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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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境内居民和境内机构在境内开设的外汇账户和境外居民和境外机构在境内开设的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外汇账户的开设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的开设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开户银行审核和备案等。

2. 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包括用途、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3. 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管理: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管理,包括存款、取款、转账和结汇等方面的规定。

4. 外汇账户的信息报告和监督:要求境内外汇账户持有人向有关部门报告账户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5. 外汇账户的违规处罚: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持有人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外汇储备,维护金融稳定,促进货币流通和国际贸易,防范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和洗钱等活动。

同时,它也为个人和企业在境内外汇业务中提供了安全和规范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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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账户管理是指居民个人或企业在境外开立和使用的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境外账户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境外账户申请与审批:居民个人或企业在境外开设或关闭外汇账户需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外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

境外账户的开设和关闭需经相关部门的审批。

2. 境外账户用途限制:境外账户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不能用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能用于非法转移资金或洗钱等活动。

境外账户的用途还可能受到外汇管理政策和税务政策的限制。

3. 境外账户资金流动监管: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动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中国境内的居民个人和企业在将资金转入或转出境外账户时,需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定,如根据规定进行申报、办理手续和报备。

4. 境外账户信息报告: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需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相关境外账户的信息,包括境外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

居民个人和企业也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境外账户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的具体政策和法规而有所不同,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使用境外账户时应遵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此外,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也可能随着外
汇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因此,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使用境外账户时应及时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律师进行具体咨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07-13 文号:汇综发【2009】29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由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用于管理和监管境内和境外的金融账户。

境内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内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包括限制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投资、限制境内账户转移到境外账户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内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限制、外汇资金的保管等。

4. 外债管理:对境内企业和个人的外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审批外债、限制外债金额等。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外账户需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资金从境外转移到境内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外汇购汇和售汇行为。

4. 对外投资管理:对境内居民和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限制境外投资的金额和投资范围等。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会随着经济政策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更新,因此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是指中国居民持有的外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或者其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存款账户。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外汇管理局针对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开设境外外汇账户的资格限制:境外外汇账户一般只对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开放,但需要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并且必须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2. 外汇资金的来源限制: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得外汇资金。

3. 外汇资金的用途限制: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用于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投资和支付。

4. 外汇资金的转移限制: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转移必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资金转移或者结汇。

5. 外汇账户信息报告制度:境外外汇账户持有人必须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提交账户信息报告,并接受外汇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6. 外汇账户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局有权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境外外汇账户的开设、资金使用和转移,防止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动,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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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境外机构在我行营业网点开立的外汇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账户)。

其中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通过NRA账户办理的存款、支付结算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办理的其他银行业务统称为NRA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有权开立NRA账户的分行、支行(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职责:(一)负责NRA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二)负责境外机构开户资格的审核;(三)负责NRA业务涉及的在岸业务外汇政策管理、指导、检查和培训;(四)负责短期外债指标的总额管理;(五)负责汇总报送外汇管理局要求上报的报表;(六)负责对分行进行相关NRA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检查;(七)协助总行运营管理部开展全行NRA账户管理检查、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总行运营部职责:(一)负责全行涉及前台交易类操作的NRA账户管理与监督检查、辅导和培训工作;(二)负责指导全行各机构开展外汇账户清理和银企对账工作。

第六条分行国际业务部职责:(一)负责牵头我行与当地外汇管理局NRA账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务;贯彻和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关于NRA账户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我行NRA账户管理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分工职责,建立全辖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信息畅顺、管理到位的NRA账户管理体系;(三)负责根据内、外部监管要求,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NRA账户管理政策和制度规定,加强对日常业务数据的监控和牵头组织对我行及辖内机构NRA账户管理及账户使用情况的专项合规性检查;负责对内、外部监管部门查出NRA账户管理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进与监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汇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

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在境内外进行账户管理活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旨在规范境内外账户管理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在中国,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汇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境外资金交易、国际支付、外汇结算等业务。

外汇管理规定涉及到汇率的管理、外汇交易、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等方面。

2. 跨境资金流动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的资金流动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限制资金流出和资金流入的规定。

