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
黔南州林业局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黔南州林业局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正文黔南州林业局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县(市)林业局:根据《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贵州省湿地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为推进黔南州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不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构建,提高湿地保护率,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将湿地保护率纳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省委、省政府将湿地保护率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纳入增比进位考核指标,所占权重为2分。
贵州省政府在《贵州省湿地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中提出了到2020年要完成200个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任务,湿地保护率要达到50%以上。
为此,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开展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提高湿地保护率,已成为全州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总体目标2019年黔南州每个县(市)建成2个能起到带头示范作用的湿地保护小区,达到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加大对保护小区的管理力度,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不被破坏。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湿地对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坚持以发挥其稳定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标,开展一切活动均应在不影响其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功能的基础上进行,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生态多样性及湿地功能的完整性。
二是坚持部门协作,综合保护原则。
湿地管理部门涉及林业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综合统筹湿地保护工作。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在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统筹协调好整体与局部利益、部门与居民利益、长远与当前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湿地公园项目审批流程
湿地公园项目审批流程一、项目立项准备1.项目可行性研究(1)市场调研(2)生态环境影响评估2.项目立项申请(1)申请材料准备①项目概况说明②资金来源证明(2)提交立项申请①提交部门②提交方式二、环境影响评价1.环评报告编制(1)环境现状调查(2)影响评估分析2.环评报告提交(1)提交相关部门(2)公众意见征集3.环评审批(1)审核流程(2)审批结果通知三、规划设计1.设计方案制定(1)概念设计(2)详细设计2.设计方案评审(1)内部审核(2)专家评审3.设计方案修改(1)根据反馈调整(2)提交修改后的方案四、规划审批1.规划申请提交(1)申请材料准备①设计方案②相关证明文件(2)提交规划申请2.规划审批流程(1)审核部门(2)审核时间3.规划审批结果(1)批复文件(2)意见反馈五、施工许可申请1.施工许可证准备(1)施工图纸(2)安全生产措施2.提交施工许可申请(1)申请材料提交(2)申请方式3.施工许可审批(1)审核流程(2)结果通知六、项目实施1.施工管理(1)施工队伍选择(2)施工进度控制2.质量监督(1)质量检查(2)安全隐患排查七、项目验收1.验收准备(1)提交验收申请(2)准备验收材料2.验收流程(1)验收小组组成(2)现场验收3.验收结果(1)验收报告(2)问题整改八、项目管理与维护1.运营管理(1)日常维护(2)生态监测2.公众参与(1)活动组织(2)意见反馈机制。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5(征求意见稿)2015 北京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5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5年月日2015 北京前言《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主编而成。
编制组在总结已有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分别对不同类型、不同措施的湿地保护工程项目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经验,遵循优先保护、适当修复、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召开了审查、复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项目规模及构成、建设条件、湿地保育工程、湿地恢复工程、科研监测工程、科普宣教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合理确定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构成和工程量,提高湿地保护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为编制、评估和审批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提供重要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审核: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及构成 (3)第三章建设条件 (4)第四章湿地保育工程 (5)第五章湿地恢复工程 (9)第六章科研监测工程 (1)第七章科普宣教工程 (3)第八章环境保护与节能 (6)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7)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类型、构成、建设规模等要求,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提高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湿地保护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湿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应依法科学规划,合理划定湿地保护区域,并按照公益性原则进行湿地保护管理。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监测,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和评价,提高湿地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湿地保护区划第五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价值和利用需求,进行科学划定。
第六条湿地保护区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湿地保持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征;(二)湿地具备重要的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三)湿地处于地质、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适宜的区域;(四)湿地生态系统对周边环境起到稳定、改善作用;(五)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得到科学、政府、社会的广泛认可。
第七条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
(一)核心区是湿地的原始区域,是湿地生态系统维持和繁衍发展的关键区域,具有严格的保护要求,禁止一切破坏性开发活动。
(二)缓冲区是保护区的周边区域,具有辅助保护和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稳定的功能,限制开发活动。
(三)外围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围地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延,接受一定程度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关的保护设施和标识。
第三章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第九条湿地的科学调查和监测是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工作,应加强湿地调查研究,掌握湿地资源的分布、数量、状态等基础数据。
第十条湿地保护管理应推进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重点加强对水质、土壤、植被等方面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加强对入侵物种和病虫害的防控工作,尽可能减少其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建立湿地保护区的管护机构和专业队伍,加强湿地保护区的巡护和监管工作。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2013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3年12月12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4年2月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湿地环境,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库塘湿地等。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湿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园林、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湿地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湿地,防止湿地遭到破坏和污染的义务;有权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举报和投诉。
对湿地保护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第九条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审批稿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
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一、设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是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二、设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三、责任主体和责任事项(一)责任主体: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责任事项:1.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
3.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4.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发布部门 : 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批准部门 :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11.26发布日期 : 2021.01.18实施日期 : 2021.01.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自然保护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坚持全面保护、积极恢复、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发改、财政、水行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庆政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1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大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经济、社会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湿地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力度,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湿地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配置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较多的国家之一。
