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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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渭政办发[2007]19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07〕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经营者回收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创造文明卫生,清洁优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渭南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规划、税务、商务、城管执法、城建、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本市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回收利用网络。

五、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收购站(点)(包括收购站、收购点、收购亭,下同)由市供销合作社协同规划、城建、综合执法、工商等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六、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须持有渭南市供销合作社、渭南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颁发的《渭南市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从事废品物资流动收购人员,须持有渭南市供销合作社、渭南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颁发的《渭南市废旧物资流动人员收购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发〔2018〕24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发〔2018〕24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发〔201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现将修订后的《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6日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一致;(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在本市行政区域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渭政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现将《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2日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稳步下降,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与中、省各项考核目标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受年初不利气象条件和年中臭氧污染反弹影响,2019年我市空气质量略有反弹,形势非常严峻。

为进一步夯实压力,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98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各县市区目标见附件1)。

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加强燃煤污染控制,大力推动散煤治理和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推动焦化行业结构升级,加快煤炭、焦炭运输“公转铁”进程,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3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3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8日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和事故防范机制,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渭南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基层食品药品监督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案件和事故查处、执法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督办和考核等工作,发现下级政府、同级或下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启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3]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3]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肥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本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工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委员会、质监、卫生、农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生产加工的食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行为。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一、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罚款幅度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指在居住区、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区域进行民间活动时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乐器等产生的噪声污染;在商业活动中采用高大声响招揽顾客产生的噪声污染;文娱、体育等场所产生的各类噪声污染;空调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干扰邻居休息和生活的噪声污染以及室内装修产生的噪声污染等。

三、发生在渭南市市区规划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办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对市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文娱、体育等场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0.24
•【字号】渭政办发〔2019〕108号
•【施行日期】2019.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
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
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成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渭市字〔2019〕69号)和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渭南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工作机构职责的通知》(渭人居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

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高振鑫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张心市政府副秘书长
姬智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赵林斌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养民市财政局局长
周新强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人
张永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宋晓彤市水务局局长
邱学军市供销合作社主任
李建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主要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安排部署,工作推进,检查指导,考核验收,完成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化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14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14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145号临渭区、华州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四条城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非常规水,不得将地下水作为生态景观用水。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城市节水科学研究,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第六条中心城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开展节水型城市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七条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水务局,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与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渭政办发〔2017〕136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渭政办发〔2017〕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5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4号),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工作做了安排部署,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健全综合保障,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技术指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社会公告和工作备案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到位。

(二)扎实推进,按期完成。

依行业分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按中省工作要求,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县市区、市级工作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统筹安排好本辖区和本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工作,做到任务明确,时限清晰,有序推进。

(三)理清职责,明确分工。

各县市区、市级工作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陕环发〔2017〕14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分工,划清权限,抓好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和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和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和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渭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和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2017〕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和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1日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和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群众环境意识与文明素质,巩固与深化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部<关于推广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验的通知>的通知》(陕建发〔2017〕15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7〕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至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和污水治理试点工作。

全市121个镇要全面实施整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工作,行政村覆盖率要达到100%,每个镇要建成2个村级污水处理厂(其中华州区、临渭区、高新区、蒲城县、澄城县、合阳县、富平县、大荔县确定的4个示范镇必须建成3个村级污水处理厂;华阴市、白水县确定的2个示范镇必须建成3个村级污水处理厂,潼关县确定的2个示范镇必须建成2个村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达到35%。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渭政办发〔2019〕14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渭区、华州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渭南市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渭南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浴、洗车、汽车修理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在雨水、污水分离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具体实施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

第六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6日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渭南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中心城市主城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废石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指承运建筑垃圾场外运输的车辆。

渭南主城区内建筑工地或其它场所需要回填而购买的土方运输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三、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渭南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的业务主管部门。

具体职责是:(一)核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二)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三)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有关手续进行核准并备案,监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范经营;(四)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11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11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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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2014年1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渭政办发〔2014〕12号,下文简称为《意见》)。

近期,按照涉及民营经济发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对该《意见》进行了重新审查,由于《意见》第一部分“科学规划,源头控制”所依据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已修订,“化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市县两级不再受理化工类项目环评审批”已不再适用;第二部分“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2015年底前,园区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等内容均为阶段性工作目标,现已过期。

因而该《意见》已不再适用,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废止。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结束——。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渭政办发〔2018〕113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渭政办发〔2018〕113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渭政办发〔2018〕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实验区: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上述项目中,我市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其中市县两级共同取消3项,市级取消1项,县级取消3项),其余4项为省级事项。

