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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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研究

作者:刘圣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5期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

作者简介:刘圣教,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指挥处民警,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

中圖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9.086

从家庭、社会的角度分析,婚姻是家的支撑,社会的总开关,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甚至婚姻因为涉及到人事、经济、生育等层面均有联系,幸福的家庭需要全家人共同努力奋斗,每个人自身都根据情况作为调整,理性处理婚姻经济和关系问题,反之家庭关系的破裂会牵扯到机遇、社会功能退化等问题,进而影响子女未来的人格发展。但是无论是什么时候,夫妻公共财产一旦出现问题,家庭的关系即可受其影响,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成为社会关注的头条。为了更好地解决此问题,正确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解分割规定及原则,分析现况,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夫妻共同财产从字面意思来讲,指夫妻两人延续婚姻关系中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夫妻延续关系则指夫妻双方中某一方去世或者双方离婚之前的关系,这段时间内两人所得的除了规定外的财产,被称之为共同财产,针对共同财产,两人均有权处理,但处理的前提条件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针对于夫妻财产,《婚姻法》借助于法定与约定两项财产相结合制度,并依此为前提规定,在尚未明确约定时,法定财产制更适合解决问题。

目前,《婚姻法》经过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其中针对婚后法定所得共同制的为第十七条,后者则是特有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一直以来都是婚姻家庭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即可影响到家庭整体幸福度,甚至涉及到孩子的未来健康成长。因此,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有明确的分割规定及原则。

(一)规定

根据我国情况,《婚姻法》经过了多次修订,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财产范围进行了科学化的界定,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及奖励、生产经营收取、知识产权等等,这些均可以作为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延续关系内,双方或者单独一方正常渠道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一方,但是依据夫妻之间的约定,这些被视为共有财产[1]。

(二)原则

不过就目前的情况来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有处理原则,具体如下:

1.赡养子女,保护妇女

从我国农村地区情况来说,均将房屋、重要生产和生活资料留于男方,女方嫁入男方家后,均是操持家务,照顾公婆,没有具体的经济收入,一旦婚姻破裂,女方的生活势必艰难,所以在婚姻法中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求男方赡养子女,保护妇女,即照顾女方权益和孩子的权益。

2.调解为主,和平解决

针对我国民事审判而言,法院调解既是优良传统,也是解决事宜成功的体现。借助此项优良传统,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进行和平解决,特别离婚案件,有效的调解可避免夫妻双方伤了和气,这对孩子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不过就目前的形式来讲,此类事件均难处理,滞后性强,加之法律上没有明文显示,所以一般需要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上,开展科学且有效的调解,进而解决争端,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解决具有促进作用;其次,以调解为前提的解决方法,对于社会安定和经济效益统一有促进效果[2]。目前,针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尖锐的矛盾冲突案件审理,对于社会的影响很大,一旦无法及时或合理解决,加剧双方的冲突,造成社会动荡。

因此,法院有效的调解,督促双方自愿和平的谈判,并解决问题,为稳定社会环境和经济稳健发展贡献,进而利于协议的自动执行。

3.科学处理,利于生产

在婚姻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然需要遵守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3]。例如,在审理夫妻涉股纠纷中,因为股票市场的变化非常快的原因,所以需要控股,一旦实现,股票的分割必须在审理结束后进行,但如果无法及时控制,这就可能成为一方当事人的隐藏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需要基于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在审判期间进行炒股活动,确保最大的经济利益。

4.公平公正,考虑双方

公平公正原作为处理的基础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从当事双方的实际角度出发,真实可靠。另外,分割财产期间,因矛盾尖锐的问题,法院可给予竞价的方法,由法院主持,对财产轮番报价,最终交由最高价者,并根据最高报价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补偿[4]。

针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具体而言,共同财产分割是心病,分割不合理就会造成双方矛盾,虽然婚姻法已经逐步修订,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难操作、缺少无形财产制度、有待完善的举证责任分配、滞后的分割补偿。

(一)难操作

虽然婚姻法已经逐步修订,但是婚姻法中仍然存在漏铜,特别是夫妻能够约定婚期财产,但是约定的时间、地点、形式、变更等事项均未明确,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无法有效处理,增加操作难度,甚至约束财产预定效力[5]。

(二)缺少无形财产制度

从现在的婚姻法分析,针对一些无形财产并未进行明确处理,比如:智力投资,这种无形的财产同样宝贵,一旦出现婚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问题则成为了重点难题。

(三)有待完善的举证责任分配

从目前的形式来讲,网络发展迅速,财产经过网络收取的财产分散范围大,所以想要有效统计,难度非常大,导致主张举证存在滞后性。与此同时,科学依据是劳动价值的前提[6]。当夫妻双方离婚后,工作方的经济问题小,但是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则经济陷入困难,甚至断了生活来源,使其无法生存。

(四)滞后的分割补偿

分割补偿作为婚姻双方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对于离婚后经济艰难的一方有巨大的作用,但是部分人员会根据法律漏洞将财产进行转移,而另一方会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废除,从实际角度来讲,这对于其中的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正因未明确补偿规定,所以使分割补偿滞后性严重化[7]。

(一)完善约定财产分割制度

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财产,应该基于司法解释上,针对性加强制度建设。从整体角度来讲,这就需要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期间对相关财产份额达成协议,并在相关机关人员或者证人的见证下,完成协议流程,以便证明合法性。基于此,建议政府以此为依据,针对性建立专项机构,明确设立财产登记部分,提高财产约定公信力,做到有法可依[8]。此外,完善此部门的制度,明确有关约定财产分割法律知识,加强宣传力度,并提高约定财产的公开性,防止双方在后期通过更复杂的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利。

(二)重视无形资产分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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