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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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析: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充分、综合地考虑1.定性分析1)需求替代(主要分析法)2)供给替代(补充分析法)例如,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乘用车生产商和商用车生产生容易转化,因此乘用车和商用车可能会构成同一相关市场。

2.定量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小幅5-10%),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

评价:来源于经济学,现实中应用受限。

因为随着价格提升到垄断的最高限,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彻底丧失信心,转向其他商品。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经营者不顾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人的反应从事经营行为。

1.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单个2/1;两个2/3;三个3/4(单独不足1/10不符合推定)2.综合考虑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浅析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相关内容

浅析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相关内容

场份 额 ,就 决定 了该 企 业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考 虑 反 映企 业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其 它 因 素 : 即采 用 直 接 认 定 和 推 定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地 位 。在 反 垄 断 法实 践 中 ,市 场 结 果方 并 且 即使 法 律 规 定 达 到一 定 份 额 的企 业 首 先 。列 举 典 型 的 占 支配 市 场 地 位 表 现 案 、市 场行 为 方 案 都 不 能 单独 作 为确 定 被推 定 为 占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时 ,也 应 给 与 形 态 ,只要 有 证 据 明确 证 明有 企 业 符 合 市 场 支 配地 位 的依 据 ,而 市 场 结构 方 案 该 企 业 反 驳 和 推 翻 该 推定 的余 地 。这 样 列 举 形态 时 就 直 接 认 定 其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则 是 被优 先 使 用 的 。 如 . 国 法 院在 认 规 定 的原 因 有 : 一 , 内外 的 经 济 实 践 地 位 , 且 , 赋 与 该 企 业 申辩 、 驳 的 例 美 第 国 并 未 反 定 企 业 在 相 关 市 场 上 是 否 具 有 垄 断 力 表 明 。较 高 的市 场 份 额 与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机会 ; 次 , 定 可 以 推 定 为 具 有 市 场 支 其 规
二 、我 国反 垄断 法 草 案相 关 立 法 的
分 析 及 建议
经 过 长 期 的反 垄 断 理 论 研 究 和 实 践
但 其 所 指 的经 济 现 象 是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 中 , 场份 额 标 准 被 优 先 使用 , 它 有 时 总 结 ,各 国 对 占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形 市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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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处罚研究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处罚研究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处罚研究垄断现象在市场中始终是个敏感的话题,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消弱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健康与持续发展,各国普遍制定了反垄断法。

然而,在实践中,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行为的罚则却成为一个颇具挑战性的任务。

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垄断行为的认定及反垄断措施的实施。

然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并非一项简单的任务,它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市场份额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市场份额的大小直接反映着企业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一般情况下,超过50%的市场份额会被认定为支配地位。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仅凭市场份额是否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市场支配地位仍存争议。

其次,市场准入难度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方面。

如果一个市场存在很高的准入门槛,那么少数企业就能够支配整个市场,即使其市场份额并不高。

因此,准入门槛的高低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予以综合考虑。

此外,市场结构、技术壁垒等因素也需要考虑。

例如,如果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多个具有实力的竞争者,那么即使某个企业在市场份额上占据绝对优势,也难以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一些具有突破性技术壁垒的企业,即使市场份额相对较小,但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也会被高度重视。

二、垄断行为的处罚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后,对于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应当被予以相应的处罚。

然而,垄断行为的罚则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难题。

一方面,对于一些涉及到垄断行为的企业,仅仅依靠罚款等经济制裁往往难以起到实质性的威慑作用。

因此,对于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可能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手段,如吊销营业执照、限制高管担任职务等。

另一方面,垄断行为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行为的严重性、影响范围等因素。

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差异,过于统一的罚则制度可能导致刑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发生。

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在罚则制定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罚则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行为。

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协议”)。

协议包括:(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摘要】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的基本概念。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特定市场行为竞争分析的基础。

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包括需求价格交叉弹性方法、合理可替代性以及SSNIP (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检验方法。

