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健全完善我省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纳税业户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办法》的首次试行,也是国、地税两部门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共同协作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评定工作。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办法》推行及首次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要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34号2004年3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层次,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大众日报》、“诚信山东网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8月25日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解读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4轮模拟测试(涉及17个省市、6313812户/次纳税人)后予以发布。
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一、关于指标内容《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
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
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部分:前言纳税信用管理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评价和监督,对于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保障税收正常征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提高纳税人诚信意识,铲除逃避税收的行为,特制订了本办法。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纳税信用管理应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 公平公正:要求税务部门在纳税信用管理中公平公正对待各纳税人,避免主观性评价和歧视性操作。
3. 诚实守信:强调纳税人应增强诚信意识,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1. 纳税信用评价体系1.1 纳税信用评价标准应包括纳税人纳税诚实度、纳税记录、信用修复等方面。
1.2 纳税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收依法诚信情况,以数值形式表现纳税信用等级。
2. 纳税信用分级管理2.1 依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分级管理,设立良好信用等级、一般信用等级和不良信用等级等分类。
2.2 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对不良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
3. 信用修复3.1 针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应提供信用修复的机会,通过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等方式提高信用等级。
3.2 定期评估和调整信用等级,为纳税人提供持续改善信用的机会。
第四部分:实施机制1. 纳税信用管理机构1.1 设立专门的纳税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纳税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1.2 纳税信用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纳税人信用等级查询服务,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 纳税信用奖惩机制2.1 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奖励;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实施税收惩罚或限制措施。
2.2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税收管理和监督的参考依据,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部分:总结与展望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试行,将有助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增强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机关 对 纳税 人 的纳 税信 用 信 息 开展 的采 集 、评 价 、
确定 、 发 布和 应用 等 活动 。 第 三条
称 纳 税人 ) 。
信息 ; 非经 常 性 指标 信 息是 指 税 务 检 查信 息 等 纳 税 人在 评价 年度 内不经 常产 生 的指标 信 息 。 外 部信 息 包 括外 部 参 考 信 息 和外 部 评 价信 息 。 外部 参考信 息 包括评 价 年度 相关 部 门评 定 的优 良信
用记 录和 不 良信用 记 录 ;外 部评 价 信息 是指 从相 关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已办 理 税 务 登记 , 从 事
生产 、 经 营并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的企 业 纳 税 人 ( 以下 简
信 用记 录 和不 良信 用记 录 。 税 务 内部 信 息 包 括 经 常 性 指 标 信 息 和 非 经 常 性 指 标 信息 。经 常性 指 标信 息是 指 涉税 申报 信 息 、
特 此公 告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2 0 1 4年 7月 4 日
纳税信 用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 范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促 进 纳 税 人 第 七条 国家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应联 合 开 展 纳税 信 用评 价工 作 。
第 十二条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纳税 人 信 用 4 0 分 或者 直 接判 级确 定 的 。
第 十 九条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纳 税 人 , 本 评 价 年 度不 能评 为A 级: ( 一) 实 际生 产经 营期 不 满3 年的;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7-04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京地税评[2007]48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486号)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略)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略)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略)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华会计网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2003-7-17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第六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第七条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第八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第九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第三章激励与监控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第十一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第十二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第十三条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第四章评定组织与程序第十五条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第十六条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第十七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第十八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第十九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第二十条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
【年(卷),期】2003()4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 0 0 3年 7月 1 7日国税发 [2 0 0 3]92号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 ,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 ,做好贯彻落实
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 ,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 ,使广大
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 ,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 ,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此项
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 ,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 ,认真总结经
验 ,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总页数】2页(P13-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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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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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纳税信用等
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J], 无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为惩戒严峻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在2023年5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征求意见'或"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ashuixinyong@。
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税务机关乐观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七条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按公开、公正原则使用纳税信用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密信息和非信用信息的管理,参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临时税务登记户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报告银行帐号、税务认定情况和停(复)业登记。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近年来,纳税信用管理成为了国家重要的税收政策。
为了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全面推动税收法治化建设,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印发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对于税收制度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纳税信用管理的意义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诚信行为,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充实税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纳税信用管理,可以促使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增强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税收生态环境。
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了信用记录的建立、信用评价指标的制定、信用分类管理、信用奖励和惩戒等内容。
1. 信用记录的建立该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并维护纳税信用记录数据库,记录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并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履约情况等指标对其信用进行评价。
2. 信用评价指标的制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应当包括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履约能力、税收风险等方面的指标,并应当适应不同纳税人类型的特点,确保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 信用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国家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分为信用级别、信用等级和信用区间,以实现不同程度的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分级可以根据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收手续等。
