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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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规则(试行)

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规则(试行)

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规则(试行)(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2017年8月1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利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跨区域省间通道输电能力,有效促进西南及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规范开展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以下简称跨区域现货交易),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区域现货交易是指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通过跨区域输电通道,组织买方(含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卖方(水电、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区域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开展的电力现货交易。

第三条跨区域现货交易定位为送端电网弃水、弃风、弃光电能的日前和日内现货交易。

当送端电网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 1 -尽,各类可再生能源外送交易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如果水电、风电、光伏仍有富余发电能力,预计产生的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可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

第四条跨区域现货交易需要满足送受端电网和跨省区通道安全约束,市场出清要闭环考虑电网安全约束条件,实现电网安全运行和市场有序运作的协调统一。

第五条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的全部为水电、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区域现货交易,充分利用通道资源和全网调节能力,提高电网整体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第六条坚持市场化导向,买卖双方自主自愿参与市场,根据市场成员报价的优先级顺序,确定成交电量和成交电价,集中竞价出清。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送受端本地现货市场尚未建立,为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暂由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跨区域现货交易。

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

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doc

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doc

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号:办市场〔2012〕151号发布日期:2012-12-7执行日期:2013-1-1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监会。

各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规则,商省电监办制订本区域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电网安全和公平开放为基础,坚持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第三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

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依据本基本规则,跨区域电能交易的相关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由相应区域电监局会同省电监办组织制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电力交易机构依据规则负责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相应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5•【文号】发改能源[2005]292号•【施行日期】2005.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2月25日发布发改能源[2005]292号)(一)为促进跨地区(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发、输电设施的能力,优化电力调度,降低电力工业整体建设成本,提高电力工业效率,保障电力供应,推进电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发挥市场在配置电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交易原则和适用范围(二)跨地区电能交易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调剂余缺、满足电力需求为目标,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电力资源情况和各地区负荷特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破除省间壁垒,发展区域电力市场,实现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跨地区的电能交易行为。

国家明确开展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相关的跨地区电能交易应首先遵从该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跨地区电能交易的调度规则应执行国家电监会《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

二、交易种类(四)根据交易实现过程的不同,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计划交易合同和临时交易合同。

计划交易是指由交易主体根据可预见的电能供应和需求情况,有计划地按照正常交易程序达成的电能交易。

临时交易是指一般由交易双方事先授权电网企业(调度机构)根据较短时间内电网的供需情况和电网调剂余缺、错峰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未纳入计划交易,随时发生的电能交易。

(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长短和实现的过程,跨地区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长期交易合同、短期交易合同和授权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供需情况进行电能调剂的协议。

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规则(试行)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促进我省新能源富余发电能力跨省、跨区消纳,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能监管〔2017〕49号),结合甘肃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肃富余新能源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是指甘肃省内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在有富余发电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在国调组织的跨区现货交易系统中与受端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开展的现货交易。

第三条坚持市场化导向,采用市场主体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集中竞价的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指的新能源富余发电能力界定原则如下:当新能源日前发电能力申报曲线小于新能源消纳空间时,则确定该时刻新能源可全额消纳。

当新能源日前发电能力申报曲线大于新能源消纳空间时,则确定该时刻新能源有富余发电能力。

各新能源电站富余发电能力曲线为各新能源电站申报发电曲线与省调下发的新能源电站预计划发电曲线之差。

第五条富余新能源跨省区现货市场交易分为日前现货市场交易和日内现货市场交易。

第六条甘肃能源监管办对新能源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市场成员管理第七条省内新能源增量现货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甘肃省内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电力运营机构: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八条市场主体权利义务(一)发电企业权利义务1.按规则生产电能,执行政府计划电量合同;2.按照富余发电能力,参与跨省区现货市场,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3.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4.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电线电网【发文字号】国家电网计[2003]49号【发布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发布日期】2003.03.20【实施日期】2003.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3月20日国家电网计[2003]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发输电设备能力,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区电能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资源情况、负荷特性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电能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跨区电能交易指经由公司直接经营的区域电网间联络线进行的电能和备用容量交易,以及通过公司直接经营的输电线路实现的电源点对电网的电能交易。

第四条跨区电能交易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与跨区电能交易有关的区域电网公司和第三条所述有关的发电公司。

第二章交易类型第五条跨区电能交易按交易确定时的时限分为长期交易、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日交易和实时交易。