相关市场界定中缺乏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制度、缺乏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例指导制度、缺少界定相关市场的专业执法机构。

故提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确立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依据、设立独立和专业的执法机构和实行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竞争2008年闹的沸沸扬扬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起了我们对于外资并购的关注。

外资并购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涉及控制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但界定我国反垄断法相关市场机制尚有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相关市场及其界定(一)相关市场的内涵及影响因素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①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品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②这揭示了相关市场涵盖了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区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区域市场,是针对被考察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其密切替代性产品进行竞争的地理区域。

界定相关区域市场需要考察的因素有:运输成本及服务成本、法律,关税等其他贸易障碍、产品特性、消费者选择、消费者的便利程度、消费者的偏好以及消费者人口密集度都是界定区域市场的重要因素。

相关时间市场指的是相同产品或其密切替代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在确定相关时间市场时也要求竞争条件的一致性,在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区域市场给定的情况下,只要时间因素使得产品竞争条件一致,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些产品属于同一个相关时间市场。

界定相关时间市场的因素:产品使用的期限、产品的季节性、法律因素以及产品的生产周期。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黄 伟 韩桂珍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终审判决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

我们将从该案二审亲历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判例,对该判决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责任分配、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位、替代性分析应遵循的多数且重要原则,以及从动态竞争的角度正确看待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分析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必要的归纳。

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审理思路和认定结论无疑将对后续的反垄断诉讼、行政调查及企业的合规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相关市场界定;假定垄断者测试;多数且重要原则;市场份额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5)01-0190-20作者简介:黄 伟(197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韩桂珍(198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

190黄 伟 韩桂珍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目 次一、引言192二、相关市场界定相关问题192(一)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而凭借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系特殊情况,不可通常以待之1921.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作用的质疑1932.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分析194(二)相关市场界定主体为原告 195(三)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仍应坚持替代性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仅应为必要补充 197(四)替代性分析应坚持多数且重要原则1991. 需求替代分析须以多数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1992. 相关商品分析应基于多数用户对商品特性、功能的偏好和选择2003. 以商品的关键、重要特性为核心判断商品是否具有紧密替代性200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相关问题201(一)在高度动态竞争的互联网领域不应仅凭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01(二)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坚持综合分析2041. 互联网平台竞争所形成竞争约束2052. “客户粘性”是否显著增强了用户对腾讯的依赖程度2053. 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市场进入问题分析206四、结语208191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一、引言“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垄断二审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时间最长(超过28小时)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长达113页、约74,000字的堪称“教科书式”的判决书(以下简称“3Q大战终审判决书”)。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2019年文档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2019年文档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 3 条的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形式,并且“一切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之内。

而所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亦需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展开”①,因此认定垄断首先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

只有界定了相关市场的范围,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有害竞争的行为,“才能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有益于还是有害于竞争,从而才能评价该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②因此,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法理上的分析,是反垄断法适用与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和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只进行了最基本的界定,与欧美不同的是,其中并未涉及相关市场界定时需考虑的因素或方法。

但从中仍然可以看出,相关市场界定最为核心的要素是产品经营者的有效竞争或称之为产品的可替代性,并且构成相关市场的基本要素是产品和地域范围。

从欧盟与美国上述的两种并购控制实体标准的确立过程及内容中可以看出: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地位及市场集中行为都是判断是否限制或损害竞争的重要因素,而计算市场份额及判断市场支配地位和市场集中行为的起点和关键指标正是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也是判断是否存在限制或损害竞争行为的前提和起点,相关市场界定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在反垄断法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如果将相关市场的范围界定的过于宽泛,就会将该市场范围内有意义的竞争程度放大,而真正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从事着限制或损害竞争行为的企业就很可能逃脱掉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如果将相关市场的范围界定的过于宽泛,就会将该市场范围内有意义的竞争程度放大,而真正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从事着限制或损害竞争行为的企业就很可能逃脱掉。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摘要]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市场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

