 346-005-07 346-049-07* 071-001-08 071-002-08 251-001-08 251-002-08
HW08 HW08 HW08 HW08 HW08 HW08 HW08 HW08 HW08

危险废物鉴别及管理

危险废物鉴别及管理

制定出涵盖所有废物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些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但现有技术条
件下,尚不能鉴别其危险特性或检测出危险组分,不能排除
起具有危险特性。
对于这些废物,根据国际惯例均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主要内容
二、关于医疗废物的说明: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
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腐蚀性 易燃性 反应性 毒性
(GB5085.1)
对20号钢材的腐蚀速率≥6.35mm/a (GB5085.4)
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固)或闪点低于60℃(液) (GB5085.5)
易爆、强氧化性、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 (GB5085.2、 GB5085.3、 GB5085.6)
4.2危险废物定义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
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排入 水体的废水除外)
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4.3鉴别序

固体废物鉴别 是 危险废物名录鉴别 否 是 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标准鉴别 否 否 非危险废物 专家认定 是 危险废物 是
危险废物鉴别与管理
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分类
危险废物鉴别方法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标准通则
危险废物的管理

危险
概述
危险废物定义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 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 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 水除外)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讲解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讲解
[a]芘、屈萘、萤蒽,多环芳
◆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 ◆原油蒸馏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残余物 ◆原油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状焦油及酸焦油 ◆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蒸馏釜底物 ◆化学品原料生产的热解过程中产生的焦油状
染料、涂料
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废酸性染料、碱性染料、媒染染料、偶氮染料、直接染料、冰染染料、还原染料、硫化染料、活性染料、醇酸树脂涂料、丙烯酸
苯硫磷,异丙磷,三氯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中过滤物、催化剂(包括载体)及废弃的吸附剂 ◆废水处理污泥
出光、化抛过程中产生
焚烧处置残
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中产生的残余物 焚烧处置残渣及灰尘
含金属羰基
在金属羰基化合物制造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羰基化合基镍,三羰基钴,
◆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含铍废物 含铍及其化合物的废物 含铍,硼氢化铍,溴化铍,氢氧化铍,碘化铍,碳酸铍,硝酸铍,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废药物、药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农药废物 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
亚)铜,氯化(亚)铜,醋酸铜,
磷酸铜,二水合氯化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 ◆金属、塑料电镀

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08版)

T
276-001-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 程药物过程中的蒸馏及反应残渣
T
276-002-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 药物过程中的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
T
生物、生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
化 制 品 的 276-003-02 程药物过程中的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卫生
851-001-01 医疗废物
In
HW01
医疗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01-01 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
In
271-001-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蒸馏及反应 残渣
T
271-002-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母液及反应 基或培养基废物
T
化学药品 原药制造
271-003-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脱色过滤 (包括载体)物
T
271-004-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吸附 剂、催化剂和溶剂
T
271-005-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报废药品及 过期原料
T
HW02 医药废物
272-001-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蒸馏及反应残渣
—8—
T
T
T
I,T
I,T T T T T
R,T T
T,I T T
T
T T,I T,I
T T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HW08 废矿物油
251-008-08 石油炼制过程中储存设施底部的沉渣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日期:2008-10-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危险废物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新版《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部分解读

新版《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部分解读

新版《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部分解读发布时间:2016/7/28 18:40:49 文章来源:本站浏览次数:274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新《名录》的主要变化等解读如下:一、主要变化:1.修改了前言。

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

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

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

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

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

本次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

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

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部令 第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部令 第1号)

5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日期:2008-10-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危险废物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 ,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 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
• 原49大类400种修订为46大类别479种 • 删除38种,新增117种。主要调整废物种类: • 生物制药废物 • 有机化工精蒸馏残渣 • 无机化工残渣 • 煤化工残渣 • 废有机溶剂 • 废矿物油 • 废催化剂
“过程管理”转变。
3. 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 (1)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 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 (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 免管理清单》一致;
• (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 明的豁免条件。
在所列豁免环节之外的其他管理环节,仍应执行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
3. 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 豁免:在特定环节内,满足特定条件的特定废物 ,豁免特定内容的管理要求;
• 被豁免的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属性没有改变; • 豁免的管理要求不影响危险废物风险控制管理的
原则要求; • 豁免管理将促进固体废物管理从“末端管理”向
3. 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 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 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 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 2.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 修订完善《名录》。
• 3.从实现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角度,有必要进 一步修订完善《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介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介绍
别繁多、性质复杂,而且会不断出现新的类别。 期望依靠一次修订就完成所有的认定工作是不现 实的。因此,在保持名录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坚 持动态修订的原则,不断补充和完善名录。
三、我国危险废物的鉴别体系框架
(一)采取《名录》(列表定义法)与《鉴别标准》 (鉴别法)相结合的方法
遵循《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明确危险废 物的鉴别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 结合的方法。即: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 废物;不在《名录》内的废物,经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鉴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一、《名录》修订的必要性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危险 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危险废物管 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固体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1998年,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 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该《名录》在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中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介绍
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自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1月4日发布的《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环录》还不完善,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原《名录》的规定与《固体法》的危险废物
定义不一致
原《名录》规定:“凡《名录》中所列废物 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 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 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
即所有列入《名录》的废物都必须进行鉴 别。

【2019年整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2019年整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T
261-009-11
苄基氯生产过程中苄基氯蒸馏产生的蒸馏 釜底物
T
261-010-11 四氯化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
T
261-011-11 表氯醇生产过程中精制塔产生的蒸馏釜底物
T
261-012-11
异丙苯法生产苯酚和丙酮过程中蒸馏塔底 焦油
T
261-013-11
萘法生产邻苯二甲酸酐过程中蒸馏塔底残 渣和轻馏分
溴甲烷生产过程中反应器产生的废水和酸
263-007-04 干燥器产生的废硫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T
废吸附剂和废水分离器产生的固体废物
263-008-04 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
T
农药制造
HW04 农药废物
263-009-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及(反应罐及 容器)清洗液
T
263-010-04
船 舶及浮 动装置制造
375-001-08
拆船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和油泥
900-200-08
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 其含油污泥
900-201-08
使用煤油、柴油清洗金属零件或引擎产生 的废矿物油
900-202-08
使用切削油和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 产生的废矿物油
900-203-08 使用淬火油进行表面硬化产生的废矿物油
251-003-08 251-004-08 251-005-08 251-006-08 251-007-08
其他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含氰废物
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
废弃钻井液处理产生的污泥
清洗油罐(池)或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 水和烃/水混合物 石油初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以 及储存设施、油-水-固态物质分离器、积 水槽、沟渠及其他输送管道、污水池、雨 水收集管道产生的污泥 石油炼制过程中 API 分离器产生的污泥,以 及汽油提炼工艺废水和冷却废水处理污泥 石油炼制过程中溶气浮选法产生的浮渣 石油炼制过程中的溢出废油或乳剂 石油炼制过程中的换热器管束清洗污泥 石油炼制过程中隔油设施的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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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32008年×8月×1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本《名录》标注以“*”。

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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