此外,还有设立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3. 境内外账户对接规定:境内外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跨境资金转移、账户余额限制、境外账户开户和境内账户跨境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4. 资本管制规定:对于特定行业和国有企业,可能会有更加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限制其在境外开设账户和进行资本流动。

5.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定:为了防止洗钱和恐怖分子利用境内外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中国也实施了一系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对账户活动进行监测和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查阅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

此外,
为了确保合法合规,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境内外账户管理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7号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7月26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银发【2010】249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发【2010】249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

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该银行应将相应开户资料和开户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出具对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为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一、概述
为了加强中国银行境外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保障银行业务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中国银行制定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本文就该办法进行相关解读。

二、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开立程序
境外机构可以通过境内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和资本金外汇账户三种境内外汇账户。

在开立账户前,境外机构需与对应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要
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账户类型与用途
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和支出法币和外汇。

专用结算账户:根据合同约定决定用途,包括劳务、贸易、信托等。

资本金外汇账户:用于接收境外投资者投资汇款,也可用于利润转移和境内外借。

3、资金管理
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在外汇管理政策下管理,需进行备案或申报。

开户时需申报所需用途,如有资金的违规使用,银行依法会采取相应措施。

4、维护与监管
银行会对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相关监管,如进行账户结构、现金管理、资金流动等方面的审核和调整,确保境外机构的业务和资金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三、尾声
中国银行的《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为境外机构合规经营提供了规范化、具体化的指导,并强调了境外机构的管理和风险可控性。

该办法旨在促进中
国银行境外机构的经营合规化和风险可控化,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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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防范业务处理风险,总行制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3007、3065交易开立NRA外汇账户时,“NRA账户标志”应选择“1-NRA账户”。

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总行将在18个月内(自2009年8月1日起)实现在NRA外汇账户账号前标注“NRA”的系统改造工作。

二、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NRA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1-信息的工作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各行应积极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内外联动,对于注册地在境外分支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应由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开户代理审核服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根据代理审核服务内容,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四、使用支付密码器办理NRA外汇账户支付结算业务需对《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进行增加凭证编号等方面的式样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2-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85号)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包括:(一)境外注册企业,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篇)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保障外汇资金的合法流动,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的行为。

第三条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外汇收支情况良好;(三)有明确的境外外汇账户使用目的;(四)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开立境外外汇账户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四)开户银行的邀请函或者开户协议;(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外汇局收到境内机构提交的开户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报告外汇局。

第三章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第九条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真实性原则;(三)效益性原则;(四)安全性原则。

第十条境内机构使用境外外汇账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利用境外外汇账户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二)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用于非法跨境资本流动;(三)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用于境内非法用途;(四)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使用境外外汇账户进行贸易项下支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交易真实、合法;(二)支付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三)支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和规定。

不同国家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开户条件:一般要求账户持有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如个人必须为居民身份或非居民身份,企业必须具备合法企业资格。

2. 资金来源和用途:账户持有人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将资金转入境外外汇账户,并只能用于合法的境外支付和投资活动,不得用于违法、非法或涉嫌洗钱等活动。

3. 外汇交易规定: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规定进行外汇交易,但需符合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如限制资本流动、限制货币兑换等。

4. 报告和监管要求:账户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和税务机构报告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以及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情况等。

5. 监管机构和责任:境外外汇账户管理由国家的外汇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具体规定还需根据各国法律和政策来决定。

如果您有具体的
国家或地区的管理规定需求,建议您再进一步查询该国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三篇)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三篇)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外汇帐户或在境外开展外汇投资业务的个人和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外汇帐户是指以外币记载和结算的资金帐户,包括个人外汇帐户和企业外汇帐户。

第四条开设外汇帐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合法身份,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合法金融渠道进行办理。

第五条外汇帐户可用于外币存款,外币贷款,外币支付,外币投资和外币结算等业务。

第六条开设外汇帐户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

第七条外汇帐户的存款和交易行为需遵守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外汇帐户的资金流转需符合国际收支平衡原则,不得发生非经常性的大额或异常资金流动。

第九条外汇帐户的币种可以是主要国际货币,如美元,欧元,英镑等,也可以是其他受外汇管理部门认可的货币。

第十条外汇帐户的管理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代理管理。

第二章个人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需要,依法合规开设个人外汇帐户。

第十二条个人外汇帐户的存款和取款需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个人外汇帐户的外币存款需在规定的额度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结售汇。