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

文章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行为,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依赖于市场竞争的增强。

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竞争政策是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的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对手,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而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

市场支配地位在美国反托拉斯法里被称为市场力量,按照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的界定,“市场力量是指为营利而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或将产量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下的能力。

”欧洲法院在United Brands一案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一个企业所享有一个经济力量的地位,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影响而自行其是的能力,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有效的竞争。

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

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

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垄断行为有哪些?垄断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垄断行为是要受严厉处罚的,这是很多经营者关心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就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希望对读者理解垄断行为的知识有帮助。

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一)垄断协议1.概述。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相比较,其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二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大。

美联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美联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案例,发生在1803年。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执政时期。

当时,杰斐逊的政党——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在国会中占据多数,而他的前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的政党——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则在总统选举中败北。

在亚当斯任期即将结束之际,他任命了大量联邦党官员,包括一名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离任前,这位法官尚未被正式任命。

亚当斯离开白宫后,杰斐逊总统任命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为国务卿。

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在就职后不久,发现这位法官的任命书尚未签署。

于是,他指示国务卿助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去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任命。

二、案件争议马伯里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任命的请求。

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审理此案时面临一个难题: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直接管辖权。

因此,马歇尔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既维护司法独立,又避免违反宪法。

三、判决与影响在1803年的判决中,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

他首先确认了马伯里对任命书的权利,但随后指出,由于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直接管辖权,因此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这一权利。

然而,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宪法确实赋予了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并且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该法律无效。

这一判决确立了美国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也赋予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这意味着,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反宪法,从而保障宪法的实施。

四、案例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典型的宪法案例分析,它揭示了以下几个关键点:1. 宪法的最高权威:此案强调了宪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重点六反垄断调查机制
思考题:为什么横向垄断协议危害程 度远高于纵向?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
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 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 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 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 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垄断是指单独的市场主体,没有其他的人能够销售他的产品和 替代品。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不正当竞 争包含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和状态;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仅指在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有的立法 时并不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如美国。两个概念其主要不同: 1、垄断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场,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通过一 段时间较为曲折地表现出来;不正当竞争直接目的就是经济利 益。 2、垄断可能涉及到整个产业、行业等较为宏观的层面,而不 正当竞争仅涉及到具体交易行为,较为微观。 3、垄断行为是与主体的市场地位相关,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 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 卡特尔行为, 滥用独占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进 行"过火"的竞争,总是与欺诈性相关,如仿冒他人的商品标识,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荀月
重点法条记忆


四大垄断行为 适用范围2、 知识产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适用除外情形55 56 垄断行为的种类3 实施机构9.10 垄断协议的禁止和认定13-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7-19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申报审查程序20.21.25.28.31; 行政垄断行为8.32-37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51;

国开作业《经济法学-历届真题》 (56)

国开作业《经济法学-历届真题》 (56)

题目:1.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其处以的罚款的数额为()。

选项A:100万元以下选项B:上年度营业额的1%以上10%以下选项C:上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选项D:50万元以下答案:50万元以下题目:2.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选项A:销售价格低于成本选项B: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选项C: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选项D: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答案: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题目:3.在适用除外方面,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的主要情形不包括()。

选项A: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选项B: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选项C: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选项D: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能改进技术答案: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题目:4.关于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选项A:单位不能作为私人实施行为的主体选项B:我国实行的是以公共实施为主导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选项C:私人主体协助公共权力机关执法,性质上属于公共实施选项D:很多国家规定,公共权力机关可以向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答案:单位不能作为私人实施行为的主体题目:5.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选项A:是我国的法定反垄断执法的主要执法机构选项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选项C: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选项D:该委员会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答案: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题目:6.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选项A: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选项B: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其中某个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则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选项C: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选项D: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其中某个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20,则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答案: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其中某个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20,则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题目:7.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事先申报的情形有()。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制作人:吴越马洪雨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二、限制竞争协议及其法律规制⏹三、企业合并及其法律规制本节主要内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特征⏹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三、相关市场的含义和分类:⏹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五种表现形式⏹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案例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of market dominating position)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特征⏹经合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支配企业为了维持或者加强其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现了行为主义的立法取向。