长期交易指交易发生年度上一年以前确定的交易和国家确定的计划内交易。

年度交易指交易发生年度前一年(含一年)以内确定的交易。

月度交易指当年内、交易发生月度前确定的交易。

日交易指当月内、交易发生日前确定的交易。

实时交易指当日内确定的交易。

第六条跨区电能交易按照交易电能的性质分为电力电量交易、客量交易和事故支援交易。

正常情况下,交易各方按照约定同时进行电力和电量交易。

容量交易指电力设备能力备用容量的交易,交易的备用使用后发生的电能按照预先约定结算。

事故支援交易指参与交易的任一方内发生事故后,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与其它参与方发生的除去容量交易涉及的电能外的交易。

事故的定义以及事故后交易时间段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参与交易各方的共同约定确定。

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初稿)

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初稿)

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工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安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跨省电能交易是指安徽电网向华东区域电网内其他省(市)电网售电或购电的电能交易。

跨区电能交易是指安徽电网向华东区域电网外的电网售电或购电的电能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安徽省开展的对外购售电业务,以及外送电量在省内的组织、执行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交易原则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有利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坚持积极有为的原则,有利于皖电东送战略实施。

第六条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建设。

第七条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利于网厂协调发展。

第三章交易管理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跨区跨省交易的管理工作,省物价局负责有关交易价格的核定和价格执行情况监督工作。

第九条省电力公司负责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向交易参与各方公平、无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十条省电力公司组织开展对外的购售电业务。

包括受托在国家、区域电力交易平台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以下简称省外平台交易),以及与华东电网各省市开展跨省双边交易。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自愿参与省电力公司组织的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包括受托交易和双边交易。

第四章交易模式第十二条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在保障省内用电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跨区跨省售电交易,努力开拓省外电力市场。

在省内电力供应紧张时,省电力公司可根据需要回购已签合同或从省外购进电力,保证省内连续可靠供电。

第十三条省电力公司依据国家能源政策和国家分配计划消纳省外来电,消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物价局备案。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有序开展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工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南方五省(区)内(简称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协议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等,以及南方五省区与区域外的各类型电力交易。

第三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四条[售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并网运行并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点对网送电电厂、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电厂以及各省(区)电网公司。

第五条[购电主体]1.第一类购电主体: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南方区域内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省(区)电网公司;2.第二类购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所在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第六条[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南方区域内售出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第七条[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南方区域内购入其它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第八条[输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主要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下面简称超高压公司)、各省(区)电网公司。

第九条[月度协议计划]为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间框架协议,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跨省(区)年度购售电合同确定的月度送受电计划。

第十条[月度市场化交易]为促进西部省区富余电能消纳,开展东西部地区余缺调剂,实现南方区域内资源优化配置,组织东西部市场主体在月度协议计划外开展的电力交易。

根据参与交易市场主体不同,可分为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三类交易品种。

2012年电力行业重大事件一览

2012年电力行业重大事件一览

2012年电力行业重大事件一览导语:年终岁尾,驻足回望,在展望和憧憬新年的同时,2012年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电力行业大事件,有太多值得我们电力行业同仁对过去不平凡一年进行回顾和盘点。

国内事件—内陆核电的“速冻”让三大核电巨头愕然,十二五无核电项目已成定局;火电“煤电联动”迎来最大利好,“议价制”横空出世;国外事件—在印度,半个国土陷入“黑暗”,使我们不反思电力安全的系统性”;…………以下是中国能源网总结的年度电力行业最受关注的大事件,排名不分先后,以供参考。

1、电煤价格并轨实质启动12月18日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透露,2013年国家发改委将稳步推进以资源性产品为重点的价格改革,把实施重点电煤与市场煤价格并轨纳入发展改革系统2013年重点工作。

走到今天这一步,整整用了16年。

多年来,煤、电双方围绕电煤价格是否和煤炭市场价格彻底并轨争论不休。

在扭曲的价格下,煤企、电企也都“饱受委屈”。

从两个行业的自身发展考量,电煤价格“双轨制”已到非改不可的境地。

跳出双方的得失看,背离市场的电煤计划价格也不利于体现资源的稀缺性,更不利于火电行业节能减排。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电煤市场与铁路运力、电价紧密关联,电价涨落更是民生大事。

业内人士普遍期望,电煤价格并轨,电煤市场率先实现完全市场化,能够倒逼阻力重重的铁路运力改革和电价改革。

2、核电重启重新上路在经过一年半的停顿后,中国决定重启核电建设。

自日本福岛核事故以来,中国暂停了核电项目的审批。

10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下称“核安全规划”)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下称“核长期规划”)。

