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新版施工合同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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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规定就借鉴了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规定。
“2013版施工合同的合法、引导、适用、先进特点,对于 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阴 阳合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变更 与索赔的管理,有效降低居高不下的涉及工程合同争议纠 纷案件的数量,引导合同当事人正确理解合同权利义务, 避免由于经营管理粗放、风险预见不足等因素产生纠纷,
2020/12/2
律师眼中的新版施工合同及 法律对策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宋关平 律师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结构
新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 新版施工合同创设的八项新制度 律师眼中新版施工合同的五个法律问题的
对策
新版施工合同加强了对承包人利益的保护
2005年,A建筑工程与B发包人之间发生工程价款 结算纠纷,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竣工验收 后,A建筑工程向B公司报送了竣工结算报告,B公 司未在28天内予以回复,后双方对结算价款产生 纠纷,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 33条之规定按期回复,应视为认可结算报告中所 载明的结算价款,但B公司认为结算报告中的结算 价款为A公司单方提供,且与实际工程价款差距较 大,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 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 工程价款的根据”。
案例
北京城建四公司诉北京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 工程合同纠纷案,北京城建四公司诉称:2000年3月和8月, 他们和浩鸿公司签订了两个工程的施工合同,价款共计 2.3亿余元,诉请法院以该两份合同为据判令浩鸿公司支 付尚欠工程款。浩鸿公司则辩称:2000年3月,四建公司 为拿到工程项目,向浩鸿公司作出垫资地上8层、让利 7.2%、对浩鸿公司分包项目不收费等极为优惠的许诺,在 此情况下浩鸿公司决定将工程发包给四建公司。双方据此 签订了书面协议。招标投标完全是四建公司一手策划的, 甚至连标书都是四建公司制作的,当时参加投标的企业也 都是四建公司为保证自己“中标”而组织起来“投标”的 该公司下属单位。对此,双方已通过承诺书明确:进行招 投标并签订“中标合同”用以备案仅是为了办理开工证, 施工价格由双方商定,中标价对双方无约束力。双方签订 的涉及垫资、让利、工程款与中标价无关等内容的补充协 议,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以该协议作为结算工程 款依据。法院如何处理?
新旧条款对比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 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 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 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 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 款证书。
5、通用条款第15.2款规定保修金返还的缺 陷责任定期制度;
6、通用条款18条确定风险防范的工程系列 保险制度;
7、通用条款第19.1和19.3款规定的索赔过 期作废制度;
8、通用条款第20.3款规定前置程序的争 议过程评审制度。
第三章 律师眼中的五个法律问题
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际菲 迪克合同的经验,为解决市 场操作中的不规范问题,在 1999版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增 设了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贯彻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 时,这些新的管理制度必然 会对我们传统的合同管理提 出新的要求。
第一章 新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为了指导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 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是我国以市场方式从事 工程承包行业的交易习惯。
一、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行业交易习 惯可以作为判案的根据。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交易习惯是指在交 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 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 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 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 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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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因其行 业交易习惯性质,成为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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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法律问题
对白合同哪些条款、何种程度的补充或变更才构成实质性的违反或背 离而成为黑合同呢?这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加以具体分析;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常而言,对白合同的实质性违反
或背离是指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方面对白合同的内容
有所违背,而不是指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它条款的修改。
“黑白合同”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 因此,如果黑合同与白合同相比构成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 则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黑合同无效。
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创设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1、通用条款第2.5、3.7款确定承发包双方 的双方互为担保制度;
2、通用条款第11.1款确定价格市场波动的 情势变更调价制度;
3、通用条款第14.4确定逾期付款的违约双 倍赔偿制度;
4、通用条款第13.2和15.2款规定两项物权 证书移交制度;
一、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就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就 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 备案的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协议。 备案的、接受政府监管的合同叫白合同,私下操作的合同 叫黑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和行政监管,相当 多的黑合同也正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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