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市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

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使监管更有效率、更加公平,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附件:渭南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共计7项)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4日附件渭南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共计7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市人社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渭政发〔2018〕39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渭政发〔2018〕39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渭政发〔201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8〕17号)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本次纳入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共132件。

经过清理,保留的规范性文件95件,其中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5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30件。

二、对列入保留目录中的95件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有效期届满的,原则上不得再实施,如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按程序修改并重新制发文件。

三、对列入修改目录中的7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程序修改并重新制发,逾期未重新制发的,文件自行废止。

四、对列入废止目录中的30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渭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渭南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渭南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渭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7日附件1渭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意见是否涉及产权保护备注1渭政发〔2013〕2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保留否2渭政发〔2013〕5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涧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留否3渭政发〔2013〕62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保留否4渭政发〔2013〕68号关于调整渭南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告保留否5渭政办发〔2013〕181号渭南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保留否6渭政办发〔2014〕12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保留否7渭政办发〔2014〕11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8渭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9渭政办发〔2014〕13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留否10渭政办发〔2014〕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渭南中心城市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保留否11渭政发〔2015〕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2渭政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3渭政发〔2015〕30号关于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4渭政发〔2015〕36号印发《渭南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留否15渭政办发〔2015〕9号关于市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6渭政办发〔2015〕40号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7渭政办发〔2015〕41号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8渭政办发〔2015〕54号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9渭政办发〔2015〕7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支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渭南实验示范站(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20渭政办发〔2015〕97号关于印发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21渭政办发〔2015〕1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工作的通知保留否22渭政办发〔2015〕15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留否23渭政办发〔2015〕17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24渭政办发〔2015〕17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25渭政办发〔2015〕18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是26渭政办发〔2015〕192号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保留否27渭政办发〔2015〕198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保留否28渭政发〔201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保留否29渭政发〔2016〕12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保留否30渭政发〔2016〕1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税收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31渭政发〔2016〕22号印发关于《渭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保留否32渭政发〔2016〕23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市规划区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的通告保留否33渭政发〔2016〕2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留否34渭政发〔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保留否35渭政发〔2016〕2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保留否36渭政发〔2016〕3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37渭政发〔2016〕4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城镇供水阶梯水价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38渭政发〔2016〕4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39渭政发〔2016〕4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保留否40渭政发〔2016〕47号关于加强全市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保留否41渭政发〔201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留否42渭政发〔2016〕51号关于渭南城区居民实行阶梯水价的通告保留否43渭政办发〔2016〕5号渭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保留否44渭政办发〔201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渭南市重大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保留否45渭政办发〔2016〕24号关于推进城中边镇改办村改居工作提高城镇化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46渭政办发〔2016〕48号关于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保留否47渭政办发〔2016〕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保留否48渭政办发〔2016〕8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49渭政办发〔2016〕9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0渭政办发〔2016〕9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留否51渭政办发〔2016〕11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2渭政办发〔2016〕11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至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留否53渭政办发〔2016〕12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留否54渭政办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保留否55渭政办发〔2016〕15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保留否56渭政办发〔2016〕16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7渭政办发〔2016〕16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地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8渭政办发〔2016〕179号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促进脱贫攻坚的通知保留否59渭政办发〔2016〕19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改革实施意见等5个方案意见的通知保留否60渭政发〔2017〕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推进工业园区产业统筹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61渭政发〔2017〕13号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保留否62渭政发〔2017〕1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63渭政发〔2017〕22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快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保留是64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保留否65渭政发〔2017〕25号关于全面推进产业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保留否66渭政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380岩溶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67渭政办发〔2017〕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是68渭政办发〔2017〕1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69渭政办发〔2017〕23号关于城市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保留是70关于印发《渭南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的通知保留否71渭政办发〔2017〕76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72渭政办发〔2017〕83号关于印发市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保留否73渭政办发〔2017〕10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国有企业职工所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测算依据与标准的通知保留是74渭政办发〔2017〕11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75渭政办发〔2017〕11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76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机构结合的是实施意见保留否77渭政办发〔2017〕116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留否78渭政发〔2017〕28号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留否79渭政发〔2017〕32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保留否80渭政发〔2017〕39号渭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保留否81渭政发〔2017〕40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抽黄供水工程设施的通告保留否82渭南市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保留否83渭政办发〔2017〕186号渭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保留否84渭政发〔2017〕50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洛惠渠龙首坝水库工程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保留否85渭政办发〔2017〕127号渭南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保留否86渭政办发〔2017〕156号渭南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保留否87渭政办发〔2017〕169号渭南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意见保留否88渭南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保留否89渭政办发〔2018〕22号渭南市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保留否90渭政办发〔2018〕32号)渭南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保留否91渭政发〔2018〕11号)关于实施政府救助综合责任保险的通告保留否92渭政办发〔2018〕38号渭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保留否93渭政发〔2018〕13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保留否94渭南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保留否95渭政发〔2018〕21号渭南市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保留否附件2渭南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意见是否涉及产权保护备注1渭政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修改否2渭政发〔2013〕4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否3渭政办发〔2014〕151号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切实保障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否4渭政办发〔2015〕116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政消防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否5渭政办发〔2016〕9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修改否6渭政办发〔2017〕5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改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改否7渭政办发〔2018〕50号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修改否附件3渭南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意见是否涉及产权保护备注1渭政发〔2012〕53号关于限制无环保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废止否2渭政发〔201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废止否3渭政发〔2013〕2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否4渭政发〔2013〕3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废止否5渭政发〔2013〕66号关于增加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办发〔2013〕7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秸秆禁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否7渭政办发〔2013〕109号关于推行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废止否8渭政办发〔2013〕147号渭南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废止否9渭政办发〔2013〕168号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否10渭政办发〔2013〕217号渭南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实施方案废止否11渭政办发〔2013〕23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奖励扶持旅行社办法》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发〔2014〕31号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废止否13渭政发〔2014〕4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否14渭政发〔2014〕43号渭南市第二批政府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废止否15渭政办发〔2014〕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否16渭政办发〔2014〕3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一元民生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否17渭政办发〔2014〕9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办发〔2014〕1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废止否19渭政办发〔2014〕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渭河和南山支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废止否20渭政发〔2015〕41号关于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废止否21渭政办发〔2015〕67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废止否22渭政办发〔2015〕10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止否23渭政办发〔2015〕106号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发〔2016〕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第三批政府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的通知废止否25渭政发〔2016〕5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措施》的通知废止否26渭政办发〔2016〕6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否27渭政办发〔2016〕6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否28渭政办发〔2016〕171号印发《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否29渭政办发〔2017〕183号渭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废止否渭政发〔2018〕8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涧峪水库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通告废止否——结束——。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渭政办发[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201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渭南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2010年是我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和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的关键之年。