4. 信用奖励和惩戒该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诚信行为给予适当的奖励,如优先处理税务事务、便利办理税收手续等。
而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出现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诚信行为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机关将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限制办理税收手续、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等。
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作用该办法的实施对税收制度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纳税人的自觉遵纳税收法律法规,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通过对纳税人信用的评价和分类管理,可以建立起纳税人的信用档案,为税务机关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有助于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
式(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8.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
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5日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纳税信用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三)省税务局负责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
二、评定对象(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二)评定对象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据。
三、评定标准(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包括纳税情况、信用记录、税收合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行业知名度等方面;(二)纳税情况主要包括纳税申报、纳税缴款、税务审批等方面;(三)信用记录主要包括实施法律法规、履行合同、守信经营、信用修复等方面;(四)税收合规意识主要包括税控技术运用、预警监控、风险防范等方面;(五)社会责任意识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文化慈善、职业道德、员工福利等方面;(六)行业知名度主要包括行业领导、品牌形象、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四、评定方法(一)纳税人自愿参与评定;(二)省税务局根据评定指标和相关信息对纳税人进行评定;(三)评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D级为最低等级。
五、评定结果(一)评定结果将作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重要依据,用于税务部门的信用管理、税收优惠、合同履行、行政审批等方面;(二)评定结果将被公示,向社会公告。
六、重点工作(一)加强宣传和普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知识;(二)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体系;(三)强化信息采集和管理,确保评定客观公正;(四)加强纳税人信用修复工作;(五)完善法规制度,保障评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责任追究(一)虚报评价信息、隐瞒重要税务信息、阻碍评价工作的,将取消其信用评价等级,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因评价失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制试行办法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XX《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省国家税务局文号:湘国税发[2003]97号ﻭ发布日期:2003-11-18为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总局下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现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ﻭ一、评定的组织实施。
ﻭﻭ各级国、地税机关应成立由征管牵头的,税、法规、稽查、计财等部门组成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在县(市、区)国、地税机关(包括直属局、XX、涉外分局等,以下同)分别进行初次评定的基础上,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进行共同评定。
ﻭﻭ(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为了做好国、地税的共同评定工作,各级应成立由国税、地税局主管领导和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ﻭﻭﻭ省国、地税局应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确定组织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评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地税局应分别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对纳税人情况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国、地税局联系会议,原则上轮流主持。
ﻭﻭ(二)评定期。
从2004年开始,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ﻭﻭﻭ(三)评定时间.县(市、区)国、地税局的评定(或初次评定)时间为5月份;市(州)国、地税局评定时间为6月份;省国、地税局的评定时间为7月份。
ﻭﻭﻭ二、评定管理范围.ﻭ依照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但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或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ﻭﻭﻭ三、评定的内容与计分标准。
评定工作以总局规定的具体指标为内容,对纳税人前两个年度(税款所属年度)的情况进行计分评定,各指标累计值为100分。
国、地税局各自按100分进行计分,当纳税人的得分国、地税局评定不一致时,按照从低原则确定。
ﻭ各项内容的具体计分标准:ﻭﻭ(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
其中:开业登记2分;缴税款登记2分;税务变更登记2分;登记证件使用2分;年检和换证2分;银行帐号报告2分;纳税人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审等)3分。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评定其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的内容,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于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业户暂不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和分值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1.开业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扣减2分。
2.扣缴税款登记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减2分。
3.税务变更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发生一次(项)扣0.5分。
4.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纳税人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5分;转借、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0分;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5分;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扣减2分;税务登记证件未按照规定公开悬挂的,扣减1分。
5.年检和换证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扣减2分。
6.银行账号报告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扣减3分;开户银行发生变化后,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变化情况的,扣减2分。
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12]1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2]14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第五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税收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是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征纳关系,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总结近年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促进和谐征纳关系和提高税法遵从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实施办法》的有效推行和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学习贯彻,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国、地税机关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实施办法》进行认真的学习和领会,立足实际抓紧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电台、电视台、报纸、报刊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地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等,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解和协作配合,取得广大纳税人的大力支持信赖和积极参与,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效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京国税发[2004]142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4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大力提倡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权益。
各局要充分认识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学习、熟悉《办法》规定,并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结合本局实际情况作好宣传工作,在评定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精细组织、严格审核,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评定范围。
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暂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缴纳所得税的大户中进行。
其他纳税人的评定工作何时进行另行布置。
三、各局要根据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法》进行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对A、D级企业的评定应从严掌握。
对A级企业的评定,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定申请表》(样式附后)。
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均以2002、2003年度情况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样式附后)进行评定。
各局应定期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布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
四、我局经与市地税局协商,分别依据总局《办法》评定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各区县国税局对A级企业最终评定前应与本区县的地税局进行信息交换,查询企业有无偷税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待信息反馈后再确定对A级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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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三章激励与监控
第四章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
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考评分超
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
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
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
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
露给他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