会议明确,“十二五”时期只在沿海安排少数经过充分论证的核电项目厂址,不安排内陆核电项目。

中国民族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

中国民族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

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电监会《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为基础,实行合同的刚性与交易的灵活性相结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统筹兼顾交易各方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行为,跨省(区)电能交易包括长期合约交易及灵活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南方区域”,包括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

第二章交易主体及职责第五条跨省(区)电能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售电方、购电方和输电方。

其中,售电方为组织本省(区)发电企业集中外送的省级电网企业及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送电的发电企业;购电方为省级电网企业;输电方为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第六条南方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

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售电方负责组织落实电能资源,购电方负责落实电能消纳市场。

输电方负责输电通道畅通。

第三章长期合约交易第七条长期合约交易方式包括: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及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发电企业直接参与的长期合约交易。

其中,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包括:政府框架协议主导形成的长期合约交易及省(区)电网企业间协商确定的长期合约交易。

“西电东送”交易适用于政府框架协议主导形成的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

第八条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

购售电省(区)电网公司及输电方协商一致,于每年11月份前签订下一年度的年度合同(以下称年度合同),约定每月交易电力电量、96点送受电特性曲线等。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各区域电监局,河南、四川、云南、贵州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2012年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电监价财[2012]4号)的要求,电监会拟于近期组织开展部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对东北送华北,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贵州、云南送广东等跨省跨区线路(以下简称四条线路)2011年电能交易的上网(送电)价格、输电价格、电能计量、线损、受电价格、电费结算及相关交易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四条线路电能交易的总体情况。

包括:1、交易组织、计划和电量。

交易的组织者、参与主体、组织方式、电量来源、年度交易计划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年度实际交易电量、年利用小时数)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2、电价电量电费情况。

线路(项目)的电价、电量、线损率、年输电电费收入、年运行成本及分项成本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二)四条线路送端价格及相关情况。

包括:1、送出电量。

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名称、年送出电量计划、交易合同、电量类型(政府计划、挂牌交易等等)、年送出电量,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电量,与上一年度对比,送出电量的变化情况及说明。

2、送出价格。

(1)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等;(2)送端电网所在省当年平均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购电价、销售电价;(3)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价格(按电量来源列出电价、电量)。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2010年1月1日起试行)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根据《电力监管条例》,我会制定了《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省(区)电能交易包括跨省(市、区)电能交易和跨大区电能交易,是指电力企业与本省、区以外的电力企业开展的电能交易。

具备条件的大用户(或独立配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区)电能交易。

跨省电能交易可以在区域电力交易平台上组织发电企业与省外的购电主体进行交易,也可由发电企业委托本省电网企业与省区以外的电网企业进行电能交易。

开展跨省(区)电能交易,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公开、透明和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条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按规定对跨省(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四条跨省(区)电能交易的组织和交易方式。

(一)跨省电能交易的工作方案和规则,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制定,经国家电监会审核后组织实施。

跨区电能交易的工作方案和规则,由国家电监会组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有关电力企业制定并实施。

(二)电网企业应公平开放电网,为跨省(区)电能交易提供输电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输电费用。

(三)相应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跨省(区)电能交易的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合同管理和电量电费结算等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跨省(区)电能交易可以采取自主协商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方式。

(五)跨省(区)电能交易合同或协议应根据交易主体自主协商或交易平台出清的结果签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2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2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经商有关方面,现就调整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灵宝直流等21个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

(一)灵宝直流输电价格为4.26分(每千瓦时,含税,下同),线损率1%。

(二)德宝直流输电价格为3.58分,线损率3%。

(三)锦苏直流输电价格为5.50分,线损率7%。

(四)高岭直流输电价格为2.50分,线损率1.7%。

(五)龙政线输电价格为7.40分,线损率7.5%。

(六)葛南线输电价格为6.0分,线损率7.5%。

(七)林枫直流输电价格为4.71分,线损率7.5%。

(八)宜华线输电价格为7.40分,线损率7.5%。

(九)江城直流输电价格为4.17分,线损率7.65%。

(十)三峡送华中输电价格为4.83分,线损率0.7%。

(十一)中俄直流输电价格为3.71分,线损率1.3%。

(十二)青藏线输电价格为6.0分,线损率13.7%。

(十三)呼辽直流输电价格为4.59分,线损率4.12%。

(十四)阳城送出输电价格为2.21分,线损率3%。

电能交易基本规则

电能交易基本规则

电能交易基本规则第一篇:电能交易基本规则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能交易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电能交易,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竞争等方式进行电能买卖的活动。

