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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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答题纸

(2011 —2012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3D01YA1 课程名称:货代与船务改卷教师:

学号:096130032 姓名:黄奇材得分:

案例一

我认为中山威达灯具厂可以要求船舶代理人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赔偿。

因为根据船公司与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船公司的货代,应当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但是,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未经船公司的授权,擅自将提货单借给了广州华通进出口公司,使得中山威达灯具厂虽持有海运提单,但是拿不到货物这种情况的出现。船舶代理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货运代理的权限,属于越权代理的行为。

虽然中山威达灯具厂只支付了20%的货款,但是根据他与广州华通进出口公司的合同,约定的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并且其余的款项在3个月后结清,从而中山威达灯具厂取得了全套单据,所以中山威达灯具厂是提单的持有人,持有这批货物的所有权。而做为船舶代理人的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在没有弄清楚情况的条件下,在没有看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竟然不知道提单在运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知道提单是物权的凭证,擅自将提单借给广州华通进出口公司,而导致让广州华通进出口公司借取提货单提货,并且售给了另一个客户。这是船舶代理人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的一个严重的失职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中山威达灯具厂可以向船舶代理人提出索赔。

案例二

我认为圣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向海通航运公司索赔,才能充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因为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已装船提单上所做的记载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情况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持有人负有最终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提单是清洁的,但是到了目的港出现了货物短量、货物缺少、包装破碎、货物损坏等等情况,提单的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符合上述公约和海商法的条款,所以圣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承运人海通航运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虽然承运人海通航运公司具有托运人中国宏兴贸易公司出具的保函,但是根据《汉堡规则》中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该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也就是说,这份保函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不具有任何法律效益,不能作为承运人海通航运公司拒绝向圣威贸易有限公司索赔的依据,但是能作为其向托运人中国宏兴贸易公司提出赔偿的依据。本案中承运人海通航运公司在已经知道货物有80箱包装破损的情况下,依旧还签发了清洁提单,属于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承运人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最终使自己陷入了一系列不必要的风险与麻烦之中,应该对此负责。

案例三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因为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而且B公司也接受了委托,所以两者关系成立。在本案中A公司是出口商,也是被代理人,B公司相对于A公司是代理人,也是无船承运人,B公司相对于C公司是托运人,C公司是实际的承运人,D公司是进口商。

(2)B公司应负有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因为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并且在货物装船以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上面明确注明运费预付。只要载有货物的航班开航,无论货物是否安全抵达,B公司都应支付运费。所以B公司负有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

(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的损失。因为A公司已经凭提单到银行结汇,并且已经把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了。所以A公司失去了代表货物凭证的提单,也就是说,A公司没有这批货物的所有权,这批货物已经和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的损失。

(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A公司凭提单在银行结汇后,已经将提单转让给了日本D贸易公司,D公司现在持有代表货物凭证的提单,拥有这批货物的所有权。而相对于D公司而言,现在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也是提单的签发人,两者适用海上运输合同,现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

(5)D公司也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在这次货物的运输中属于实际承运人的身份。但是由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没有合同的关系,所以不能以违约的理由诉之,但是可以以侵权为诉由,行使救济权。因为货物实际上是由C运输的,C对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有一点是无船承运人B和实际承运人C对他们所负的赔偿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分别是基于违约和侵权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所以D公司也有权利向C公司索赔货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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