第十四条个人外汇帐户的现金取款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五条个人外汇帐户的资金转移需遵守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且须通过合法金融渠道进行。

第十六条个人外汇帐户可以进行外币支付业务,但需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申报和报告。

第十七条个人外汇帐户的资金用于境内的各项经营活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个人外汇帐户可以进行外汇投资业务,但需依法合规,遵守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九条个人外汇帐户的资金用于境外的投资业务需申请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汇款和报告。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政策解读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政策解读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管理政策解读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便利银行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中外资银行平等竞争,外汇局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09年8月1日施行。

如何准确理解并执行《通知》,对银行正确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较为重要。

一、关于管理思路。

目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一类是在其他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类账户没有明确是离岸账户,原则上应视同在岸账户管理,特别是资本项目账户和在中资银行开立的账户。

据此,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完全按照离岸账户管理。

二是纳入在岸管理,视同境内机构开户管理,毕竟大部分境内银行没有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

但按照离岸账户管理,涉及市场准入问题;按照在岸账户管理,与部分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当前业务实际不符。

为减少对银行的影响,兼顾中外资银行业务习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完善管理,《通知》尊重银行业务经营实际,没有简单选择是离岸管理还是在岸管理,而是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合了两个管理思路中的合理部分,既不是完全的离岸管理,也不是纯粹的在岸管理。

即从利于吸引外资,鼓励银行充分竞争角度,放宽境外机构在境内开户限制,简化了通过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的交易审核手续,与境内交易按照跨境交易管理。

同时,为防范风险,明确将该类账户存款纳入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等。

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和离岸账户还是有着明显区别。

离岸账户只能在经批准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离岸银行部开立,目前只有少数几家银行可以办理;而《通知》规范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特指那些在非离岸银行部开立的外汇账户。

因此对其标识也分别予以规范。

NRA账户管理办法

NRA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

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该银行应将相应开户资料和开户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出具对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为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10.09•【文号】[89]汇管投字第623号•【施行日期】1989.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89]汇管投字第623号1989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以来,先后征求了国务院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经贸部、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此办法正式下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境内外汇帐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券帐户)。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

1.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3.经贸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4.盖有企业公章的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开户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核对无误后应即予以开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0•【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6月10日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6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人。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简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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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防范业务处理风险,总行制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3007、3065交易开立NRA外汇账户时,“NRA 账户标志”应选择“1-NRA账户”。

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总行将在18个月内(自2009年8月1日起)实现在NRA外汇账户账号前标注“NRA”的系统改造工作。

二、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NRA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1-明细信息的工作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各行应积极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内外联动,对于注册地在境外分支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应由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开户代理审核服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根据代理审核服务内容,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四、使用支付密码器办理NRA外汇账户支付结算业务需对《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进行增加凭证编号等方面的式样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2-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85号)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包括:(一)境外注册企业,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

(二)境外注册银行,含其海外分支机构。

(三)境外注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其海外分支机构。

(四)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

(五)其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NRA外汇账户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外资和中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

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3-立的离岸账户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NRA外汇账户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营销调查与审批分离、准入核准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NRA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通过NRA 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营销调查与审批分离。

营销部门负责NRA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意见书;审批部门负责审核客户资料,出具账户开立审批意见。

(三)准入核准。

各行应核准辖内分支机构开办NRA外汇账户业务的资格,明确开办的业务种类。

第六条NRA外汇账户主要可办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外汇汇款、外汇票据、外汇买卖、全球现金管理等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指定办理NRA外汇账户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4-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NRA外汇账户业务管理由国际业务、结算与现金管理、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电子银行、运行管理、信息科技、产品创新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和法律事务等部门分工负责。

第九条国际业务部门是NRA外汇账户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与外汇监管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明确业务开办范围,核准分支机构开办NRA外汇账户业务的资格;负责境外代理行、我行境外分支机构有关NRA业务的组织推广,对境外代理行以及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开立NRA外汇账户进行审批。

(二)负责对相关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业务进行管理及政策合规性检查、监督,负责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相关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三)负责对客户黑名单进行管理和及时更新,配合内控合规部门进行NRA外汇账户反洗钱管理。