包括跨省区电能交易、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等。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交易主体,包括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电力用户。

凡是列入国家淘汰名单的电力企业和用户,不得安排进入电力市场参加电能交易。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交易组织第五条电能交易的组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市场化的原则,充分尊重交易主体的自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强制交易,不得干预、指定交易电量或价格。

第六条开展电能交易应遵守相关交易规则。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电能交易规则。

区域间开展的电能交易,其交易规则由国家电监会组织制定;省间开展的电能交易,其交易规则由区域电监局组织制定;省内开展的电能交易,交易规则由省级电监办或相应的区域电监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七条国家电监会统筹全国范围内电能交易规则的管理。

区域电监局统筹区域内电能交易规则的管理。

区域电监局、省级电监办制定的电能交易规则应报国家电监会核备后发布。

省级电监办制定的电能交易规则同时报所属区域电监局备案。

第八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能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在组织开展电能交易前制订电能交易公告,并向交易主体公示。

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意向、组织依据、交易电量和价格形成方式等。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条电能交易按照自主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经安全校核后执行。

自主协商方式,是指购售电交易主体按照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事先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电监市场〔2011〕 36号

电监市场〔2011〕 36号

电监市场〔2011〕 36号关于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电能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在促进电能平衡、保证电力供应、促进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就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原则(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开、透明和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

(二)统筹兼顾,处理好计划电量与市场交易的关系,做好各电力交易品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促进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依照市场规则和规定的程序,规范有序地实施,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组织(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和跨区交易两种。

跨省电能交易方案由区域电网公司商有关发电企业研究提出,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跨区电能交易方案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商有关方面提出,由国家电监会组织审议。

(二)电能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需求、交易组织方式、电能流向、输电通道和输电价格及输电费用等内容。

(三)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方案可分为年度、月度和临时交易等品种。

年度电能交易方案原则上由相应电网企业于上年年底前提出,由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

月度电能交易方案原则上由相应电网企业于上月月底前提出,由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

临时电能交易方案由电网企业根据电能供需的实际需要,按有关市场规则组织实施,及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电监会组织审议跨区电能交易方案时,应听取有关派出机构和发电企业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区域电监局审议跨省电能交易方案时,应听取有关省(区)电监办和发电企业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对于国家以计划分电方式形成的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应优先纳入年度或月度电能交易方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夏电力公司,有关统调火力发电企业:为推进宁夏电力市场交易的开展,规范跨区电能交易,积极开拓电力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办法(试行)》,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经委。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宁夏电力市场交易的开展,规范跨区电能交易,积极开拓电力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区跨省送电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按照整体利益最大、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三条挂牌交易指根据已有的购电需求,以定量定价的方式,面向交易主体发布有关标的信息,由交易主体进行电量申报,按照申报比例进行出清的交易形式。

挂牌电价由每次跨区跨省的交易电价减去电网的输电成本(固定成本、税金)和合理收益形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

第五条电能交易主体为宁夏电力公司、宁夏电网内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火力发电厂。

第六条宁夏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交易组织流程第七条宁夏电力市场挂牌交易包括信息发布、数据申报、交易结果出清、发XXX结算等组织流程。

跨省区电能交易明年市场化

跨省区电能交易明年市场化

跨省区电能交易明年市场化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民商》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据电监会2012年12月12日透露,已经发布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规则》明确省级电网化怀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可以作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购电主体。

【总页数】1页(P29-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36
【相关文献】
1.跨省区电能交易结算方法 [J], 蒙文川;胡嘉骅;张华一;黄国日;文福拴;王庆红;冷媛;张翔
2.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市场化运营的永嘉模式——永嘉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市场化建设运营的创新做法和经验 [J],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研组
3.现货市场化交易用户电能量数据"可视化"分析及应用 [J], 陈蓉燕
4.跨近九成城市『亚健康』跨省区城市群规划最快明年推出 [J], 梁倩;方烨;阚枫
5.电临会:跨省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今年起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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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办市场〔2012〕151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监会。

各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规则,商省电监办制订本区域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1]
附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12年12月7日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总则
编辑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电网安全和公平开放为基础,坚持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第三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

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依据本基本规则,跨区域电能交易的相关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
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由相应区域电监局会同省电监办组织制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电力企业不得自行制定约束其他市场主体行为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管理文件。