特征:⏹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公用企业。

⏹2、行为目的具有针对性,为了维持或加强支配地位。

⏹3、行为本质具有反竞争性,即对其他竞争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从事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1.2 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ting position),在美国,通常被表述为“具有垄断力量”(possession of monopoly power),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具有在相关市场上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相对于其他中小经营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且中小经营者对其具有交易上的依赖关系,该经营者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滥用这种支配地位则违法。

1.3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5条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1/2以上的;⏹2、市场占有率居前两位的两个经营者,他们共同市场占有率达到2/3以上的;⏹3、市场占有率居前三位的三个经营者,他们共同市场占有率达到3/4以上的。

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市场⽀配地位《反垄断法》第⼗⼋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

《⼯商⾏政管理机关禁⽌滥⽤市场⽀配地位⾏为的规定》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该条所列的每⼀项因素都作了细化规定。

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进⾏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如何认定市场⽀配地位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市场份额是指⼀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销售数量等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重。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以及潜在竞争者的情况等。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

认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应当考虑该经营者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它交易条件的能⼒,以及优先获得企业⽣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能⼒。

3、该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

认定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应当考虑该经营者的资产规模、财务能⼒、盈利能⼒、融资能⼒、研发能⼒、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能⼒、拥有的知识产权等。

对于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的分析认定,应当同时考虑其关联⽅的财⼒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认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应当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量、交易关系的持续时间、转向其他交易相对⼈的难易程度等。

5、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认定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应当考虑市场准⼊制度、拥有必需设施的情况、销售渠道、资⾦和技术要求以及成本等。

以上便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问题复杂,欢迎咨询店铺律师。

经济法——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

经济法——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

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05 公共管理学论文题目: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摘要: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相关市场上某个经营者或者若干个经营者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或强势,且经营者可以凭借这种优势或强势控制市场的一种状态。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破坏了竞争,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们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结合具体国情明确市场滥用行为的界定标准,针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对其加以规制,从而维护有效、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适用范围界定滥用行为危害限制引言随着中国加入WTO,更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或者建立合营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这对中国企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机遇是中国企业在竞争中可以磨练壮大,挑战是那些掌握着资金优势的大跨国公司如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在中国市场非常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它们的市场势力。

我国公用企业因其自然垄断的特性,也往往易滥用其支配地位。

虽然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通过的反垄断法对有关概念,如市场支配地位作了明确界定,对进一步研究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及标准,以及法律对其规制等问题进一步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具有足够的影响力,能够控制市场的竞争格局,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包括市场份额占比、市场进入壁垒、上下游控制力、财力资源、技术优势、营销能力和反垄断法等方面。

1.市场份额占比市场份额占比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市场份额占比应明显高于其他竞争对手。

如果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比明显高于其他竞争对手,则可以认为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进入壁垒市场进入壁垒是指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的难度和成本。

如果企业所处的市场进入壁垒较高,例如技术要求高、资金投入大等,则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该市场,从而使得该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因此,市场进入壁垒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3.上下游控制力上下游控制力是指企业对供应链各个环节的控制力。

如果企业具有上下游控制力,例如掌握关键技术、拥有品牌优势等,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市场竞争。

因此,上下游控制力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4.财力资源财力资源是企业经营和竞争的基础。

具有强大财力资源的企业可以更有效地进行研发、营销等活动,并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因此,财力资源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5.技术优势技术优势是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因素之一。

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可以开发出更具创新性和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因此,技术优势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6.营销能力营销能力是企业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能力。

具有强大营销能力的企业可以更好地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用户黏性,从而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因此,营销能力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7.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价格歧视、排挤竞争对手等。

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

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

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份额内容提要: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一个关键。