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干线畅通,坚决制止秸秆焚烧行为,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认真贯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办法》,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不断提高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利用资源、禁止焚烧、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总体目标“三夏”、“三秋”(5月25日至10月25日)期间,管住第一把火,确保无大面积焚烧现象,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使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良好以上天数比上年明显增加。

三、工作措施(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机、公安、财政、林业、交通、科技、教育、广电、发改委、监察、报社、移动、联通、电信和高速公路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特色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1]16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特色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1]16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特色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特色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1]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特色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特色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和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我市产品知名度,更好地实施名牌战略和开展质量兴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渭南市特色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质量管理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地方经济有较突出贡献,在产品性能、制作工艺上具有鲜明特点或带有地域特色的产品。

经培育发展,有望成为陕西省名牌产品。

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初步形成规模并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产品;(二)市场占有率高,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三)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四)获得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产品优先。

第三条本市特色产品的申请、认定、奖励、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色产品的推荐认定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宁缺勿滥。

第五条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

由企业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坚持用户推荐和专家评定的原则。

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评定后并征求用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申报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强制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2、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3、规范化生产,且批量生产两年以上;4、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当地经济做出较大贡献;5、产品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经审查备案)组织生产;6、产品连续两年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7、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8、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完善的且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9、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农副产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渭政办发〔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一、为整治和规范小饭桌经营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3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小饭桌是指为中小学生和幼托机构提供就餐服务的固定性经营场所(不含学校、幼托机构食堂)。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小饭桌的监督管理负总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四、小饭桌开办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经营,有效期原则上为6个月,期满后须重新申请办理。

五、开办小饭桌的场所应在室外醒目位置张贴“××县(市、区)小饭桌”标识,标识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作发放。

六、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对群众投诉多、卫生环境差、基本设施不达标、管理混乱的小饭桌经营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七、小饭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经营负责人要与学生、幼儿监护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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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渭政办发[2013]7号
【发布部门】渭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30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
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肥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本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工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委员会、质监、卫生、农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生产加工的食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行业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服务许可证。

市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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