(四)负责牵头组织对NRA外汇账户涉及的外管政策及其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的培训。

(五)负责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审核协议,组织其为境内分行提供NRA外汇账户开户的代理审核。

(六)负责NRA外汇账户业务涉及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工作。

-5-第十条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和签订NRA外汇账户模式全球现金管理协议。

(二)负责NRA外汇账户的牵头营销推广,制定营销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全球现金管理NRA外汇账户业务的解决方案,加强NRA外汇账户业务与全球现金管理的捆绑营销。

(四)负责结算与现金管理NRA相关业务培训。

(五)负责收集客户NRA外汇账户全球现金管理方面的业务需求并向科技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类客户的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及时了解和反馈客户NRA外汇账户业务情况和最新业务需求,负责公司业务NRA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机构类客户的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及时了解和反馈客户NRA外汇账户业务情况和最新业务需求,负责机构业务NRA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电子银行部门职责(一)负责提供NRA外汇账户电子银行渠道功能,并组织相关营销。

(二)负责NRA外汇账户电子银行系统优化升级。

(三)负责制定电子银行NRA外汇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协议,并对电子银行NRA外汇账户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6-第十四条运行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组织NRA外汇账户业务核算及其相关工作。

(二)负责NRA外汇业务相关系统参数的维护。

(三)负责运行管理NRA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组织NRA外汇账户系统开发和功能完善,负责NRA外汇账户业务处理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产品创新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组建NRA外汇账户项目组,整合和编写业务需求,为NRA外汇账户业务开发提供支持,协调推进产品开发中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NRA外汇账户涉及的短期外债指标分配及利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内控合规部门负责检查和评价NRA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在NRA业务中检查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对NRA外汇账户的反洗钱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对NRA外汇账户的跨境税收进行管理,负责NRA外汇账户科目管理,负责制定NRA外汇账户中间业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NRA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7-第二十一条境外机构申请开立NRA外汇账户,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第二十二条NRA外汇账户开立实行分级审批制。

(一)二级分行应及时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名单,并对其NRA外汇账户的开立进行审批:1.总分行直营中资客户名单中有关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及纳入我行对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关联企业;2.世界500强跨国公司;3.境外上市公司;4.在我行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并获得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出具的《NRA外汇账户开户资料代理审核确认函》(详见附件二)的客户;5.经穆迪、标普或惠誉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的各类优质客户。

(二)一级(直属)分行对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上款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NRA外汇账户的开立负责审批。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境外代理行以及我行境外分支机构的NRA外汇账户的开立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境外机构申请开立NRA外汇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为非中文的,应同时要求境外机构提供由一级(直属)分行认可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8-(一)由二级分行负责账户开立审批的境外机构须提供以下资料:1.总分行直营中资客户(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其总(母)公司确认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等;(2)公司章程;(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经其总(母)公司确认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未能提供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公司章程的,还应提供加盖其总(母)公司公章的《中资集团境外机构NRA外汇账户开户资料确认函》(详见附件一);(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住址证明;(6)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如需);(7)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由我行境外分支机构提供代理审核的境外机构(1)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出具的《NRA外汇账户开户资料代理审核确认函》;(2)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等;-9-(3)公司章程;(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住址证明;(6)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如需);(7)税务登记证明;(8)控股股东或直接控制人的说明及身份证明文件;(9)其他材料。

3.其他境外机构(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等;(2)公司章程;(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住址证明;(5)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如需);(6)税务登记证明;(7)控股股东或直接控制人的说明及身份证明文件;(8)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由一级(直属)分行负责账户开立审批的境外机构须提供以下资料: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10-限于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等;2.公司章程;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住址证明;5.穆迪、标普或惠誉发放的评级证明;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过去三年合法经营的证明或说明、遵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的承诺函等资料;7.控股股东或直接控制人的说明及身份证明文件;8.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如需);9.税收登记证明;10.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的境外代理行开立的NRA 外汇账户所需开户资料,执行我行外资代理行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尽职调查各行营销部门双人负责NRA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尽职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出具尽职调查意见(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NRA外汇账户开立的受理柜员及业务负责人双人受理开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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