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采纳“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程序与规则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测算市场份额,再次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得出认定结论。

反垄断法有三大支柱内容: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

为了达到完善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和加强进行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形成和加强或无法阻止的情况下,则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目前国内对此的研究明显落后,实践几乎是一片空白。

2007年8月31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粗线条式地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仍有待细化。

鉴于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和研究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类型、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则的问题。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nt Position),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

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 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

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

反垄断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B.2(年78月30日C.2008年5月30日D.2(年88月30日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制亍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B宏观调控行为C.经营者集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7、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8、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该罚款数额是(C )。

A.50万元以下B.100万元以下C.上一年度销售额1 %以上10%以下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1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1、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反垄断法是(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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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对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进行了明确分析,“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后应参照以下因素来体现自身的市场份额,其一,经营者应具备控制销售市场亦或是一定的原材料市场采购能力。

其二,经营者应具有相应的市场份额,并能体现出市场竞争能力。

其三,其他经营者应当对自身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进行合理把控。

其四,经营者应具备技术和财力条件优势。

其五,经营者进入到市场之后,难以程度进行控制。

”同时达到下述几项条件的,可以认定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其一,两个经营者在市场份中合计达到2/3。

其二,一个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达到1/2的。

其三,三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当中,可占据市场份额达到3/4的。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无法达到1/10的,则不应推断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现有的经营者存在市场支配的可能性,但是有证据提出反面意见的,也不可认定它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从上述几点法律规章中可以明确认知,市场份额对于经营者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要想确定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的内容为依据,认知到自身所占据的市场地位,而后作出精准的推定和判断,借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一、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分析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过程中,会遵循着相应的界定标准。

基于这一问题,西方国家层对此提出了三中界定方案,其一为市场结构标准。

其二为市场结果标准。

其三为市场行为标准。

其中的市场结构标准,就是结合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而后评估它是否能够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参照市场结构标准,相关的企业在市场中如果占据着诸多的市场份额,那么则可初步判定此企在市场中占据着一定的支配地位。

而市场结果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的综合性的经济效益,对其市场支配地位予以判断和确定,以此为基准,在市场竞争模式下,企业会结合市场销售份额和价格,对其生产成本予以控制,在此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之中将会体现出切实的差异性,可能会出现非正常盈利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可以归结到不具备竞争优势这一问题上。

简而言之,就是企业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合理或是过高的利润率,可以侧面的表明企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行为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本身的行为,而后判断其实际的市场支配地位,结合相关的市场行为标准,对企业内部的价格以及销售方式予以协调,避免出现受其他竞争发展制约和限制的现象,此时就可说明企业具备相应的市场支配地位。

但是,此种方法落实的过程中,很难对企业内部所落实的价格调整方案全方面的搜集,这就导致这一评价方案受到极大的阻碍和制约,同时难以落实到实践中。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市场结果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难度,所以,一般在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予以分析时,都会通过市场结构标准来达到判别的目的,同时反垄断法中也将市场结构标准作为重点内容,对其实施了广泛的应用。

二、对于反垄断中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
上述笔者已经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了分析,而后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进行了探究。

而后可知反垄断法中的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所占据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后对其影响因素总结并归纳为几点,其中涵盖着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实际能力、对市场变动的依赖性、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经营者的市场把控能力以及市场进入障碍程度以及其他诸多因素。

反垄断法中的规定内容较为细致、严谨,不仅对发达国家或是地区的执法经验进行了总结,同时也结合了我国当前的执法能力。

虽说如此,我国反垄断法的全面落实仍旧需要一段时日,早前的缺乏执法经验,以及不具备执法机构等因素,都会给我国反垄断法的落实造成诸多的负面影响和阻碍,因此,我国就要对国外反垄断法的落实方式予以参考和借鉴,不断的完善反垄断法中的内容,也相应的强化执法能力,健全执法控制体系,不仅可以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予以评估和认知,同时也会为我国市场的正常、高效运作提供保障。