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我国已有约40%的自然湿地被纳入自然保护区得到保护。
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很多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围垦和随意侵占湿地,特别是近两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大量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
为尽快扭转自然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的重要任务来抓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
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从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28•【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3月28日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生物生存栖息繁衍、具有生态功能的区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科技、旅游、法制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湿地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
第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陆地生态和水域的双重特征,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不仅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功能,还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产、生活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文化价值。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的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管理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水质污染加重,生态功能退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中心,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争取到2010年,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和初步扭转,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初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到2020年,湿地保护与利用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形成完善的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全面建成并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和利用能力显著提高。
二、加快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现有湿地资源要进行全面规划,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
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沼泽地等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的成片浅水区,还包括在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与海洋、森林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兼有水、陆特征的生态类型,具有着巨大的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湿地保护工作,扭转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禁止人为破坏,减少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效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营造全民共同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及会议要求,特制订本建设方案。
一、胥浦河湿地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1、胥浦河湿地概况及保护现状胥浦河古称铜山源、西溪,是仪征西部地区一条主要行洪和引水骨干河道。
历史悠久,据《嘉庆续修扬州府志》:“胥浦在县西十里,源自铜山以西,下出于江,旧有伍子胥庙,浦因以名。
相传子胥解剑渡江处。
”胥浦河源于月塘登月湖水库,流经月塘、铜山、真州、青山,于新洲入长江,全长37。
3公里,流域面积203平方公里。
湿地面积56。
4公顷,湿地斑块号为39号。
中心点坐标为北纬32。
2904,东经119。
1347。
属于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雨量充沛,阳光充足,气候温暖,四季分明。
年平均气温15。
7摄氏度,年平均降雨量1079毫米,年太阳总辐射量120。
5千卡/平方厘米,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026。
4小时,无霜期224天,常年主导风向为东南风。
优越的自然条件,适宜绝大多数林木、农作物、动植物的生长。
胥浦河属永久性河流,主要是杨树群系,水生植被有芦苇、空心莲子草、金鱼藻、黑藻、苦草、菖蒲等。
其中金鱼藻、黑藻群落是食草性鱼类的天然食物库。
胥浦河主要水生生物有浮游植物(藻类)群体共有61属(种)组成。
蓝藻门、裸藻门数种(属)数和生物量较多。
浮游动物种群结构无明显的差异,优势种均很不明显。
水生动物种类繁多,各种鱼类20种。
胥浦河沿岸生态环境良好,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经调查发现,小区内现有植物110余种,常见种有杨属、构树、槭树、臭椿、刺槐、泡桐、侧柏、合欢、野菱、酸枣、狗尾草、浮萍、黑麦草、狗牙根、灯芯草、马齿苋等。
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指南
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指南咱搞这个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啊,那可是有不少讲究的。
我一到湿地那地儿,就感觉像是到了一个神秘的王国。
那湿地的水啊,就像一面大镜子,清亮清亮的,把周围的芦苇啊,那些在水里扑腾的水鸟啊,都映在里面。
芦苇就像一群瘦高个,在风里摇摇晃晃的,像是在互相说着悄悄话。
水鸟呢,有那种长脚的鹭鸶,腿细得跟麻杆似的,站在水里,眼睛贼溜溜地盯着水面,就等小鱼冒头呢。
湿地保护小区建设,首先得把这地方摸清楚。
我就和几个同行的伙伴,穿着那种高筒的雨靴,在湿地里深一脚浅一脚地走。
有个小伙子,看着挺机灵的,但是一到湿地里就有点懵,走着走着,“噗嗤”一声,一脚踩进个泥坑里,那泥一下子就没到他膝盖了。
他当时那脸啊,皱得像个苦瓜,嘴里嘟囔着:“这咋整啊。
”我就笑着说:“你这小子,在湿地里可得小心点,这地儿可不像咱们城里的大马路。
”管理这湿地保护小区,就得让周围的老百姓也参与进来。
我就到附近的村子里去,跟那些老乡唠嗑。
村里有个老大爷,满脸的皱纹,就像那老树皮一样,但是眼睛可亮堂了。
他一听我是搞湿地保护的,就拉着我的手说:“这湿地啊,可不能让它没喽,俺们祖祖辈辈都靠着这湿地呢。
”我就说:“大爷啊,您说得对,但是现在这湿地也面临不少问题呢,像有些人为了抓鱼,就乱下网,还有些人乱丢垃圾。
”大爷一听就生气了,把手里的烟袋锅在桌子上一敲:“这些人啊,就是不懂事,这湿地是大家的,咋能这么糟践呢。
”在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的时候,咱还得考虑那些小动物们的家。
比如说那些小蛤蟆啊,小螃蟹啊,它们住的地方可不能给破坏了。
有一次,我看到有个施工队在湿地边干活,差点就把一个小螃蟹的窝给填平了。
我赶紧跑过去,大声喊:“停,停,这儿有小螃蟹的家呢。
”那些工人都看着我,像看个怪物似的。
我就跟他们解释:“这小螃蟹虽然小,但是也是湿地的一部分啊,要是把它们的家弄没了,这湿地也就不完整了。
”工人们听了,就笑着说:“原来是这样啊,那我们可得小心点。
”咱在湿地保护小区里啊,还得种些合适的植物。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修订稿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的通知-建办城〔2017〕6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的通知
正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的通知
建办城〔2017〕6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水务局,天津市规划局、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水务局,重庆市规划局、城市管理委员会、水利局,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城市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空间,为切实履行《湿地公约》,全面加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修复,规范引导城市湿地公园设计,我部制定了《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1、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
——结束——。
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
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保护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恢复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泽地、滩涂、高山和冻原草甸或者水域地带。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机制,设立湿地保护专项经费,并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农牧、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
设立审核指南
一、设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是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
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二、设立依据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三、责任主体和责任事项
(一)责任主体: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责任事项:
1.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
3.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4.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5.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6.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7.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8.湿地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形式实施保护。
附:流程图
受理(2天)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按要求补正材料
的,予以受理 审查
湿地业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2天)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
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湿地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技术论
证并形成专家报告(3天) 按专家意见整改,并重新上报 报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2天) 将申请材料并评审报告报当地政府,并公示(3天)
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湿地主管部门报省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属于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即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