[1]
交易组织申报
编辑
第八条电力交易机构依据规则负责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相应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九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第十条发电企业应直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根据各地电能交易组织的具体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委托送出省电网公司代理交易,委托和代理双方一般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小水电、风电等打捆外送电交易;
(二)月度以内的短期或临时交易;
(三)其他必要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第十一条省级电网企业,在申报外购电需求时,应充分考虑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实际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向省内发电企业和电力监管机构通报外购电量测算方案。

省电网公司通报的交易参数应包括:购电量(年度交易应分解到月)、购电价格、输电费用(含网损)、所在地区发电设备平均负荷率及系统备用率等。

(通报格式参见附表1)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进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以单个机组为单位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申报。

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集中申报。

发电企业申报的交易参数应包括:售电量(年度交易应分解到月)、机组容量、供电煤耗、上网电价、脱硫脱硝设施投运情况、冷却方式等。

(申报格式参见附表2)
第十三条购售电主体应保证所注册信息及交易参数真实、准确。

必要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对申(通)报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同时组织时,年度交易原则上应在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的前提下,区域内优先平衡;月度及月度以内交易应以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前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

[1]
交易方式排序
编辑
第十五条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中撮合方式和双边协商方式:
(一)集中撮合方式是指购、售电主体通过跨省跨区交易平台直接进行购售需求申报,由交易系统按照规定的排序原则进行交易匹配,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二)双边协商方式是指购、售电主体根据自愿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价格,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当购电主体主要为省级电网企业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以集中撮合方式为主,双边协商方式为辅。

第十七条集中撮合方式组织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交易排序和匹配:
(一)售电侧,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排序,原则上先清洁能源机组后火电机组;对于火电机组,结合机组申报的售电量、供电煤耗、脱硫脱硝效率、上网电价等权重因素,计算售电量分配序列。

同一价区内,高效环保机组优先。

(二)购电侧,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的原则进行排序,结合申报购电量、购电价格、输电费用(含网损)、所在地区发电设备平均负荷率及系统备用率等权重因素,计算购电量分配序列。

(三)当购电侧与售电侧电量平衡时,按照分配序列依次进行购、售主体匹配;当购电侧与售电侧电量不平衡时,按照序列中的权重比例在购、售电主体间进行分摊。

(四)同一区域内,购电侧与售电侧电量分配权重标准应该统一。

第十八条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的有约束交易排序成交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

(格式参见附表3、4)
第十九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输电方应公平开放输电网,并向相关市场主体、电力监管机构披露输电环节相关收费信息(见附表5)。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应当签订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明确结算方式、输电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月内完成的临时交易,应在事后补充签订合同。

[1]
合同执行调整
编辑
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签订的跨省跨区交易合同是交易执行与结算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交易合同执行与结算的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一)跨省跨区事故应急支援交易;
(二)年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三)月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四)月内短期或临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当实际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供需发生变化,需对交易合同进行调整时,合同调整的次序与上述相反。

第二十三条年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分月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进行滚动调整。

确有需要调整的,调整情况应事先向市场主体发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当实际需求与合同电量出现偏差时,经交易相关主体(含输电方)协商一致,可自愿选择合同转让或合同回购等方式进行调整;协商不一致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

(一)合同转让,是指在购电省需求发生变化,自身无法履行原有合同时,由购电方将已生效的原购电交易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不影响送电侧的合同执行和结算。

如因
发电企业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原有合同时,可通过发电权交易将合同转让给其他发电企业,不影响购电侧的合同执行和结算。

(二)合同回购,是指在售电省或购电省需求发生变化,或因售电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原有合同时,经合同有关各方同意,可由售电方将已生效的原售电交易合同全部或部分从原购电方购回。

(三)合同调整须签订相应补充合同。

第二十五条月内短期或临时交易合同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和回购,交易无法完成时,执行约定的违约条款。

第二十六条跨省区电能交易合同及转让、回购合同须按规定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售电主体,应按照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的相关规定,承担必要的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义务。

[1]
交易价格
编辑
第二十八条跨省跨区交易中的上网侧电价及输电环节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形成市场化的价费形成机制。

第二十九条输电费用按照实际物理输送电量收取,电能计量关口的设置应向市场主体公布。

同一断面输电费用应按一定周期内物理输送电量互抵后的净值收取。

输电断面划分及互抵周期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十条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另外收取。

由于潮流穿越而引起的省级电网输电损耗,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未经核定的,可按前三年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平均输电损耗水平执行,应向市场主体通报,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转让和回购,原则上不另行收取输电费用。

[1]
附则
编辑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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