三、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作用、门槛以及反向推定
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层面进行探究,以德国为例,一般都是将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作为依据,而后构建推定制度,和诸多的关联因素进行联系,再结合相关的制度标准,对市场份额对的有关标准内容予以明确,最终对企业所占据的市场地位予以判断和评估。

这样的认定方式对于企业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严谨的
逻辑和以及合理规定内容,将会给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以及反垄断法的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可以促使反垄断措施更为高效和系统化。

以我国的垄断行业为例进行分析,我国有诸多自然垄断行业,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電信以及石油行业,这些行业之中存在着一定的市场份额门槛推定制度,这一发展模式下,可对现有的资源加以高效利用,而后对企业的支配地位予以认定。

如果进一步对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垄断性进行分析,而后将其和不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分离,这就可以在支配地位滥用层面予以探究,进而促使反垄断法的落实效率极大的提高,为后期执法行为的确定奠定坚实的基础,避免企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由此可知,反垄断法的落实真正结合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对企业自身所占据的地位进行了认定和规定,以此为基础,防止市场运作中出现垄断问题。

(二)对于支配地位认定的整体结构分析
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针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方式具有明确的规定,德国、美国等国家都对自身发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式提出了要求,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确定“认定结构”,每一个国家对于认定的环节和重点内容都有所不同,我国也对自身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行了分析,而后得知,我们应穿透法律规章制度内容的表象,确定整体性结构的核心问题,也就是确保反垄断正常落实的要点。

德国的整体性结构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有所不同,从多个企业或是单个企业支配地位的滥用问题中就可看出。

而后,系统
化的考虑多个企业或是一个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度,结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最为适宜的支配推定方案。

日本的整体结构则是,从一百亿日元的销售额门槛之中,对未达标的相关企业予以剔除,而后再对剩余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推定,这就会对市场份额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直接剥离,最终实现综合的分析和认定。

韩国的整体结构,同日本推定方式具有一致性,设定10亿韩元的销售额门槛,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实施一次性过滤,再对剩余企业所体现的综合认定因素以及市场份额推定门槛进行合理的認知。

我国对于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有很多种,有市场份额推定门槛、推定抗辩、综合认定、反向推定等等,这些方案的落实真正对总销售额门槛的诸多因素进行了涵盖。

如果从总体结构层面进行分析,可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过程中,要参照某种反垄断法之中的内容和要素,对当前的条文结构进行分析,结合逻辑关系模式的要求,落实合理的认定方案。

从现有的条文结构中,可以作出两种解读方案,其一,要对综合性的认定因素以及诸多法律条文中的内容进行概述,确定它的推定模式和顺序,进而促使整体性的市场支配方案呈现出流线型的特征。

其二,则是要对综合性的认定因素和条款予以分析和简述,将其理解为一个个平行的顺序,这样可以促使整体性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模式体现出双层结构的特征。

在当前法律条文基础之上,我国若想制定一套系统化的市场支配
推定方案,就应当参照反垄断法中的内容,实现双层结构的推定模式,首先,应经由市场份额的推定门槛,通过这一措施进行过滤,而后对市场份额实施反向推定,再进行推定的抗辩,最后则是要构建支配地位的推定系统,确定最终的认定方案。

四、结语
综上所述,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步伐呈现着逐年加快的趋势,在市场经济运作中,仍旧会出现诸多的阻碍性问题,其中当属市场垄断问题为主,出现这一问题,将会给市场经济的运作带来极大的制约,法律条文中已经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经营者要对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影响因素及其概念进行相应的探究,而后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情形予以合理的认识,而后相关的执法部门,则要参照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要求和内容,促使最终的市场支配推定方案更能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

注释:
曾晶.论反垄断法上共同支配地位协调行为的认定要素——以欧盟为例.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8(4).76-82.
张小强、卓光俊.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5).91-97.
陈畅.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思考.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6(2).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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